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題目編排體系化,對照個人讀書進度,隨時練習題目。
2. 版面完全擬真,答題字數完整呈現,每次練習皆如臨國考戰場。
3. 隨題標註考題重點、關鍵字句,便於反覆記憶背誦。
4. 精準的題型分析,豐富的答題參考資料,不再掛一漏萬。
作者簡介:
揚英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作者序
本書的完成,要感謝學稔的編輯瑩甄,在過程中有耐心的幫助我、回答我各種問題,且配合我的時間,讓我在心情上放鬆不少,謝謝瑩甄。接著謝謝一路陪我走來的費貝利,在我熬夜寫書時,也陪我徹夜不眠,並且幫我整理許多資料,和我討論寫法與擬答,我會把稿費存入玩樂基金的嗚嗚∼。其他還有很多好朋友跟工作人員(美編、審稿、編輯),也很謝謝你們跟我說哪裡寫得不好、用字不當,謝謝你們的協助,學稔的書我相信在這樣的堅持下很有品質!
四等書記官考科中的民法概要,因報考資格不限定要本科系出身,所以可以預期,出題的難度與目的將與三等司法考試大不相同,讀者可能乍看之下以為只要懂基本概念就好,但學民法的都知道,民法博大精深,要從中挑出「概要」之點是非常令人頭痛的,筆者在大學階段,也曾耳聞老師說過「民法概要比民法難教這樣的說法」,其實這不難理解,想要講的淺,又要學生聽得懂,本來就不是件容易的事;反映在考試的準備上,既然讀者本非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如何篩檢必要的範圍來讀,光想像就十分的困難。
其次,民法概要一科在考試上,有別於三等司法考試的一大特色是,民法概要的出題方式是實例題與純申論題都有的,而且需要記憶法條,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已經考上三等的人會笑稱,四等書記官的題目給他來考還不一定上呢,本書主要針對實例題與申論考古題的部分,至於尚未考出的申論題部分,請讀者自行翻閱參考書,養成體系思考的訓練,因為申論題的考法通常是問某個法律行為的要件、或是某個法律效果如何規定在各條文中、某個法律制度如何設計,往好處想,純申論題的部分幾乎可以說背多分,倒也不必像實例題一樣需要耗費腦力思考,是走扎實路線的考生致勝的良機。
本書筆者是預設給非限定法律系出身的讀者看的,而且是一本解題書,因此讀者本身仍須備妥另外一本完整的體系書或是參考書,對於觀念有不清楚的時候,可以當作百科全書翻閱用。
以下筆者就準備方法與心態與考試技巧介紹如下:
在進入「實體」的念書方法前,建議讀者「程序」上要知道準備與拿分的重點在哪,也就是如何用有限的時間換取最高的效益。
觀察近十年考題發現,民總和債總最常綜合出題、債各不一定出題、物權近幾年必出、身分必出,除了出題機率的考量以外,考慮到民法總則考點固定,身分與物權「有背有保庇」的考試特色,總則、物權與親屬繼承是讀者一定要掌握的分數,反映在準備上,讀者應該先讀熟民總,因為民總涉及了重要的基本概念,歷屆考題皆在測試讀者對權利主體、客體及法律行為的了解程度,且民總是其他範圍(如債總、物權)的基礎;至於物權與身分,兩者都很吃法條,且傳統爭點固定,近年來又都遇上修法,故新爭點的考試內容不外是新修法的內容,準備上可以將爭點特定。至於全部範圍中最大的、準備效益比最低的債各在本書的編排上敘述並不多。
所以,現實一點的考量是,建議時間緊迫的讀者把債編考試常考的地方看熟即可,把時間多花在民總、物權、及身分法上投資報酬率較佳;若行有餘力,則請記憶重要債各條文,才是最有效的拿分戰略。
