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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克允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誤打誤撞進入了法律的世界,卻也默默地走到了現在。非常討厭考試,卻也莫名地完成了幾次重大的考試。到目前為止沒搞懂過什麼是正義,所以對於正義魔人總是感到不可思議。
身為一個執法者,只期盼自己能夠做到如同「克允」這個名字的由來──「惟明克允」一般,明察事物,然後公正地對待,令人信服。
總是認為這個世界就是因為有許多的小善小惡,所以才顯得多彩繽紛。讓我們一起為這個世界創造更多的色彩,共同完成這本屬於我們自己的繪圖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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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試閱
貳、管轄權
在確定民事法院有審判權後,接下來便是要決定交由國內的哪個民事法院來審理,此便係管轄權的問題。
一、管轄權之意義
所謂「管轄」,乃係指各法院間,就一定之訴訟事件,依法劃分其得受理之權限關係。故依法律規定之標準,某法院得就某訴訟為審判者,即稱該法院有管轄權。
二、管轄權之劃分
(一)普通管轄權:以原就被(§1、2)
民事訴訟關於管轄權劃分的基本原則便是「以原就被」原則,亦即除非有專屬管轄或合意管轄的情況,否則原則上被告的住所地均有管轄權。其目的在於使每個訴訟都至少有一個法院可以管轄。
(二)特別管轄權(§3-§20)
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均為特別管轄權之規定,考試上,比較重要的是第10、12、15條的解釋與適用。其餘的條文很少出現,原則上不用特別去記。除了「專屬管轄」以外,特別管轄權和普通管轄權之間,並沒有優先或互斥之關係,如果同時有數個法院均具有管轄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在這些特別管轄權中,最重要的是第10條關於不動產物權涉訟的部分,本條規定不僅為特別管轄權之規定,第10條第1項在性質上更是所謂的「專屬管轄」。而管轄權這個章節的考題主要都集中在專屬管轄的認定、違反之效果,所以民事訴訟法上所有關於專屬管轄的條文必須要熟記!基本的判斷方式就是透過條文中有無「專屬」這兩個字來判斷,雖然實務上承認若干條文中沒有「專屬」字樣的情形也是專屬管轄,不過考試上並不常出現,不需要特別記憶。而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與非專屬管轄規定之效果有何不同,這是考試上的大重點,會從第一審考到再審,各位必須熟記。
三、管轄權之調查
關於管轄權之劃分事涉公益,故就其有無之判斷,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為「職權調查事項」。至於就有無管轄權之事實證據,在專屬管轄時應採「職權探知主義」,在任意管轄時,則應採「辯論主義」。
四、管轄權欠缺之效果
倘若第一審法院調查後認為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時除非有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受移送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將受到拘束,不得再更行移送其他法院。倘若第一審法院不察而作成判決,此時應視該事件是否屬於「專屬管轄」而異其效果,如果是專屬管轄,則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1項廢棄原判決,並將該事件判決移送第一審管轄法院。若非專屬管轄,則管轄權欠缺之瑕疵將因為第一審判決而治癒,當事人不得於上級審再行主張,上級審法院亦不得以此為由廢棄原判決。
▲【關於管轄權考題之思考流程】
1.專屬管轄→2.合意、應訴管轄→3.特別管轄籍→4.普通管轄籍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於專屬管轄的情況,不適用「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且專屬管轄乃係一種「排他」的管轄權(簡單來說,就是只有這個法院可以審判,其他法院都不行!)所以在解題的思考流程上,只要是考管轄這個章節,第一件事就是要先看是否為「專屬管轄」。如果不是專屬管轄,之後才是進一步判斷是否有「應訴管轄」(民訴§25)、「合意管轄」(民訴§24)的情況,如果都沒有,接著就是看有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條到第20條規定的特別審判權,再沒有,就回歸第1條原則「以原就被」。
【題型2-1-8】違反專屬管轄之效果 / 102關稅法務第1題
甲(住所地在臺北)起訴主張其向乙(住所地在高雄)借貸之借款債務已因清償而不存在,但乙仍拒絕塗銷甲以其坐落臺東之土地而為該債權所設定之抵押權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法第767條訴請塗銷該抵押權。乙接獲法院通知後即為「甲之借款並未清償」之抗辯。試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為原告甲勝訴之實體判決,被告乙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題型分析】
本題所涉及的都是專屬管轄的議題。第一小題問臺北地院有沒有管轄權,我們可以看到,臺北地院並沒有普通或特別管轄籍,不過,題目提到乙有「抗辯」,所以可以考慮是否有「應訴管轄」適用的可能。另外,看到物權請求權(即本題中的民法第767條),就要本能的反應「專屬管轄」,而專屬管轄事件無應訴管轄之適用,這是這一題的重點。
