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錢幣×飲食衣服×宮室宗族×婚姻戶籍×選舉兵制×
呂思勉以獨特視角結合詳實資料,闡述中國制度歷史的脈絡
【農工商業】
自古以來,農業一直是中國社會經濟的基石。這一章深入探討了中國的農耕文化、農具的演變,以及農民在社會中的地位。工業和手工業的發展也受到重視,描述了各種工藝和技術的傳承。
【財產】
這一章深入分析了財產的概念、所有權和傳承方式。中國古代的土地制度,如井田制和均田制,都在此章中得到詳細的闡述。此外,私有財產和公共財產的界定,以及它們在不同時代的變遷,也是這一章的重點。
【錢幣】
從最早的貝幣到各種鑄幣,這章探討了錢幣在中國的發展史。呂思勉詳細描述了貨幣經濟的起源、貨幣的種類以及它在社會和政治中的影響。
【飲食】
飲食不僅是基本需求,還反映了文化和身分。這章從古代的食材選擇、烹飪方法到飲食禮儀,展示了中國深厚的飲食文化。
【衣服】
服裝是社會地位和身分的展現。這一章描述了中國服裝的發展,從古代的織物和染色技術到各朝代的服飾變遷。
【宮室】
宮室不僅是建築藝術的展現,更是政治和文化的縮影。從皇宮到平民住宅,這章描寫了建築風格和功能的變化。
【婚姻】
婚姻制度和規範是中國社會的重要部分。這章探討了古代的婚姻習慣、嫁妝和婚約,並詳述了其背後的社會和文化意義。
【宗族】
宗族在中國歷史上身份有核心地位。從宗教祭祀到家族繼承,這章深入探討了宗族的組織和功能。
【國體】
這章分析了中國的國家結構和權力分布。從部落聯盟到中央集權的帝國,呂思勉揭示了中國政治結構的演變。
【政體】
本章描述了中國的政治制度和治理模式,從君主專制到官僚體制,概述了政府的組織和運作。
【兵制】
描述了中國的軍事組織和策略。從古代的軍隊到後期的兵役制度,展示了軍事制度的變革。
【刑法】
探討了古代中國的法律體系和刑罰。從法典到司法實踐,這章揭示了法律在維護秩序和公正中的角色。
本書特色:本書由史學大家呂思勉寫就,詳細探討中國自古至近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從農工商業的發展,到財產和錢幣的流通;從日常生活如飲食、衣服、住宅,到社會結構如婚姻和宗族;再到國家的組成、政治體制、官僚制度、選舉、軍事和法律等領域,全面概述了中國制度的形成與變遷。
作者簡介:
呂思勉(西元1884~1957年),字誠之,筆名駑牛。歷史學家,被視作「現代四大史學家」之一。著有《呂著中國通史》、《中國社會史》、《先秦學術概論》、《史學四種》、《呂思勉遺文集》、《三國史話》、《歷史研究法》等。
章節試閱
第一章 農工商業
人民之生業,必始自漁獵,進於畜牧,乃漸及於農耕。畜牧種植之利,皆在日後,非演進太淺之民所知也。
寒地之民好肉食,熱地之民則多食草木之實。中國古者蓋兼此兩者而有之。《禮記.禮運》曰:「昔者先王,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飲其血,茹其毛。未有麻絲,衣其羽皮。」《禮記.王制》曰:「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此蓋皆食草木之實。又曰:「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此蓋皆食鳥獸之肉。中國未進化之時,地偏於東南者,其俗蓋與夷蠻同;偏於西北者,其俗蓋與戎狄同也。然我族之進化獨早。
《古史考》曰:「太古之初,人吮露精,食草木實,穴居野處。山居則食鳥獸,衣其羽皮,飲血茹毛,近水則食魚鱉螺蛤。未有火化,腥臊多害腸胃。於是有聖人以火德王,造作鑽燧出火,教人熟食,鑄金作刃,民人大說,號曰燧人。」(據《繹史》卷一引)《白虎通》曰:「燧人鑽木取火,教民熟食,養人利性,避臭去毒。」《禮緯含文嘉》曰:「燧人鑽木取火,炮生為熟,令人無復腹疾。」此並足征燧人為遊獵之世首出庶物之主。伏羲之號,蓋謂其能馴伏羲牲。亦曰庖羲,則謂其取犧牲以充庖廚也。伏羲蓋游牧之世首出庶物之主也。燧人、伏羲、神農並稱三皇(詳見本書第十章附錄〈三皇五帝考〉),儼然代表生計進化之三時代焉。其年代不可確考。姑以通行之說計之,夏四百年,商六百年,周八百年,三代合千八百年,五帝在其前,約計二百年,三皇距周末當在二千年左右也。神農事蹟明見《易經繫辭傳》曰:「庖犧氏沒,神農氏作,斫木為耜,揉木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此確為教民稼穡之君。中國數千年來以農立國之基,肇於此矣。
