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適合準備司律以外考試的考生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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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準備考試的過程很苦很寂寞,有那麼一個念頭很想放棄,但靜下心來思考,終歸是為了夢想或麵包打拼,頭都洗一半了,那就洗乾淨吧!
至少就刑法這科,周易的書可以當作強效洗髮精,純天然無毒害,油污啊、頭皮屑什麼的,都跟它說再見。一起迎接清爽的人生吧!
章節試閱
Section2侵害資訊安全法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壹、本章保護法益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究竟要保護何種利益,向來是學界爭執的焦點。由於立法理由僅謂「本章所定之罪,其保護之法益兼及於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如修正條文§359、360),並非僅止於個人法益,增訂本章於刑法最後一章乃為顧及刑法原有條文及條次不宜輕易變更,並將關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歸入一章,以求刑法立法體系之統一」,說明本罪章採用「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混合法益的立法方式,但問題是,立法理由所稱「兼具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的定位不明,到底是個人法益還是超個人法益,概念上並不清楚,容易產生各說各話的情形。果然,筆者分析學界對於本罪章保護法益的定位,就有三種完全不同的見解,歧異之大,甚為驚人。筆者將三種不同見解整理如下:
一、 資訊使用安全之信賴(偏向社會法益之理解)
此說認為,由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普遍規定「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對於此要件的合理解釋,在於將本罪章欲保護的法益理解為「對於電腦或網路使用上的安全秩序的公眾或多數特定他人的信賴」。
二、 空間的安心領域(偏向個人法益之理解)
此說認為,妨害電腦行為的原型在於對電腦系統的「侵入」行為,其性質是單純的空間破壞,而所謂的「空間」,指的是「虛擬空間」。電腦的使用即具有此種空間性質,人類在此一空間的安心領域使用電腦,無論是資訊擁有、隱私甚或財產利益,這個領域都給予現代人類生活的社會信賴與安全感。倘若行為人侵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即會導致空間的安心領域遭破壞(致生損害)之情形,所以透過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加以規制。
三、 整體財產法益(偏向個人法益之理解)
此說認為,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保護的是「獨占電磁紀錄資訊所帶來的整體財產價值」。解釋上有實益的是在刑法第359條「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的認定上,採此說的學者認為,只有無故取得的行為導致整體財產減損,才能成立無故刪除取得變更電磁紀錄罪。
貳、無故入侵電腦罪(§358)
一、 條文
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保護法益
本罪要保護的是「電腦系統」,只要是侵害使用電腦系統之私密性、完整性與可使用性之行為,均屬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本罪之所以保護電腦本身,係從電腦或網路安全之觀點來看,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侵入他人電腦,雖然不一定能取得內部資料,然電腦系統的私密性、完整性與可信賴性即已遭侵害,故仍須透過本罪相繩。
三、 分析
行為¬¬¬¬¬¬──入侵:
之所以處罰對於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入侵行為,主要著眼點有三:
(一) 由於電腦間透過網際網路相連,故當一部電腦受入侵時,影響範圍不限於該部電腦本身,可能橫跨多部電腦,影響範圍很廣。
(二) 一旦進入電腦,其內之資料、程式即可能被無權接觸、刪除或變更。即使不是有意接觸資料,也可能在不經意的情形下取得、變更或更改電腦的電磁紀錄,故須對於入侵電腦行為進行初步防範。
(三) 行為人入侵電腦後,極有可能取得電腦的控制權限,使得其他電腦的資源亦被無權使用。
參、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359)
一、 條文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保護法益
本罪要保護的是「電磁紀錄的可處分性」,因為電腦資料是電腦系統運作之基礎,而電腦資訊處理是社會各部門運作之基礎,也只有保護電腦資料,才能建構資訊安全。基此,只要是儲存在電腦內部的檔案,包含儲存、尚未儲存但待處理、處理中等各階段的資訊,均受本罪的保護,不容他人無故刪除、取得或修改。以行為人盜取線上網路虛擬寶物為例,其首先盜用被害人的帳號、密碼,再將歸屬於被害人的虛擬角色帳戶內的寶物、武器,移轉到自己操縱虛擬角色的帳戶內,此舉本質上即是無故變更儲存於網路遊戲主機的電磁紀錄,使被害人對於線上遊戲電磁紀錄的可處分性受到侵害。
三、 分析
(一) 行為:
1. 取得:行為人先無權侵入系統,再由入侵行為接觸、刺探到電腦內部之電磁紀錄,並予以備份而造成損害之情形。
2. 刪除:行為人使電磁紀錄從電腦或相關設備中消失,而不能再現於其他電腦或相關設備。
3. 變更:係指行為人更改電磁紀錄的內容。
(二) 結果:致生損害
所謂「致生損害」,係指須因行為人之無故取得電磁紀錄,而使權利人受有實際之具體損害,始得謂之。
►爭點:「電磁紀錄」之意義
►上榜模板
所謂「電磁紀錄」,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其可透過電腦設備予以編輯、處理、傳輸、顯示或儲存,具有一定之可再現性,且電腦讀取、傳輸電磁紀錄的過程,原有電磁紀錄之檔案內容,可隨時複製而不減損。基此,須符合上開特性之內容,始屬電磁紀錄。
►爭點:「取得」之意義
►上榜模板
所謂「取得」,乃指透過電腦的使用,以包括複製在內的方法,將他人的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的情形,縱使原所有人仍繼續保有電磁紀錄的支配占有狀態,然如行為人藉由電腦設備的複製技術,使自己同時獲取檔案內容完全相同、訊號毫無減損的電磁紀錄,仍該當本罪的成立。
►爭點:何種情形屬「無故」?
