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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考試用書在於提供最新最齊的整理,務必求一本書主義的高效學習,本書針對爭點(問題意識)彙集各家學說見解,從考生角度形成答題意識(管見)與具體結論,融合理論與實務,透過修正草案整理的常見爭議,不侷限於現行法的望文生義,亦不流於一家之言,期望以本書拓展視野,使考生金榜題名。
作者簡介:
許霍
台北大學財經法學系
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航海系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海商法專業)博士班
台灣海洋大學輪機研究所商船組博士班
司律補習班講師:教授「海商法與海洋法」
遊艇駕訓班講師:教授「航海學」與「航海氣象學」等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航海系專技助理教授:教授「船藝學」、「避碰章程」與「海事法規」等
一等大副、CSO公司保全官、ISM、ISPS、MLC內部稽核員
高中職統測「海事群」、臺灣港務公司出題委員
知名期刊(航運季刊)審查委員
中國航海技術研究會研究員
海事保險公證人
作者序
作者序
海商及海事法(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是海法與商法的集合,海事法(Admiralty law)代表的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國際法與航運技術法規,海商法(Maritime law)則是專業的商人法內涵,作為「海法總則」的海商法,常見船舶法、船舶登記法、船員法、海難救助法、海上保險法等融入其中,帶有公私法交錯的特性,國內學者往往分為兩種法釋義邏輯,一從陸法(大多為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角度解析海商法相關概念,另一從海法(主要是國際公約)角度探究其立法淵源,倘有殊途同源者,尚可相互呼應,但各家學說經常是南轅北轍,也因此海商法成了一門絕學,自成體系開枝散葉,例如楊仁壽老師即出版了《航運法律》系列叢書達十餘冊(內容多來自海商法大家William Tetley、Scrutton、Carver與日本學者小町谷操三等人之研究),早期學者往往類推適用民商法,向來可謂權威解釋,例如以租賃契約的「買賣不破租賃」解讀海商法第41條傭船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以民法「債權/物權」定義「海事優先權」;以民法「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理解海商法免責事由之「不完全過失責任」;以民法「消滅時效」說明海商法之「訴訟時效」,而陷入牛頭不對馬嘴的窘境,影響至今仍所在多有。
近期有學者意識到此體系差異,遂改以主張回歸國際公約的內國法化,其中尤以帶領臺灣海商法學會的海洋大學饒瑞正老師,及參與修法不遺餘力的輔仁大學黃裕凱老師等人各占鰲頭,援引「海法自體性」原則之認事用法,但以「貨物運送章」為例,饒師採「Hague Visby+」,而黃師採「Rotterdam-」的修法標準,雙方提出之草案特色截然不同,爭執不休,海商法研讀難度依舊,獨門暗器你來我往,考生準備往往吃力,也因此筆者有了新編《海商法爭點地圖》的構想,企圖透過整理海商法相關爭議,結合修正草案結論定紛止爭,初衷單純但過程卻吃足苦頭。由於草案體系大幅變動,例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從「船舶章」的3條條文(草案§§21~23)獨立為「海事求償暨其責任限制章」;關於管轄、準據法、仲裁等規定獨立為「海事國際私法章」;時效相關條文獨立為「時效章」等,有賴逐一「微調」移入現行法架構。另草案新增許多重要章節,例如「船舶章」之海事保全程序(第四節);「貨物運送章」之託運人、單證託運人及受貨人等之權利與責任(第三節)、控制權、提貨權與貨物交付(第五節)、批量契約(第七節)、航程傭船(第八節);「海事求償暨其責任限制章」之燃油汙染民事責任(第二節)、油輪油汙染民事責任(第三節)、殘骸移除相關責任(第四節)、責任限制基金及程序(第五節)等。本書集中爭點於考試範圍,前述章節僅簡要說明以減輕考生負擔;惟相關概念在海商實務上都非常重要,若有以「海商專業」為職志者,仍值得探究一讀。
本書以黃師於2018年提出之《海事私法之海商規範修正草案》共識版與現行法加以對照,此一草案概念清晰,體系完整,並盡可能結合理論實務,惟完稿前夕,交通部航港局於2020年8月19日又公告了部分修正草案(共計15條,筆者補充於後述「2020年最新修正草案說明」)。相較於2000年美國總統簽署了「海洋法」(Ocean Act of 2000),日本於2007年通過「海洋基本法」,臺灣遲至2018年始成立海洋委員會,2019年公布「海洋基本法」,2020年6月8日迎來了第一屆「國家海洋日」,儘管如此,各地海域主管機關仍劃海自限,水域戒嚴依舊,「我們是海洋國家,海洋就寫在臺灣人的DNA裡面。立足臺灣,航向海洋」,如今臺灣人民下水遊憩或出海仍須申請,未經事前許可,罰緩上萬,四面環海卻成水牢,海商法與海洋法之研讀不應僅存於黑板與教科書,更期許將來成為海事律師的各位能親海、知海,進而愛海,感謝G哥、讀享出版社總編、讀享編輯團隊等人之協助與好友菁芳的陪伴,期以本書與各位讀者共勉,還我海洋國家,水域解嚴。
