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憲法保障人權、行政法觀點,展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論述,以法律詮釋學觀點,地毯式地剖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立法目的、實體與程序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與實際爭議、修法理由與過程等,透過逐條理解與客觀詮釋法文字概念,以提供個案認事用法的準據,並介紹道路交通基本法倡議的過程、制定與展望,從理論研究到實務成果,有體系的彙篡成我國第一本也是唯一的一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逐條釋義書。本書乃從事學術研究、公務員執法、司法實務與市民大眾必備之基本用書,對於推動交通法制教育及提升學生交通法律素養或準備考試皆有重要幫助。
作者簡介:
李震山
司法院前大法官
蔡庭榕
中央警察大學兼任教授
陳俊宏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國際餐旅暨管理學院院長
黃清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教授
李寧修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錫棟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林書慶
中央警察大學保安警察學系助理教授
陳正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許義寶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
陳家福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警監教官(退休)
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委員(1995~2023),計28年
主編簡介
黃清德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教授
陳正根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作者序
序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範的目的,在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規範內容廣泛,包括汽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就如同空氣、陽光、水一般,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從歷來司法違憲審查實例,道交條例涉及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工作權、財產權、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及行政救濟基本權利,並與人身自由、資訊隱私權(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集會自由(釋字第445號解釋)、表現自由(釋字第806號解釋)等自由與權利息息相關,道交條例屬於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執行的行政法特論領域,係具有干預性質的行政作用法,然而法學界似乎鮮少人或有興趣對之作有體系且深入的分析與研究。
道交條例從1968年公布施行後,修法頻繁,迄今已增修46次,道路交通相關法制不同法令規範間因欠缺一致性,而屢生適用優先順序爭議問題,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庭負責審理的交通裁決事件仍居高不下。本書是第一本也是唯一的一本道交條例逐條釋義書,本書以法律詮釋學地毯式地剖析道交條例條文立法目的、實體與程序構成要件、法律效果與實際爭議、修法理由與過程等,透過逐條理解與客觀詮釋法文字概念,以提供個案認事用法的準據,希望在手段與方法上如何循合憲秩序的方向精進,致力於道路交通法制體系化與學術化,期待交通行政法學可能成為專業、自主的法學領域,成為提升交通執法人員專業尊嚴與形象的利器,並普及讓一般社會大眾得以正確理解,扭轉以往法律學術或實務界對道交條例的性質,長期存有僅是技術性與執行性規定的刻板印象。
本書之撰寫特別感謝作者之一的前司法院大法官李震山教授所倡議,並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治面面觀〉一文作為本書緒論,從憲法保障人權、行政法以及法律詮釋學觀點,展開道交條例面面觀的深入論述,特別指出若得將「交通基本權」納入人權清單,從法律層次的權利提升至憲法的權利,除可節制「立法形成自由」外,當其與憲法保障其他自由衝突時,就能取得更周延的折衝地位,進而成為「道交法制」的核心內涵,建立「道交法制」在行政法領域自己獨特的各論法域;黃清德教授居中協調聯繫出版事宜,條文逐條釋義由蔡庭榕、陳俊宏、黃清德、李寧修、李錫棟、林書慶、陳正根、許義寶(按條文順序列出)八位具有豐富理論與實務經驗教授,共襄盛舉且通力合作歷經四年,而於2024年2月完稿交付出版前置作業。
本書撰寫期間適逢「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2023年12月完成立法,特別商請長期推動、關心該議題的中央警察大學陳家福教官撰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不能──《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之倡議、制定與未來〉一文,作為本書附錄,特申謝忱。
本書作者們對於本法相關條文與議題,除了經常利用「警愛跑」活動聚會討論並交換意見切磋琢磨,還要特別感謝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辦理2021年「交通法制學術研討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通管理科辦理2020年「提升道路交通執法成效與安全研討會」邀請本書作者發表相關論文,助益本書完成。特別感謝五南圖書慨允出版,並提供專業細緻的排版與出版服務。
本書雖竭盡心力編篡,然而疏漏之處必所難免,尚祈先進不吝賜正,作為日後修訂新版參考,提供更多更精緻的參考素材。
著者一同謹誌
2024年6月
序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範的目的,在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規範內容廣泛,包括汽車、慢車、行人、道路障礙,就如同空氣、陽光、水一般,與每個人生活息息相關。從歷來司法違憲審查實例,道交條例涉及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工作權、財產權、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及行政救濟基本權利,並與人身自由、資訊隱私權(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集會自由(釋字第445號解釋)、表現自由(釋字第806號解釋)等自由與權利息息相關,道交條例屬於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執行的行政法特論領域,...