►上榜模板
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是否具有正當理由,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所構成的侵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而定。
肆、干擾電腦設備罪(§360)
一、 條文
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立法原因
由於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因此,為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有必要增訂本條規定,藉以處罰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行為。
三、 分析
何謂「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干擾」要件?由於此要件的文義範圍不易掌握,在解釋適用上頗不容易認定。例如透過寄送垃圾郵件的方式灌爆他人信箱,算不算「干擾」?抑或誘使網頁瀏覽者下載並安裝某程式,是否構成對電腦系統的「干擾」?學說認為,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干擾或阻礙,在不同個案應有不同思考,亦即須觀察該行為對於電腦系統之影響方得確定。是以,應參考網路犯罪公約第5條之規定,只有嚴重妨礙電腦系統運作的干擾行為,才有成立本罪的空間。
■實例演練
【107地特四等法律廉政】
乙女以自己名義與所得收入購入一台中古車,並全權委由其夫甲代為購置與安裝行車紀錄器,甲男以自己錢財完成之。後,二人感情生變分居,甲男仍常至乙女居所以乙女之車接送小孩。一日甲男心念一轉,懷疑乙女因外遇而分居,遂趁接送小孩時,將行車紀錄器SD記憶卡的檔案予以複製至自己的筆電,並從中發現乙女與他人通姦的影音證據。甲男遂以儲存於筆電的檔案為證據對乙女提出妨害婚姻的告訴。試問本案甲的罪責應如何處斷?(25分)
◆題型分析
本題完全在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只要熟記前面的上榜模板,本題應該是一塊蛋糕,答題游刃有餘才對!
◆擬答
(一) 甲將行車紀錄器SD記憶卡的檔案複製到自己的筆電,可能成立刑法(下同)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1. 首先,SD記憶卡內的檔案是否屬第10條第6項之電磁紀錄?分析如下:
(1) 按所謂「電磁紀錄」,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其可透過電腦設備予以編輯、處理、傳輸、顯示或儲存,具有一定之可再現性,且電腦讀取、傳輸電磁紀錄的過程,原有電磁紀錄之檔案內容,可隨時複製而不減損。基此,須符合上開特性之內容,始屬電磁紀錄。
(2) 查行車紀錄器與其內記憶卡之功能,係供車輛行進間,錄製、儲存周邊狀況的影音畫面檔案之器材,符合上述第10條第6項電磁紀錄之意義與特性。
2. 再者,甲複製檔案之行為是否該當「取得」之要件?分析如下:
(1) 按所謂「取得」,乃指透過電腦的使用,以包括複製在內的方法,將他人的電磁紀錄,移轉為自己所有的情形,縱使原所有人仍繼續保有電磁紀錄的支配占有狀態,然如行為人藉由電腦設備的複製技術,使自己同時獲取檔案內容完全相同、訊號毫無減損的電磁紀錄,仍該當本罪的成立。
(2) 查本題甲將SD卡內的檔案複製到筆電裡,雖然並未減損SD卡內所存之電磁紀錄,惟依上述見解,甲透過複製檔案的方式,使自己獲取與該檔案完全相同之電磁紀錄,仍該當「取得」之要件。
3. 此外,甲為了對乙提出妨害婚姻之告訴,因而複製SD卡內檔案以作證據之用,是否該當「無故」之要件?分析如下:
(1) 按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是否具有正當理由,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所構成的侵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而定。
(2) 查本題甲因懷疑乙有外遇,故而複製SD卡內檔案,作為乙與他人通姦之證據,此種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之行為,已逾越社會通念對於夫妻雙方互負忠貞義務之範圍,難認其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4. 甲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 結論
甲成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Section2侵害資訊安全法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壹、本章保護法益
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究竟要保護何種利益,向來是學界爭執的焦點。由於立法理由僅謂「本章所定之罪,其保護之法益兼及於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如修正條文§359、360),並非僅止於個人法益,增訂本章於刑法最後一章乃為顧及刑法原有條文及條次不宜輕易變更,並將關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歸入一章,以求刑法立法體系之統一」,說明本罪章採用「個人法益」與「超個人法益」混合法益的立法方式,但問題是,立法理由所稱「兼具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的定位不明,到底是個...