第二小題則是違反專屬管轄之效果,就此部分,因為專屬管轄有公益性的考量,因此不允許任意違反其規定,上級法院若發現下級法院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得以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並且判決移送至管轄法院,此不論是第二或第三審法院的處理方式均相同。
【本題關鍵字】
●甲(住所地在臺北)起訴主張其向乙(住所地在高雄)借貸之借款債務已因清償而不存在→高雄地方法院可能有管轄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民法第767條訴請塗銷該抵押權→有沒有民事訴訟法第10條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
●乙接獲法院通知後即為「甲之借款並未清償」之抗辯→是否可能成立「應訴管轄」?
【擬答 /本題字數約663字】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
1.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基於民法第767條之物權請求權涉訟,是否屬於本條所稱之「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學說上則有不同意見:
⑴肯定說
此說認為,物權請求權為物權的作用之一,與物權本身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故基於物權所生之物權請求權應解為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為專屬管轄。
⑵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雖然是基於物權而生,但與物權本體仍然有別,結構上較似於債權請求權;且若將之認為係專屬管轄,亦可能對於當事人造成極大的困擾,故第10條第1項應不包含物權請求權。
2. 按我國實務及多數學者均採肯定說之見解,認為基於物權請求權涉訟亦應屬於「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之情形而為專屬管轄之事件。若依此見解,本題中該訴訟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3.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於專屬管轄之訴訟排除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規定之適用,故本題中,雖然乙接獲法院通知後即為「甲之借款並未清償」之抗辯,但臺北地方法院仍不會基於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而取得管轄權。是以,本件訴訟臺北地方法院應無管轄權。
(二)最高法院應廢棄第一、二審判決,並將該訴訟移送臺東地方法院
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臺北地方法院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而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未予糾正而仍為實體判決,該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故最高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52條規定,將第一、二審判決均予廢棄,並將該事件判決※移送臺東地方法院。
※Tips:這邊要注意,只有第一審是用「裁定」移送,第二審以後都是用「判決」移送,這是法條清清楚楚規定的事項,考試的時候千萬不要寫錯,也不要含糊用「裁判」移送帶過。
【答題參考】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號判例
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相關文獻】
1.楊建華、鄭傑夫,民事訴訟法要論,2013年8月版,頁27、467。
2.吳明軒,民事訴訟法(上),2011年10月修訂九版,頁53-54。
3.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下),2009年10月修訂五版,頁364。
4.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2012年1月版,頁39。
5.陳啟垂,不動產物上請求權事件的地域管轄權,月旦法學教室,第6期,2003年4月,頁17。
6.黃國昌,準「裁量移送制」之邁進,台灣法學雜誌,第225期,2013年6月1日,頁73-75。
【Try again】
甲於民國80年間因惡性倒債,舉家避居中國大陸。家住臺中之乙得知甲之子丙名下所有坐落桃園之A地乏人管理,乃於翌年即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在A地上興建房屋居住使用迄今,依法已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惟為丙所不認同。直至本年(104年)2月間丙始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乙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訴。設本件丙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並經該法院為本案實體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一方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始提出第一審法院並無管轄權之主張,則該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104身心三等法制第2題(節錄)】