目錄
緒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治面面觀
逐條釋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適用範圍
第3條 用詞定義
第4條 道路安全設施之設置、管理、遵守,以及違反之責任
第5條 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之發布命令
第6條 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7條 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第7條之1 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第7條之2 逕行舉發與例外
第7條之3 對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逕行舉發
第8條 處罰機關
第8條之1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準用汽車行駛規定之處罰
第9條 罰鍰之處罰
第9條之1 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
第10條 刑責部分之移送
第11條 軍用車輛及駕駛人之適用
第二章 汽 車
第12條 車輛無牌照行駛及停車之處罰
第13條 車輛牌照及標明事項之違規
第14條 牌照行照違規之處罰
第15條 牌照未依規定使用之處罰
第16條 各種異動未依規定之處罰
第17條 違反定期檢驗之處罰
第18條 基本設備之變換及修復未檢驗之處置
第18條之1 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等之處罰
第19條 煞車未完妥有效之處罰
第20條 設備損壞之未修復之處罰
第21條 無照駕駛等之處罰
第21條之1 大車無照駕駛之處罰
第22條 違規越級駕駛之處罰
第23條 駕照借人之處置
第24條 不接受參加安全講習之處罰
第25條 駕照不依規定變更或換發之處罰
第26條 職業駕照未參加審驗之處罰
第27條 不依規定繳費之處罰
第28條 (刪除)
第29條 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
第29條之1 違規使用專用車輛或車廂之處罰
第29條之2 違規超載之處罰
第29條之3 危險物品之運送
第29條之4 罐槽車之管理
第30條 違反汽車裝載之處罰
第30條之1 車輛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脫落之處罰
第31條 安全帶、幼童安全椅之處罰
第31條之1 有礙駕駛安全電子產品或其應用程式或吸菸之處罰
第31條之2 幼童之定義
第32條 無證行駛動力機械之處罰
第32條之1 行駛或使用動力器具之處罰
第33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第34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連續駕車超時、患病駕駛
第35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酒駕吸毒駕駛之處罰
第35條之1 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第35條之2 汽車運輸業者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第36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第37條 計程車駕駛人之消極資格
第38條 違規攬客營運、任意拒載或故意繞道之處罰
第39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未靠右駕車
第40條 違反速限之處罰
第41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超過音量
第42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燈光使用
第43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第44條 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爭道行駛及聞警號車不避讓
第46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交會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第48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
第49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迴車
第50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倒車
第51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上下坡
第52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行經渡口
第53條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闖紅燈
第53條之1 於與捷運系統共用路口闖紅燈之處罰
第54條 平交道違規之處罰
第55條 違規臨時停車之處罰
第56條 違規停車之處罰
第56條之1 違規開關車門肇事之處罰
第57條 汽車買賣修理業違規停車之處罰
第58條 未保持車距等之處罰
第59條 故障未依規定處理之處罰
第60條 概括處罰規定
第61條 駕車犯罪之處罰
第62條 肇事後處理不當之處罰
第63條 記點
第63條之1 違規紀錄
第63條之2 逕行舉發案件之歸責及處罰
第64條 (刪除)
第65條 不依裁決繳照繳款之處理
第66條 牌照經吊銷之再行請領
第67條 考領駕照之消極資格
第67條之1 吊扣吊銷駕照處分效力之擴大
第68條 吊銷駕駛執照處分之範圍
第三章 慢 車
第69條 慢車之分類、定義及相關管理事項
第69條之1 電動自行車之行駛條件及強制責任保險
第69條之2 微型電動二輪車異動繳清尚未結案罰鍰之責任
第70條 慢車淘汰後行駛之沒入與銷毀
第71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違反型式審驗相關態樣之處罰
第71條之1 微型電動二輪車違反牌照使用相關態樣之處罰
第71條之2 微型電動二輪車污損牌照、不能辨認牌號之處罰
第72條 擅自變更慢車相關裝置之處罰
第72條之1 微型電動二輪車超速行駛之處罰
第72條之2 未滿十四歲者違規駕駛之處罰及租賃業者相關責任
第73條 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行駛、危險駕車或拒測之處罰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不服從交通指示、不依規避讓之處罰
第75條 慢車駕駛人鐵路平交道違規之處罰
第76條 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載運客、貨或附載幼童之處罰
第77條 (刪除)
第77條之1 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之逕行舉發
第四章 行 人
第78條 行人之處罰與例外
第79條 (刪除)
第80條 行人之處罰—闖越平交道
第81條 行人之處罰—攀跳行車
第81條之1 違規攬客之處罰
第五章 道路障礙
第82條 阻礙交通之處罰
第82條之1 廢棄車輛之處理
第83條 動態阻礙交通之處罰
第84條 動物阻礙交通之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85條 處罰應歸責者之原則
第85條之1 汽車駕駛人、所有人、買賣業、修理業違規之處理
第85條之2 車輛移置保管之領回
第85條之3 移置保管、公告拍賣處理
第85條之4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規之處罰
第85條之5 違規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或扣留通知
第86條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第87條 提起訴訟及撤銷期間之限制
第88條 (刪除)
第89條 (刪除)
第90條 不得舉發
第90條之1 拒絕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罰
第90條之2 (刪除)
第90條之3 必要標誌或標線之設置
第91條 應予獎勵之機構或人員
第92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訂定
第92條之1 處罰
第93條 施行日
附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不能—《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之倡議、制定與未來
緒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治面面觀
逐條釋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適用範圍
第3條 用詞定義
第4條 道路安全設施之設置、管理、遵守,以及違反之責任
第5條 道路通行之禁止或限制之發布命令
第6條 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7條 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第7條之1 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第7條之2 逕行舉發與例外
第7條之3 對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逕行舉發
第8條 處罰機關
第8條之1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違規準用汽車行駛規定之處罰
第9條 罰鍰之處罰
第9條之1 繳清尚未結案之罰鍰
第10條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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