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將身心障礙者視為獨立自主的個體,與一般人一樣享有相同的權益。強調提升就業、教育機會,增進其生活品質,以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的救濟。
身心障礙者是人,不應該被「案主化」成為「病人」。不論是肢體、智能、感官或是情緒,都有權力控制其自身的生活權利。因此,身心障礙者有權完整地參與社會、融入社會,這就是身心障礙者作為獨立個體的人權。不論是教育、就業、社區生活、公共服務利用上,身心障礙者都有權利要求社會無歧視的包容。
身心障礙者福利的獲得,除了部分須經由資產調查才能請領的補助費用外,皆是憑著身心障礙手冊即可獲得,這種不問需求與資源配置優先性的服務提供方式,必然排擠其他福利與服務的提供,更影響了真正有需求的身心障礙者適足使用各種服務的機會,實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是以在整體社會福利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合理地讓社會各個不同的弱勢族群共享社會福利資源,成為政府與身心障礙福利領域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的共識。
作者簡介:
林萬億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社會工作組)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研究所(應用社會學)碩士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社會福利學博士
經歷: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講師、副教授、教授、系主任、所長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理事長
臺北縣副縣長
行政院政務委員
劉燦宏
現職:臺北醫學大學部立雙和醫院復健醫學部主任
臺北醫學大學醫學院復健學科主任
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暨營養學院傷害防治學研究所副教授
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健康功能與分類系統(ICF)研究學會常務理事
臺灣復建醫學會理事
學歷:臺北醫學大學醫學系學士
國立陽明大學醫務管理研究所碩士
哥倫比亞大學紐約肥胖研究中心研究員
國立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博士
經歷:臺北醫學大學公共衛生暨營養學院傷害防治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臺北醫學大學市立萬芳醫院肥胖防治中心主任、復健醫學部主治醫師暨主任
署立澎湖醫院復健科主任
章節試閱
第一篇 身心障礙發展史
第一章 了解身心障礙者:概念與觀點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概念的演進
壹、中國古籍中的廢疾
在華文世界裡最早用「廢疾」來描述身心障礙。早年(西元前1100年左右)《周禮》中並無關於廢疾的敘述。〈地官章‧司徒篇〉提及「以保息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賑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這就是史稱的「保息六政」,文中的寬疾,乃指治療疾病之意。同書另曰:「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所稱「荒政十二」係指:散利(給糧食)、薄征(減租稅)、緩刑(省刑罰)、馳力(息徭役)、舍禁(取消山澤禁令,准許百姓狩獵)、去幾(免除關市徵稅,流通百貨)、眚禮(減殺吉禮)、殺哀(節凶禮)、蕃樂(不准歌舞作樂)、多昏(減少嫁娶備禮,以利男婚女嫁)、索鬼神(祈禱降福)、除盜賊(遏民害)。亦無針對廢疾者的政策。上述這些工作,在當時乃屬大司徒的職掌。
到了西元前725~前645年,《管子》第五十四入國篇,不但明訂身心障礙者的福利,而且規範了身心障礙的類別。曰:「入國四旬,五行九惠之教。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養疾、五曰合獨、六曰問病、七曰通窮、八曰振困、九曰接絕。」所謂養疾者,凡國都皆有掌疾(負責養疾之官),聾盲、喑啞、跛躄、偏枯、握遞,不耐自生者,上收而養之。疾,官而衣食之,殊身而後止,此之謂養疾。
以今日語詞,聾指耳朵失聰,即聽覺障礙;盲指眼睛失明,即視覺障礙;喑啞指口不能語,或僅能發出連續不斷的低音,即語言障礙;跛躄指兩足不能行,亦即下肢障礙;偏枯指半身不遂之疾,也是一種肢體障礙;握遞則是指兩手曲拱而不能伸直,應屬上肢障礙。上述這些人無法自行維生者,就由國家收容安養,至死為止。顯見中國春秋時代齊國的管仲,即已發現以上幾種疾者須要機構安置。
接著,西元前551~479年,孔老夫子的《禮記》卷七,〈禮運〉第九,〈大同篇〉記載:「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廢疾者即是殘廢、疾病之人。自此而後,「廢疾」兩字,就成為中國歷史上描述身心障礙者的通用語。即使到了清末,曾參與戊戌變法的康有為在其《大同書》(1901~1902年)序言,亦提及:「或老夫無依,扶杖於樹底,夕卧於灶眉;或廢疾,持缽行乞,呼號而無歸。」康有為的想法是,幼兒入育嬰院,幼童入蒙養院與學校,病則入養病院,老者入養老院。雖然,康有為沒提及廢疾院,但是,既然廢疾者托缽行乞,大概也是會被收容於機構吧!
