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定價:NT$ 390
優惠價: 88 折, NT$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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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地區: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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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三大篇26種法規彙整!
★內嵌歷屆試題於相關條文後,立即體驗考點所在,出題頻率一覽即知!
【常見問答】
Q: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Q:本書內有包含題目嗎?
A:本書除了常考條文以外,還內嵌100~109年台灣電力公司(台電) 綜合行政人員、台灣自來水公司(台水) 各類別共同科目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企管、人資類別試題於相關條文後。
【本書適用】
這本《政府採購法搶分小法典》適用於以下招考之考生:
一、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政風、地政類別。
二、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鐵路特考):
.員級:事務管理、材料管理類科。
.佐級:材料管理類科。
三、臺灣鐵路管理局(台鐵)營運人員甄試:營運專員、營運員類科。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政府採購法條文嗎?
.本科目的母法和子法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法規修訂那麼頻繁,哪些條文才重要?
最新修法
本社秉持著要呈現給讀者最新暨蒐羅齊全種類法規的使命,由三民名師群根據國營事業/經濟部/鐵路人員考試命題範圍,特別設計出非法律系考生也能看得懂的輔助教材!參酌命題大綱與我國法律體系,將蕪雜政府採購法規彙整分為「政府採購法、招標與決標、履約管理與爭議處理」三大篇26種,幫助考生有架構地查閱學習。擁有本書,幫讀者省去大量蒐羅瑣碎法規的時間,讓您把時間花在學習的刀口上。再搭配本社出版的國營事業專業科目《政府採購法》重點整理書籍,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對於沒有法學基礎的考生來說,法律文字用語專業,條文內容又多又長,如果沒有耐心細心記憶,容易錯失正確答案。本書由三民補習班名師群親自研究103~109年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鐵路特考)員級、佐級/臺灣鐵路管理局(台鐵)營運人員甄試試題,再將相同條文考點的試題彙整嵌入相對應的法條之後,以顯眼特殊設計標示得分關鍵字。條文後題目愈多表示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將記憶力花在刀口上。
本書精心設計,讓法典除了是查詢法條的工具書外,更結合豐富題庫與重點標示,絕對比坊間小六法更實用。背完條文即可演練題目,掌握歷年出題脈絡,突破修法要點。上考場嫌書太多太重太累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政府採購法(108.05.22修正)
1.增訂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排除本法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2.增訂「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運作機制,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3.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4.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授權訂定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之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以確保國家安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5.定明社會福利服務得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並授權訂定社會福利服務之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6.增訂技術規格之訂定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7.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增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申訴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六條)
8.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增訂社會福利服務及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9.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適用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以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10.增訂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之一)
11.增訂申訴審議判斷指明機關違反法令,機關應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
12.增訂共同供應契約相關事項另定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13.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增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遴聘範圍之限制,以發揮獨立公正評選功能。(修正條文第九十四條)
14.增訂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以落實專業專責之採購人員制度。(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15.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包括部分違約行為之停權事由,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增訂「情節重大」之考量因素,俾供機關審酌之依循;增訂行賄行為停權事由,適用停權三年之規定;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增訂「重大違約」情形之停權期間,採累計加重停權期間之處罰方式,以更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
作者簡介:
三民補習班權威名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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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108.05.22修正)
1.增訂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排除本法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四條)
2.增訂「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運作機制,使採購作業程序更為周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3.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4.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授權訂定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之限制條件及審查辦法,以確保國家安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5.定明社會福利服務得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並授權訂定社會福利服務之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6.增訂技術規格之訂定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一)
7.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增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申訴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六條)
8.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以利機關靈活運用採購策略;增訂社會福利服務及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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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增訂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避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之一)
11.增訂申訴審議判斷指明機關違反法令,機關應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
12.增訂共同供應契約相關事項另定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九十三條)
13.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增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遴聘範圍之限制,以發揮獨立公正評選功能。(修正條文第九十四條)
14.增訂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以落實專業專責之採購人員制度。(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15.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包括部分違約行為之停權事由,增訂「情節重大」要件;增訂「情節重大」之考量因素,俾供機關審酌之依循;增訂行賄行為停權事由,適用停權三年之規定;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增訂「重大違約」情形之停權期間,採累計加重停權期間之處罰方式,以更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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