作者序
立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在高普考之前通過,對考生來說實在是種折磨,畢竟考試剩沒多久啊~~為了讓大家安心,筆者在本書裡加上「刑法修法總說明」,簡要分析本次修法的重點,大家可以多多翻閱,考出來的話就賺到啦!
再來,筆者來談談本書的寫作目標。就司律以外的考試而言,實務見解的掌握至為重要,不要浪費過多時間在無謂的學說爭議。對此,「上榜模板」系列提供良好的基點,幫助同學在最短的時間內,有效掌握大小爭點。
同學在運用本書的模板時,或許會想土法煉鋼全抄一遍,再把它背起來,覺得這樣做最安心,但可能曠日費時。筆者建議各位,不妨動動筆,將本書的模板轉換成自己熟悉的語句,讓它看起來柔軟一些,不要那麼制式化,也容易記得久。
本書和「上榜模板刑法總則」是可愛的兄弟檔,哥哥已經出生,獲得好評;弟弟也不落人後,即將被分娩。希望這兩隻金豬寶寶能帶給各位好運,讓各位今年豬試順利,考場上無敵手!
周易
2019.5 於猿田彥咖啡
立法院於108年5月1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在高普考之前通過,對考生來說實在是種折磨,畢竟考試剩沒多久啊~~為了讓大家安心,筆者在本書裡加上「刑法修法總說明」,簡要分析本次修法的重點,大家可以多多翻閱,考出來的話就賺到啦!
再來,筆者來談談本書的寫作目標。就司律以外的考試而言,實務見解的掌握至為重要,不要浪費過多時間在無謂的學說爭議。對此,「上榜模板」系列提供良好的基點,幫助同學在最短的時間內,有效掌握大小爭點。
同學在運用本書的模板時,或許會想土法煉鋼全抄一遍,再把它背起來,覺得這樣做最安心,但...
目錄
108年5月10日刑法修正總說明
◎Chapter 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
Section 1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殺人罪章(一) ‧1-3
壹、條文‧1-3
貳、分析‧1-3
Section 2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遺棄罪章(二) ‧1-11
壹、概說‧1-11
貳、分析‧1-11
Section 3 侵害自然人之身體法益─傷害罪章‧1-18
壹、何謂「傷害」? ‧1-18
貳、普通傷害罪(§277) ‧1-19
參、重傷害罪(§278) ‧1-22
Section 4 侵害胎兒之生命法益─墮胎罪章‧1-24
壹、保護法益‧1-24
貳、重要條文‧1-24
參、實施人工流產之阻卻違法事由─優生保健法第9條‧1-25
肆、懷胎婦女自行墮胎罪(§288) ‧1-27
伍、意圖營利墮胎罪(§290) ‧1-27
Section 5 侵害自由法益─妨害自由罪章‧1-28
壹、強制罪(§304) ‧1-28
貳、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1-31
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 ‧1-32
肆、侵入住居罪(§306) ‧1-33
Section 6 侵害性自主法益─妨害性自主罪章‧1-35
壹、概說‧1-35
貳、本章體系‧1-36
參、違反意願性交猥褻罪(§§221∼224-1) ‧1-37
肆、乘機性交猥褻罪(§225) ‧1-51
伍、對幼年人性交猥褻罪(§227) ‧1-52
陸、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1-52
Section 7 侵害名譽法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1-54
壹、公然侮辱罪(§309) ‧1-54
貳、誹謗罪(§310) ‧1-54
參、善意不罰(§311) ‧1-57
Section 8 侵害秘密與隱私法益─妨害秘密罪‧1-58
壹、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 ‧1-58
貳、加重窺視竊聽竊錄罪(§315-2) ‧1-61
◎Chapter 2 侵害個人非專屬法益犯罪(財產犯罪)
Section 1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一)─取得型犯罪‧2-3
壹、竊盜罪(§320Ⅰ) ‧2-3
貳、竊佔罪(§320Ⅱ) ‧2-7
參、加重竊盜罪(§321) ‧2-7
肆、搶奪罪(§325) ‧2-15
伍、強盜罪(§328) ‧2-15
陸、準強盜罪(§329) ‧2-17
柒、強盜罪結合犯(§332) ‧2-25
Section 2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二)─侵占型犯罪‧2-29
壹、普通侵占罪(§335) ‧2-29
貳、公益、公務、業務侵占罪(§336) ‧2-30
參、侵占遺失物罪(§337) ‧2-32
Section 3 侵害個別財產犯罪(三)─毀損型犯罪‧2-33
壹、毀損器物罪(§354) ‧2-33
貳、毀損建築物罪(§353) ‧2-33
參、毀損文書罪(§352) ‧2-33
Section 4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一)─詐欺犯罪‧2-35
壹、普通詐欺罪(§339) ‧2-35
貳、加重詐欺罪(§339-4) ‧2-37
參、類似詐欺犯罪(§§339-1∼339-3) ‧2-39
Section 5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二)─背信罪‧2-45
壹、條文‧2-45
貳、背信罪之本質─違背信任說v.濫用權限說‧2-45
參、分析‧2-46