貳、清治時期沿用廢疾
清朝時期對於鰥寡孤獨貧困者的救濟,歸養濟院的職掌。有清一朝治理臺灣二百餘年(1684~1895年),總計設了7家養濟院。其中,例外的是彰化養濟院設於乾隆元年(1736年),由當時彰化知縣秦士望所建,位於東門外八卦山下,以收容痲瘋及殘疾為主,收容定員為46人,是當時臺灣唯一收容痲瘋病患處所,故俗稱「癩病營」。
而清治臺灣對於廢疾者的救濟,則屬普濟堂的工作。普濟堂的設置在清帝國時期原為養老與安集流亡之所,到了臺灣,範圍擴大,除安置老廢外,兼收鰥寡孤獨與痲瘋病患,功能實與養濟院無異。例如:臺灣縣普濟堂設於清乾隆12年(1747年)的臺南市城隍廟邊。本是收容無告流民為主,男女名額為50名。乾隆52年(1787年),林爽文起義,年號順天,地方騷亂。普濟堂中貧苦中悉避難離去。隔年事定,堂中僅剩盲人13名。地方遂以「十三寮」稱之。由此可見,當時普濟堂是有收容盲人。
清治臺灣另一種收養老廢、流丐,及行旅病人的機構,稱棲留所或留養局。其中彰化孤老院為嘉慶年間(1796~1820年)由知縣楊桂森倡建於彰化市,以收容老廢為目的,是少數兼收廢疾者的機構。
而當時對廢疾者的稱呼仍沿用舊制。例如:道光19年(1839年)澎湖廳志記載曰:「前廳蔣鏞謀建普濟堂,以惠孤、寡、廢疾、無依貧民。」清帝國仍沿用〈禮運‧大同篇〉稱廢疾。從當時的澎湖廳通判蔣鏞在普濟堂序一文中有曰:「《周禮‧大司徒》以保息六養萬民,慈幼、養老、安富而外,有曰賑窮、恤貧、寬疾。……凡閭閻孤貧、廢疾無依,徒抱向隅而已。余蒞任數載,念之每切惻然。」即可知(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
清治末期,西醫於1865年傳入臺灣,對往後臺灣的醫療發展與健康照護影響很大。首先是長老教會傳教士蘇格蘭人馬雅各(Dr. James Laidlaw Maxwell)創設基督教長老會病院於臺南府城看西街。但遭到當地漢醫的排擠,並有說他取人心、眼睛來製藥的謠言出現,而導致當地人暴動投石,拆掉他的醫館和傳教所,是為「看西街事件」。馬雅各只好轉往有英國領事館保護的打狗旗後街(今高雄旗津附近)行醫後,才受到該地人士歡迎。事平,1868年馬雅各醫師又將傳教中心從打狗還回臺南府城,在二老口亭仔腳街開設教會和醫館(也就是後來俗稱的「舊樓」醫院),積極在此進行醫療傳道。1900年,「舊樓」的租屋處歸還給屋主,醫館搬到新建造的建築,取名叫「新樓醫院」。該醫院為臺灣首座西式醫院。馬雅各的次子馬雅各二世,在此醫院終生行醫。
不讓馬雅各醫師專美於前,加拿大安大略省牛津郡人馬偕博士(Dr. George Leslie Mackay)於1872年3月9日由加拿大長老教會遣派來臺灣宣教,非醫科專業出身的馬偕博士卻於1880年在淡水創建臺灣北部第一所西醫院——「偕醫館」。1882年創「理學堂大書院」於淡水,又設「淡水女學堂」。1901年馬偕病逝,偕醫館關閉。1905年加拿大母差會派宋雅各(J. Y. Ferguson)醫師(牧師)夫婦抵淡水,次年重開偕醫館。宋雅各醫師提議將醫療中心由淡水遷到臺北,並將醫館擴建命名為馬偕紀念醫院,以紀念馬偕博士。
受到西醫傳入的啟發,臺灣巡撫劉銘傳於光緒12年(1886年)於臺北府治設「臺北官醫局」,聘挪威人漢森醫師(Dr. Hanssen)免費為人醫病。這是臺灣首見公立醫院。1891年邵友濂繼任巡撫之後,因財政緊縮而被廢棄(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2)。
參、日治時期改稱殘疾
日治時期,日人兒玉源太郎任臺灣總督,於明治31年(1898年)將清代的臺北養濟院改名臺北仁濟院。大正12年(1923年)改為財團法人組織。明治32年(1899年)更頒布慈惠堂規則14條。規定院長由地方官兼任,收容對象包括:一、獨身無告者;二、殘疾者;三、病傷者;四、老衰者;五、幼弱者;六、寡婦之守節者。可見殘疾者的救濟收容屬慈惠堂的工作項目之一。嗣後重組臺南慈惠院(1899年)、澎湖普濟院(1899年)、臺中慈惠院(1904年)、嘉義慈惠院(1906年)、新竹慈惠院(1922年)、高雄慈惠院(1922年),新設臺東同善會(1928年)等。顯示,日治時期已改廢疾稱殘疾。
日治時期最早有將殘疾者列入戶口調查者,出現於1905年日本政府在臺灣舉行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當時調查項目中的「不具」,包括盲、聾、啞、白痴、瘋癲等五項。不具的辨識除了靠外觀的損傷來判斷外,還可以間接方式查訪鄰里來確認。1925年以後的國勢調查「不具」已不列入調查項目(邱大昕,2011)。「不具」中文的意思是不齊備、不完備、不全之意。例如:《墨子‧七患》:此皆備不具之罪也。《太上感應篇》有一段話說道:「見他榮貴,願他流貶;見他富有,願他破散;見他色美,起心私之;負他貨財,願他身死;干求不遂,便生咒恨;見他失便,便說他過;見他體相不具而笑之,見他材能可稱而抑之。」體相不具有二種:一是廢疾,一是缺嘴隻眼等類,都叫做天刑。天刑是指上天所賜,或懲罰。
