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開講-民事訴訟法(上)》
戰場有攻防,考場如戰場;以筆為劍,以書為盾
讀策習寫、擊守之間,你已贏下與閱卷老師的戰鬥——
「『如果我是考生,我需要怎樣的資訊整理?』我在撰寫本書的過程中,不斷這麼問自己。而在歷經準備法研所的錯誤經驗,我在準備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時,改變了做摘要的方式。因為在學校帶學弟妹讀書會的時候,我突然意識到:
『為什麼有些人口語表達上可以看的出來功力不錯,但我就是不喜歡看他考卷,或是考卷就是寫不好呢?會不會是準備考試的心態錯了?那我是不是也這樣?』。」
(摘自宋定翔老師序文)
新保成 老師開講-民事訴訟法(上) 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適用對象
欲深入研讀民事訴訟法之考生
使用功效
詳細解說學說及實務理論,以達融會貫通之效
改版差異
全書大修,調整書籍結構
書籍特色
筆記式概念說明
要寫書怎麼不用考生的心情在寫書?筆者撰寫本書時,心心念念「如果我是考生,我需要怎樣的書」,某程度就是寫給「過去還是考生的自己」看,而延續筆者過去做「摘要筆記」的習慣在寫,將學說與實務見解的精華呈現於內文中。
學說見解剖析
如果將學說表述直接複製貼上,是否不利理解?本書盡可能捨棄團塊式陳述,而將學說概念分層次而表列於文中,俾利讀者快速理解差異處(如:甲說訴訟標的為何?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為何?乙說訴訟標的為何?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為何?)。但必要之處,仍予以詳細說明。
實務見解彙整
實務見解很重要,但如何妥適運用於考試?實務見解不僅係將來執法或執業必備之前提知識,亦係思辨及解題之素材,從而,本書精選各編相關重要見解,濃縮呈現於內文,並將原文附註於註腳,於重要或不易理解之處,尚附上解析說明,期能便利讀者吸收,有助於成為思辨素材,加入於考卷的論述之中。
作者簡介:
宋定翔、王俊翔
學歷
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學組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學士
經歷
2016年律師高考(勞社法組)榜首
授課班系
台北保成補習班
高雄學儒補習班
著作
老師開講 民事訴訟法(上、下冊)
老師解題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爭點隨身書
民事訴訟法全彩心智圖表
榜首的四堂民法解題課
老師解題 民法(財產法)
保成出版社法律潮流短篇文章
作者序
序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
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一、破冰時間
大家好,我是宋定翔。2016年考取律師考試勞社法組榜首。2016年取得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學士學位、2020年取得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學組碩士學位(求學於沈冠伶老師門下)。前面這段帥話大家共勉之~耶好!感謝各位願意翻開這本書。那麼,以下就來介紹一下它的功能與定位吧。
其實我寫這本書的時候,是用「如果我是考生,我需要怎樣的書」的心情在寫,某程度就是寫給過去還是考生的自己看,所以其實是延續我過去做「摘要筆記」的習慣在寫。就內容而言,因為篇幅有限,所以僅將這本書定位為「讀本」,功能在於打底或是複習民事訴訟法,至於「解題」的部分,則留給我另外一本書籍《老師解題 民事訴訟法》來負責。
提醒各位讀者,如果看完本書,行有餘力的話,建議還是要把我在註腳裡面引用到的原文找來閱讀~看看各位教授第一手資訊的推導或論述邏輯是如何,進而吸納其功力!坦白說,法學某程度就是一個很主觀的東西,尤其本書除筆者見解的表述外,多半都是對於學說及實務見解的整理或個人理解,屬於第二手資訊,誤解之處在所難免,還望讀者不吝指正,或再來與我當面討論,感謝感謝!
