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刑事訴訟法向來是令考生們感到頭痛的科目,不但在學習方式上與實體法大相逕庭,對於相關程序的瞭解若欠缺司法實務經驗,具體如何執行通常也難以想像。此外,由於程序法上的爭點往往環環相扣,因此在學習上若能透過相關爭點以及重點式的概念連結,讀者在準備考試的過程中將能夠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本書試圖以淺白的方式,並透過大量圖表,幫助讀者迅速掌握刑事訴訟法各章中的考試熱門爭點,佐以大量實務見解以及學說理論,不僅能幫助讀者快速入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對於已有一定基礎的讀者也能起到快速複習的功用,絕對值得即將上榜的您入手一本!
作者簡介:
言頁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組
應屆律師高考及格
現為執業律師
養狗卻是貓奴
喜歡獨立音樂
發現玩樂團養不活自己於是轉行當律師
捨不得舞台光環只好站上講台變講師
作者序
三版序
爭點地圖系列一路各版走來已近4個年頭,有賴各位讀者青睞,方能不斷改版。而刑事訴訟法這幾年可說是本命年,年年修法,週週釋字,實務見解紛亂雜沓,因此如何幫各位讀者快速掌握刑事訴訟法相關爭點,就是本書的職責所在。尤其109年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後,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雖然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條文尚未修正,然而實際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姦罪之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例如:刑訴§239但書、院字第2261號解釋有關不得告訴不可分等爭點),均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前揭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再也無從適用,故本次改版亦將相關爭點予以刪除。
既然說到通姦罪,當然,我是完全舉雙手贊同廢除的。畢竟通姦罪本質上很像是配偶因為不想饒恕而行使的權利,是為了滿足報復心態而生之條文。所以一旦通姦的事實發生,配偶如果不選擇原諒,堅持對他方配偶提告,等同於徹底毀滅兩人關係,不但不能好聚好散還要讓你吃上官司。但兩人間的感情問題究竟有無必要訴諸「刑罰」,耗費社會資源甚至動用警力?此外,若認為不貞就是有罪,依此邏輯,同樣都是不貞,男女朋友間之不貞跟配偶間之不貞難道真的有程度上之差異嗎?不貞就是不貞,只有「有無」的差異而無程度上「高低」的差別。僅僅是因為結了婚需要維繫婚姻關係,同樣的不貞事實就可以構成無罪與有罪之差別!?筆者以為,婚姻之維繫需靠雙方共同努力而非「刑罰的約束」!!此條文之價值完全僅剩下應報性質,對於維繫婚姻一點價值都沒有。
在筆者的律師執業生涯中,亦經手過不少通姦罪案件。在通姦事實發生後,常見的是一方配偶往往以提告方式逼他方下跪乞求原諒等等,原諒撤告後之結果,最後法庭上往往是原配(告訴人或自訴人)偕同證人(外遇的那位),一起指證歷歷被告小三犯通姦罪嫌。大家或許會說,對!小三就是該死,被處罰也是剛好而已。但如果該小三也只是另一個被傷透了心的可憐人呢?往往在外遇的案例中,外面的小三可能只是個相信謊言的傻子,在道德倫理上,其實最應該被譴責的是外遇的那位!但配偶為了家庭和諧,只敢移轉怒氣在外面的小三身上。對一個小三而言,她同時也是「被害人」!如今還要再用通姦罪對付她嗎?是為了處罰她愛上一位不該愛的人?
一不小心又說太多廢話了。總而言之,期待這本書能帶給各位讀者幫助,甚至在幫助讀者成功上岸後,無論在案牘還是桌腳,皆能發揮它的價值(裡面收錄大量實務見解真的超好用懂不懂!!這厚度跟份量拿來蓋泡麵也很剛好ok!?)。閱讀本書後如有任何問題,也歡迎私訊我的臉書粉絲專頁:言頁的刑訴讚,只是有時太忙無法即時回覆,再麻煩各位讀者見諒了。
2021年開始邁向新的人生階段,跟政大學長同時也是補教界前輩的廖家宏律師(廖毅老師)一同創立宏誠國際法律事務所相互打拼、跟隨G哥腳步加入BNI菁鍊分會一起成就彼此事業、開始學習日文然後意外跟我的學生一起在台下當學生等等。相信這些人、這些事都是幫助我學習跟成長的養分,由衷感謝。
最後真的要跟讀享編輯團隊說聲辛苦,我自知我不是一個很準時交稿的作者(汗),感謝你們對我不厭其煩地催促趕稿、校正問題,並容忍我多次修改本書內容,在此一併致謝。本書截稿後若有出現新進重要爭點之實務見解或學說討論,筆者會將相關內容分享與粉絲專頁上,再麻煩大家多多支持按讚分享了(鞠躬)。
言頁
三版序
爭點地圖系列一路各版走來已近4個年頭,有賴各位讀者青睞,方能不斷改版。而刑事訴訟法這幾年可說是本命年,年年修法,週週釋字,實務見解紛亂雜沓,因此如何幫各位讀者快速掌握刑事訴訟法相關爭點,就是本書的職責所在。尤其109年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後,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雖然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條文尚未修正,然而實際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姦罪之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例如:刑訴§239但書、院字第2261號解釋有關不得告訴不可分等爭點),均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前揭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再也無從適用,故本...