◎解題要點:
這一題的解法一樣,要先從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0條所稱「因不動產物權涉訟」開始解起。在確定屬於專屬管轄之後,本題臺中地院應無管轄權,其誤為判決,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予以廢棄,並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桃園地方法院。
【Try again】
甲(住所在臺北市)主張乙(住所在桃園縣)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於新竹縣之A地搭蓋房屋,乃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判令乙應拆屋還地。問:(25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其無管轄權而裁定移送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未注意其有無管轄權而判令乙應拆屋還地,乙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設臺灣高等法院亦未注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而為駁回乙上訴之判決,乙能否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100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解題要點:
這一題主要是在考違反專屬管轄時,第一、二、三審法院應如何解決:
1. 第一小題部分,桃園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同樣取決於該訴訟是否為專屬管轄。在認定為專屬管轄事件的情況下,桃園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會因此受羈束,故桃園地方法院得將該訴訟更行裁定移送至新竹地方法院。
2. 至於第二小題部分,因為專屬管轄之規定基於公益性的考量不得任意違背,因此第452條規定,此時第二審法院應將原判決予以廢棄,並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新竹地方法院。
3. 第三小題則是在考第三審的處理,同樣,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469條第3款規定,違反專屬管轄之判決屬於當然違背法令,乙得上訴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52條規定,此時最高法院應將第一、二審法院均予以廢棄,並將該事件判決移送新竹地方法院。
▲【進階延伸:違反專屬管轄時,第三審應如何裁判?】
從上開說明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違反專屬管轄時,在第一審應該直接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管轄法院,第二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項廢棄原判決,以判決移送第一審管轄法院。那第三審要如何處理呢?在此學說有和實務不同之見解:
(一)實務見解
如同我們上面所整理的內容,實務見解此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52條之規定,因此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廢棄第一、二審判決,並將該事件判決移送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學說見解
學說上有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2項規定,除有應自為判決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因此認為現行實務的作法雖然具訴訟經濟之意義,但於法似有未合。其認為第三審法院於此時應該係廢棄第二審之判決,並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原第二審法院,再由原第二審法院廢棄原第一審判決後,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其實上開兩種作法最後的結果都一樣,差別在於學說見解必須要多一次廢棄、移送的動作,雖然較符合法律規定,但在實務運作上,這種作法會導致案件花更多的時間才能到第一審管轄法院手上(因為卷證檔案移送要時間,法院分案要時間,法官裁判也要時間!)既然結果都一樣,何必採取需要花更多時間的作法呢?在考試作答上,除非那一題的重點便是在考第三審應如何處理,否則原則上仍先以實務見解為主,畢竟此為目前實務和多數學者均認同的作法,行有餘力,再補充說明學說之見解。
貳、管轄權
在確定民事法院有審判權後,接下來便是要決定交由國內的哪個民事法院來審理,此便係管轄權的問題。
一、管轄權之意義
所謂「管轄」,乃係指各法院間,就一定之訴訟事件,依法劃分其得受理之權限關係。故依法律規定之標準,某法院得就某訴訟為審判者,即稱該法院有管轄權。
二、管轄權之劃分
(一)普通管轄權:以原就被(§1、2)
民事訴訟關於管轄權劃分的基本原則便是「以原就被」原則,亦即除非有專屬管轄或合意管轄的情況,否則原則上被告的住所地均有管轄權。其目的在於使每個訴訟都至少有一個法院可以管轄。
(二...