黃帝、顓頊、帝嚳之時,人民生計如何,古書難可確考。然《繫辭傳》云:「神農氏沒,黃帝、堯、舜氏作,通其變,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則下文所述九事,蓋皆指黃帝、堯、舜時言之也。其九事,曰「黃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繫辭.傳.正義》:「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絲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長大,故云垂衣裳也。」)唯農業盛,故蠶織與之並興也。曰「刳木為舟,剡木為楫」。曰「服牛乘馬,引重致遠」。曰「重門擊柝,以待暴客」。唯農業盛,故蓋臧多須謀守禦,而數石之重,中人弗勝,非如畜產可軀而行,故陸運有待於馬牛,水運必資於舟楫也。曰「斷木為杵,掘地為臼」。其與農事相資,尤不俟論。曰「弦木為弧,剡木為矢」。戎器皆資於木,亦耕稼之世,民斬伐樹蓺,故能然也。曰「上古穴居野處,後世聖人易之以宮室,上棟下宇,以待風雨」。曰「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期無數,後世聖人易之以棺椁」。唯去獵牧,事耕農,不得不去岩穴而居平土,故所以蔽風雨者必資棟宇;亦唯種樹既盛,材木日繁,故宮室棺椁咸有所取資也。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百官以治,萬民以察」。書契者,《九家易》曰:「百官以書治職,萬民以契明共事。」鄭云:「書之於木,刻其側為契,各持其一,後以相考合。」蓋《周官》質劑之論。農業盛,故通工易事,隨之而盛也。以情事度之,黃帝以降,穡事之日興,無可疑矣(少昊究為帝王與否難定,其時代則必在黃帝、顓頊之間。《左》昭十七年述其官有「九扈為九農正」,可見五帝之初,農業之盛也)。而堯、舜之盡力於民,事尤有明徵。《孟子》述洪水之禍曰:「草木暢茂,禽獸繁殖;五穀不登,禽獸逼人。」(《孟子.滕文公》上)此容以後世之情形推度古事,然《堯典》詳載堯命羲和四子「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授時為古代農政要端。又〈禹貢〉於兗州言「桑土既蠶,是降丘宅土」,與《孟子》言「民無所定,下者為巢,上者為營窟」,及治水功成,「然後人得平土而居之」合(《孟子.滕文公》下)。居於平土,固耕稼之民所急也。即謂此等皆不可盡信,而〈生民〉一詩,實周人自頌其始祖之辭。后稷教民稼穡,必非後人所附會明矣。然則當時之洪水,以正當農業既盛之時,故覺其為禍之烈也。
唐虞以後,農業之盛,可以《書》之〈無逸〉為徵。是篇首言「君子所其無逸,先知稼穡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下文歷舉殷之賢君中宗、高宗、祖甲以至周之太王、王季、文王,蓋皆重農之主也(其稱高宗之辭曰:「舊勞於外,爰暨小人。」稱祖甲之辭曰:「舊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於庶民,不敢侮鰥寡。」稱文王之辭曰:「卑服,郎康功田功。」皆可為其重農之證)。《史記.周本紀》曰:「后稷之興,在陶唐、虞、夏之際,皆有令德(此后稷指棄以後相繼居稷官者,非一人)。后稷卒(此后稷為不窋之父,最後居稷官者也),子不窋立。不窋末年,夏后氏政衰,去稷不務,不窋以失其官而奔戎狄之間。不窋卒,子鞠立。鞠卒,子公劉立。公劉雖在戎狄之間,復修后稷之業,務耕種,行地宜,自漆、沮渡渭,取材用,行者有資,居者有畜積,民賴其慶。百姓懷之,多徙而保歸焉。周道之興自此始,故詩人歌樂思其德。公劉卒,子慶節立,國於豳。慶節卒,子皇僕立。皇僕卒,子差弗立。差弗卒,子毀隃立。毀隃卒,子公非立。公非卒,子高圉立。高圉卒,子亞圉立。亞圉卒,子公叔祖類立。公叔祖類卒,子古公亶父立。古公亶父復修后稷、公劉之業,積德行義,國人皆戴之。薰育戎狄攻之,欲得財物,予之。已復攻,欲得地與民。民皆怒,欲戰。古公曰:『有民立君,將以利之。今戎狄所為攻戰,以吾地與民。民之在我,與其在彼,何異。民欲以我故戰,殺人父子而君之,予不忍為。』乃與私屬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於岐下。豳人舉國扶老攜弱,盡復歸古公於岐下。及他旁國聞古公仁,亦多歸之。於是古公乃貶戎狄之俗,而營築城郭室屋,而邑別居之。作五官有司。民皆歌樂之,頌其德。」周之先世,蓋皆以能修農業而興者也。讀〈公劉〉、〈綿〉、〈七月〉諸詩,而其世德可見矣。