許霍
2020年8月25日誌於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作者序
海商及海事法(Maritime law and admiralty law)是海法與商法的集合,海事法(Admiralty law)代表的是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國際法與航運技術法規,海商法(Maritime law)則是專業的商人法內涵,作為「海法總則」的海商法,常見船舶法、船舶登記法、船員法、海難救助法、海上保險法等融入其中,帶有公私法交錯的特性,國內學者往往分為兩種法釋義邏輯,一從陸法(大多為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角度解析海商法相關概念,另一從海法(主要是國際公約)角度探究其立法淵源,倘有殊途同源者,尚可相互呼應...
目錄
2020年最新修正草案說明 1
本書使用方式 11
Chapter 0前言
一、海商法立法趨勢 0-1
爭點! 海商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海商法不同之點主要何在? 0-1
二、修正草案主要內容 0-2
三、各章修正概述 0-3
1修正草案第一章「總則」 0-3
2修正草案第二章「船舶」 0-3
3修正草案第三章「光船租賃與期間傭船」 0-4
4修正草案第四章「貨物運送」 0-4
5修正草案第五章「旅客及其行李運送」 0-5
6修正草案第六章「船舶拖帶」 0-6
7修正草案第七章「船舶碰撞」 0-6
8修正草案第八章「海難救助」 0-6
9修正草案第九章「共同海損」 0-6
0修正草案第十章「海上保險」 0-7
q修正草案第十一章「海事求償暨其責任限制」 0-7
w修正草案第十二章「時效」 0-7
e修正草案第十三章「海事國際私法」 0-8
r修正草案第十四章「附則」 0-8
爭點! 試簡述「共識版」海商法修正草案之要點,並略論其得失? 0-8
四、現行法與修正草案章節對照 0-11
Chapter 1總則
一、海商法的基本定義 1-2
爭點! 海商法的特色為何? 1-2
爭點! 海商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1-2
爭點! 何謂「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 1-3
爭點! 何謂船舶?待解體之舊船,若尚具船舶之形式,是否仍謂船舶? 水上飛機得否視為船舶?海商法上之船舶,是否以商船為限? 1-3
爭點! 何謂船舶所有人?其與船舶所有權人有何不同? 1-4
爭點! 海上貨物運送人對於因本人或其債務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過失所 造成貨物之毀損或滅失,是否均得不負賠償責任? 1-5
二、海商法的適用範圍 1-7
爭點! 海商法第3條規定「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之適用對 象為何?小船及軍艦公務船有無海商法之適用? 1-7
爭點! 海商法第3條規定「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若發生 碰撞時,是否可適用海商法之全部(例如限制責任、優先權)? 1-8
三、船舶強制執行(保全程序) 1-9
爭點! 何謂船舶扣押、假扣押? 1-9
爭點! 我國海商法對船舶扣押、假扣押有何特別之限制? 1-10
爭點! 關於船舶保全,我國法與各國立法例、國際公約有何不同發展? 1-11
爭點! 海商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發航準備完成」所指為何? 船舶發航準備完成後,得否聲請為船舶假扣押? 1-12
爭點! 海商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所指 為何? 1-13
爭點! 海商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 是否以本次航行所生之債務為限? 1-14
四、海商法與其他法源之適用與解釋 1-14
爭點! 以海商法而言,關於條約之適用順序為何? 1-14
爭點! 以海商法而言,關於法律之補充與解釋原則為何? 1-16
Chapter 2船舶與船舶所有權
一、船舶所有權 2-2
1所有權之取得 2-2
