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本書適合準備司律以外的考試使用。
前半段是課文,詳細說明刑事訴訟法體系,並整理許多「上榜模板」,教各位如何快速取分;後半段則是題目,筆者直接操作模板給你看,讓你讀得進去,寫得出來,分數讓你笑嗨嗨!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法組碩士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準備考試,最常聽到的是早餐店阿姨問:「帥哥今天要吃什麼?」這時才發現,已經兩天沒跟人講話了⋯⋯
好苦好寂寞,有那麼一個念頭想放棄,但為了愛情和麵包,就撐下去吧!
章節試閱
Chapter 3 證據
Section 1 概說
壹、概說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確定國家對被告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而「犯罪事實」之有無屬於前者,在被告方面受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諸原則之保障,故享有緘默權、辯明權,自白須具任意性方有證據能力等;在法院方面採證據裁判主義,應踐行嚴格證明法則,亦即,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只能」使用法定之證據方法(人的證據方法與物的證據方法),此一法定證據方法須經法定調查程序,始得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並採為裁判之基礎。正因為如此,刑訴第154條第2項才會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能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均揭櫫上開意旨。
貳、核心概念:嚴格證明=證據能力+合法調查
一、嚴格證明v.自由證明3
關於法院所使用證明犯罪事實之方法,有「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之區別:
1 涉及犯罪事實要件之該當性、有責性及違法性,或刑罰加重、減輕等與刑罰權擴張、減縮有關之事項,應採「嚴格證明」,其證據調查之方式及證據能力,均受法律所規範,適用直接審理原則。刑訴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為「證據裁判原則」之明文。此所稱「犯罪事實」,係與犯罪行為之過程、行為之罪
責及刑度高低有關「實體法」上之事實,對該實體事實之認定,須以法律上具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程序之證據予以「嚴格證明」始可。
2 至於非屬上述犯罪構成要件及與刑罰權擴張、減縮有關之事實,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僅屬法院科刑時應審酌之裁量事項,與刑罰權之存否及其範圍之擴張、減縮無關,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其使用之證據,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
二、嚴格證明之內涵
1 證據能力認定
所謂「證據能力」,係指證據得提出於法庭調查,以供作認定犯罪事實之用,所應具備之資格;此項資格必須證據與待證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符合法定程式,且未受法律之禁止或排除,始能具備。如證人須依法具結, 其證言始具證據能力。
2 合法調查程序
由於刑事訴訟法不允許可不計代價地獲得證據並為評價,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必須經過法定調查程序,才能認定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作為本案裁判的基礎4。
所謂「合法調查」,係指事實審法院依刑事訴訟相關法律所規定之審理原則(如直接審理5、言詞辯論6、公開審理7等原則)及法律所定各種證據之調查方式,踐行調查之程序;如對於證人之調查,應依法使其到場,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命其具結,接受當事人詰問或審判長訊問,據實陳述,並由當事人及辯護人等就詰、訊問之結果,互為辯論,使法院形成心證。
Chapter 3 證據
Section 1 概說
壹、概說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確定國家對被告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而「犯罪事實」之有無屬於前者,在被告方面受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諸原則之保障,故享有緘默權、辯明權,自白須具任意性方有證據能力等;在法院方面採證據裁判主義,應踐行嚴格證明法則,亦即,法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時,「只能」使用法定之證據方法(人的證據方法與物的證據方法),此一法定證據方法須經法定調查程序,始得據以認定犯罪事實並採為裁判之基礎。正因為如此,刑訴第154條第2項才會規定,「犯罪...