〈禹貢〉一篇,或謂非夏時史官作,蓋誠然。然無以證其非追述禹時事。後史追述禹事,誠不敢必其可信,亦無以必其不可信也。古人考證,誠不如後人之精,然風氣質樸,偽造之事亦必少。如今人疑古之說,幾於古書十八九皆出作偽,實予所不敢從也。〈禹貢〉述九州之田,雍州居最,而周人實以農業興,即其可信之一證矣。何休稱《周官》為六國陰謀之書,其所述蓋皆東周後事。合二書所載九州土田及農牧所宜,可見古代農業之一斑矣。
三代之世,中國既已重農,而田獵畜牧之事,遂退居其次。其時非不田獵,然特以祭祀賓客所須,習慣相沿,不能不有取於此(〈王制〉:「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一為干豆,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桓四年,《公羊》、《穀梁》皆同)。又其所重者在講武,意不在於得禽也(《左氏》隱公五年:「春,公將如棠觀魚者。臧僖伯諫曰:『凡物不足以講大事,其材不足以備器用,則君不舉焉。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亂政亟行,所以敗也。故春搜夏苗,秋獼冬狩,皆於農隙以講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以數軍實,昭文章,明貴賤,辨等列,順少長,習威儀也。鳥獸之肉不登於俎,皮革齒牙,骨角毛羽,不登於器,則公不射,古之制也。若夫山林川澤之實,器用之資,皂隸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可見古代田獵,意最重於講武)。「從獸無厭」,「棄田以為苑囿」,並為人君之大戒;而田獵之意,亦以為農除害(〈月令〉孟夏,「驅獸,毋害五穀,毋大田獵。」《公羊》桓四年何《注》曰:「已有三犧,必田狩者,孝子之意,以為己之所養,不如天地自然之牲逸豫肥美。禽獸多則傷五穀,因習兵事,又不空設,故因以捕禽獸,所以共承宗廟,示不忘武備,又因以為田除害。」述田獵之意最備)。畜牧之事,特行之遠郊之地,任之敷澤之民(《周官》太宰以九職任萬民,「四曰藪牧,養蕃鳥獸」,載師「以牧田任遠郊之地」)。農耕與田獵畜牧之重輕,昭然可見矣。至於漁則僅足以供口實,不足以肄武事,而古人於口實之中,亦不以此為貴(古以魚為賤者少者之食。〈王制〉曰:「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此以牛羊犬豕為貴者之食也。孟子言:「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此以雞豚狗彘為老者之食也。又言「數罟不入洿池,魚鱉不可勝食」,與「不違農時,穀不可勝食」並舉,此則少年之食也。〈無羊〉之詩曰:「牧人乃夢,眾維魚矣」;「大人占之,眾維魚矣,實維豐年。」鄭《箋》云:「魚者,庶人之所以養也。今人眾相與捕魚,則是歲熟相供養之祥也。」此以魚為賤者之食也),故尤視為鄙事,為人君所弗親。
斯時可供獵牧之地,蓋已不多,故所以管理之者甚嚴(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民猶以為小,固由其與民同之,亦由其時土尚廣,民尚希爾。戰國之齊,雞鳴狗吠相聞,連於四境。而宣王之囿,方四十里,殺麋鹿如殺人之禁,民亦將以為大矣)。「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麛卵。」(《禮記.曲禮》)、「子釣而不綱,弋不射宿。」(《論語.述而》)雖曰仁不盡物,亦無暴天物之意也(《公羊》桓四年,「春曰苗,秋曰搜,冬曰狩。」注:「不以夏田者,春秋制也,以為飛鳥未去於巢,走獸未離於穴,恐傷害於幼稚,故於苑囿中取之。」按:《左》、《穀》、《周官》、《爾雅》皆四時,已無古制也。《左氏》春搜、夏苗、秋獼、冬狩,見上。《周官》、《爾雅》皆同。《穀梁》曰:「春曰田,夏曰苗,秋曰搜,冬曰狩。」)