爭點! 海商法上船舶所有權之讓與,是否須履行民法動產之交付要件? 2-4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9條所謂「第三人」所指為何? 2-6
爭點! 若船舶所有權之移轉發生在航海中,其損益由何人歸屬? 2-6
2所有權之範圍 2-6
爭點! 船舶所有權之範圍為何? 2-8
爭點! 海商法第7條規定之「視為船舶之一部」範圍為何? 2-10
爭點! 船舶所有權之範圍「除給養品外」,此處所指之給養品為何? 2-10
二、船舶之買賣不破租賃 2-11
爭點!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是否影響海上運送契約之效力? 2-11
爭點! 傭船契約與租賃契約之差異何在?二者是否因船舶所有權之移 轉,而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2-12
三、建造中船舶 2-14
1「建造中船舶」之認定 2-14
2建造中船舶之所有權歸屬 2-14
四、船舶所有權之法律適用(準據法) 2-17
1關於船舶所有權之準據法 2-17
2關於船舶建造之準據法 2-18
3關於船長船員僱用、船舶買賣及與船舶使用收益有關之契約類型之準據法 2-18
Chapter 3-1海事優先權
一、法律性質(物權) 3-1-2
1物權說(通說、實務見解) 3-1-2
2債權說(林咏榮師) 3-1-4
3折衷說 3-1-4
4海商法獨自性說 3-1-5
爭點! 關於海事優先權,我國法與各國立法例,及國際公約有何不同 發展?修正方向為何? 3-1-5
二、得主張海事優先權之項目(債權) 3-1-7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是否包括伙食費? 3-1-7
爭點! 責任限制債權項目與海事優先權擔保之債權項目有何不同? 3-1-8
三、海事優先權之標的物 3-1-16
爭點! 已收取之運費,可否作為現行海商法第27條優先權行使之對象? 3-1-16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27條第3款是否包括「保險金」在內? 3-1-17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27條第4款之賠償,是否包括「共同海損費用」 之分擔額在內? 3-1-18
爭點! A船舶依現行海商法第142條規定發生委付原因而委付於保險人 後,若被碰撞之B船對已委付給保險人之A船行使優先權,則保 險人可否向A船所有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1-19
四、海事優先權之位次 3-1-19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29條第1項之屬於「同次航行」與第30條之不 屬於「同次航行」的判斷標準為何? 3-1-21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的判斷標準為何? 3-1-21
五、海事優先權之追及效力 3-1-23
爭點! 若船舶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第2項予以沒入,優先受償之債權人可否主張依現行海商法第31條規定,其優先權仍存在於該船舶? 3-1-23
爭點! 若船舶被法院拍賣而由第三人拍定,優先受償之債權人可否主張依現行海商法第31條,其優先權仍存在於船舶? 3-1-26
六、海事優先權之實行 3-1-27
爭點! 甲航運公司所屬客輪,於69年1月2日在基隆外港,被乙航運公司所屬油輪撞毀。起訴後經法院判決乙公司應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確定。惟甲公司於訴訟中並未表明對肇事油輪行使優先受償權。嗣於同年7月15日以上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該油輪時,始主張就賣得價金有海商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之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准其所請,將之列為第一優先順 位,定期分配,其他債權人以其優先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有無理由? 3-1-27
爭點! 依現行海商法第24條第1項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可否逕行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標的物? 3-1-28
爭點! 債務人之船舶被查封拍賣,某甲以有海商法第24條所列之優先受償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其僅提出債權之證明,但未釋明債務人無其他財產足供清償,此時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3-1-30