作者序
二版序
承蒙讀者的厚愛,這本書即將進入再版(實質已經到第三版了唷),筆者依然抱持著戰戰兢兢的態度完成這次的改版,希望不會辜負各位讀者的期待。
按照往例,除了增補近年的考題外,隨著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部分題目的解題內容也根據新法重新改寫。此外,為了讓讀者能夠更清楚了解民事訴訟法的必備觀念,本次改版特別針對重要章節大幅補充介紹內容,包括新增圖表、舉例說明等。希望這些努力能實質幫助讀者更全面、快速的掌握民事訴訟法。
身為考試用書的作者,下面的話本來不該多講,但筆者還是要再次告訴各位讀者,什麼「堅持下去,必能上榜」這類的話某種程度可以說是謊言!就真的有人考了很多年都還是考不上。所以,不論是第一次準備,或已經準備很多次的人,筆者都希望各位在決定投入考試之前先給自己設定一個年限,如果超過這個年限仍然考不上,那就應該要仔細的思索自己是否真的適合繼續在國考這條路上打轉?人的青春歲月有限,但是創造發展無限,不要將自己鎖死在這條充滿變數又遍布荊棘的路上,也許拐個彎,便會找到真正屬於自己的另一片天空。
準備考試固然要用心,但還是要強調,千萬不要讓考試成為你生活的全部,適度的休閒娛樂、交際應酬還是要有。朋友經常會是支持你繼續努力的動力之一!不要因為考試而放棄掉這些生命中不可或缺的美好事物。
最後,感謝主編曉玉的細心校對,讓本書的瑕疵能夠有效的降到最低,對於相關編輯人員的辛勞付出,筆者在此由衷的表示感謝。
檢視足跡會發現生命因踏實走過而豐美
《牧羊少年奇幻之旅》
克允
序於值得讓人感到驕傲的一天
2019年5月24日
二版序
承蒙讀者的厚愛,這本書即將進入再版(實質已經到第三版了唷),筆者依然抱持著戰戰兢兢的態度完成這次的改版,希望不會辜負各位讀者的期待。
按照往例,除了增補近年的考題外,隨著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部分題目的解題內容也根據新法重新改寫。此外,為了讓讀者能夠更清楚了解民事訴訟法的必備觀念,本次改版特別針對重要章節大幅補充介紹內容,包括新增圖表、舉例說明等。希望這些努力能實質幫助讀者更全面、快速的掌握民事訴訟法。
身為考試用書的作者,下面的話本來不該多講,但筆者還是要再次告訴各位...
目錄
準備方法 ‧1
Chapter 1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
題型1-1 處分權主義 97 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1-3
Try again 106家事調查官第2題第2小題 ‧1-5
▲專題討論 概念回顧與解說 ‧1-5
題型1-2 辯論主義(一) 102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1-6
Try again 87 地特三等法制第 1 題 ‧1-8
題型1-3 辯論主義(二) 105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1-9
Try again 87 司法官第3題(節錄) ‧1-11
題型1-4 聽審請求權的內容 95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1-12
Try again 98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4題 ‧1-15
題型1-5 聽審請求權之限制 99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1-15
Chapter 2法院
第一節 審判權與管轄權 ‧2-3
●觀念建構 審判權 ‧2-3
題型2-1-1 審判權之消極衝突 94東吳法研第1題(節錄) ‧2-4
Try again 100財稅法務第1題(節錄) ‧2-7
題型2-1-2 審判權之調查 102身心法制第1題 ‧2-7
●觀念建構 管轄權 ‧2-9
●觀念建構 關於管轄權考題之思考流程 ‧2-11
題型2-1-3 審判權與管轄權之不同、應訴管轄 98三等書記官第1題(節錄) ‧2-11
Try again 98身心障四等書記官第1題 ‧2-14
題型2-1-4 管轄權之判斷與違反之效力 107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2-14
題型2-1-5 共同訴訟與管轄權之判斷 105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2-17
題型2-1-6 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之競合 93 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 1 題 ‧2-19
Try again 106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2-23
Try again 102公證人第1題 ‧2-23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1題(節錄) ‧2-24
Try again 106地特法制第1題 ‧2-24
Try again 107律師第1題第1小題 ‧2-25
題型2-1-7 專屬管轄得否合意排除? 104財稅法務第1題 ‧2-26
Try again 107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2-28
題型2-1-8 違反專屬管轄之效果 102關稅法務第1題 ‧2-29
Try again 104身心三等法制第2題(節錄) ‧2-32
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2-33
Try again 98三等書記官第1題(節錄) ‧2-34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違反專屬管轄時,第三審應如何裁判? ‧2-34
Try again 97三等書記官第1題 ‧2-35
Try again 95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2-36
▲專題討論 觀念統整:專屬管轄議題整理 ‧2-36
題型2-1-9 管轄權之有無,以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準、管轄恆定原則 84丙等書記官第1題 ‧2-37
Try again 85司法官1第1題(節錄) ‧2-41
Try again 100行政執行官、公證人第1題 ‧2-41
Try again 101三等書記官第1題 ‧2-42
第二節 迴避 ‧2-43
題型2-2-1 法官自行迴避 89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2-43
Try again 91第二次律師檢覆第1題 ‧2-45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參與前審裁判之意義 ‧2-46
題型2-2-2 法院書記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88委任升等法院書記官第1題 ‧2-47