日語沿用漢字「不具」(bùjù)也是不完備、不全之意。就像布袋戲史豔文傳中的「秘雕」被說成為「五不全」,而有演變出「秘雕魚」來形容畸形發展的魚。
接續之前的西方醫師或傳教士來臺傳教兼行醫,英國蘇格蘭格拉斯哥的甘為霖醫師(Dr. William Campbell MD),於1871年時應英國基督長老教會之聘,前來臺灣傳教。12月20日抵達打狗,先前往嘉義南方的白水溪(今白河)設立教堂,1875年1月28日發生「白水溪事件」 ,教堂遭人燒毀,後以臺南府城為中心,拓展傳教工作。1891年返回英國向格拉斯哥的宣導會募得資金500英鎊,同年10月,於臺南府城洪公祠開設盲人學校「訓瞽堂」,瞽是盲、瞎之意。這是臺灣盲人教育的先驅。「訓瞽堂」在清日甲午戰爭期間曾關閉過,日本治臺後,他數度建請日本政府成立官辦的盲校,1897年兒玉源太郎總督下令在臺南慈惠院創立官辦盲人學校(後改為臺南州立盲啞學校,今臺南啟聰學校前身)。1894年擔任「長老教會中學」(今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代理校長。1917年2月甘為霖返回英國,1921年9月9日逝世於英國的波納毛茲(Bournemouth),享年80歲 (夏文學,1994)。
1911年秋,史稱「臺灣痲瘋病之父」的加拿大籍宣教師戴仁壽醫師(Dr. George Gushue-Taylor),遠從英國倫敦來臺宣教。偕同他的夫人抵達了臺南的新樓醫院。行醫之餘,著手編寫了臺灣第一本內外科看護專書,戴醫師用臺語文(編按:此指長老教會使用的羅馬字白話文)寫成《內外科看護學》,同時著手訓練臺灣本地的醫療人員。在臺南新樓醫院,他首次接觸到癩病的案例,並且對這種疾病給病人帶來的折磨十分的震驚。1914年,戴醫師接掌新樓醫院院長。1918年任期屆滿,戴醫師與當時健康狀況不佳的夫人回到英國進修,並在1920年通過了皇家外科院士的考試。1923年,戴醫師應聘再次回到臺灣,接管停辦多年的臺北馬偕醫院。馬偕醫院與稍後1896年創設的彰化基督教醫院 齊名。在來臺灣的路程中,他專程到印度拜訪著名的癩病專家Dr. Ernest Muir。1927年,獲得倫敦癩病協會的贊助,購得臺北雙連教會的舊教堂,開辦臺灣第一所的癩病診所。1928年春天,戴醫師在新莊找到理想的療養院院址。同年,日本政府核准戴醫師為癩病病院展開募款。然而,1929年日本政府決定徵收此塊土地,並編列33萬日圓作為預算建立「公立癩病醫院」,也就是今天的「樂生療養院」。戴醫師轉而到八里觀音山下另覓土地,興建「樂山園」,於1934年的3月28日落成。興建期間1931年也遭受居民的抗爭,幸賴日本政府的斡旋與戴醫師的奔走始平息。1955年獲准設私立救濟育幼設施。1971年成立低智能兒童收容所。1997年獲准興建成人重殘養護大樓,奠定今之規模。
顯示,隨著西醫傳來,殘疾者的照顧已從機構安置,跨出教育與訓練的一大步;同時,機構安置也開始走向治療與復健,而非單純的收容養護。
肆、國民政府遷臺後從殘廢變成殘障(1949~1980年)
國共內戰結束,國民政府撤退來臺。而日人使用的殘疾概念被「殘廢」取代。殘廢者的界定也更加明確。主要包括:盲人、聾啞、肢體殘缺。例如,1953 年「臺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修正時,規定「身體殘廢或患重大不治之症者」不得為臨時省議會議員候選人。根據1954 年內政部函釋,所謂「身體殘廢」係指「喪失全部視能或聽能或語能或不能行能者」;「患重大不治之症」乃指「患有不治或難治之疾病不能恢復原狀者」。至於是否需要醫生檢驗,則「當以患病程度之輕重為斷,如病狀顯明常人可一目了然者,即可逕予認定,否則自應經醫生鑑定(如精神喪失及嚴重肺病等是)」(邱大昕,2011)。
殘廢者的服務機構也隨之跟進。例如:1951年在美國海外盲人基金會紐約總會(簡稱美盲會)的資助下,臺灣盲人重建院設立於臺北縣新莊鎮。
創於1953年3月的臺灣省聾啞福利協進會,會址設在雲林斗六,全省各地設有分會。然自1970年代起,各地方分會紛紛獨立成為縣市聾啞福利協進會,總會性質消失。現址遷臺南市。目前,全國性質的聾啞福利團體是1990年成立的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
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創於1953年12月,會址設在臺中市,全國各地均有分會。現稱臺灣盲人福利協進會全國總會。1957年,陳五福醫師在宜蘭羅東鎮設立「慕光盲人習藝所」,1960年易名為「慕光盲人福利館」,1974年再改名為現在的「慕光盲人重建中心」,並遷至冬山鄉。
而最早有關殘廢者的福利法規是1955年11月15日試行的「臺灣省殘廢者乘車搭船優待辦法」,1957年1月24日正式公布施行。其規定殘廢範圍包括:
一、 雙目失明者,或視力在八公分以下者。
二、 聾或啞者:兩側耳聾者,或口啞不能言語者。
三、 兩腿或雙腿全缺者。
四、 四肢機障不能行動者:1.兩上肢或一下肢機能完全喪失者;2.一下肢殘缺者;3.一上肢或兩下肢機能完全喪失者;4.兩臂無手,或兩手無指,或一足殘缺,與兩足均無足趾者;5.軀體有顯著疾病,機能永遠喪失者; 6.癱瘓不能行動者。