二、民訴學習之難處
進入正題。就民事法而言,民事實體法(如:民法)較能以片段式的方式來學習(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二者可能交集的範圍可能不大)。然而,民事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作為一種規範程序開始、進行與終結等事項的法規,其程序及法條適用具有一定的動態性與時間性,必須全面予以理解。
然而,初學者往往卻是見樹不見林,無法理解各爭點的程序意義與影響性(如:訴訟標的與判決效力之關聯性;爭點整理對於是否採取爭點效之影響),總是在一知半解的狀況下進行考試,就像兩年前的我。
三、本書起源
2016年10月24日,歷經整整兩天從白天戰到黑夜的律師考試第二試,我精神恍惚地從散場人群中走出國家考場。「15個月的備戰,就這樣在2天結束了嗎?」一點也開心不起來。
更何況前一個禮拜才經歷那時「狂考實務見解」的司法官考試第二試,似乎絲毫沒有展開思想的空間,意識到自己並不知道實務見解的重要性。但心中還是不斷在想:「原來相較於思辨能力,司法官要的其實是我最不喜歡的背誦嗎?」,所以明明知道有實務見解,也知道在考我知不知道,但我硬是叛逆地寫了個「雖有實務見解認為…本文以為並不可採,蓋…」。大概在清朝我會是個永遠不會上榜的考生吧。回家的路上還被河濱公園的野狗追。
所幸,一個禮拜後的律師考試第二試讓我越寫越有信心,考題回答的論述空間很大。「如果未來能夠像現在一樣暢快地寫個人意見就好了」我這麼想。但由於不確定會不會上榜,而且精神已經被考試完全榨乾,智商瞬間降低,趕快騎腳踏車衝去超商買遊戲點數,開始把自己陷入線上遊戲,彷彿可以藉此填補心靈的空虛。
2016年12月28日,得知考上律師榜首,雖然開心,但還是被突如其來的惶恐所淹沒。深信廢材本人大概是不小心把未來30年幸運都用完,才在司法官第二試落榜後,考上律師榜首。這大概是命運對我的暗示吧?如果不做點什麼,大概以後發票都不會對中,世足運財都會輸光。於是,便開啟了我教書與寫書的奇幻旅程(但發票也只中兩百那種,買書都不夠用,而且運彩還是輸到脫褲)。
2019年春天,在出版一系列作品後,這本集我這幾年求教於恩師及學長,以及學習民事訴訟法的苦思與教學經驗的小書,終於誕生了(再不出多點書來積點功德,我看我之後直接當世足反指標就好)。2020年夏秋之交,本書順利再版,並調整重要實務見解的呈現方式(重要的就擺在內文方便閱讀,次重要的就濃縮呈現)。感謝邱聯恭老師、沈冠伶老師、許士宦老師、陳瑋佑老師、冠中學長、丞晏學長!也感謝眾多跟我討論過法律問題的學生,以及律訓的豪捧油,1804研究室的各位夥伴們,還有我沒列上來具名感謝的你你你。
四、筆者學習方式
在說明本書特色前,因為其實這本書是「現在的我」想要寫給「2016的我」看的書,「如果我是考生,我需要怎樣的資訊整理?」我在撰寫本書的過程中,不斷這麼問自己。而在歷經準備法研所的錯誤經驗(雖然錯誤,但還是考上了XD),我在準備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時,改變了做摘要的方式。因為在學校帶學弟妹讀書會的時候,我突然意識到「為什麼有些人口語表達上可以看的出來功力不錯,但我就是不喜歡看他考卷,或是考卷就是寫不好呢?會不會是準備考試的心態錯了?那我是不是也這樣?」。