Try again 83高考二級法制第3題 ‧2-49
Chapter 3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
第一節 當事人與當事人能力 ‧3-3
●觀念建構 當事人 ‧3-3
題型3-1-1 兩造對立原則 105關稅法務第2題(節錄) ‧3-4
●觀念建構 當事人能力 ‧3-7
題型3-1-2 當事人能力之認定與欠缺 9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3-8
題型3-1-3 分公司的當事人能力 101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3-12
Try again 95司法官第1題(節錄) ‧3-16
Try again 101年地特法制第1題 ‧3-16
題型3-1-4 合夥的當事人能力 98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3-17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關於合夥的相關問題整理 ‧3-21
題型3-1-5 對死者起訴 104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3-25
第二節 訴訟能力與法定代理人 ‧3-28
題型3-2-1 輔助宣告與訴訟能力 102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3-29
題型3-2-2 法定代理人之補正 98三等書記官第3題 ‧3-31
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 ‧3-36
●觀念建構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 ‧3-36
題型3-3-1 當事人適格與本案適格之差異 98三等書記官第4題 ‧3-38
題型3-3-2 確認訴訟的原告適格 101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節錄) ‧3-40
題型3-3-3 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104律師第3題(節錄) ‧3-42
題型3-3-4 代位訴訟與訴訟擔當 95司法官第2題 ‧3-44
Try again 102行政執行官第4題 ‧3-48
Try again 104三等書記官、公證人第4題 ‧3-48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關於代位訴訟之整理 ‧3-49
題型3-3-5 選定當事人 105關稅法務第 2 題(節錄) ‧3-51
Try again 90律師第1題(節錄) ‧3-55
Try again 93地特法制第1題 ‧3-56
第四節 共同訴訟 ‧3-57
●觀念建構 必要共同訴訟 ‧3-58
題型3-4-1 共有物分割訴訟的共同訴訟類型 94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3-59
Try again 102升官等薦任司法行政第2題 ‧3-62
Try again 94第二次地特法制第2題 ‧3-62
Try again 91司法官第3題(節錄) ‧3-63
Try again 101關稅法務第2題 ‧3-63
Try again 107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3-64
Try again 105身心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3-64
題型3-4-2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3-65
Try again 101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節錄) ‧3-68
Try again 101司法官第6題(節錄) ‧3-68
Try again 98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3-69
Try again 106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2題 ‧3-69
Try again 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 ‧3-70
Try again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3-71
題型3-4-3 確認他人法律關係 93律師第1題 ‧3-72
Try again 99三等書記官第4題 ‧3-75
Try again 100行政執行官、公證人第4題 ‧3-76
題型3-4-4 連帶債務人與共同訴訟 99關稅法務第1題 ‧3-76
Try again 100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3題 ‧3-80
Try again 106財稅法務第1題 ‧3-81
●觀念建構 普通共同訴訟 ‧3-82
題型3-4-5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101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節錄) ‧3-83
Try again 92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3-85
題型3-4-6 證據共通原則 88年書記官、執達員第1題 ‧3-86
Try again 92司法官、行政執行官第1題 ‧3-88
第五節 訴訟參加與訴訟告知 ‧3-90
●觀念建構 訴訟參加 ‧3-90
題型3-5-1 參加人之地位與判決效力 102三等書記官第3題 ‧3-92
Try again 95公證人第1題(節錄) ‧3-94
Try again 92律師第3題(節錄) ‧3-94
Try again 8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節錄) ‧3-95
Try again 103行政執行官第1題 ‧3-95
題型3-5-2 主參加訴訟
104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3-96
Try again 107高考法制第2題第1小題 ‧3-99
題型3-5-3 訴訟告知與參加效 107 地特三等法制第 2 題 ‧3-100
Try again 107高考法制第2題第一小題 ‧3-102
第六節 訴訟代理人 ‧3-103
題型3-6-1 審級代理原則 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 ‧3-104
題型3-6-2 指定訴訟代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之效力與審級代理原則 91律師第1題(節錄) ‧3-107
Try again 99三等書記官第3題 ‧3-110