從上述辦法可知,當時界定殘廢仍然僅限於盲、聾、啞、肢體殘缺四類。
1956年6月2日,臺灣省聾啞福利協進會理事長李鑽銀函文建議政府及各縣市政府,將社政經費撥一兩分舉辦聾啞福利事業案。1956年6月4日,臺灣省聾啞福利協進會理事長為建議政府減免聾啞同胞各種賦稅。1960年11月23日,臺灣省聾啞福利協進會理事長李鑽銀,請願省議會轉請立法院迅予制定國民體殘福利法案,首次出現「體殘」的概念,但是,沒有被採納,各界仍然沿用殘廢概念。例如:1971年5月4日,臺灣省盲人福利協進會代表人張明樹,請願為懇請修訂「臺灣省殘廢者乘搭車船優待辦法」案。但是,結果大都是轉呈,或研議。少數例外,例如,臺灣省政府於1976年8月修正「臺灣省殘廢者乘搭車船優待辦法」為「臺灣省殘障者乘搭車船優待辦法」,將殘廢者改為殘障者。這或許與張明樹的請願有關。亦即,到了1976年,殘廢已被官方改為「殘障」。
「殘障」乙詞的使用,在民間最早可追溯到天主教德蘭小兒麻痺服務中心,原為教會幼稚園,於1968年改制為殘障兒童服務中心。此外,創於1940年,原名「八塊庄興風會」習藝所的「八德鄉惠仁院」,於1952年改名「桃園縣私立八德救濟院」,於1975年10月增設肢體殘障貧苦青少年教養所。也使用「殘障」命名。
臺灣的殘障養護機構到了1950~1960年代大量出現,主要收容對象是小兒麻痺兒童,是因1950~1960年代的小兒麻痺流行使然;且十之八九都是基督教或天主教會所設立,資金來源大多數是國外教會捐款贊助。
1955至1966年間,臺灣每年約有500人罹患小兒麻痺症。1958年的罹病者曾多達760人,1959年為748人。小兒麻痺症的醫療、復健與機構照顧於焉出現。首先,1958年由德國基督教宣教士差會 於花蓮下美崙創設的「畢士大(Bethesda)盲女習藝班」,專收盲女童,給以教養與職業訓練。時逢小兒麻痺大流行,該院增收小兒麻痺女童,並為其進行矯正手術、復健、暨設班委請專業老師指導手工製作、毛衣編織、洋裁學習等技藝。1968年改名「花蓮縣私立臺灣基督教女教士差會附設花蓮殘盲女子教養院」,是國內第一所收容小兒麻痺兒童的機構。
至於,小兒麻痺症治療,則屬基督教行道會教士白信德醫師於1953年,於屏東創辦的「基督教畢士大診所」,將醫療宣教工作在屏東播下的「一粒麥子」。1956年,工作轉由1954年來臺進入樂生療養院工作的挪威醫師畢嘉士(Olav Bjorgaas)負責,並且更名為「基督教診所」。當1950年代小兒麻痺症大流行,畢醫師旋即展開小兒痲痺治療工作。1961年8月,設立全省第一所專治小兒痲痺的「兒童療養院」,免費醫治來自全省各地的病患。1962年從美國進口沙賓疫苗,為屏東地區4,000名孩童患者作免費接種,此為臺灣第一次大規模接種小兒痲痺疫苗。1963年成立「小兒痲痺兒童之家」,專收出院後小兒痲痺兒童住宿教養,為現今「屏東基督教勝利之家」的前身。並為了讓院童可以自行活動,不再依賴他人的照顧,於是成立支架工廠,自製支架供小兒麻痺後遺症的病童使用。這是肢體障礙輔具製作與使用的開始。
成立於1963年的屏東伯大尼之家 (Bethany Home),成立之初也以收容小兒麻痺的兒童為主,進行物理治療,學童國小畢業後輔導其就業及安置就業。1973 年受世界展望會資助,成為臺灣世界展望會伯大尼兒童之家,擴大收養孤兒、腦性痲痺及智障兒童。
此外,創立於1956年的埔里基督教醫院,也於1966也開辦了小兒麻痺之家,收容了近50名的小兒麻痺患者。成立於1960年,由西德女教士差會創辦的盲女習藝所「羅騰園」,原也是專收盲女童,1968年後增收小兒麻痺女童,以養護為主,至15歲國中畢業後離院,1969年立案為「屏東殘盲女子教養院」。
接著有1965年由美籍瑪喜樂女士創辦的彰化私立基督教喜樂保育院;1968年改制為殘障兒童服務中心的天主教德蘭小兒麻痺服務中心;創立於1970年,專收智能不足、肢體障礙,以及多重障礙的兒童的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創於1970年,由天主教遣使會所創,專收肢體障礙兒童,給予教養的宜蘭縣礁溪鄉文聲復健院;成立於1971年,收容小兒麻痺兒童為主的私立臺東基督教阿色弗兒童之家等,都是因應當時臺灣小兒麻痺大流行時期所創設的機構。
臺灣自1966年推行口服小兒麻痺疫苗之後,感染發生率大幅下降,1981年感染率已降至零件。但1982年間,又爆發一波小兒麻痺的流行,從當年5月到10月之間,總共有1,031個病例,罹病率為每10萬人口有5.8名。經全面口服小兒麻痺疫苗之後,疫情受到控制。之後,臺灣的小兒麻痺症發生率大幅降低,並於2000年完全根除。
1970年代,臺灣雖已不用指涉「無功能」、「無路用」的「廢」字,但仍保留具「不具」意涵的「殘」字;另引進「障礙」的概念。顯然,受到盲人與小兒麻痺的流行所影響。特別是小兒麻痺帶來的明顯行動不便的障礙。
伍、殘障福利法立法後從殘障改為身心障礙(1980年以降)
一、殘障福利法(1980年)