爭點! 海事優先權為海商法之特有制度,其如何實行?實行效果為何? 3-1-31
七、海事優先權之不得分割性(所擔保債權之讓與效力) 3-1-32
爭點! 船舶抵押權與其擔保債權之間具有不得分割性,則海事優先權與船舶留置權是否亦同? 3-1-32
八、海事優先權之消滅 3-1-33
爭點! 除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外,海事優先權尚有哪些消滅事由? 3-1-33
爭點! 優先權是否因船舶離去債權發生地而消滅? 3-1-34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32條規定1年期間之性質為何? 3-1-35
九、船舶擔保物權之法律適用(準據法) 3-1-36
1關於「船舶抵押權」之準據法 3-1-36
2關於「海事優先權」之準據法 3-1-36
Chapter 3-2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一、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與海事求償責任限制 3-2-2
爭點! 草案為何將現行法中關於「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三個條文擴大獨立為「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一章? 3-2-2
二、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之適用範圍 3-2-3
爭點! 草案中「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一章之適用範圍為何? 3-2-3
爭點! 草案中「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一章,如於適用上有爭議或法規欠缺時,應如何解決? 3-2-4
三、一般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之主體 3-2-5
爭點! 現行海商法之船舶所有人範圍為何?有權主張責任限制之船舶所 有人所指為何?尚有哪些人得以主張? 3-2-6
爭點! 傭船人並非船舶所有人,然其得否主張限制責任?又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得否主張限制責任? 3-2-8
爭點! 救助人得否主張責任限制? 3-2-9
爭點! 船舶所有人主張責任限制時,有無先提存海產價格之義務? 3-2-10
四、一般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之項目 3-2-11
1第1款「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
滅失之損害賠償」 3-2-11
2第2款「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 3-2-12
3第3款「沉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 3-2-13
4第4款「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3-2-13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有何缺失? 3-2-14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項目」,草案第246條將其單獨明文為「一般海事求償責任限制項目」,有何新增或修訂之處? 3-2-15
五、一般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之例外 3-2-18
爭點! 試評述現行海商法第22條第4款至第6款之規定有何缺失? 3-2-18
爭點! 草案第247條規定「一般責任限制求償之例外」,對照現行海商法第22條第2款至第6款「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有何新增或修訂之處? 3-2-19
六、一般海事求償責任限制之喪失 3-2-22
爭點! 試評述現行法第22條第1款規定有何缺失? 3-2-22
爭點! 草案第248條規定「一般責任限制求償之喪失」,對照現行法第22條第1款「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喪失」,有何新增或修訂之處? 3-2-22
七、責任限制之立法主義(計算標準) 3-2-23
1船價主義(美國主義) 3-2-23
2金額主義(英國主義) 3-2-24
3委付主義(法國主義) 3-2-24
4執行主義(德國主義) 3-2-25