目錄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3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3
㈢競合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5
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6
二、迴避 1-10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11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功能訊問? 2-7
㈡告知義務(刑訴§95) 2-9
告知義務之違反效果 2-9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必背!!) 2-15
㈢全程連續錄音、錄影(刑訴§100-1) 2-16
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所取得之筆錄,得否作為證據? 2-16
Chapter 3辯護人 3-1
一、基本概念 3-2
二、辯護之種類 3-3
㈠選任辯護與指定辯護→以辯護人係經由被告亦或法院取得辯護地位為
區別標準 3-3
㈡任意辯護與強制辯護→以程序之進行是否應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為區別標準 3-3
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基準→只要所爭執之罪名屬強制辯護案件即有適用(爭議法條說) 3-4
偵查中是否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4
準備程序有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3-6
辯護人到庭辯護之最後時點 3-6
強制辯護案件中辯護人未到庭,但法院諭知無罪,是否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9⑦)? 3-8
強制辯護案件,若被告已選任辯護人,然辯護人於審判期日時卻未到庭,應如何處理? 3-9
㈢多數辯護與共同辯護 3-9
若選任辯護人超過三人,法院該如何處理? 3-10
被告委任多名律師為其辯護,但其中一位律師遲到,此時法院仍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則法院進行之程序是否合法? 3-10
共同辯護制度之檢討 3-11
三、辯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3-12
㈠閱卷權 3-12
閱卷權之行使時點? 3-12
㈡交通權 3-22
檢察官得否以訊問尚未結束為由,暫緩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之接見?違反之效果如何? 3-24
若個案中辯護人已請求接見,但司法警察(官)卻置若罔聞,應如何適用本條規定? 3-25
㈢在場權 3-26
審判中搜索、扣押、勘驗時之在場權 3-26
審判中之搜索、扣押違反律師在場權之效果 3-27
㈣聲請調查證據權(刑訴§163Ⅰ) 3-27
四、實質有效辯護制度 3-29
構成無效律師協助之判斷標準 3-29
Chapter 4強制處分 4-1
一、對人的強制處分 4-2
㈠傳喚、拘提、逮捕 4-3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現行犯,是否包括準現行犯(刑訴§88Ⅲ)、共犯? 4-6
逮捕現行犯以及準現行犯之時點? 4-6
即時訊問之範圍 4-7
違反即時訊問之效果 4-9
㈡羈押 4-11
羈押之聲請與決定機關? 4-12
重罪羈押? 4-14
檢察官不服法院有關羈押裁定得否救濟之? 4-15
㈢身體檢查 4-16
無損健康原則、醫師與醫術準則之要求 4-17
強制採尿 4-18
㈣限制出境、出海 4-20
發動限制出境、出海之心證門檻證明程度? 4-22
二、對物的強制處分(搜索、扣押) 4-27
㈠搜索 4-27
夜間搜索之限制(刑訴§146) 4-29
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4-30
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是否亦應受「立即可觸及範圍之限制」? 4-31
事後審查(刑訴§131 Ⅲ、Ⅳ) 4-35
自願性同意之判斷 4-36
執行同意搜索前,是否需為拒絕權利之告知? 4-38
第三人同意搜索? 4-39
自願同意搜索筆錄 4-41
同意之撤回 4-42
㈡扣押 4-43
一目瞭然法則 4-44
另案扣押之主觀要件? 4-45
若司法警察(官)於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勘察、採證時發現應扣押之物時,得否另案扣押之? 4-47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對得為證據之物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之物,實施無令狀之扣押,是否合法?(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1號) 4-49
三、特殊偵查手段 4-52
㈠臨檢、盤查 4-52
㈡犯罪挑唆(誘捕偵查) 4-56
是否可歸責於國家(國家性之檢驗)? 4-57
國家犯罪挑唆是否違法? 4-58
違法之法律效果 4-59
㈢通訊監察 4-61
通聯紀錄之調取 4-6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之1所稱「通訊」使用者資料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所稱「通信」使用者資料有無不同? 4-63
司法警察官得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2項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 4-63
違法調取使用者資料的法律效果為何? 4-64
另案監聽 4-65
基於另案監聽內容所得之再延伸證據,有無毒樹果實理論之運用? 4-67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之合法性 4-69