延續1970年代已普遍使用的殘障概念,1980年立法通過施行的「殘障福利法」,仍沿用殘障概念。殘障福利法之所以會在1980年與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一起通過,無疑地是與當時的政治、社會外部環境關係較大,與殘障者的權益關係較小(林萬億,2012)。
1980年的殘障福利法中明示殘障福利由消極的養護,轉變為積極的扶助;並期待殘障人口能自立更生。當時將殘障者明訂為7類:視覺、聽覺或平衡機能、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肢體、智能、多重殘障,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殘障者。據臺灣復健醫學會創會理事長連倚南教授口述,當時殘障者的分類是由其帶領的小組建議分類,採醫學專業概念命名。從這7類來看,除了早已存在的視覺(盲人)、聽覺或平衡機能(聾)、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啞)、肢體殘障之外,1970年代,臺灣也已引進了智能不足的啟智教育與多重殘障者的收容照顧。例如:創立於1974年,由美國天主教馬利諾會提供基金創設,專收1~16歲中重度及重度智能不足兒童及少年、多重障礙兒童,施以啟智教育。創於1976年,院址設於苗栗頭屋的天主教私立主愛啟智中心,專收6~12歲智能較低兒童。創於1977年的財團法人基督教門諾會附設花蓮黎明啟智中心,收容智能不足兒童。創於1977年,服務對象為1~15歲智能不足、語言障礙兒童的私立五甲聖心啟智中心。創於1960年,原為孤兒院,1977年增設特殊兒童部,專收自閉症兒童,以及智能不足兒童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高雄分會附設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創於1978年,由天主教聖功修女會贊助,專收3-14歲中度智能不足或腦損傷兒童,給予啟智訓練的高雄市私立樂仁啟智中心。創於1980年,專收4~20歲中度及重度智能不足及行為異常,特殊學習缺陷、腦麻痺及多重殘障者,施以日常生活、基礎教育訓練的財團法人天主教澎湖教區設惠民啟智中心。此外,在無法窮盡分類下,加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殘障者總共7類。顯示,當時殘障者的分類其實是反映社會的現實,加以專業的包裝。
殘障並按程度劃分為一、二、三級。殘障者由公立醫院與復健機構診斷後,發給證明,此為鑑定程序。經鑑定後由政府發給殘障手冊,作為福利身分的證明。並規定舉辦殘障者調查。其中也明訂鼓勵各級機關雇用殘障者達3%以上者,應予獎勵。各地應視需要設置各類殘障福利機構。政府得設立特殊學校、特殊班級,以容納不能就讀普通班、普通學校的殘障學童。從法條中可以發現,本法所規定的殘障福利事項,除了福利身分界定外,大多數已在1980年代以前就有了。質言之,當時的殘障福利法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
殘障福利立法之後,發生於1987年,臺北捷運系統設計中並未有無障礙設計。中華民國傷殘重建協會、伊甸殘障福利事業基金會等前往捷運局溝通,得到的答覆是:「不希望殘障朋友搭乘捷運,唯恐發生意外時,會造成其他乘客逃生的障礙,……。」(謝東儒、張嘉玲、黃珉蓉,2005,300-309)面對如此荒繆的答覆,伊甸殘障福利事業基金會遂向當時的許水德市長陳情,是為民間殘障福利團體針對殘障議題發聲的頭一遭。
接著,針對當時的大專聯考一半以上的科系設限殘障者不得報考,伊甸殘障福利事業基金會與導航基金會、陽光基金會聯名向教育部反映,得到的答覆也是:「體諒殘友念那麼多書,如果還找不到工作,更增加他們的挫折感,不如一開始就設限,也免占名額。」(謝東儒、張嘉玲、黃珉蓉,2005,300~309)。顯然,殘障福利法制訂前的隔離主義並未因殘障福利法的出現而銷聲匿跡。
接著,1987年,發行了37年的「愛國獎券」,正好趕上臺灣股票市場飆漲,房市熱絡,熱錢滾滾,因而衍生出大家樂、六合彩等賭博,全臺陷入賭博瘋狂。導致政府於1987年12月在民意壓力下斷然停售。當時靠賣「愛國獎券」為生的兩萬多殘障朋友,頓時失去生計。因而在伊甸殘障福利事業基金會與當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長白秀雄的協助下,組成友愛殘障福利協進會,要求政府保障殘障朋友的生存權。政府於是對賣愛國獎券的殘障者提出輔導就業與職訓計畫。但是,由於這些人學歷偏低,家計負擔壓力又大,實緩不濟急。臺北市政府就在1990年9月發行「刮刮樂」愛心彩券,作為因應之道。不料,造成搶購風潮,各地方政府競相要求援例辦理,三個月後,當時的行政院長郝柏村下令臺北市停售愛心彩券。殘障朋友再度面臨失業。於是,四十餘個殘障團體,集結五百餘人走上街頭,以「119拉警報,快伸手救殘胞」為題,抗議政府一再失信於殘胞。此外,呼籲政府修正殘障福利法,落實定額雇用制,以確保殘障者就業(謝東儒、張嘉玲、黃珉蓉,2005,300~309)。劉俠女士於1989年結合73個殘障團體組成「促進殘障福利法修法行動委員會」,這也就是1990年成立的「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的前身,也是臺灣第一個社會福利團體的大結盟。這正是殘障福利法第一次修正的背景。