5併用主義(《1924 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 3-2-25
6選擇主義 3-2-26
7現行法以船價主義為主,金額主義為輔 3-2-26
8草案第249條參考《1976年公約》1996年修正議定書所採責任限制額度而修正 3-2-27
爭點! 依現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船舶所有人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負責,其中「本次航行」所指為何? 3-2-30
爭點! 現行法第21條第1項所稱之「運費」,是否包括救助、撈救或船舶拖帶所得之報酬? 3-2-32
爭點! 依現行法第2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第一港時之狀態,則「碰撞或其他事變」與「共同海損之債權」之間、或與「事變後以迄於第一到達港時所生之一切債權」之間,是否均須有因果關係? 3-2-33
爭點! 現行法第23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其估價依船舶在停泊港內事變發生後之狀態」,若「船舶在停泊港內發生事變」與先前「在港口外所生事故」不具因果關係,則船舶所有人是否有數次提供船舶價值之義務? 3-2-33
八、責任限制基金及程序(草案新增) 3-2-34
1海商法於民國88年修法前採委棄及船價等舊制,本已有船舶委棄後等責任限制程序之規範需求。於修法後改採船價制及(船噸)金額制之混合制,則船價及金額如何提撥或設立基金?如何分配? 3-2-34
2《1976年公約》等公約對於基金之設立等大多僅有原則性規定,仍有賴各國更為詳細的明文規範 3-2-34
3草案參酌《有關海事法責任限制程序規則之指南》之相關規定為訂定 3-2-35
4草案第274條(基金管轄法院、移送及類推適用) 3-2-35
5草案第275條(開始限責程序之聲請、述明、提存或信託命令) 3-2-36
6草案第276條(基金額度) 3-2-36
7草案第278條(基金設立後之效力) 3-2-36
九、其他汙染與殘骸移除相關責任(草案新增) 3-2-37
1燃油污染民事責任(草案第十一章第二節) 3-2-37
2油輪油污染民事責任(草案第十一章第三節) 3-2-40
3殘骸移除相關責任(草案第十一章第四節) 3-2-41
Chapter 4貨物運送
爭點! 海上貨物運送與《1924年海牙規則》、《1968年海牙威斯比規則》、《1978年漢堡規則》及《2009年鹿特丹規則》之關係為何? 4-2
一、通則 4-4
1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法律性質特徵 4-5
2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4-11
爭點! 如何認定真正的運送人(carrier)?何謂「確認運送人條款」 (identity of carrier clause)?其效力如何? 4-11
爭點! 關於託運人、受貨人與持有人(運送單證持有人/載貨證券持有人)之定義為何? 4-13
3海上貨物運送法之適用範圍 4-15
爭點! 各國際公約均有其適用範圍之規定,我國非任何與海上貨物運送有關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則海上貨物運送法之適用範圍應如何判斷? 4-15
4運送人之履行輔助人與喜馬拉雅條款之擴張 4-16
爭點! 「喜馬拉雅條款」為何問題之解決?我國海商法有何相關及擴大之規定? 4-16
二、運送人及履行運送人等之權利及義務 4-19
1(單一)運送人之責任基礎與期間 4-19
爭點! 現行海商法之海上貨物運送責任內涵,相較於民法之貨物運送責任,有何不同? 4-19
爭點! 「貨物在船期間」為固有海上部分無疑,強制適用海商法(有最低強制責任);而「貨物待運期間」與「貨物待交期間」是否仍有海商法之適用? 4-25
2複數運送人之責任基礎與期間:「連續運送」與「多式聯運」 4-32
爭點! 再運送契約、連續運送(聯營運送)與多式聯運之定義為何?契約當事人及其責任範圍為何? 4-32
爭點! 多式聯運之責任類型有哪幾種?現行法與草案所採為何? 4-36
3運送人之義務(權利) 4-39
爭點! 海上貨物運送人之義務為何?最低義務要求為何? 4-39
爭點! 現行法第52條第2項但書的「合理之補償」所指為何? 4-42
爭點! 何謂「運費保付條款」?其效力如何? 4-52
爭點! 「運費到付條款」之法律性質與效力為何?受貨人是否因而負有給付運費之義務? 4-52
4運送人對船舶適航力之責任期間、要件與舉證責任 4-55
爭點! 適航能力存在時期為「發航前及發航時」,其所指之時點為何? 4-56
爭點! 「發航前及發航時」之判斷,應以何港口為準? 4-57
爭點! 船舶適航能力的注意義務與免責事由為何? 4-60
爭點! 船舶適航義務之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為何? 4-63