肆、與其他犯罪之競合關係‧2-47
Section 6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三)─重利罪、加重重利罪‧2-48
壹、重利罪(§344) ‧2-48
貳、加重重利罪(§344-1) ‧2-48
Section 7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四)─恐嚇取財罪‧2-50
壹、條文‧2-50
貳、分析‧2-50
Section 8 侵害整體財產犯罪(五)─擄人勒贖罪‧2-52
壹、條文‧2-52
貳、分析‧2-52
Section 9 財產返還請求之妨礙─贓物罪‧2-56
壹、條文‧2-56
貳、分析‧2-56
◎Chapter 3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一)─社會法益
Section 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公共危險罪章‧3-3
壹、放火犯罪‧3-3
貳、交通犯罪‧3-11
參、毒化飲食物品犯罪‧3-22
Section 2 侵害資訊安全法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3-26
壹、本章保護法益‧3-26
貳、無故入侵電腦罪(§358) ‧3-27
參、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359) ‧3-28
肆、干擾電腦設備罪(§360) ‧3-30
Section 3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一)─偽造文書印文罪章‧3-33
壹、有形偽造v.無形偽造‧3-33
貳、文書v.準文書‧3-34
參、有形偽造(一)─偽造變造私文書罪(§210) ‧3-35
肆、有形偽造(二)─偽造變造公文書罪(§211) ‧3-35
伍、有形偽造(三)─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212) ‧3-36
陸、無形偽造(一)─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3) ‧3-37
柒、無形偽造(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4) ‧3-37
捌、無形偽造(三)─業務上登載不實罪(§215) ‧3-38
玖、行使偽造變造文書罪(§216) ‧3-39
拾、其他重要規定‧3-39
Section 4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二)─偽造有價證券罪章、
偽造貨幣罪章‧3-47
壹、偽造有價證券罪章‧3-47
貳、偽造貨幣罪章‧3-50
Section 5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一)─妨害風化罪章‧3-53
壹、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231) ‧3-53
貳、公然猥褻罪(§234) ‧3-54
參、散布猥褻文字圖畫物品罪(§235) ‧3-54
Section 6 侵害善良風俗法益(二)─賭博罪章 ‧3-57
壹、公然賭博罪(§266) ‧3-57
貳、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268) ‧3-57
◎Chapter 4 侵害超個人法益犯罪(二)─國家法益
Section 1 侵害執行公務公正性法益─瀆職罪章‧4-3
壹、賄賂犯罪‧4-3
貳、圖利犯罪‧4-10
參、濫權犯罪‧4-11
Section 2 侵害公務法益─妨害公務罪章‧4-13
壹、妨害公務罪(§135) ‧4-13
貳、公然聚眾妨害公務罪(§136) ‧4-17
參、毀損公務員職務掌管物品罪(§138) ‧4-18
肆、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罪(§140) ‧4-18
Section 3 侵害投票公正性法益─妨害投票罪章‧4-19
壹、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 ‧4-19
貳、虛遷戶籍投票罪(§146Ⅱ、Ⅲ) ‧4-19
Section 4 侵害司法權行使法益─脫逃罪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偽證及誣告罪章‧4-21
壹、脫逃罪章‧4-21
貳、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4-26
參、偽證及誣告罪章‧4-36
108年5月10日刑法修正總說明
◎Chapter 1 侵害個人專屬法益犯罪
Section 1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殺人罪章(一) ‧1-3
壹、條文‧1-3
貳、分析‧1-3
Section 2 侵害自然人之生命法益─遺棄罪章(二) ‧1-11
壹、概說‧1-11
貳、分析‧1-11
Section 3 侵害自然人之身體法益─傷害罪章‧1-18
壹、何謂「傷害」? ‧1-18
貳、普通傷害罪(§277) ‧1-19
參、重傷害罪(§278) ‧1-22
Section 4 侵害胎兒之生命法益─墮胎罪章‧1-24
壹、保護法益‧1-24
貳、重要條文‧1-24
參、實施人工流產之阻卻違法事由─優生保健法第9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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