「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 4-71
GPS跟監之合法性 4-74
㈣指認 4-75
單一指認之合法性 4-76
違法單一指認之效果 4-78
Chapter 5證據論 5-1
一、自白法則與補強法則 5-2
㈠自白法則 5-2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利誘? 5-3
誘導詰問? 5-3
何謂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所稱之詐欺? 5-5
假設司法警察對被告為第一次不正訊問進而取得自白,其後被告被移送於檢察官,檢察官合法訊問後被告再作成自白,討論該自白證據能力為何? 5-6
若前階段之自白違反任意性,於後階段之自白是否需對被告為加重告知義務? 5-7
毒樹果實原則之例外類型 5-11
實務見解看毒樹果實理論 5-12
㈡補強法則 5-13
共同被告所為之陳述是否需有補強證據?→肯定說 5-14
被告以外之數共犯(共同被告)皆已自白犯罪事實,法院可否以其自白相互補強後據以認定被告有罪? 5-15
必要共犯(對向犯)所為之自白,是否需補強證據? 5-15
被害人之陳述 5-17
幼童證言 5-17
告訴人之陳述 5-20
二、傳聞法則 5-22
㈠基本概念 5-22
證人以聞自被告在審判外所為不利其本人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該傳聞供述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 5-23
監聽譯文是否屬於傳聞證據? 5-24
㈡傳聞例外 5-26
證人於外國法官前之陳述,得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 5-26
所謂「於審判外項法官所為之陳述」,是否以經本案被告詰問為必要? 5-28
關於可信性之判斷若有爭議,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5-31
偵查中對質詰問權之保障 5-32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 5-35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是否應命具結? 5-38
與先前陳述有所不符之態樣? 5-40
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各種情形 5-41
診斷證明書 5-46
備忘錄 5-47
日記 5-48
法官助理所為之勘驗書面 5-48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條文中「不符前四條規定」之解釋? 5-50
同意之撤回? 5-52
三、證據方法 5-54
㈠被告 5-54
共同被告之證人適格 5-54
㈡證人 5-55
供後具結之合法性 5-55
證人得否概括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權? 5-59
經判刑確定者,無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適用 5-60
「偵查中」放棄權利,在同一案件的「審判中」,得否再為拒絕證言? 5-60
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被告」案件有無證據能力? 5-64
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拒絕證言權告知義務所取得證人之供述,在對證人將來的訴追或審判中得否作為證據(即後來證人變本案被告之情形)? 5-68
司法警察未告知拒絕證言權(刑訴§196-1未準用刑訴§186Ⅱ)? 5-70
新聞從業人員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71
藥師拒絕證言權之涵攝範圍 5-72
整形醫生得否主張業務上之拒絕證言權? 5-73
㈢鑑定 5-75
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 5-75
法官自任鑑定人? 5-77
行政機關選任鑑定人? 5-77
私人選任鑑定? 5-79
為開啟再審所為之私人送請鑑定? 5-80
機關鑑定是否有具結義務? 5-81
測謊之性質? 5-82
測謊是否具證據能力? 5-83
㈣勘驗 5-84
實物提示之探討 5-85
檢察官之勘驗筆錄性質 5-87
司法警察之勘驗筆錄性質 5-89
㈤文書 5-90
朗讀與直接審理原則 5-90
四、私人不法取證 5-91
私人不法取證之證據能力? 5-91
Chapter 6偵查程序 6-1
一、訴訟客體-案件 6-2
㈠案件單一性(刑訴§267) 6-2
單一案件之客觀不可分? 6-3
起訴不可分之例外 6-4
不起訴不可分? 6-5
審判不可分? 6-5
概念辨異-漏判vs.漏未判決 6-8
沒收獨立性與漏判 6-9
沒收判決撰寫 6-9
新想像競合犯之追訴審判 6-14
㈡案件同一性 6-14
犯罪事實同一之判斷? 6-15
起訴法條應否變更之判斷(法律評價之變更) 6-23
事實基礎之變更 6-25
二、偵查之開始-告訴 6-26
㈠基本概念 6-26
直接被害與同時被害?誰是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指之被害人? 6-27
是否被害之判斷? 6-30
被害「人」除自然人外,是否包含法人? 6-30
分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31
外國公司得否提出告訴? 6-33
被害人配偶之「獨立告訴權」與配偶身分認定? 6-34
犯罪人配偶之「被害告訴權」與配偶身分認定? 6-34
㈡代行告訴人(刑訴§236) 6-35
代行告訴人有無撤回告訴之權?是否受被害人意思所拘束? 6-35
被害人年齡幼小,而其法定代理人為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235條所列得為告訴之人時,檢察官得否逕行指定代行告訴人? 6-36
㈢告訴期間(刑訴§237Ⅰ) 6-36
獨立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7
代理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7
指定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何時起算? 6-38