作者序
作者序
一本書最難寫的就是作者序(點頭如搗蒜),因為不知道該抱著什麼心情下筆。一方面很開心要出版,另一方面又覺得趕稿很苦,難以言喻的心情啊∼∼(吶喊)
俗話說「萬事起頭難」,寫這本書真的應證了這句話。由於刑訴不同於刑法,實務性格極強,許多見解往往是因應實務操作所生,背後欠缺理論的奧援,要如何補足論理依據,讓本書免於「剪貼簿」之譏,實屬難事。為緩和此一現象,筆者在書中放入大量的「甘心小提醒」(其實就是筆者的嘮叨啦),試著站在讀者的立場思考,以淺白的文字說明難懂的概念,讀者能快速融入刑事訴訟法,怡然自得。
此外,由於司律以外的刑訴考題,多半是申論和實例混合命題,面對這類「小實例題」,本書裡面的「上榜模板」就足以應付。這些模板可以當大前提,再來只要依題意進行個案涵攝,即可得出正解。對於刑訴會莫名恐懼的同學,把這些模板記起來,至少能應付超過三分之二的考題。
那剩下的三分之一是什麼呢?筆者稱為「動態程序考題」,也就是從警詢開始一路考到再審、非常上訴等程序,但題目只會問「試問法院採證的合法性」、「試問法院判決的合法性」,非常籠統。這類題目的困難之處在於:一步錯,步步錯。原本這些題目只會出在司律考題,但這幾年已悄悄登陸三等考試,那要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方法無他,平時多做頭腦體操最重要,從訴訟程序(比如訴訟行為在不同階段的合法性)、訴訟主體(什麼主體可以做什麼事),以及權利義務內容(例如告知義務、不自證己罪特權的意涵等)三管齊下,原則上就能迎刃而解。
這本書是筆者的刑訴處女作,收錄很多題目,除了常見的高普、司特、調特和地特考題外,還收錄了警大警正、海巡、移民特考,甚至是警特犯罪偵查的題目。收這麼多除了讓讀者看看五花八門的考題外,更重要的是讓讀者「做中學」,念完課文能馬上練習題目,模板文字就直接給它記起來啦∼∼女神Hebe說「愛著愛著就永遠」,周易老師照樣造句「背著背著就上榜」,94這樣啦!
此外,這本處女作的誕生背後,有許多朋友情義相挺才能完成。首先要感謝柔彣主編與我討論本書的方向,讓它有個美麗的起點;再來就是肇昌責編細心、耐心、熱心、盡心和苦口婆心的「五心級」校稿,提供諸多具有建設性的建議,同時斧正許多細微瑕疵,讓它有個充實的內在;再來要謝謝老媽跟我討論實務案例,分享實務經驗給我聽,沒有你,何來今日的周易?周易能有今天,感謝老媽一手指點歷練∼∼(太后甄嬛上身);也謝謝老爸對我不設限,讓我自由發展,希望這一點出版成績,能寬慰您老人家哈哈哈XD
最後,感謝同學們花摳摳下架本書,周易會繼續努力出版好書,你們也要努力趕快考上喔∼∼
周易
2019年深秋,於桃園
作者序
一本書最難寫的就是作者序(點頭如搗蒜),因為不知道該抱著什麼心情下筆。一方面很開心要出版,另一方面又覺得趕稿很苦,難以言喻的心情啊∼∼(吶喊)
俗話說「萬事起頭難」,寫這本書真的應證了這句話。由於刑訴不同於刑法,實務性格極強,許多見解往往是因應實務操作所生,背後欠缺理論的奧援,要如何補足論理依據,讓本書免於「剪貼簿」之譏,實屬難事。為緩和此一現象,筆者在書中放入大量的「甘心小提醒」(其實就是筆者的嘮叨啦),試著站在讀者的立場思考,以淺白的文字說明難懂的概念,讀者能快速融入刑事訴訟法,怡然...
目錄
Chapter 1 訴訟關係之建立
Section 1 訴訟主體‧1-3
壹、概說‧1-3
貳、刑事訴訟當事人一:被告‧1-8
專 題 聽審權與告知義務之關聯‧1-10
參、助攻被告的角色:辯護人‧1-32
肆、刑事訴訟當事人二:檢察官‧1-59
伍、刑事訴訟之審判者:法院‧1-62
Section 2 訴訟客體‧1-82
壹、案件單一性‧1-82
專 題 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與「一部減縮」‧1-84
專 題 既判力(擴張)範圍之認定‧1-85
貳、案件同一性‧1-96
Section 3 訴訟行為‧1-99
壹、意義‧1-99
貳、送達‧1-100
Chapter 2 強制處分
Section 1 概說‧2-3
壹、強制處分之意義‧2-3
貳、強制處分之分類‧2-3
專 題 對「強制偵查」之再詮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3788號判決‧2-4
參、強制處分專庭之設置‧2-10
Section 2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2-11
壹、羈押‧2-11
專 題 限制出境、出海專章規定‧2-27
專 題 受有罪判決被告無從羈押與防逃‧2-36
貳、鑑定留置‧2-44
Section 3 相對法官保留:傳喚、拘提、逮捕、緊急拘提、
搜索、扣押及身體檢查處分‧2-46
壹、傳喚‧2-46
貳、拘提‧2-47
參、逮捕‧2-47
專 題 遲延訊問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2-51