5運送人對貨物照管之強制責任期間及舉證責任 4-65
爭點! 貨物一般注意義務與舉證責任為何?其與免責事由之關係為何? 4-65
6運送人之免責事由 4-72
爭點! 現行法第69條第2款及第4款之區別為何? 4-79
爭點! 貨物「遲延」所生之損害,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得否主張現行法第69條免責?運送人之遲延交付是否享有責任限制? 4-80
爭點! 何謂偏航?其與變更航程有何不同?不合理偏航之效果如何? 4-85
爭點! 何謂合法與非法甲板運送?現行法第73條但書「不在此限」之免責範圍為何? 4-88
爭點! 現行法第70條第1項「虛報貨物之性質或價值」,此「虛報性質」是指「價值」有關聯之性質而言,何謂「虛報」? 4-94
爭點! 託運人故意虛報貨物價值時,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持有載貨證券之託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但對持有載貨證券之善意第三人,可否主張免責? 4-96
7舉證原則及順序(非強制性規定) 4-97
8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 4-99
爭點! 損害賠償額度計算與適航性舉證向來為我國司法實務上舉證爭議最多的項目,不同於民法第638條採「到達目的地完好市價」標準,海上運送賠償額之計算標準為何?應如何認定? 4-99
9運送人之單位(賠償)責任限制 4-102
爭點! 何謂特別提款權?主張單位責任限制之要件為何?貨物遲到可否主張?草案有無新增變動? 4-102
三、運送單證 4-109
1海上貨物運送與信用狀統一慣例(UCP600)、國際條規(Incoterms,
如FAS、FOB、CIF)之關係 4-109
2載貨證券之定義與特性 4-119
爭點! 試說明運送契約與載貨證券之間的關係? 4-123
爭點! 載貨證券與海上貨運單、電子載貨證券、電報交付貨物等之差別何在? 4-124
3載貨證券之種類 4-127
爭點! 載貨證券免責函(或認賠書)之效力如何?與現行法第55條規定是否重複? 4-128
4載貨證券之文義責任(運送人與託運人、受貨人之關係) 4-134
爭點! 託運人轉讓載貨證券於他人後,其與運送人之間的關係為何? 4-134
5載貨證券之物權效力(絕對說vs.單純相對說)與債權效力 4-138
爭點! 無論運送物由何人占有,載貨證券之交付是否均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效力? 4-138
6載貨證券之應記載事項與欠缺時之效力 4-141
爭點! 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載貨證券之效力為何?另草案對此之認定為何? 4-141
7載貨證券記載之「不知條款」、「據稱條款」、「引置條款」等效力 4-146
爭點! 「不知條款」、「據稱條款」及「引置條款」等條款之效力與舉證責任為何? 4-146
爭點! 「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之效力為何? 4-151
8載貨證券記載之證據責任(文義證據vs.表面證據) 4-156
爭點! 現行法第54條第3項規定「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之
爭點! 效力,是否及於託運人以外之善意載貨證券持有人? 4-156
9載貨證券之應繳還與遺失被盜 4-158
爭點! 載貨證券有數份時,如何決定其持有人之優劣順序? 4-158
爭點! 現行法對於載貨證券遺失僅有準用民法之規定,然應向何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又可否請求提貨? 4-160
四、貨物運送之管轄 4-161
爭點! 我國關於海上貨物運送之管轄規定為何?其適用範圍與限制為何? 4-161
五、貨物運送之準據法 4-164
爭點! 我國關於海上貨物運送之準據法規定為何?其適用範圍與限制為何? 4-164
六、貨物運送之仲裁 4-169
爭點! 我國關於海上貨物運送之管轄規定為何?其適用範圍與限制為何? 4-169
七、貨物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4-174
爭點! 貨物損害賠償責任期間之性質為何?得否中斷或停止?得否延長或縮短?現行法第56條第2項有何不妥之處? 4-174
Chapter 5船舶碰撞
一、船舶碰撞與國際公約 5-2
爭點! 關於船舶碰撞,我國法與各國立法例,及國際公約有何不同發展? 5-2
二、船舶碰撞概念內涵之演進 5-3
1船舶碰撞之意涵 5-3
2現行法之船舶碰撞(狹義)要件 5-3
3船舶碰撞之接觸 5-3
4無責碰撞(無過失碰撞) 5-3
三、船舶碰撞之適用範圍 5-4
1廣義船舶碰撞 5-4
2狹義船舶碰撞 5-4
3現行法適用範圍之爭議 5-4
4適用範圍之擴張與限縮 5-5
四、船舶碰撞之歸責類型及損害 5-7