㈣告訴之效力 6-39
對「審判中」的被告撤回告訴,效力是否及於「偵查中」的其他共同被告? 6-39
㈤告訴之補正 6-41
審判中發現欠缺告訴得否補正? 6-41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而起訴時,在審判中法院發現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此時應否補正告訴? 6-42
不合法告訴之補正與治癒 6-42
㈥告訴權之喪失 6-42
告訴權之捨棄? 6-45
告訴權撤回之時期? 6-46
撤回之效果? 6-47
三、偵查之結束-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6-48
㈠提起公訴(刑訴§251) 6-48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相牽連案件」之目的性限縮解釋 6-48
何謂「檢察官所指之被告」? 6-50
冒名? 6-51
頂替? 6-52
冒名頂替? 6-53
冒名vs.頂替vs.冒名頂替 6-53
㈡不起訴 6-54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事由」整理 6-54
無效之不起訴 6-55
㈢緩起訴 6-56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緩起訴處分撤銷事由之目的性限縮 6-57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效力是否為「實質確定力」(不起訴、緩起訴)? 6-58
猶豫期間內發現新事證之處理 6-60
應撤銷緩起訴處分卻未即時撤銷? 6-62
不應撤銷緩起訴而撤銷 6-64
Chapter 7自訴程序 7-1
一、自訴權人 7-2
是否被害之判斷(與告訴不同)? 7-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自己」提自訴? 7-3
二、自訴案件不可分原則 7-4
㈠基本概念 7-4
不得自訴不可分? 7-5
㈡公訴優先原則 7-6
開始偵查之判斷? 7-6
單一案件之再行自訴 7-7
三、自訴之效力 7-8
自訴對告訴之限制效力 7-9
四、自訴之撤回與效力(刑訴§325) 7-10
㈠限告訴乃論之罪或請求乃論之罪,且時間限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7-10
㈡不得再自訴、告訴或請求 7-10
㈢僅撤回自訴之人受此限制,其他得為告訴之人依法告訴者,檢察官仍得偵查起訴 7-10
㈣撤回自訴之人縱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事由,亦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自訴,若違反,法院應諭知同法第334條不受理判決 7-10
㈤自訴撤回之不可分效力 7-10
Chapter 8第一審程序 8-1
一、準備程序(刑訴§273) 8-2
㈠基本概念 8-2
法院可否於行準備程序時轉換為審判程序? 8-2
法院可否於審判期日時將審判程序轉換為準備程序? 8-3
㈡準備程序之調查證據 8-4
刑事訴訟法第276條「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之客觀事實 8-5
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有無由誰判斷? 8-6
二、審判程序 8-8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條文稱「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則第二次以後之傳票送達是否仍有本條就審期間規定之適用? 8-9
審判長所為訊問之性質? 8-10
得否對審判長所為之不當訊問提出異議?→ 8-11
裁判書錯誤之處理 8-12
既判力之範圍? 8-13
㈠實體確定力「時之範圍」 8-14
㈡實體確定力「物之範圍」(既判力之擴張) 8-15
三、簡易型程序 8-15
㈠簡式審判程序(刑訴§273-1) 8-15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所指為何? 8-17
㈡簡易程序(刑訴§449) 8-17
審判中之協商,檢察官有無「同意權」? 8-19
誤以簡易處刑之救濟 8-20
㈢協商程序 8-21
得否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以外之事項作為協商內容? 8-22
協商判決得否上訴三審? 8-24
簡易型程序間之比較 8-26
Chapter 9通常救濟途徑 9-1
一、上訴通則 9-2
發回更審之判決,對於受發回之法院有無拘束力? 9-2
㈠上訴權人 9-3
被告上訴利益之判斷 9-4
程序判決有無上訴利益? 9-5
無罪判決有無上訴利益? 9-7
當事人對於法院是否宣告緩刑、其期間長短及有無附負擔或條件等事項,具有上訴利益 9-8
同種判決間之上訴利益 9-9
原審辯護人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之處理方式 9-10
㈡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9-10
得否單就科刑為一部上訴? 9-11
上訴不可分之完全破解 9-12
對本案罪刑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 9-17
僅對沒收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罪刑部分? 9-18
二、第二審上訴 9-20
㈠審級構造 9-20
㈡原審法院之處理(刑訴§§362、363) 9-20
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 9-22
辯護人協助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9-25
㈢第二審法院之審理 9-33
誤合法上訴為不合法 9-34
誤不合法上訴為合法 9-35
㈣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刑訴§370) 9-36