題型3-6-3 單獨代理原則與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92律師第1題(節錄) ‧3-111
Try again 97地特法制第1題 ‧3-113
Try again 106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3-114
Try again 107四等書記官、直達員第1題第1小題 ‧3-115
Chapter 4訴訟程序通論
第一節 訴訟費用 ‧4-3
題型4-1-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與附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106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1題 ‧4-4
Try again 102關稅法務第2題 ‧4-6
題型4-1-2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之標的價額核定 100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4-7
題型4-1-3 訴訟救助之效力 100三等書記官第3題 ‧4-10
第二節 送達 ‧4-12
題型4-2-1 有送達代收人或訴訟代理人時仍逕向當事人本人送達之效力 101關稅法務第1題 ‧4-13
Try again 91律師第1題 ‧4-17
Try again 99三等書記官第3題 ‧4-18
Try again 103司法官第1題(節錄) ‧4-18
Try again 104地特法制第1題 ‧4-19
Try again 105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1題 ‧4-19
題型4-2-2 間接送達與留置送達 98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4-20
題型4-2-3 公示送達之要件 96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4-22
題型4-2-4 寄存送達之送達時間計算 94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4-24
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2題 ‧4-27
Try again 106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4題 ‧4-27
第三節 期日與期間 ‧4-28
●觀念建構 重要不變期間 ‧4-28
題型4-3-1 間接送達、期間之計算 101三等書記官第 4 題 ‧4-29
題型4-3-2 在途期間之扣除 92律師第1題(節錄) ‧4-31
Try again 91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4-32
Try again 88司法官第1題(節錄) ‧4-33
Chapter 5訴訟程序之進行
第一節 起訴 ‧5-4
題型5-1-1 重複起訴與同一事件之判斷 88司法官第2題 ‧5-4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節錄) ‧5-7
Try again 106財稅法務第4題 ‧5-7
題型5-1-2 抵銷之抗辯與另訴 89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5-8
Try again 100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2題 ‧5-10
Try again 107關稅法務第1題 ‧5-10
題型5-1-3 當事人恆定原則與重複起訴 102三等書記官第2題 ‧5-11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受讓人的程序保障 ‧5-12
Try again 104 地特法制第 2 題 ‧5-13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1題(節錄) ‧5-14
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5-14
Try again 106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第2題(節錄) ‧5-15
Try again 104三等書記官、公證人第3題 ‧5-16
第二節 訴訟客體論 ‧5-17
●觀念建構 訴訟標的理論 ‧5-17
題型5-2-1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與重複起訴禁止 94關稅法務第2題 ‧5-19
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法院書記官第1題(節錄) ‧5-22
Try again 94律師第2題(節錄) ‧5-23
Try again 96司法官第2題(節錄) ‧5-23
Try again 100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節錄) ‧5-24
Try again 94律師第4題(節錄) ‧5-24
●觀念建構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5-25
題型5-2-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105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5-25
Try again 107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5-29
題型5-2-3 因情事變更而為訴之變更 103關稅法務、身心三等法制第1題 ‧5-29
題型5-2-4 中間確認之訴 103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5-32
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節錄) ‧5-34
●觀念建構 訴之客觀合併 ‧5-35
題型5-2-5 選擇合併 87律師第2題 ‧5-37
Try again 106四等執行員第2題(節錄) ‧5-39
題型5-2-6 預備合併:第一審審理模式 103三等書記官、公證人第2題 ‧5-40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預備合併構成的再省思 ‧5-42
題型5-2-7 預備合併:第二審上訴之審理(一) 93律師第3題 ‧5-43
題型5-2-8 預備合併:第二審上訴之審理(二)107關稅法務第2題 ‧5-45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部分學說見解之補充 ‧5-48
