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個資保衛時代來臨!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101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有別其前身《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擴充了其保護範圍,不再限於電腦個人資料,適用對象也不僅止於原本的公務機關及八大行業的非公務機關;對於過去為人詬病的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損害賠償機制之設計,亦有了大幅度的變革。針對想一探自身權益何在的民眾、組織內亟思推動個資安全保護措施卻不知從何入手的經理人、個資顧問、企業輔導專家……,眼前這本兼具法律解析與實務操作的最新教戰守則,將是您的不二之選!
作者簡介:
呂錦峯
國立中興(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博士
經歷:台北市警局法律顧問、青年發展基金會法律服務團團長、台北市政府交通大隊法律顧問、中華青年法律服務協會副理事長、保成文教補習班講師、內湖、中山社區大學講師、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台商張老師
現職: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著作:保險法新論、速解信託實務案例、勞退新制教戰大公開、經商中國人力資源Easy Know、個人資料保護法教戰守則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Tel:+886-2-2562-7700
e-mail:lawrencelu888@yahoo.com.tw
謝持恆
現任:個資顧問、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監事、資安人雜誌編輯顧問
曾任:永豐金控資訊安全主管、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副理、淡江大學講師、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資安小組委員
專業認證:BS 10012 LA國際個資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CISA國際電腦稽核師、CISM國際資訊安全經理人、CGEIT國際企業資訊治理師、CRISC國際資訊風險控制師認證、ISO 20000 Consultant資訊服務顧問師、ISO 27001 LA國際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ISO 20000 LA資訊服務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考試及格
目錄
第一章 本書簡介
壹、新舊個資法有何差別?
一、保護主體範圍擴大
二、適用主體
三、無論直接或間接蒐集個人資料,均需告知當事人
四、新增加團體訴訟的機制
五、調整民事、刑事及行政罰則
六、增修行為規範
貳、公務機關運用個人資料須知
參、非公務機關運用個人資料須知
第二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常見問題解析
第1條
Q:《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的範圍有哪些?
第2條
Q:何謂「個人資料」?
Q:如果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列的個人資料項目,如何判斷是否為個人資料?
Q:何謂個人資料的「蒐集」?
Q:何謂個人資料的「處理」?
Q:何謂個人資料的「利用」?
第3條
Q: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擁有的基本權利為何?
第4條
Q:如果委託其他單位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受託機關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6條
Q:何謂「特種個人資料」?
Q:對於特種個人資料,有哪些限制?
Q:特種個人資料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蒐集、處理、利用?
第8條
Q: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哪些事項?
Q:哪些情形在直接蒐集個人資料時可以不用告知?
第9條
Q: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是否仍需要告知?
Q: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應告知的內容為何?
Q:哪些情形在間接蒐集的個人資料可以免告知?
第10條
Q:哪些情形可不依據當事人之請求,就蒐集的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第11條
Q:個人資料刪除的時機為何?
Q: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蒐集、處理、利用的個人資料,停用的時機為何?
第12條
Q:如有發生個人資料事故時,是否需要通知當事人?
第13條
Q:針對當事人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的准駁時限為何?
Q:針對當事人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要求刪除的准駁時限為何?
第14條
Q:當事人要求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是否可以收費?
第15條
Q: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有何限制?
第16條
Q: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是否可以有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第17條
Q:公務機關需要公開的事項有哪些?
第18條
Q: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有什麼限制?
第19條
Q: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的利用有何限制?
Q:當事人如拒絕行銷時,應如何處理?
Q: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是否要提供當事人拒絕接受行銷的方式?
第21條
Q:有何種情形是非公務機關不能執行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
第22條
Q: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是否具有行政檢查權?
第25條
Q: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有何懲處?
第27條
Q:非公務機關是否需要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第28條
Q:民眾存於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外洩而遭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公務機關有何民事責任?
Q:請求損害賠償時,金額如何計算?
Q:被害人人數眾多時,賠償金額有無上限?每人的下限為何?
Q:被害人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否讓與或繼承?
第29條
Q:民眾存於非公務機關之個人資料外洩而遭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時,非公務機關有何責任?如何求償?
第30條、第36條
Q:《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何?
團體訴訟之情形,時效又如何計算?
第31條
Q:《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損害賠償,除本法規定外,所適用之法律規定為何?
第33條
Q: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公務或非公務機關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由何法院管轄?
第32條、第40條
Q:基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可否進行團體訴訟?如何進行?
第32條
Q: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須具備何種資格?
第34條
Q:已授權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提起訴訟後,是否可對前述法人撤回授權?
Q:同一事件亦受有損害但尚未參與團體訴訟之當事人,是否可再加入已經開始進行之團體訴訟?
Q:如未依本法規定參加團體訴訟之當事人,可否自行提起訴訟?
Q:當事人可透過何種管道查閱法院曉示起訴之公告?
第35條
Q: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效果為何?
Q:起訴後,若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導致團體訴訟不足二十人,訴訟是否繼續進行?
第37條
Q: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被授與訴訟實施權後,有何權利與限制?
第38條
Q:團體訴訟經判決後,若有個別當事人對第一審結果不滿意,可否自行提起上訴?