另外就是考古題的重要性了,考試是相對勝出,因此大忌是犯了「其他人都不會犯的錯」,怎麼預防呢?除了勤作考古題以外無二了。本書的體裁是以依照民法概要配題的方式區分章節,再下分對應的歷屆考題,而每題除了詳細的擬答以外,筆者也會適時補充相關基礎的法律觀念與法律定義,使讀者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吸收法律知識,盡量免去讀者翻閱教科書的麻煩。
實例題的準備部分,筆者建議讀者在考前的複習階段以爭點記憶每個章節,因為考試的時候,出題老師便是以爭點配分來命實例題的,記憶上像是準備單字卡或是在小六法上作記號,都是不錯的方法。
除此之外讀者在平時便須記憶法條。就這個部分,筆者建議讀者應該挑著背,依照教科書上強調的重點或頁數厚薄、出現機率,以及歷屆考古題出現過等特色,來篩檢出必背條號,且縱使忘記條號,也要記得重要內容,這樣考試時才能大書特書。
在記憶法條時,建議讀者先選擇一本自己看的順眼的法典,然後可以直接將重點記錄在條文旁邊,但切記不要記載得密密麻麻,須兼顧版面閱讀的舒適度,且記錄的時候寫下關鍵字(如法律概念、爭點何在)即可,訓練用自己的話說出答案以及使自己的腦袋熟悉重要內容,這樣複習時便可以節省很多時間,且每次翻閱法條都是一次新的複習。最後是重要的勤練考古題,溫故而知新是每個考試的必備方法,筆者就不贅述啦。
接著就考試方法提醒讀者,除了基本的題目看仔細外,建議讀者拿到考卷後先用五到十分鐘審題,再把剩餘的時間除以四,每題平均分配時間,通常筆者會用鉛筆在題號旁邊標明預計完成的時間,俾利考試中確實執行將考卷寫完,切記,考場上交出未完成的考卷是兵家大忌,與其只練出一隻征服者,不如四題都是長槍兵,分數才打得過對手阿XD。
在審題的時候,讀者應先判斷關鍵字與爭點是什麼,以免邊想爭點邊寫考卷,考場上有個殘酷的事實是,如果無法在第一時間內想到的爭點,通常也無法在考試的過程中想出來。
除此之外,交出去的考卷應該要長得層次井然,並且分點列項清楚,好讓閱卷老師容易閱讀,畢竟民法考試的目的在於展現思考能力與思考層次,讀者可以參閱本書的擬答,學習如何分段與下標題,或是參閱王澤鑑老師在民法總則一書中提到的三段論法,依照大前提→小前提→本案事實的方式分段;甚至筆者曾實驗過,考試如果遇到不會寫的題目,只要分點分段清楚、標題漂亮,其實仍有騙過閱卷老師「法眼」的機會喔XD。
最後,準備國考就像走在看不到終點的道路上,考生的心理往往十分煎熬,前些日子還看到考生情侶沒上就分手之類的新聞,很多人說「一運二命三風水」、「努力就好,其他的交給主」,但坦白說申論題的考試中,本來就很容易出現出人意表的情形,例如不會寫的科目反而爆高,或是最有把握的科目考最差之類的,所以還是建議讀者,心態要放輕鬆,要保有不被外物否定的自信,偶爾念書念得累了、灰心了,可適度的放鬆,但放鬆過後還是要記得督促自己,繼續努力,才能用正確的心態與方法迎戰國考!
揚英
2012 聖誕前夕
寫於台北公館
本書的完成,要感謝學稔的編輯瑩甄,在過程中有耐心的幫助我、回答我各種問題,且配合我的時間,讓我在心情上放鬆不少,謝謝瑩甄。接著謝謝一路陪我走來的費貝利,在我熬夜寫書時,也陪我徹夜不眠,並且幫我整理許多資料,和我討論寫法與擬答,我會把稿費存入玩樂基金的嗚嗚∼。其他還有很多好朋友跟工作人員(美編、審稿、編輯),也很謝謝你們跟我說哪裡寫得不好、用字不當,謝謝你們的協助,學稔的書我相信在這樣的堅持下很有品質!
四等書記官考科中的民法概要,因報考資格不限定要本科系出身,所以可以預期,出題的難度與目的將與...
