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有系統地從台籍個人在大陸最常遭遇的法律環節切入,引導台籍讀者從在大陸最常接觸的機構、出入境與居留、就業、投資或個人執業、求學、房屋買賣、買車、婚姻繼承、民事糾紛處理、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等逐步瞭解大陸法律,並尋求與台籍個人有關法律問題的因應之道。
本書還以近四分之一篇幅的份量,逐一分析台籍個人在大陸所可能遭遇的各種稅務問題,因為納稅是實務中所有在大陸工作或投資的台籍個人,最在乎也最切身的議題。
一直以來,熟悉大陸法律是每個台資企業在大陸經營都要面對的挑戰,因為大陸和台灣不同,無法用台灣法律思維去解讀大陸法律,所以企業必須重新適應,但其實台籍個人在大陸生活,也一樣得適應大陸法律環境。協助台籍個人從不同角度去理解大陸法律議題,讓法律變成助力而不是在大陸生活的壓力,如何讓台籍個人在大陸生活的既安全又放心,才是本書出版的主要目的。
延伸閱讀
1中國涉外財稅會計實務
2外商中國融資法律實務外
3外資企業如何應對中國勞動人事問題
4中國外資企業常用會計科目處理解析
5外商在中國從事貿易法律財稅實務
6商在中國設立工廠海關、外匯、出口退稅實務
7中國外資公司設立法律實務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事業群
富蘭德林事業群擁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逾百名專業顧問,是極少數有能力同步提供中國「涉外法律、財稅會計、資本市場」三大領域的專業團隊,客戶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包含台灣第一銀行、彰化銀行、新光產物保險、台灣產物保險、長榮海運、神腦國際、琉璃工房、上海寶德汽車(BMW)、日立(HITACHI)、柯尼卡美樂達(Konica Minolta)等知名企業。
富蘭德林自2003年起,即專注於輔導外商在中國股票上市,2007年上海首家外資中國A股上市公司「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深圳中小板「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深圳創業板「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上海主板「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創業板「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皆為富蘭德林輔導在中國大陸掛牌實例。
另外, 2011年首家中國台商首家回台第一上櫃「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2011年上海首家台商回台第一上市「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2012年「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為富蘭德林輔導台商回台上市櫃掛牌案例,富蘭德林從中國「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到台灣「第一上市、第一上櫃」皆已有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推薦序
根據大陸官方統計,目前待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人數,平均每天都超過一百萬人,這些持台胞證的台灣居民入境大陸的理由,不外乎是求學、旅遊、商務、長期派駐或是隨行家眷等,其中又以在大陸工作,或是定居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佔絕大多數,而本書所鎖定服務的讀者群,正是這些長年在大陸生活,或是正準備前往大陸生活的台灣居民。
一直以來,熟悉大陸法律是每個台資企業在大陸經營都要面對的挑戰,因為大陸和台灣不同,無法用台灣法律思維去解讀大陸法律,所以企業必須重新適應;但其實台籍個人在大陸生活,也一樣得適應大陸法律環境,因此協助台籍個人從不同角度去理解大陸法律議題,讓法律變成助力而不是在大陸生活的壓力,讓台籍個人在大陸生活得安全又放心,正是本書出版的主要目的。
本書有系統地從台籍個人在大陸最常遭遇的法律環節切入,引導台籍讀者從在大陸最常接觸的機構、出入境與居留、就業、投資或個人執業、求學、房屋買賣、買車、婚姻繼承、民事糾紛處理、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等,逐一瞭解哪些地方必須加以注意,哪些地方又必須特別小心;本書努力以一個剛到大陸生活的台灣居民角度,去看待大陸法律環節中涉及台灣居民的法律問題與因應之道。
除此之外,本書還跳出傳統法律範圍,進一步強化與台籍個人有關的各項稅務問題分析,以高達近四分之一篇幅的份量,逐一分析台籍個人在大陸所可能遭遇的各種稅務問題,畢竟納稅是實務中所有在大陸工作或投資的台籍個人,最在乎也最切身的議題。
本書仍然堅持之前已出版的法律財稅工具書編排方式,讀者除了可以直接透過書中目錄進行查詢外,也可透過富蘭德林官網www.mychinabusiness.com,以關鍵字進行全文檢索,從中迅速找到與關鍵字有關的專欄,及相關內容所對應的章節片段。
