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定位偏向體系+解題書。
體系說明部分去蕪存菁,集中在近幾年常考題目的觀念說明,以精簡、淺顯易懂、適合貼在考卷上的罐頭文字,且收錄重要、最新實務見解,節錄並分點分項,幫助讀者快速掌握實務重點。本書最大特色在於,重要考點以【上榜模板】的方式呈現,讓讀者看到同一考點時,能膝反射貼上本書的答題模板,大幅節省考場上思索如何下筆的時間。
實例演練部分以題型分析、答題大綱、參考擬答的順序,幫助讀者建立清晰的解題思維與流程。擬答內容盡量援用課文內容,除了達到複習效果外,藉由筆者們的示範,讓讀者知道所讀過的東西是真能派上用場的,藉此提升準備國考的投報率,而非越讀越迷惘,或看到擬答像看到陌生人一樣XDD
作者簡介:
霸告
司法官特考及格
行政執行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經濟部國營事業法務榜首
台大研究所
政大法律系
文城武
律師高考及格
政大法研所公法組
政大法律系
西門慶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公法組
政大法律系畢業
章節試閱
Chapter 3 行政行為
Section 1 行政處分
壹、概說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其要件為公法行為、行政機關、法律行為、外部行為、個別行為、單方行為,分述如下。
一、公法行為(vs私經濟行為)
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行為外,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二、行政機關之行為(vs內部單位)
所謂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在此所指之「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者,係以具有經由中央或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該組織的法律、條例、通則或規程,即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印信條例頒發之印信。
就我國行政機關內部之組織結構之型態而言,行政機關之內部係劃分若干分支組織,可能為內部單位,亦可能為所屬機關,惟只有行政機關始得為行政處分。相關說明請參閱第二章第一節貳之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
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vs事實行為)
(一)概說
所謂「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指行政機關所為公法上具體事件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該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而確認、
設定、變更或消滅其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義務者。
例如繳款通知書載有原告名稱、應繳納使用費金額、繳款期限、逾期不繳納
加徵之滯納金等項,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並對外發生效力,自屬行
政處分。
(二)區分實益
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之標準,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
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三)判斷標準及操作順序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判斷標準大致如下:有准駁意思者為行政處分、人民
申請作成行政處分者,拒絕之答復亦屬行政處分、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不
拘泥於所使用之文字、是否有後續處置(輔助性標準)等。
操作順序上,例如行政機關答復人民公函究係行政處分或僅係觀念通知,首
應依客觀立場探究行政機關之真意,不受行政機關主觀意思拘束,其次,則
應以該函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為斷。
又認定人民之陳情書究係單純陳情抑或不服之表示,係行政機關之職責,是以縱行政機關誤為陳情,而以回復陳情之方式答復,而該答復在客觀上已對外發生駁回不服之法律效果者,依據客觀主義解釋之精神,該復函仍不失為行政處分。另若僅係公函之格式不合或不符作成行政處分前之內部程序規定,乃行政處分違法問題,應不得遽以認定係屬觀念通知。
(四)檢舉函復之性質
(五)準備行為、行政先行行為之性質
1. 程序行為之概念
行政機關於作成完全及終局之決定前,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要求,稱為準備行為或行政先行行為(程序行為)。
2. 作成行政處分前之程序行為,究屬觀念通知或行政處分,應視其是否已直接發生法律效力
例如實務見解認為,大學評鑑結果固得作為參加人核定大學減招、停招、增減系所、補助經費之參據;然從大學法及相關子法,足見大學評鑑之結果僅作為教育部核定調整大學發展規模、學雜費及經費獎勵、補助等行政處分之準備行為,性質上應僅屬行政調查行為,並未「直接」對受評鑑大學發生法律效果。真正會發生法律效果者,乃教育部參據評鑑結果所為之調整大學發展規模、學雜費、經費獎勵、補助等之決定,而非相對人之評鑑,故評鑑結果應僅為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Chapter 3 行政行為
Section 1 行政處分
壹、概說
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訴願法第3條第1項)。其要件為公法行為、行政機關、法律行為、外部行為、個別行為、單方行為,分述如下。
一、公法行為(vs私經濟行為)
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
作者序
實務見解很重要,這個連我阿嬤都知道,除了律師司法官考試外,在非司律的大小國考中(高普考、地特、司特、警特、關務、國營事業)更是舉足輕重,不乏實務見解直接改編命題的。故本書以實務見解為導向,省略複雜的學者見解,合先敘明。
本書寫作初衷在於筆者準備國家考試期間,發現坊間充斥著參考書、解題書、體系書,但卻沒幾本考試用書教讀者哪些讀過的東西是考卷上會用到的?以及要如何貼在考卷上?這才是我們考生需要的啊啊啊(怒吼+拍桌)。
本書便基於上述兩個想法,貼心的從考生角度出發,拆成體系說明(課文)與實例演練(解題)部分:
1. 前者思索哪些讀過的東西是考卷上會用到的,將之濃縮進體系說明,可再進一步分成觀念說明、實務見解與爭點答題模板。這些都是答題上的重要素材!
