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go
定價:NT$ 490
二手價:72 折,NT$ 353
市面難尋商品,已售完
本書特色
《題型破解》完整收錄重要題型,以體系化的編排方式呈現,以擬真的版面、字數作答,輔以關鍵字句提醒,陪您一起破解難題,找到打開國考大門的鑰匙。
1.收錄刑事訴訟法最新熱門爭點與修法動態。
2.收錄與考點相關之實務見解,堅實你的答題骨幹。
3.囊括豐富的學說見解,提升新式命題最著重的論述能力。
4.豐富的參考資料,層次體系再擴張,任何題目都能寫得洋洋灑灑。
5.讓Jango以白話、風趣的解讀法,帶你快速掌握備考方向。
作者簡介
Jango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兢兢業業的小律師
皇室戰爭天狗氣球、大皮槌愛用者
六版序
本書六版的呈現方式,還是維持五版的慘況:上、下冊。我果然沒有勇氣幫書減肥,反而不知恥地把它養胖了,雖然沒有像上次胖那麼多,但還是很抱歉,大家辛苦了,尤其是今年本人又出了體系書,我想可能會有一些勇者選擇服用本人的全餐,你們即將面臨看不完的難題,肯定很痛苦,但克服之後你應該會變蠻強的。
其實,本來以為自己在五版的任性決定,會得到市場的強烈反噬,甚至都已經做好信心被擊墜的心理準備,當年可以說是抱著「這可能就是最後一版了」的決心改版,沒想到,過了一年居然還可以「勉強」苟延殘喘,真的非常意外,超級感激各位朋友的打賞,真心希望你們只跟我當朋友一年就好,看完這版後就不要再跟考試有瓜葛了(但未來在法院或地檢署或任何地方看到我還是要跟我打招呼哦,期待每一場萍水相逢的聊天!)。
但仔細回想,這本書從一開始就是個意外,包含撰寫機會與它的後續發展,在台大地閱沒日沒夜的撰寫初版時,真的完全沒想到它會有今天。它從初版就很厚,而且出版社、身邊友人都不看好會有人想買這麼厚的解題書,甚至我自己「有時候」都不覺得有人會願意花錢買它,但我真的也很犯賤,硬要這樣亂搞,又始終偷偷抱持一點點「這樣搞不好會有好結果」的期待,而且每年都變本加厲地加厚,陳娟狗真的是個很難相處的人。講這麼多廢話是想跟大家說,相信自己在做的事,然後繼續做下去,其他的都「盡量」不要考慮,就有機會可以達到目標,至少這本書是因此而走進你們的備考世界啦。會讀到這段文字的,應該都是在努力備考的人,專心唸書然後相信自己會考上,這樣就夠了,結果怎樣就等明年考完再說吧。
當然啊,多數人很常懷疑自己,例如:「乾我真的做得到嗎?」、「我會不會又浪費一年?」、「別人都怎樣怎樣了我怎麼還在考試」、「我是不是也該去賺錢,不能再給家裡負擔了」等等。跟你們說我真的懂,我理解,這是考生的宿命,是必然要經歷的掙扎,絕對會反覆發生。希望各位在備考期間發病時,「適度」感受最多10秒鐘壓力後,就可以停止用過往不好的經歷反覆恐嚇和折磨自己了,超過10秒的過多恐慌,這些時間都不如去多記個爭點,或看JungKook直播睡覺的回放。害怕的時候你可以翻到這頁,我跟你說:「沒事,你可以的。」
每年改版,都會有人問我「看舊版的可不可以」、「要不要買新版」,最近比較多人問的是「買解題班要不要買解題書」、「買體系書要不要買解題書」,諸如此類「怎樣怎樣的話我要或不要怎樣怎樣」的問題。我再次回應,如果看舊版即可,那我幹嘛要出新版咧?如果你覺得不需要我的提點,就可以了解今年修法、實務見解的內容,那當然就可以不用看新版啊,補習班的東西,本來就只是幫助考生整理爭點而已,如果可以自行處理,那真的就不用浪費錢。至於體系書、解題班,那都跟解題書是不一樣的東西,絕對無法完整取代彼此啦。總之,一切都是身為考生的你「自己」要權衡的事情,我不能幫你做決定!我當然自認每年的改版都很有誠意啦,但如果你想查證的話,可以在購買前去書局先翻翻幾個你相對熟悉的爭點,感受一下我寫的適不適合你,我想這種做法,絕對比來私訊我然後被我罵一頓或酸一波有用哈哈哈哈哈。本人今年同樣貼心地整理了以下幾個重點變動,給在猶豫要不要買新版的朋友們參考:
1.收錄新題目
本次改版新增了一些近年熱門爭點的題目,包含有附整個題型分析與擬答的,也包含在一些題目的Try Again中,補了一些可以練習和思考的類題與其解題指引。提醒大家,真的不要直接「跳過」Try Again,至少看完題目後在腦內思考一下,體會一下該爭點的醍醐味,因為每年帶解題班時,在改完題目後都覺得很多人爭點意識不足,當題目換個包裝方式或問法就完全分辨不出來了,所以這次改版同樣加了一些TryAgain,大家還是要看哦!