◎ 台籍人士是否受大陸勞動法保護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實行備案制度。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勞動爭議,依照中國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大陸境內的台資企業在大陸所聘用的台籍員工,與台灣母公司派駐到大陸的台籍員工,在法律上應給予區別對待:前者做為在大陸境內就業的人員,用人單位則應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就業證,此類來大陸境內就業的台籍員工受大陸勞動法保護;後者做為母公司派遣人員,勞動關係仍隸屬台灣母公司,因此和大陸公司無須簽署勞動合同,只須有勞務關係的任職文件或聘任文件即可,但在一年內被派駐到大陸在同一單位累計工作時間滿三個月,須在大陸辦理就業證。對於未依法辦理、變更、註銷就業證,「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用人單位與聘雇台、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登出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併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一年內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員。
台籍員工未依法辦理就業證,不僅會被視為非法用工,而且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此類未辦理就業證的台籍員工,即使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未來雙方之間的爭議也不受勞動法律的保護,而會被認定為勞務關係,相對應處理程序也就變成了上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不能以勞動仲裁處理。相反的,如果大陸境內的台資企業為其直接聘雇的台籍員工辦理了就業證,且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已經建立,即使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台籍員工也可受到大陸勞動法律的保護,但實務中,此類人員辦理就業證須提交勞動合同,因此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太可能發生。
台籍員工與大陸境內的台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後,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尤其涉及到薪資待遇、加班費、休息時間、公司規章制度的遵守、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等問題時,均應適用大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進行規範,其勞動爭議的處理也應與大陸員工一樣,遵從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解決方式。
◎ 台籍人士子女是否可以參加大陸高考
近年來,為了吸引更多台生在大陸高校就學,大陸教育部陸續推出政策放寬高校招生方式。比如部分大陸台商子女學校有免試推薦的名額,向高校推薦優秀畢業生,又比如新近實施的依照台灣學測成績招收的政策等。然而,傳統的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港澳台學生考試(簡稱「聯合招生考試」),仍是台籍考生報考大陸高校最主要的途徑。
聯合招生考試由大陸教育部統一舉辦,時間通常安排在每年的五、六月分。教育部下屬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辦公室(簡稱「聯招辦」),每年三月初公布考試簡章,載明考試科目及報名時間、地點等資訊(以2010年為例):
1.考試資格
有資格報考聯合招生考試的台生須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並須符合相應學歷,即要求完成台灣高中三年級課程的學生或以上學歷。對於現正就讀台灣高中的高三學生,必須繳交由校方蓋印及校長加簽的在學證明文件。
2.考試地點
在北京、上海、福州、廈門、廣州、香港、澳門等地開設報名和考試地點,具體的考試地點由各地高校招生辦公室安排。
3.考試科目類別
聯合招生考試的內容和大綱由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考試大綱」規定,每年都會更新,考試科目則每年相同,文史類各專業的考試科目包括中文、數學、英語、歷史、地理。理工農醫類除了考傳統的中文、數學、英語外,另有物理、化學兩科。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750分。
需要指出的是,報考藝術類學校的考生,考試科目有所不同。藝術類考生須參加報考學校自主舉辦的專業考試,時間一般是在三月分。通過專業考試後,考生才能參加聯合招生考試,進行文化科的考試。學校根據專業科和文化科的成績綜合,決定是否錄取。
4.報名方式
自2007年起,聯合招生報名採用網上預報名和現場正式確認相結合的方式。考生先登錄聯招辦網站(網址:http://www.ecogd.edu.cn),在網上進行預報名,預報名成功後,考生應準備身分證明、學歷證明等資料,前往各地聯招辦公布的官方報考點進行現場確認、繳費和拍照。
報名注意事項:
(1)預報名時,考生須輸入報考基本資訊(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報考地點、報考科類、報考學校等)。
(2)預報名後,考生須記住自己的密碼,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報名地點辦理正式報名確認手續。