殘障福利法第一次修正於1990年1月公布修正全文 31 條。將殘障類別擴大為11類,在陽光基金會、創世基金會、自閉症基金會等團體的倡議下,增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傷殘、植物人與老人癡呆患症者、自閉症者等4類。並規定新建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等為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舊有公共設備與設施不符規定者,各級政府應編列預算逐年改善。但本法公布施行5年後尚未改善者,應撤銷其使用執照。此外,新增條文納入規定公立機關(構)員工超過50人,就要進用2%的殘障者;私立機構超過100人,就要進用1%的殘障者。未達進用標準者,應繳差額補助費至各縣市政府殘障福利金專戶。這是我國殘障福利法首次納入強制無障礙環境、定額雇用制的規定。
第二次修法是在1995年6月公布,只修了第3條。這次修法只將殘障範圍擴大,加入慢性精神病患者,成為第12類。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也就是政府的主管機關權責不明,執行的障礙。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由於前次修法已納入慢性精神病患者,使殘障概念已不僅指涉身體結構與功能缺損,還包括心理健康;而且過去強調身體結構與功能的「殘缺」概念,也被強調社會與環境的「障礙」所取代。第一次修法背景中的交通、就業、考試等障礙,未能一舉修正,被再次提出。於是,1997年4月23日殘障福利法第三度修正公布,擴大為65條,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將「聽覺或平衡機能障礙者」分為「聽覺障礙者」、「平衡機能障礙者」;「植物人與老人癡呆患症者」分為「植物人」與「癡呆症者」,總計14類。另專章規範醫療復健、教育、就業、福利服務、福利機構等,並明確劃分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1997年4月26日第4度修正公布,僅修正第65條。
2001年第5度修法,再增列「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等2種,總計為16類。此外,將癡呆患症者正名為失智症者。之後到2007年止,雖又經歷2003年6月、2004年6月兩度修法,身心障礙者的定義與分類並未改變。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鑒於國內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存在有:1.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2.分類系統既無法周延含括所有障礙類別,亦無法在不同類別之間達成互斥效果;3.分類系統無法與國際通用系統接軌、互通援引、匯整、統合、分析,及對照比較;4. 難以作為臨床診斷與評估工具之用;5.難以作為統計、研究之用;6.難以作為教學訓練之用;7.難以作為國家社會政策制訂之工具等問題(洪瑞兒,2006)。
復隨著社會福利觀念的改變,例如,身心障礙者的分類要不斷擴大嗎?一種等級標準可以適用所有不同障別嗎?身心障礙者的身分與福利的取得,到底是一種身分取得所有福利,還是依需求提供福利?還有,身心障礙者只需要福利嗎?社會福利所無法涵蓋的人權議題,例如:居住權、社會參與權等,不須要被保障嗎?同時,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已頒布新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王國羽(2003)、王國羽與呂朝賢(2004)已為文介紹,並建議我國應採借作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的參考。