題型5-2-9 預備合併:第二審對於第一審違誤裁判之處理 102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5-49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部分學說見解的處理 ‧5-51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節錄) ‧5-52
第三節 爭點整理程序 ‧5-53
題型5-3-1 爭點整理程序之種類 90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5-53
第四節 舉證責任與證據 ‧5-56
●觀念建構 舉證責任 ‧5-56
題型5-4-1 債務不履行與票據之舉證責任 92律師第2題 ‧5-58
Try again 88年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5-61
Try again 103行政執行官第2題 ‧5-62
Try again 104財稅法務第2題 ‧5-62
題型5-4-2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舉證責任 104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5-63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節錄) ‧5-67
Try again 103年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節錄) ‧5-67
題型5-4-3 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104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4題 ‧5-67
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節錄) ‧5-70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反駁證明 ‧5-71
題型5-4-4 證明妨礙 102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 ‧5-72
題型5-4-5 自認與認諾 106關稅法務第1題 ‧5-74
Try again 90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第1小題 ‧5-76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自認與擬制自認 ‧5-76
●觀念建構 證據 ‧5-77
題型5-4-6 證人的到場義務與書狀陳述 95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5-78
題型5-4-7 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86四等書記官第3題 ‧5-80
題型5-4-8 文書提出義務 90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5-82
第五節 訴之撤回 ‧5-84
●觀念建構 訴之撤回 ‧5-84
題型5-5-1 訴之撤回的方式、時點與效力 87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1題 ‧5-85
Try again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5-88
Try again 90司法官第2題 ‧5-88
Try again 100財稅法務第1題(節錄) ‧5-89
第六節 訴訟上和解 ‧5-90
題型5-6-1 分割共有物與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102財稅法務第4題 ‧5-90
▲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實務與部分學說見解之解決 ‧5-93
第七節 裁判 ‧5-94
●觀念建構 裁判之種類 ‧5-94
題型5-7-1 一造辯論判決 94第二次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5-94
Try again 99司法官第1題(節錄) ‧5-97
題型5-7-2 附對待給付之判決 99關稅法務第2題(節錄) ‧5-97
Try again 86律師第2題(節錄) ‧5-100
Try again 94財稅法務第3題 ‧5-100
題型5-7-3 附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90關稅法務第2題(節錄) ‧5-101
●觀念建構 裁判之補充與更正 ‧5-103
題型5-7-4 和解筆錄與支付命令之更正 94薦任升官等法院書記官第2題 ‧5-103
Try again 105關稅法務第1題 ‧5-106
題型5-7-5 判決脫漏與補充判決 91司法官第1題(節錄) ‧5-107
Try again 90關稅法務第2題(節錄) ‧5-109
●觀念建構 判決之效力 ‧5-109
題型5-7-6 既判力的作用 107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5-111
題型5-7-7 既判力的基準時 98關稅法務第1題(節錄) ‧5-113
Try again 104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5-115
題型5-7-8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訴訟標的物之特定繼受人 9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5-117
Try again 101三等書記官第3題 ‧5-120
Try again 95公證人第4題(節錄) ‧5-121
題型5-7-9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共有物返還訴訟 96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5-121
題型5-7-10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抵銷抗辯之判斷順序與其效力 91律師第3題 ‧5-124
Try again 101行政執行官第3題(節錄) ‧5-126
題型5-7-11 爭點效 99三等書記官第1題 ‧5-127
Try again 95公證人第4題(節錄) ‧5-130
Chapter 6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審通論 ‧6-3
題型6-1-1 上訴利益 97司法官第 4 題(節錄) ‧6-4
Try again 107四等執達員第2題 ‧6-6
Try again 100司法官第5題(節錄) ‧6-7
題型6-1-2 撤回上訴與判決確定之時點 改編自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6-8