(3)正式確認原則上應由本人親自辦理,如因特殊情況未能親自前往報名點現場確認的考生,經報名點同意後,可以委託親屬代為正式報名,每個代報者只能代一名考生辦理確認手續。
預報名與現場正式確認的時間間隔為兩週。準備資料清單:
(1)下載列印,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的預報名表。
(2)考試學歷證明。
(3)高中各學年學習成績單副本(應屆高中畢業生可在錄取報到時補交最後一學年的成績單)。
(4)台胞證。
(5)代報者身分證件、考生親筆簽署的委託書、考生電子照片(針對代報名者)。
◎ 購房前如何確認房產性質及權屬情況
台籍人士在大陸購買房產,首先須關注兩個問題,一個是買到的房屋是否適宜用於居住,這主要關係到房屋登記的用途;另一個問題是買到的房屋是否有抵押等權利限制情況,這主要關係到房屋登記的權屬資訊。台籍人士在購房前,應針對所購房產性質進行確認。
一、購置新屋前的確認
台籍人士在大陸購置新屋前,應確認開發商是否取得售屋的合法手續。通常來說,大陸的房地產開發商售屋必須具備「五證」,台籍人士在購置新屋時,應要求房產商提供手續齊全的「五證」,這不僅是對台籍人士購房基本權益的保障,也可以藉此瞭解該房產的相關資訊。具體來說,「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這「五證」中,台籍人士最應關注的是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一般情況下,樓盤只要具備了此證,就表明其他手續應該也已經齊備。
在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中,通常都會註明證號、售房單位、專案名稱、用途、房屋坐落、銷售範圍、建築面積、銷售方式、土地使用年限、發證機關、有效期限等內容,台籍人士應確認自己所購置的新屋屬於許可證的銷售範圍之內,同時應確認房屋的用途是否登記為住宅用房。目前大陸有一種登記為商住兩用的房產,台籍人士在購買此類房產時,須注意其與普通住宅不同所帶來的風險。首先,大陸的普通住宅有七十年的土地使用年限,七十年期滿後根據大陸物權法的規定可以自動續期,但商住兩用房產,土地使用年限只有五十年,期滿是否可以續期,目前大陸還未有相關政策予以解釋;其次,很多商住兩用房的水電費都是根據商業用水、用電費用結算的,比普通的住宅用房要高出不少生活成本。
另外,對於想要在大陸農村及郊區購置房產的台籍人士,特別是購置近年大陸的農村及郊區興建的無法辦理產權證的小產權房,根據大陸的土地規定,非集體組織成員是不能購買農村房屋的,即便購買,也無法取得相關房產權證,風險極大。
二、購置二手屋前的確認
二手屋因其價格以及房源上的優勢,已經成為很多台籍人士在大陸買方的選擇目標。通常來說,進入流通市場的二手屋應該都是有房產證的,相比新屋,從產權保護以及房屋資訊的確認上更為便捷有利。台籍人士在購置二手屋前,對於房產性質等問題應要求交易對方提供房產證及身分證等相關證件進行確認。目前大陸部分城市已將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合二為一,成為房地產權證,此種情況下,原房屋所有人提供房地產權證即可,但多數城市仍將國有土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分離,此時就應該要求提供齊全的兩證。台籍人士應核實對照提供的產權證與交易的物件,須確保兩者為同一主體。對於產證上還登記有其他所有人的情況,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要求全部到場,對無法到場的,應簽署經公證的委託書。
最後,在購置二手屋前也應確認房屋是否有被抵押、查封限制等情況,購房人應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狀況調查,以確認該房產是否存在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形。
根據大陸官方統計,目前待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人數,平均每天都超過一百萬人,這些持台胞證的台灣居民入境大陸的理由,不外乎是求學、旅遊、商務、長期派駐或是隨行家眷等,其中又以在大陸工作,或是定居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佔絕大多數,而本書所鎖定服務的讀者群,正是這些長年在大陸生活,或是正準備前往大陸生活的台灣居民。
一直以來,熟悉大陸法律是每個台資企業在大陸經營都要面對的挑戰,因為大陸和台灣不同,無法用台灣法律思維去解讀大陸法律,所以企業必須重新適應;但其實台籍個人在大陸生活,也一樣得適應大陸法律環境,因此協助...
目錄
導讀
讀者服務
第一篇 法律
第1章 最常接觸的機構及涉及事項介紹
第2章 出入境及居留
第3章 就業勞務
第4章 經商執業
第5章 求學深造
第6章 房屋買賣
第7章 購車與駕照
第8章 婚姻繼承
第9章 在大陸常見民事糾紛及維權注意事項
第10章 台籍人士必須小心的六大行政處罰
第11章 必須小心的十大刑事責任
第二篇 稅務
第12章 資金與外匯
第13章 資本與理財
第14章 涉稅分析
第15章 綜合篇
導讀
讀者服務
第一篇 法律
第1章 最常接觸的機構及涉及事項介紹
第2章 出入境及居留
第3章 就業勞務
第4章 經商執業
第5章 求學深造
第6章 房屋買賣
第7章 購車與駕照
第8章 婚姻繼承
第9章 在大陸常見民事糾紛及維權注意事項
第10章 台籍人士必須小心的六大行政處罰
第11章 必須小心的十大刑事責任
第二篇 稅務
第12章 資金與外匯
第13章 資本與理財
第14章 涉稅分析
第15章 綜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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