1公法上效果 5-7
2私法上效果 5-7
五、船舶碰撞過失責任限制 5-12
爭點! 船舶碰撞之過失區分責任,得否主張責任限制? 5-12
六、船舶碰撞過失認定標準及其爭議處理 5-14
爭點! 關於船舶碰撞之過失有無及其比例多寡,應如何認定? 5-14
七、船舶碰撞之時效規定 5-16
爭點! 船舶碰撞請求時效期間之性質為何?得否中斷或停止?得以延長或縮短?抑或具第三種制度之可能性? 5-16
八、船舶碰撞之假扣押 5-18
爭點! 關於加害船舶之假扣押與擔保放行,現行法與草案立法趨勢之比較? 5-18
九、船舶碰撞之訴訟管轄(管轄權) 5-19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101條第5款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起訴之規定為何? 5-19
爭點! 就船舶碰撞之訴訟中關於法院管轄,現行海商法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相較,何者為有利於原告之起訴? 5-20
爭點! 關於船舶碰撞之訴訟管轄,我國法或各國立法例,及國際公約有何不同發展? 5-22
十、船舶碰撞之法律適用(準據法) 5-23
爭點! 船舶碰撞之準據法選擇,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抑或現行海商法第94條規定?而國際公約與修法之發展又如何? 5-23
Chapter 6海難救助
一、海難救助立法趨勢 6-2
爭點! 關於海難救助,我國法與各國立法例,及國際公約有何不同發展? 6-2
二、基本概念 6-3
1海難救助之定義與名詞解釋 6-3
2海難救助章之適用範圍 6-3
三、海難救助之法律屬性(無因管理及救助契約) 6-5
爭點! 廣義與狹義之海難救助範圍為何?是否包括契約救助? 6-5
爭點! 海商法之「海難救助」與民法之「無因管理」的關係為何? 6-6
爭點! 海難救助契約之自由議定性、授權簽署及其效力為何(草案§165)? 6-6
四、救助者與被救助者之義務 6-8
爭點! 施救人之救助提供義務為何?施救人之義務內容為何?被施救人之義務內容為何? 6-8
五、對物救助及其報酬之請求問題 6-10
1「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6-10
爭點! 依現行海商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對於船舶或船舶上財物施以救助而有效果者,得按其效果請求相當之報酬,該報酬請求之要件為何?衡定報酬之標準為何? 6-10
2「無效果,無報酬」之例外 6-12
爭點! 現行海商法第103條第1項與第2項均有報酬之規定,二者有何不同之處? 6-12
3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時效 6-17
爭點! 海難救助報酬請求權與其他相關義務履行之時效規定為何? 6-17
4同一船舶所有人之救助報酬 6-18
爭點! 「屬於同一所有人之船舶救助」之救助報酬得否請求? 6-18
5報酬金額之協議與分配 6-20
爭點! 救助報酬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得提付仲裁或請求法院裁判之,關於「多數救助方之間」之救助報酬分配,應如何解決? 6-20
六、對人(命)救助及其報酬之參與分配 6-21
1人命救助無須給付報酬 6-21
2人命救助之報酬分配請求權 6-21
3公法救助之報酬分配請求權 6-22
七、不得請求報酬或特別補償之扣減 6-22
爭點! 經以正當理由拒絕施救,而仍強為施救者,不得請求報酬;而若施救人有過失或不當行為,得否請求報酬? 6-22
八、海難救助與船員法(船舶碰撞) 6-24
爭點! 船員法關於船長之海難救助規定在第74條與第75條,其與海商法之關係為何? 6-24
九、海難救助與海事優先權 6-26
爭點! 海難救助施救人對於救助報酬及特別補償等求償,得否主張海事優先權? 6-26
十、海難救助之法律適用(準據法) 6-27
爭點! 海難救助之準據法應如何選擇? 6-27
2020年最新修正草案說明 1
本書使用方式 11
Chapter 0前言
一、海商法立法趨勢 0-1
爭點! 海商法修正草案與現行海商法不同之點主要何在? 0-1
二、修正草案主要內容 0-2
三、各章修正概述 0-3
1修正草案第一章「總則」 0-3
2修正草案第二章「船舶」 0-3
3修正草案第三章「光船租賃與期間傭船」 0-4
4修正草案第四章「貨物運送」 0-4
5修正草案第五章「旅客及其行李運送」 0-5
6修正草案第六章「船舶拖帶」 0-6
7修正草案第七章「船舶碰撞」 0-6
8修正草案第八章「海難救助」 0-6
9修正草案第九章「共同海損」 0-6
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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