2. 至於後者,只要讀者讀熟前面的觀念說明、實務見解與上榜模板,剩下的就買好雞排珍奶,看筆者們賣力演出啦。我們除了會分析題目並教讀者如何草擬答題大綱外(答題大綱很重要,決定你的答題層次與深度),更會示範如何將前面的課文呈現在擬答上,也就是教讀者如何貼!課!文!XDD
最後,感謝學稔團隊的邀稿,感謝西門慶、文城武捨命一起下海寫書,領取微薄的稿費(誤)。不論準備高普考、地特、司特、警特、關務的讀者,只要是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以外的考生,希望這本用作者們血尿換來的心血,能助你們早日金榜題名!
霸告
20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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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我的朋友,平安喜樂,認同請分享!
首先感謝霸告老師和西門慶老師用心且認真地寫作,讓我被carry一波;也感謝學稔用心的團隊,不論是曉玉姊或用心的責編肇昌,都讓這本書的內容更加豐富完整!這本書能順利出版真的要謝謝太多人,也希望讀者會喜歡。
這本書是高普考行政法解題書,本書特別之處在於,我們經過討論後,決定放棄某些讀了也不會考的萬年考古題,盡量收錄近年考題,讓讀者能了解高普考的行政法相關類科的出題邏輯和應對方法。另外書的內容也盡量從實務的角度出發,讓讀者能讀到更多實務見解。
當然希望讀者在使用這本書之前,還是將教科書讀過一遍,自己在心中建立體系,有了基礎觀念後,再補充實務見解才是比較好的準備方法。
最後,考試只是人生的過程,不是終點,祝福各區的金城武、新垣結衣們一生平安,不管什麼樣的考試都能順利通過,趕快進入人生的下一個階段!
文城武
2018/8/8寫於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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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到了寫這本書序的時間(終於寫完啦!!!)。起初認為這本書的完成速度應該會很快,因為這是一本高(ㄈㄟ)普(ㄙ)考(ㄌㄩˋ)的行政法的體系解題書,但在撰寫過程中,不禁替考生們大大的不平,因為:高-普-考-題-目-也-太-難-了-吧==除了爭點冷僻,有時候還包裝得讓人看不出來爭點,不然就是老師太狠,隨便抓一個實務見解就來考。為了因應高普考的爭點,我們三人費盡九牛二虎之力,討論每題的答案,形塑課文的模板,並且尋覓行政法院的各種最新見解。真心覺得認真看完這本的人,都可以直接去考司律ㄌ。
這是我們學長學弟制下寫的第二本書,感謝霸告、文城武的提攜讓這本書完工、感謝學稔的編輯團隊讓這本書能更完美的呈現、也感謝父母忍受我這時段中的任性。考試準備的過程縱然是無趣枯燥的,但這個時候卻是人生中目標最明確、步伐最穩健的時期。回首來時路,每一次的艱辛都是值得的。希望看到這裡的你,今年就能金榜題名!
西門慶
2018.9.18 於台大霖澤館
實務見解很重要,這個連我阿嬤都知道,除了律師司法官考試外,在非司律的大小國考中(高普考、地特、司特、警特、關務、國營事業)更是舉足輕重,不乏實務見解直接改編命題的。故本書以實務見解為導向,省略複雜的學者見解,合先敘明。
本書寫作初衷在於筆者準備國家考試期間,發現坊間充斥著參考書、解題書、體系書,但卻沒幾本考試用書教讀者哪些讀過的東西是考卷上會用到的?以及要如何貼在考卷上?這才是我們考生需要的啊啊啊(怒吼+拍桌)。
本書便基於上述兩個想法,貼心的從考生角度出發,拆成體系說明(課文)與實例演練(解題...