。漁獵畜牧之事,一切設官管理,雖所以導民,亦珍惜其物之意也(《周官》管理田獵者為跡人,管理捕魚之事者為川衡、澤虞。〈月令〉仲春「毋竭川澤,毋漉陂池,毋焚山林」。季春「田獵置罘,羅網,畢翳,餧〔餵〕獸之藥,毋出九門」。仲冬「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田獵禽獸者,野虞教道之。其有相侵奪者,罪之不赦」。)。「國君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七十者可以食肉」,庶人少壯之食,止於魚鱉,仍設「數罟不入洿池」之禁,可見口食之艱矣。此田獵畜牧所由進為農耕耶。
田獵畜牧所得有為國用所資者,則設官掌之,或徵賦於其地之民,如〈月令〉所記水虞漁師之事(季夏,「命漁師伐蛟,取鼍,登龜,取黿。」孟冬,「乃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季冬,「命漁師始漁。」),及逐月之牧政(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季春,「乃合累牛騰馬游牝於牧,犧牲駒犢,舉書其數。」仲夏,「則縶騰駒,班馬政。」)。《周官》所設獸人(掌罟田獸)、漁人(掌以時〔漁〕為梁。梁,水偃也。偃水兩畔,中央通水為關孔,以簿承其關孔,魚過者以簿承取之)、鱉人(掌取互物。互物,龜鱉之屬)、牧人(掌牧六牲。六牲謂牛、馬、羊、豕、犬、雞)、牛人(掌養國之公牛)、充人(掌繫祭祀之牲牷)、跡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凡田獵者受令焉)、角人(掌徵齒角骨物於山澤之農)、羽人(掌徵羽翮於山澤之農)、掌蜃(掌斂互物蜃物。蜃,大蛤)、囿人(掌囿游之獸禁)、雞人(掌共雞牲)、羊人(掌羊牲)、服不氏(掌養猛獸)、射烏氏(掌射鳥)、羅氏(掌羅烏鳥)、掌畜(掌養鳥)、校人(掌王馬之政)、趣馬(趣〔趨〕養馬者)、巫馬(掌養治疾馬)、牧師(掌牧地)、廋人(掌十有二閒之政)、圉人(掌養馬)、犬人(掌犬牲)、冥氏(掌攻猛獸)、穴氏(掌攻蟄獸)、硩蔟氏(掌覆夭鳥之巢。夭鳥,惡鳴之鳥,若鴞鵬)、庭氏(掌射國中之夭鳥)諸職是也。其中以馬政為特重,蓋為戎事所須。民間所養有六畜,而馬牛亦特重,為縣師所簡閱,亦以其有關戎事,兼利交通,非若雞豚狗彘,徒厭口腹之欲也。〈曲禮〉曰:「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管子.八觀》曰:「六畜有征,閉貨之門也。」〈乘馬數〉曰:「若歲凶旱水泆,民失本,則修宮室臺榭,以前無狗後無彘者為庸。」知耕農之世,畜養雖非正業,亦有關於貧富矣。
第一章 農工商業
人民之生業,必始自漁獵,進於畜牧,乃漸及於農耕。畜牧種植之利,皆在日後,非演進太淺之民所知也。
寒地之民好肉食,熱地之民則多食草木之實。中國古者蓋兼此兩者而有之。《禮記.禮運》曰:「昔者先王,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飲其血,茹其毛。未有麻絲,衣其羽皮。」《禮記.王制》曰:「東方曰夷,被髮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蠻,雕題交趾,有不火食者矣。」此蓋皆食草木之實。又曰:「西方曰戎,被髮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此蓋皆食鳥獸之肉。中國未...
目錄
第一章 農工商業
第二章 財產
第三章 錢幣
第四章 飲食
第五章 衣服
第六章 宮室
第七章 婚姻
第八章 宗族
第九章 國體
第十章 政體
第十一章 戶籍
第十二章 賦役
第十三章 征榷
第十四章 官制
第十五章 選舉
第十六章 兵制
第十七章 刑法
第一章 農工商業
第二章 財產
第三章 錢幣
第四章 飲食
第五章 衣服
第六章 宮室
第七章 婚姻
第八章 宗族
第九章 國體
第十章 政體
第十一章 戶籍
第十二章 賦役
第十三章 征榷
第十四章 官制
第十五章 選舉
第十六章 兵制
第十七章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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