目錄
Chapter 1 民法總則
第一節 權利主體 ‧1-3
題型 1-1-1 權利能力【91四等書記官第4題】 ‧1-3
題型 1-1-2 人格權【95四等書記官第2題】 ‧1-6
第二節 權利變動 ‧1-10
題型 1-2-1 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92四等書記官第1題】 ‧1-10
題型 1-2-2 未成年人法律行為之效力【96四等書記官第3題】 ‧1-16
第三節 條件與期限 ‧1-19
題型 1-3-1 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 ‧1-19
第四節 代理 ‧1-23
題型 1-4-1 代理制度【90四等書記官第1題】 ‧1-23
題型 1-4-2 代理人與使者之區野【90四等書記官第3題】 ‧1-27
第五節 法律行為效力 ‧1-30
題型 1-5-1 無效、 得撤銷及效力未定【96四等書記官第1題】 ‧1-30
題型 1-5-2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93四等書記官第1題】 ‧1-33
題型 1-5-3 處分行為的定義【98四等書記官第1題】 ‧1-39
Chapter 2 民法債編
第一節 債編總論 ‧2-3
題型 2-1-1 債之保全—代位權與撤銷權【91四等書記官第3題】 ‧2-3
題型 2-1-2 債之抵銷【96四等書記官第2題】 ‧2-9
題型 2-1-3 債之消滅—免除【98四等書記官第2題】 ‧2-12
第二節 法定之債 ‧2-19
題型 2-2-1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的比較【97四等書記官第2題】 ‧2-19
題型 2-2-2 無權代理之法律關係【99四等書記官第1題】 ‧2-26
題型 2-2-3 侵權行為【92四等書記官第2題】 ‧2-29
題型 2-2-4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99四等書記官第2題】 ‧2-32
題型 2-2-5 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97四等書記官第1題】 ‧2-35
題型 2-2-6 侵權行為的權利是什麼?【93四等書記官第2題】 ‧2-40
第三節 意定之債 ‧2-47
題型 2-3-1 贈與【95四等書記官第1題】 ‧2-48
題型 2-3-2 附負擔贈與之法律效果【100四等書記官第2題】 ‧2-57
題型 2-3-3 租賃【91四等書記官第1題】 ‧2-60
Chapter 3 物權
第一節 物權通則與所有權 ‧3-3
題型 3-1-1 物權的特性─物權的追及力與優先性【90四等書記官第2題】 ‧3-9
題型 3-1-2 物權的特性─ 一物一權主義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 ‧3-11
Try again 【100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 ‧3-14
題型 3-1-3 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物權法定主義之內涵與違反之效力【100身心四等地政第1題】 ‧3-14
題型 3-1-4 物權的特性─物上請求權、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排除侵害請求權【97四等書記官第3題】 ‧3-17
題型 3-1-5 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移轉所有權之要件【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3題】 ‧3-20
題型 3-1-6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善意繼承人得否適用第759條之1第2項?【101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 ‧3-22
Try again 【101三等關稅法務第2題】 ‧3-25
題型 3-1-7 所有權的變動─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情形應如何處理?【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1題】 ‧3-26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1題(節錄)】 ‧3-29
題型 3-1-8 所有權的變動─動產與不動產之時效取得【100鐵路員級地政第3題】 ‧3-29
題型 3-1-9 所有權的變動─地上權時效取得之對象是否限於未登記之土地?【100高考三級公產管理第2題】 ‧3-32
第二節 共有與區分所有 ‧3-38
題型 3-2-1 共有物之處分與管理【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2題】 ‧3-41
題型 3-2-2 分管契約對第三人之效力【100地特四等地政第2題】 ‧3-44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3題】 ‧3-49
題型 3-2-3 分割協議時效經過之效力與共有人之救濟【101身心四等地政第2題】 ‧3-49
題型 3-2-4 區分所有建築物【100鐵路員級地政第4題】 ‧3-51
第三節 抵押權 ‧3-53