目錄
Chapter 1 行政法基本概念
Section 1 公私法區分‧1-3
壹、概說‧1-3
貳、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1-3
參、區分實益─審判權歸屬‧1-3
肆、法規屬性之判斷標準‧1-4
伍、具體事件屬性之判斷標準‧1-6
陸、實務見解‧1-7
Section 2 雙階理論‧1-10
壹、概說‧1-10
貳、雙階理論之認定與批評‧1-10
參、實務見解總整理‧1-14
Section 3 行政法之法源‧1-16
壹、概說‧1-16
貳、成文法源‧1-16
參、不成文法源‧1-18
肆、私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1-19
Section 4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1-20
壹、依法行政原則‧1-20
貳、明確性原則‧1-27
參、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1-28
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1-34
伍、比例原則‧1-34
陸、法不溯及既往原則‧1-37
柒、信賴保護原則‧1-39
捌、誠信原則‧1-46
玖、正當法律程序‧1-46
專 題 迴避‧1-53
專 題 資訊公開義務─閱覽卷宗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1-55
Section 5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1-65
壹、行政之法律適用‧1-65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1-65
參、行政裁量‧1-69
肆、晚近實務─裁量不限於法律效果始有存在,法律要件層次也有裁量之可能‧1-75
Section 6 公法上權利和行政法律關係‧1-78
壹、公法上權利(主觀公權利) ‧1-78
貳、行政法律關係‧1-82
參、特別權力關係‧1-84
Chapter 2 行政組織法
Section 1 行政組織法制‧2-3
壹、行政機關與行政主體‧2-3
貳、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2-3
參、管轄權‧2-6
專 題 行政助手‧2-9
肆、行政一體與獨立機關‧2-15
伍、公營造物‧2-17
陸、公物‧2-20
Chapter 3 行政行為
Section 1 行政處分‧3-3
壹、概說‧3-3
專 題 私經濟行為‧3-3
專 題 行政事實行為‧3-17
貳、行政處分之正當程序‧3-30
參、附款‧3-40
肆、行政處分之效力‧3-45
專 題 實質存續力於行政程序之展現─跨程序拘束力‧3-48
伍、瑕疵處分之效力‧3-51
專 題 授益處分廢棄後之返還給付‧3-68
陸、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3-79
柒、公法上請求權及其消滅時效‧3-84
專 題 公法上請求權之類型‧3-87
Section 2 行政契約‧3-97
壹、概念‧3-97
貳、行政契約之容許性‧3-97
參、行政契約之定性‧3-98
肆、一般合法要件‧3-111
伍、和解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3-114
陸、雙務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3-116
柒、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行政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3-117
捌、準用民法‧3-134
玖、行政契約之爭訟與執行‧3-137
Section 3 行政命令‧3-144
壹、概念‧3-144
貳、行政命令與司法審查─法官不受拘束‧3-144
參、法規命令‧3-145
肆、行政規則‧3-159
伍、職權命令‧3-169
Chapter 4 行政罰
Section 1 行政罰之概念區辨‧4-3
壹、概說‧4-3
貳、行政罰與刑罰─量的區別說‧4-3
參、行政罰與懲戒罰‧4-4
肆、行政罰與行政執行‧4-4
伍、行政罰與單純不利處分─裁罰性之認定‧4-5
Section 2 行政罰法之定位‧4-17
Section 3 行政罰之法律原則‧4-18
壹、處罰法定原則與授權明確性(行罰§4) ‧4-18
貳、便宜原則(行罰§19) ‧4-19
參、從新從輕原則(行罰§5) ‧4-20
肆、比例原則(行罰§18) ‧4-23
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行罰§§24、26) ‧4-25
Section 4 責任條件之認定(行罰§7) ‧4-26
壹、過失之內涵‧4-26
貳、舊實務見解採推定過失‧4-26
參、現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國家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4-26
肆、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採推定過失‧4-27
伍、使用代理人、使用人之責任條件‧4-28
陸、轉嫁罰之受罰者之責任條件‧4-31
Section 5 不法意識(行罰§8) ‧4-33
Section 6 不作為犯(行罰§10) ‧4-36
Section 7 共同違法(行罰§14) ‧4-39
Section 8 併同處罰(行罰§§15、16) ‧4-43
Section 9 行政機關或公法組織違法(§17) ‧4-46
Section 10 狀態責任‧4-48
Section 11 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18) ‧4-53
Section 12 對行為人或他人不當得利追繳(§20) ‧4-60
Section 13 沒入(行罰§§21~23) ‧4-63