準備考試並不是準備報告或寫論文,尤其是在準備律師司法官第二試時,應意識到現在是要在非常有限的時間中打敗將近10科大科目,如果要準備考試,那為何不用考試心態作摘要筆記呢?因此,之後在做摘要筆記的時候,我開始用「我考試寫得出來的文字、我考試對於爭點的描述、我考試要採的見解」進行整理,如此一來,便省了很多時間可以拿去用心論述跟涵攝,寫出一份有靈魂的考卷。
我知道,這樣聽起來很功利,但這幾年使用下來,我發現這是一個非常直觀、有效率的「學習」跟「研究」方法,而且因為真正吸收理解才可以用自己的話講出來,所以這種方式是可以強迫自己理解,避免昏昏欲睡,學習也會更有成就感。
除此之外,我也開始理解到:這是戰爭。國家考試,說穿了就是一場奪取分數的資訊戰。而此處所謂資訊,筆者分為「學識概念資訊」及「考試準備資訊」;所謂分數,則分成「客觀分數」(如:一個爭點配10分)與「主觀分數」(如:畫蛇添足者往0分打;切入爭點分點分項邏輯清晰者往10分打)。考試準備資訊是什麼意思?不外乎就是觀察歷屆出題方向,看看考取學長姊的心得文,或是拜訪前輩尋求意見等等。但是,到底哪一種方式適合自己,要套公式,也要「前提相當」,所以關鍵即在於「意見來源的背景或準備經歷」!除此之外,資訊戰的另外一個要點,學識概念資訊,應如何獲取或建立?大概念其實就是【粗理解→細理解→複習與實戰】。
說了這麼多,一則是想介紹給同學們這種學習方式,一則是想帶出本書的特色。
五、本書特色
在這樣的理解下,我希望本書可以帶給讀者「粗理解」與「細理解」,進而,在兼顧概念學習的同時,針對爭點,依序用「爭點陳述」,「分點分項」地介紹「各種見解的理由與結論」(適度轉譯濃縮,並附上原典或原文),並盡可能地收錄近年特定學說對於其他學說或實務見解地的批判,最後利用我所撰寫的《老師解題 民事訴訟法》帶各位進行實戰演練,來讓我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清事物的本質,而帶出自己的批判,進而將這股能量「纏」在周身,進而在考卷上噴「發」。而這種方式,我相信可以藉此帶出讀者們的「思辨能力」及「個案爭點分析能力」,以不變應萬變。
必須再次提醒的是,關於如何解答實例題,由於篇幅限制,且為避免本書因為作者過於貪心想給讀者全世界而過於龐雜,讓讀者難以承受,所以我希望可以用一冊書的空間去好好跟讀者們對話。所以關於在面對考題時,應如何「審查題目」、「發現爭點」、「鋪陳脈絡」、「有效打擊」等課題,就交給《老師解題 民事訴訟法》這本解題書囉(某程度也可以當作本書的第三冊),希望能讓考生們在考海汪洋中,藉著我信仰的方式,不只是尋得一塊浮木來抓著,而是能尋得一塊塊浮木,進而搭建金榜題名的大船。
近年來,或許我們對於社會、法律及政治等等領域感到失望,對於考試制度也開始覺得無法預料、甚至蚍蜉撼樹,同時,社會對於法律或法律人的不信任感也逐漸飆高,似乎這一切的變化都不利於我們的發展,讓人感到十分厭世。
不過!既然我們已經在心中定下了一個目標(不論是考取律師、司法官,甚至是得到公權力)(容我「任性」訴訟擔當各位一下),既然我們決定考取功名之後,能夠做一個溫柔的法律人,甚至改善這個社會,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們,不要成為現在的自己會唾棄的那種人,那麼,與其躊躇不前、游移不定、懷疑自己,那就下定決心做下去吧!就考吧!就讀吧!
最後,要特別感謝保成出版社胡經理、嘉偉哥、彩華姐、象杰哥,以及各位負責我已經出版、尚未出版、還在拖稿的書籍的責任編輯(尤其感謝姿瑩姐的體諒)以及各位同仁,讓本身壓力就很大的處女座的我在不斷跟學問奮鬥的路上可以少點被追稿或處理文書的壓力,而能在於寫作及教學上有如行雲流水。也感謝各位老師與學生對我的思想的不斷激發,才能讓這本書誕生!