若被告未提上訴,但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者,第二審撤銷改判時,是否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37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刑訴§370Ⅰ但)之限縮 9-39
㈤適用範圍 9-43
更審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9-43
㈥不利益變更禁止與罪刑相當原則 9-44
㈦不利益之判斷 9-46
三、第三審上訴 9-48
㈠第三審上訴的限制 9-48
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案件之認定基準? 9-49
第三審上訴罪名限制之限縮? 9-50
被告就自己的本案沒收判決得否上訴三審,是否受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限制?可否援引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9-57
刑事被告本案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參與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對於第二審法院初次沒收其財產之判決,是否得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9-60
㈡第三審法院之審理 9-66
㈢第三審法院之判決類型 9-66
Chapter 10特別救濟途徑 10-1
一、再審 10-2
㈠聲請再審的主體 10-2
㈡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0Ⅰ) 10-2
「確實之新證據」(刑訴§420Ⅰ⑥)? 10-3
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之案件,得否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提起再審? 10-6
是否輕於原判決之判斷? 10-8
㈢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原因(刑訴§422) 10-8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於民國104年時並未修正,此種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證據」是否亦應同第420條為放寬之解釋? 10-9
判決後始生死亡事實,可否據以為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 10-11
㈣再審之程序與管轄 10-12
再審程式有欠缺,法院是否應命補正? 10-15
再審有無理由之判斷是否有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 10-17
二、非常上訴(刑訴§441) 10-20
㈠非常上訴之客體(對象) 10-20
㈡非常上訴之原因 10-21
㈢非常上訴必要性 10-25
「統一解釋法令」必要與否之判斷 10-26
㈣非常上訴之判決 10-27
Chapter 11沒收 11-1
一、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11-2
㈠程序主體→財產可能沒收之第三人 11-2
㈡開啟方式→第三人聲請、法院認為必要時依職權為裁定(刑訴§455-12Ⅰ、Ⅲ) 11-2
若檢察官未聲請為第三人沒收,法院認為有必要,得否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開啟第三人沒收程序? 11-3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所稱「必要時」就何所指? 11-10
㈢通知義務→課予檢察官、法院通知第三人之義務,保障其資訊請求權 11-11
㈣訴訟經濟 11-12
㈤法院之審理程序(刑訴§455-19~24) 11-12
㈥判決(刑訴§455-26) 11-13
㈦肯認參與人獨立上訴之權利 11-13
二、第三人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程序 11-14
㈠概念 11-14
㈡要件 11-14
㈢效力(刑訴§455-30) 11-14
㈣法院之審理 11-14
三、單獨宣告沒收程序 11-16
㈠管轄(刑訴§455-34) 11-16
㈡法院之審理 11-16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中可否為證據調查? 11-17
單獨宣告沒收之繼承型案例 11-18
Chapter 12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 12-1
一、一般被害人保護之規定 12-2
㈠偵查中陪同在場之人 12-2
㈡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機制 12-3
二、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增第7編之3) 12-4
㈠訴訟參與案件之範圍 12-4
㈡聲請參與之程序 12-4
㈢訴訟參與人之程序主體權 12-5
被害人得否聲請參與於自訴程序? 12-8
Chapter 1法院 1-1
一、法院之管轄 1-2
㈠事物管轄(刑訴§4) 1-3
㈡土地管轄(刑訴§5) 1-3
㈢競合管轄(刑訴§8) 1-3
㈣牽連管轄(刑訴§6) 1-5
競合管轄之實例操作 1-6
二、迴避 1-10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所稱「前審」應如何解釋? 1-11
Chapter 2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2-1
一、基本概念 2-2
被告地位的形成時點 2-2
二、被告之權利 2-3
㈠不自證己罪原則 2-3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包含非供述證據? 2-3
「非刑事程序」有無不自證己罪之適用? 2-4
㈡緘默權 2-6
選擇性陳述? 2-6
三、被告之訊問 2-7
㈠訊問之類型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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