Section 14 處罰競合與一行為不二罰‧4-64
壹、概說‧4-64
貳、連續處罰─一行為違反「同一構成要件」之數罰可能‧4-64
參、處罰競合─一行為違反「數構成要件」之數罰可能‧4-70
Section 15 數行為數罰(行罰§25) ‧4-86
Section 16 裁處權時效(行罰§27) ‧4-95
Section 17 過渡條款(行罰§45) ‧4-98
Chapter 5 行政執行
Section 1 行政執行之概說‧5-3
壹、行政法上義務之強制執行(行執§2)‧5-3
貳、行政法上義務之強制執行之體系‧5-4
Section 2 行政執行法之定位─基本法‧5-5
Section 3 依法令作為執行名義之限縮解釋‧5-6
壹、限於依法令規定,得以行政處分下命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義務者‧5-6
貳、依法令不包括行政契約‧5-6
Section 4 告戒之法律性質─行政處分‧5-8
Section 5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行執§§11~26)‧5-12
壹、概說‧5-12
貳、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否強制執行?‧5-12
參、拘提管收之相關爭議‧5-15
肆、限制住居(行執§17)‧5-19
伍、禁奢條款(行執§17-1)‧5-20
陸、得對擔保人之財產執行11(行執§18)‧5-21
Section 6 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行執§§27~35)‧5-22
壹、概說‧5-22
貳、執行方法之轉換─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5-22
參、怠金(行執§30)‧5-23
肆、代履行(行執§29)‧5-24
伍、直接強制(行執§32)‧5-27
Section 7 即時強制(行執§§36~41)‧5-31
壹、概說‧5-31
貳、即時強制之機關必須就該事項有法定職權,且須符合比例原則‧5-31
參、急迫危險之認定‧5-31
肆、緊急安置之性質‧5-32
伍、對物扣留‧5-33
陸、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2項第4款之必要處置,未若前3款規定設有實施之特別要件,故適用上尤應遵守比例原則‧5-33
柒、即時強制無經費求償對象之問題‧5-34
Section 8 行政執行之救濟‧5-37
壹、基礎處分與執行處分之區辨‧5-37
貳、聲明異議為特別救濟程序‧5-37
參、聲明異議不得就該基礎處分表彰之實體事項為主張‧5-38
肆、聲明異議後得否續行行政爭訟與爭訟途徑‧5-38
伍、異議之訴‧5-41
Chapter 6 行政救濟
Section 1 行政救濟制度─以行政訴訟為中心‧6-3
壹、目的與功能‧6-3
貳、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6-5
參、審判權衝突‧6-6
肆、民刑事訴訟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係‧6-9
Section 2 訴訟類型‧6-13
壹、基本訴訟類型‧6-13
貳、衍生訴訟類型‧6-13
Section 3 訴訟合法要件‧6-16
壹、概說─起訴不合法之處理‧6-16
貳、一般合法要件‧6-16
參、 特別合法要件‧6-29
專 題 訴願前置主義與相當訴願程序‧6-30
專 題 法規命令之救濟與一般給付之訴‧6-60
專 題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容許性?‧6-67
Section 4 裁判的類型‧6-70
專 題 情況判決‧6-71
Section 5 訴訟法之其他制度‧6-74
壹、訴願制度‧6-74
貳、參加制度─訴願與訴訟參加‧6-95
參、 追補制度‧6-110
肆、 暫時權利保護制度‧6-115
伍、 特別救濟程序─再審與重新審理‧6-132
Chapter 7 國家賠償
Section 1 國家賠償之法理基礎‧7-3
壹、概說‧7-3
貳、人之責任(國賠§2 Ⅱ、Ⅲ)‧7-3
參、物之責任(國賠§3 Ⅰ)‧7-4
Section 2 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7-6
壹、公務員公權力行使之國賠責任‧7-6
貳、公有公共設施瑕疵之國賠責任(國賠§3 Ⅰ)‧7-17
專 題 委託民間經營之公共設施之國賠責任‧7-18
Section 3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7-28
壹、當事人‧7-28
貳、請求程序‧7-30
參、賠償方法及範圍‧7-39
肆、消滅時效(國賠§ 8 Ⅰ)‧7-40
Section 4 國家賠償與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爭議‧7-44
Chapter 1 行政法基本概念
Section 1 公私法區分‧1-3
壹、概說‧1-3
貳、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1-3
參、區分實益─審判權歸屬‧1-3
肆、法規屬性之判斷標準‧1-4
伍、具體事件屬性之判斷標準‧1-6
陸、實務見解‧1-7
Section 2 雙階理論‧1-10
壹、概說‧1-10
貳、雙階理論之認定與批評‧1-10
參、實務見解總整理‧1-14
Section 3 行政法之法源‧1-16
壹、概說‧1-16
貳、成文法源‧1-16
參、不成文法源‧1-18
肆、私法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1-19
Section 4 行政法之一般原則‧1-20
壹、依法行政原則‧1-20
貳、明確性原則‧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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