據此,內政部於2004年發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8次修法,並委請林萬億教授擔任召集人,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專家、學者組成修法小組,由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擔任幕僚支援。關於身心障礙的定義則接受王國羽教授的建議,改採世界衛生組織的ICF新制。修法期間,各障別團體、學者專家相互說服、讓步、妥協。尤其是對於複雜的ICF制度普遍感到陌生,必須不斷地進行自我學習;同時,對於部分既有福利給付可能因新法實施後會被取消,備感焦慮;也對於政府是否能依據需求評估結果進行福利資源的挹注不具信心。不論如何,與會者對於修法仍寄予高度的厚望。新修訂的法律名稱,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以求名實相符。這是國內首次將社會福利立法提升到權益保障的位階。彰顯社會福利「案主」不再汲汲營營於爭取福利,而進入在乎自己的人權與社會正義。
經歷了二十餘次的修法會議,以及各區公聽會,內政部終於在2006年夏完成修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正好林萬億教授於2006年5月被蘇貞昌院長借調到行政院擔任政務委員,負責社會福利、衛生、教育、勞工、原住民、退伍軍人輔導、青年輔導等業務協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遂能快速順利通過行政院會審查,行政院召開7次審查會議,於2006年9月27日經院會通過,10月2日送請立法院審議。於審查期間獲得出身自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的王榮璋委員的全力推動,於2007年6月5日完成立法,7月1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9條;其中除第38 條自公布後2年施行;第 5~7、13~15、18、26、50、51、56、58、59、71條自公布後5年施行;其餘自公布日施行。是為我國殘障福利法的第8次修法,規模之大,前所未有。亦即,在2012年起,我國身心障礙者的定義、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參採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愛惜福)的規定。
本次修正名稱係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與一般人一樣享有相同的權益。除修正各專章名稱,彰顯政府保障身心障礙者健康權、教育權、就業權、經濟安全、人身安全之決心外,對於個別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則給予支持服務。此外,為能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本次修法更有數項重大變革,強調以就業、教育機會的提升,增進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品質,不再偏重金錢補助,以積極的福利取代消極的救濟等,另參採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定義身心障礙者為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且因此影響其社會功能者,以正本清源,明確區辨服務對象,俾因應身心障礙者確切之需求,提供適切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大修,代表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正邁入另一個劃時代的階段。無論從法令名稱的改變或實質條文內容的大幅修正,皆可看出我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價值理念有了重大的轉變,除代表了政府與民間組織對於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視外,也代表了整體社會觀念的提升。從修法的方向來看,不難發現法定的各項服務已更朝向滿足身心障礙者全人與生命歷程的需求來提供,同時更尊重身心障礙者基本的社會參與權。
第一篇 身心障礙發展史
第一章 了解身心障礙者:概念與觀點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概念的演進
壹、中國古籍中的廢疾
在華文世界裡最早用「廢疾」來描述身心障礙。早年(西元前1100年左右)《周禮》中並無關於廢疾的敘述。〈地官章‧司徒篇〉提及「以保息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賑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這就是史稱的「保息六政」,文中的寬疾,乃指治療疾病之意。同書另曰:「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所稱「荒政十二」係指:散利(給糧食)、薄征(減租稅)、緩刑(省刑罰)、馳力(息徭役)、舍禁(取消山澤禁令...