宋定翔
2020.9
於工作或工作的途中
序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
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
一、破冰時間
大家好,我是宋定翔。2016年考取律師考試勞社法組榜首。2016年取得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學組學士學位、2020年取得台灣大學法研所民事法學組碩士學位(求學於沈冠伶老師門下)。前面這段帥話大家共勉之~耶好!感謝各位願意翻開這本書。那麼,以下就來介紹一下它的功能與定位吧。
其實我寫這本書的時候,是用「如果我是考生,我需要怎樣的書」的心情在寫,某程度就是寫給過去還是考生的自己看,所以其實...
目錄
導 論 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差異/1
第一編 基本理論/9
第一章 民事紛爭解決機制/12
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概觀/17
第三章 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34
第四章 民事程序法上基本要求/37
第五章 當事人主義之概論/48
第二編 訴訟主體論/53
第一章 概論/55
第二章 法院/57
第一節 概論/59
第二節 國際審判管轄權/61
第三節 民事審判權/73
第四節 管轄權/84
第五節 迴避/111
第三章 當事人/115
第一節 概論/115
第二節 當事人之概念/115
第三節 當事人之確定/118
第四節 當事人能力/122
第五節 當事人適格/129
第六節 訴訟能力/177
第七節 辯論能力/182
第八節 當事人之代理/183
第九節 輔佐人/205
第三編 訴訟之開始/207
第一章 概論/209
第二章 訴訟之提起及訴訟類型/210
第一節 概論/210
第二節 訴之意義/210
第三節 訴之種類/212
第四節 起訴之程式/235
第三章 本案審判之對象/244
第一節 概論/244
第二節 處分權主義/244
第三節 訴訟標的之特定/250
第四節 訴訟標的之選定/250
第五節 訴訟要件論/259
第四章 訴訟開始之效力/269
第一節 概論/269
第二節 實體法上效力/271
第三節 訴訟繫屬/272
第四節 重複起訴之禁止/272
第五節 法院恆定/280
第六節 當事人恆定/281
第七節 訴訟標的價格之核定/322
第五章 費用論/323
第四編 訴訟之進行/347
第一章 概論/349
第二章 當事人書狀/350
第三章 送達/355
第四章 期日及期間/371
第五章 訴訟程序之停止/381
第五編 複雜訴訟型態及訴訟繫屬告知/397
第一章 概論/399
第二章 客觀合併/402
第三章 主觀合併/426
第四章 訴之變更追加/478
第一節 基本概念/478
第二節 第二審之變更追加/489
第五章 反訴/496
第六章 干預訴訟(主參加訴訟)/503
第七章 訴訟參加/510
第八章 訴訟告知及職權通知/529
第六編 訴訟之審理/537
第一章 概論/539
第二章 法院與當事人之任務分擔/541
第三章 處分權主義/544
第四章 辯論主義/550
第一節 概論/550
第二節 辯論主義及其限制/552
第五章 闡明權與闡明義務/563
第六章 其他審理原則/581
第七章 訴訟行為論/595
第一節 概論/595
第二節 當事人之訴訟行為/595
第三節 法院之訴訟行為/602
第八章 爭點整理學/604
第一節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605
第二節 爭點整理之流程/614
第三節 當事人之訴訟上義務/633
第九章 言詞辯論/643
第十章 證據學/646
第一節 概論/646
第二節 基本概念/646
第三節 待證事項/656
第四節 無庸證明之事項/658
第五節 自由心證/677
第六節 舉證責任論/686
第七節 事證蒐集手段之擴充/733
第八節 證據調查程序/755
第九節 秘密保護程序/785
導 論 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差異/1
第一編 基本理論/9
第一章 民事紛爭解決機制/12
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概觀/17
第三章 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34
第四章 民事程序法上基本要求/37
第五章 當事人主義之概論/48
第二編 訴訟主體論/53
第一章 概論/55
第二章 法院/57
第一節 概論/59
第二節 國際審判管轄權/61
第三節 民事審判權/73
第四節 管轄權/84
第五節 迴避/111
第三章 當事人/115
第一節 概論/115
第二節 當事人之概念/115
第三節 當事人之確定/118
第四節 當事人能力/122
第五節 當事人適格/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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