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6-11
▲專題討論 概念統整: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之比較 ‧6-12
Try again 100三等財稅法務第4題 ‧6-12
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程序 ‧6-14
題型6-2-1 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6-15
Try again 97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6-16
Try again 93關稅法務第2題(節錄) ‧6-16
Try again 106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第2題 ‧6-17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3題(節錄) ‧6-17
題型6-2-2 附帶上訴之目的與性質 97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6-18
題型6-2-3 附帶上訴、擴張上訴聲明與上訴不可分 96司法官第3題(節錄) ‧6-20
Try again 105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 ‧6-23
Try again 101三等行政執行官第3題(節錄) ‧6-23
Try again 106三等財稅法務第3題 ‧6-24
Try again 98三等公證人第2題(節錄) ‧6-24
題型6-2-4 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 92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1題 ‧6-25
第三節 第三審上訴程序 ‧6-27
題型6-3-1 許可上訴事由 92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6-28
題型6-3-2 強制律師代理與未具上訴理由 96司法官第3題(節錄) ‧6-30
Try again 99三等公證人第4題 ‧6-31
第四節 抗告 ‧6-33
題型6-4-1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抗告 100三等書記官第4題 ‧6-33
第五節 再審 ‧6-36
●觀念建構 再審期間之計算 ‧6-36
題型6-5-1 再審不變期間與訴訟標的 102行政執行官第3題 ‧6-37
題型6-5-2 再審不變期間之計算、發現新事證 100律師第5題 ‧6-40
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節錄) ‧6-43
Try again 100財稅法務第4題 ‧6-43
第六節 第三人撤銷訴訟 ‧6-45
題型6-6-1 第三人撤銷訴訟 102三等書記官第4題 ‧6-45
Try again 100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6-47
Chapter 7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
第一節 簡易訴訟程序 ‧7-3
題型7-1-1 簡易訴訟之適用、裁判與上訴 改編自85第一次司法官第3題 ‧7-3
第二節 小額訴訟程序 ‧7-6
題型7-2-1 小額訴訟程序概論 98三等書記官第2題 ‧7-7
題型7-2-2 小額訴訟訴之變更追加的限制 100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7-10
Try again 95關稅法務第2題 ‧7-12
Try again 96司法官第1題(節錄) ‧7-12
Try again 106身心四等執達員第1題第3小題 ‧7-13
Chapter 8特殊程序
第一節 保全程序 ‧8-3
題型8-1-1 假扣押之聲請 103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8-3
題型8-1-2 假處分之標的 93四等書記官、執達員第2題 ‧8-5
題型8-1-3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93委任升等法院書記官第2題 ‧8-7
Try again 92地特三等法制第3題 ‧8-9
第二節 督促程序 ‧8-10
題型8-2-1 支付命令之管轄 103關稅法務、身心三等法制第2題 ‧8-11
題型8-2-2 支付命令之效力與再審 103行政執行官第4題 ‧8-14
Try again 105公證人、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第4題 ‧8-16
第三節 公示催告程序 ‧8-17
題型8-3-1 除權判決之審理 90司法官第1題 ‧8-17
Try again 84司法官第4題(節錄) ‧8-20
Chapter 9家事事件
題型9-1 強制調解、協同主義 改編自100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9-3
題型9-2 婚姻事件另訴之禁止與既判力之擴張 85第一次司法官第4題 ‧9-5
Try again 103年三等書記官、公證人第4題 ‧9-8
題型9-3 認領之訴的原告適格與判決效力 95律師第4題 ‧9-8
Try again 107年家事調查官第1題 ‧9-10
準備方法 ‧1
Chapter 1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
題型1-1 處分權主義 97 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1-3
Try again 106家事調查官第2題第2小題 ‧1-5
▲專題討論 概念回顧與解說 ‧1-5
題型1-2 辯論主義(一) 102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2題 ‧1-6
Try again 87 地特三等法制第 1 題 ‧1-8
題型1-3 辯論主義(二) 105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1-9
Try again 87 司法官第3題(節錄) ‧1-11
題型1-4 聽審請求權的內容 95四等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第1題 ‧1-12
Try again 98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4題 ‧1-15
題型1-5 聽審請求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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