第39條
Q:團體訴訟經判決後,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如何分配所得賠償?可否請求報酬?
第41條、第47條
Q: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特種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有何刑事上責任?是否有行政罰鍰之規定?
Q: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應有特定目的之規定,有何刑事上責任?是否有行政罰鍰之規定?
Q: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僅得於第20條第1項規定各款情形而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有何刑事上責任?是否有行政罰鍰之規定?
Q:非公務機關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有何刑事上責任?是否有行政罰鍰之規定?
第41條
Q: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或違反第16條利用個人資料之規定,有何刑事上責任?.............................................47
第42條
Q: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非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之罪,刑責為何?
第43條
Q:中華民國人民在境外犯本法之罪時,是否適用本法?
第44條
Q:公務員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之罪,是否加重其刑責?
第45條
Q:本法之罪是否屬告訴乃論之罪?
第46條
Q:犯本章之罪,如其他法律亦同時有處罰規定,如何論其刑責輕重?
第48條、第49條
Q:非公務機關違反哪些《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須受新台幣二萬元至二十萬元之行政罰?
第50條
Q:若公司、行號因違反本法而受行政罰鍰,則代表人是否亦須受罰?
第51條
Q:基於私人社交活動、家庭活動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Q: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Q:在中華民國以外的地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有無本法之適用?
第52條
Q: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22條至第26條規定執行檢查、扣留或複製等權限時,可否委任或委託他人辦理?
第53條
Q:《個人資料保護法》中所定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何政府機構訂定?
第54條
Q:如果是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應如何適用本法第9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
第56條
Q:本法修正草案已於民國99年5月26日經總統公布,請問何時施行?
Q:依舊法須登記並發給執照之非公務機關,是否仍須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後,始得就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第三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例解析
1 為何要制定《個人資料保護法》?
2 企業營業資料是否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對象?
3 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當事人應向誰行使權利?
4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比例原則的關係為何?
5 醫療機構可否將健檢資料提供予其他機關?
6 保險業如何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的病歷等個人資料?
7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之告知義務為何?
8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時之告知義務為何?
9 當事人對於自己的個人資料可否向蒐集者請求製給複製本?
10 當事人可否對個人資料蒐集者請求更正或補充?
11 民眾可否要求公務機關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12 當事人提供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時,可否請求蒐集者停止利用個人資料?
13 醫院誤以為民眾有法定傳染病而通知主管機關後發現錯誤時,是否負有通知主管機關的義務?
14 客戶個人資料洩露後,蒐集機關是否負有通知當事人的義務?
15 公務機關合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16 公務機關可否將所蒐集民眾之個人資料提供學術使用?
17 公務機關如何履行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義務?
18 公司徵聘員工時,可否要求應徵者填具「性取向」等隱私資訊?
19 醫院的捐血中心可否因救急而將個人資料提供給其他醫院?
20 人肉搜索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1 銀行可否利用行內所蒐集之客戶開戶資料向個別客戶行銷理財產品?
22 公司將客戶資料作跨國傳輸,是否會受到限制?
23 主管機關如何監管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24 個人資料洩露後,公務機關應負之民事責任為何?
25 因電腦遭駭導致客戶資料洩漏時,公司為免除其民事責任,應負何舉證義務?
26 個人資料洩露後,非公務機關應負之民事與行政責任為何?
27 個人資料受侵害的當事人如何進行團體訴訟?
28 民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有無消滅時效的限制?
29 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時,代表人是否會同受行政罰?
30 非法變更個人資料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該當何罪?
31 自然人為個人目的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是否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32 蒐集機關在本法修正施行前所取得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第四章 組織內如何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
壹、何謂「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
貳、簡介「個資生命週期」
一、蒐集
二、產生
三、使用
四、儲存
五、傳送
六、銷毀
參、如何建置個資管理組織?
一、所要執行的工作
二、所要發布的規章制度
肆、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伍、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與管理
一、100%安全?
二、分階段的三種「控制」
三、風險評估的方法
四、如何進行風險控制?
陸、個資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柒、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程序
捌、資料安全及人員管理
一、任用以前
二、任用期間
三、離職以後
玖、認知宣導與教育訓練
拾、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一、確認稽核目的和範圍
二、稽核計畫準備
三、執行稽核階段
四、整理工作底稿階段
五、撰寫稽核報告階段
拾壹、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的保存
一、身分鑑別與授權管理
二、資料安全
三、與資訊環境相關
拾貳、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一、規劃(Plan)
二、執行(Do)
三、檢查(Check)
四、行動(Act)
附 錄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一章 本書簡介
壹、新舊個資法有何差別?
一、保護主體範圍擴大
二、適用主體
三、無論直接或間接蒐集個人資料,均需告知當事人
四、新增加團體訴訟的機制
五、調整民事、刑事及行政罰則
六、增修行為規範
貳、公務機關運用個人資料須知
參、非公務機關運用個人資料須知
第二章 個人資料保護法常見問題解析
第1條
Q:《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的範圍有哪些?
第2條
Q:何謂「個人資料」?
Q:如果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列的個人資料項目,如何判斷是否為個人資料?
Q:何謂個人資料的「蒐集」?
Q:何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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