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藝文機構與場館內陳列的藝術品或展演活動,公共藝術走進我們日常生活的車站、學校與社區,直接影響到常民生活的美學經驗。歷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於民國81年的立法以及91年的修法工作,公共藝術突破最初限於雕朔的單一藝術表現形式,在學界、業界與政府的共同努力之下,公共藝術不僅對城市景觀帶來正向甚至非凡的改變,更藉由民眾的觀看與擴大參與,共同累積臺灣的文化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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