目錄
第一篇 身心障礙發展史
第一章 了解身心障礙者:概念與觀點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概念的演進
第二節 身心障礙觀點的演進
第二章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的演進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的歷史處境(一)——社會福利發展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歷史處境(二)——戰爭與工傷下的職業復健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的歷史處境(三)——就業政策與實務的發展
第二篇 身心障礙的病因與分類
第一章 身心障礙的病因與流行病學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身心障礙的定義
第三節 身心障礙的原因
第四節 身心障礙的流行病學
第五節 與身心障礙相關的因素
第六節 結論與建議
第三章 身心障礙的分類
第一節 心智功能類
第二節 感官功能類
第三節 聲音與語言功能類
第四節 循環造血免疫呼吸功能類
第五節 消化新陳代謝內分泌功能類
第六節 泌尿生殖功能類
第七節 神經肌肉骨骼功能類
第八節 皮膚功能類
第三篇 身心障礙如何鑑定與評估
第一章 身心障礙如何鑑定與評估:他山之石
第一節 美國
第二節 澳洲
第三節 日本
第四節 愛爾蘭
第二章 臺灣目前採用的身心障礙鑑定模式
第一節 鑑定與評估之規劃與流程
第二節 身體功能與構造之鑑定
第三節 活動與參與之評估
第四節 環境因素之評估
第三章 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評估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與家庭的需求
第二節 需求評估的操作
第三節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的做法
第四篇 身心障礙者權益與福利
第一章 身心障礙者的服務輸送模式
第一節 社會福利的供給
第二節 身心障礙服務的輸送模式
第三節 身心障礙服務的使用
第二章 身心障礙者的福利
第一節 反歧視
第二節 經濟安全
第三節 社區與住宿生活支持服務
第四節 保護服務
第五節 社區參與
第三章 特殊教育體系
第四章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促進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問題與政策
第二節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措施
第三節 臺灣身心障礙者就業措施與現況
第四節 結論
第五章 生活與醫療輔具
第一節 輔具是什麼
第二節 輔具補助與服務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必要措施
第三節 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新制的輔具補助與服務
第四節 未來展望與目標
第六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一節 無障礙環境的意涵
第二節 臺灣推動無障礙環境的發展歷程
第三節 臺灣居家環境的無障礙設施現況與改善對策
第四節 臺灣推動生活社區無障礙環境的發展現況
第五節 臺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無障礙設施的發展現況
第一篇 身心障礙發展史
第一章 了解身心障礙者:概念與觀點
第一節 我國身心障礙概念的演進
第二節 身心障礙觀點的演進
第二章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權益的演進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的歷史處境(一)——社會福利發展
第二節 身心障礙者歷史處境(二)——戰爭與工傷下的職業復健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的歷史處境(三)——就業政策與實務的發展
第二篇 身心障礙的病因與分類
第一章 身心障礙的病因與流行病學
第一節 前言
第二節 身心障礙的定義
第三節 身心障礙的原因
第四節 身心障礙的流行病學
第五節 與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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