肆、搜索‧2-52
伍、扣押‧2-70
陸、身體檢查處分‧2-77
Section 4 特殊型態之強制處分‧2-79
壹、通訊監察‧2-79
專 題 另案監聽取得他案證據之證據能力—通保法第18條之1
第1項法‧2-82
貳、誘捕偵查‧2-85
Chapter 3 證據
Section 1 證據裁判原則‧3-3
壹、概說‧3-3
貳、核心概念:嚴格證明=證據能力+合法調查‧3-3
Section 2 證據能力之認定:法定證據方法‧3-5
壹、概說‧3-5
貳、五種法定證據方法‧3-6
參、人的證據方法1:被告‧3-6
肆、人的證據方法2:證人‧3-7
伍、人的證據方法3:鑑定‧3-20
陸、物的證據方法1:文書‧3-25
柒、物的證據方法2:勘驗‧3-26
Section 3 合法調查程序‧3-31
壹、概說‧3-31
專 題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排除? ‧3-32
貳、自白法則(§156) ‧3-36
專 題 不正訊問之禁止‧3-40
參、傳聞法則與傳聞例外(§159、§159-1∼§159-5) ‧3-56
專 題 實務對於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以「對質詰問權」作為
傳聞例外之審查基準‧3-84
Section 4 證據排除法則‧3-88
名詞辯正‧3-88
Section 5 案例分析‧3-89
壹、域外證人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3-89
貳、勘驗筆錄之證據能力‧3-95
參、鑑定書面之證據能力‧3-98
肆、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3-99
伍、得一方同意監察所得通訊之證據能力‧3-100
陸、指認之證據能力‧3-102
Chapter 4 訴訟流程1:偵查階段
Section 1 偵查開始‧4-3
壹、告訴‧4-3
專 題 撤回告訴‧4-12
貳、告發‧4-26
參、偵查不公開‧4-27
Section 2 偵查終結‧4-33
壹、不起訴‧4-33
貳、緩起訴‧4-35
專 題 撤銷緩起訴處分於實務上之問題‧4-37
參、再議與交付審判‧4-54
肆、起訴‧4-57
伍、自訴‧4-72
專 題 刑訴第323條第1項但書之目的性限縮‧4-81
Chapter 5 訴訟流程2:審判階段
Section 1 準備程序‧5-3
壹、制度設計目的‧5-3
貳、準備程序應行事項之爭議‧5-4
Section 2 審判程序(第一審) ‧5-9
壹、概說‧5-9
貳、簡式審判程序‧5-9
參、審判期日之進行流程(朗讀案由∼法院判決) ‧5-10
專 題 直接審理之貫徹—證物以「實物提示」為原則‧5-14
肆、變更起訴法條‧5-16
Section 3 救濟程序‧5-23
壹、通常救濟程序(第二審、第三審) ‧5-23
專 題 第一審指定或選任之辯護人,是否有協助第二審上訴之
被告撰寫上訴理由書狀,敘述具體理由之義務?‧5-28
專 題 若第一審之辯護人未履行其義務,則第二審法院有無另
行指定辯護人協助被告提出上訴具體理由之義務?‧5-29
貳、特別救濟程序‧5-51
Chapter 6 簡易程序
壹、概說‧6-3
貳、適用前提‧6-3
參、被告與檢察官對求刑與緩刑宣告達成合意後,對法院與當事
人之效果‧6-4
肆、簡易判決之科刑範圍‧6-4
伍、簡易判決應記載事項‧6-5
陸、對簡易判決之上訴‧6-5
Chapter 7 協商程序
壹、概說‧7-3
貳、協商程序之運作‧7-3
參、協商程序之上訴‧7-4
Chapter 8 沒收參與程序
壹、概說‧8-3
貳、事前參與通知‧8-4
參、事中程序規範‧8-6
肆、事後權利救濟‧8-8
Chapter 1 訴訟關係之建立
Section 1 訴訟主體‧1-3
壹、概說‧1-3
貳、刑事訴訟當事人一:被告‧1-8
專 題 聽審權與告知義務之關聯‧1-10
參、助攻被告的角色:辯護人‧1-32
肆、刑事訴訟當事人二:檢察官‧1-59
伍、刑事訴訟之審判者:法院‧1-62
Section 2 訴訟客體‧1-82
壹、案件單一性‧1-82
專 題 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與「一部減縮」‧1-84
專 題 既判力(擴張)範圍之認定‧1-85
貳、案件同一性‧1-96
Section 3 訴訟行為‧1-99
壹、意義‧1-99
貳、送達‧1-100
Chapter 2 強制處分
Section 1 概說‧2-3
壹、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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