題型 3-3-1 抵押權的從屬性【93四等書記官第3題】 ‧3-62
題型 3-3-2 承攬人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與優先效力【99四等書記官第3題】 ‧3-65
題型 3-3-3 物保與人保之責任如何分配【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4題】 ‧3-68
題型 3-3-4 抵押權人與保證人之分攤數額【100四等書記官第3題】 ‧3-71
題型 3-3-5 抵押權之保全【改編自100高考三級地政第2題】 ‧3-75
題型 3-3-6 併付拍賣【101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 ‧3-79
題型 3-3-7 併付拍賣【100地特四等地政第4題】 ‧3-81
題型 3-3-8 抵押權人如何實行除權拍賣與併付拍賣【95四等書記官第3題】 ‧3-84
題型 3-3-9 經抵押權行使所成立之法定地上權【100鐵路員級地政第2題】 ‧3-88
Try again 【100原住民四等地政第3題】 ‧3-90
題型 3-3-10 流抵契約【100身心四等地政第3題】 ‧3-90
題型 3-3-11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效力【100普考地政、公產管理第2題】 ‧3-92
第四節 地上權 ‧3-100
題型 3-4-1 地上權之時效取得【100地特四等地政第1題】 ‧3-104
題型 3-4-2 地上權消滅事由【100地特四等地政第3題】 ‧3-107
第五節 其他物權與占有 ‧3-110
題型 3-5-1 占有人保護與善惡意占有之責任【100普考地政第4題】 ‧3-115
題型 3-5-2 一般留置權的法定要件【100普考地政第3題】 ‧3-117
題型 3-5-3 遺失物拾得之留置權【100普考地政第1題】 ‧3-118
題型 3-5-4 遺失物拾得之報酬合理性【100鐵路員級地政第1題】 ‧3-121
題型 3-5-5 維護景觀權之辦法【100鐵路高員三級地政第2題】 ‧3-124
Try again 【101身心四等地政第4題】 ‧3-132
Chapter 4 身分法
第一節 婚姻與婚約 ‧4-7
題型 4-1-1 婚姻撤銷與其效力【97四等書記官第4題】 ‧4-11
題型 4-1-2 離婚之效力─未成年人親權改定【93四等書記官第4題】 ‧4-15
Try again 【89律師第4題】 ‧4-19
題型 4-1-3 離婚之財產上效力─剩餘財產之計算【99四等書記官第4題】 ‧4-20
Try again 【95地特三等法制第10題】 ‧4-24
Try again 【98財稅特考三等財稅法務第4題(節錄)】 ‧4-24
第二節 父母子女 ‧4-25
題型 4-2-1 婚生否認之訴【94四等書記官第4題】 ‧4-28
題型 4-2-2 收養之要件與效力【96四等書記官第4題】 ‧4-33
Try again 【作者自擬】 ‧4-37
第三節 扶養 ‧4-39
題型 4-3-1 定扶養義務【94司法官第4題(節錄)】 ‧4-41
第四節 遺產繼承─遺產繼承人與應繼分 ‧4-43
題型 4-4-1 代位繼承與應繼分之計算【101四等書記官第4題】 ‧4-45
題型 4-4-2 繼承權之侵害與救濟【98四等書記官第4題】 ‧4-48
題型 4-4-3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拋棄繼承之效力【95四等書記官第4題】 ‧4-50
Try again 【92四等書記官第4題】 ‧4-54
Try again 【98司法官第4題(節錄)】 ‧4-54
第五節 遺產繼承─分割 ‧4-56
題型 4-5-1 歸扣與扣還【100四等書記官第4題】 ‧4-57
Try again 【出自林秀雄老師文章】 ‧4-60
Try again 【97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4-60
Try again 【98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4-61
Try again 【98年地特三等法制第25題】 ‧4-61
第六節 遺囑 ‧4-62
題型 4-6-1 遺囑之要式─自書遺囑【97三等法院書記官第4題】 ‧4-64
Try again 【97高考三級法制第20題】 ‧4-67
題型 4-6-2 遺贈物之代位物【100三等法院書記官第3題】 ‧4-67
題型 4-6-3 特留分被侵害─扣減【97司法事務官法學知識與英文第28題】 ‧4-70
Chapter 1 民法總則
第一節 權利主體 ‧1-3
題型 1-1-1 權利能力【91四等書記官第4題】 ‧1-3
題型 1-1-2 人格權【95四等書記官第2題】 ‧1-6
第二節 權利變動 ‧1-10
題型 1-2-1 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的效力【92四等書記官第1題】 ‧1-10
題型 1-2-2 未成年人法律行為之效力【96四等書記官第3題】 ‧1-16
第三節 條件與期限 ‧1-19
題型 1-3-1 何種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 ‧1-19
第四節 代理 ‧1-23
題型 1-4-1 代理制度【90四等書記官第1題】 ‧1-23
題型 1-4-2 代理人與使者之區野【90四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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