完整收錄者包含:題型3-2-5搜索律師事務所案、題型3-6-4設備端通訊監察、題型3-6-5調取使用者資料與M化車、題型4-5-1數位證據之複製品與驗真。新增類題者包含:題型1-3-6交通權限制、題型3-3-1拘捕前置原則、題型3-6-6無聲簡訊、題型8-2-7一部上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2.修正擬答之論述方式
考量到新實務見解、新法修正等變動,與學者今年新刊文章之意見,還有單純覺得有些擬答可以寫更好,今年也修正了舊題型的一些擬答撰寫方式,主要有大變動者,包含但不限於:題型1-1-4,以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4號判決「法官迴避案」之意見重新撰寫擬答;題型3-6-5,以更詳盡之「基本權干預審查體系」重新撰寫擬答,修改前幾個版次擬答有點太簡陋的問題,並與題型3-6-4、3-6-6採取得互相對照之體系撰寫方式;題型4-2-4、題型4-2-5之TRYAGAIN、題型4-2-9、題型4-2-10,以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2號判決「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之意見補充擬答與解題注意事項;題型4-3-8,補充說明「無效反詰問」薛智仁老師較新之文章意見於擬答;題型4-3-10、題型4-3-11、題型4-3-13依2023年末鑑定修法之新規定補充擬答;題型7-4-1,依2023年中裁判更正之新規定修正擬答;題型10-1,依部分朋友來訊的意見,有修正擬答中有關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撰寫順序;題型10-6,補充說明「法律效果一部上訴」林鈺雄老師較新之文章意見於擬答。
3.因應新法與補充新的學說、實務意見
除了前面提到因為新見解而新增的題目、修正的擬答外,這版的引註、擬答、答題參考,也同樣都有用新法或近期比較新的見解補充,希望可以幫大家學到更多東西,包含但不限於:題型2-1-8,有於擬答補充關於上訴不可分修法,謝煜偉老師提出之制度質疑;題型3-3-4,有於註解補充關於暫行安置新法,連孟琦老師提出之制度質疑;題型3-5-3關於另案監聽大法庭裁定的討論,有補充該案委請之專家學者楊雲驊老師之評釋;題型3-1-2,有補充「附帶搜索交通工具」範圍界定之最高法院近期裁判見解;題型10-3關於被害人得否聲請參加訴訟之爭議,有補充最高法院近期裁判見解。然後,當然還有其他大大中中小小的補充,我相信你們應該都「相信我沒在唬爛」,我就言盡於此啦。
4.教科書版次引註、頁數更新
雖然今年本人的忙碌程度巨量增長,已經完全失去了研究生時的清閒,但如前四次改版,這次還是把刑訴教科書的引註,都換成「最新的」版次和頁數,包含王兆鵬等三位老師、林俊益大法官、林鈺雄老師在2023年改版的教科書(林鈺雄老師的部分還有實例書)。要引用最新文獻是恩師對我的指令,我也責無旁貸的承擔了好多年,但真的好累哦QQ。這種作法,當然是希望能夠方便想直接審理教科書、文章的朋友們,得以快速查找原文內容,但到底有沒有因此吸引任何「一個人」去看原文,我做了超過五年後已經只剩下悲觀了,我覺得大概是沒有^^。不知道我還能撐多久,大概不久了吧,我大概是要往惰性地獄墜落了。不過,也得再次感謝新學林爸爸,今年又贊助了我很多新版教科書,佛心公司╰(☉д☉)╮佛心公司╭(☉д☉)╯)
5.修正與調整過去的錯誤和解法
開了粉專後,我雖然真的都過超久才回大家的問題,但因為還是會看、會回(吧?)(終究都還是有回到吧?),仍因此獲得與各位網友透過文字接觸的機會,當然也被指正了不少該改卻沒有改到、不該這樣寫卻給我寫出來的情形。例如,題型1-1-3上一版的小前提我完全放成解題班的擬答,完全對不上題目的情境,編輯也跟著我一起鬼遮眼沒有發現哈哈哈,而這次改版當然有改正此錯誤,這絕對也受益於大概50則左右的熱心網友提醒。當然,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還有很多寫錯法條項次、修法後法條號碼沒改到、打錯字、重複貼上等等的愚蠢錯誤,如果沒有大家的提醒,這些瑕疵可能會再繼續躺在那邊5個版次吧(真的可以出那麼多版嗎?這樣合法嗎?),真的很謝謝大家這麼努力監督本人,幫我一起改版,讓刑訴題破可以變得更好!也很感動你們這麼認真仔細地唸刑訴啦,而且是透過我的書來唸耶,就覺得,挖我真的有在幫大家考試,我也是有用的人,了吧?
本人在2023年下旬真的拚盡老命認真工作每一天,回首這段歲月⋯⋯算了完全不想回想。如果計入假日的話,今天也是我實習的最後一天耶,下禮拜我就是受雇律師了我的老天,五個月的時間好像學到了什麼,又覺得好像什麼都沒學好。開始當小律師後,雖然老闆已經給我難以想像的空間和彈性了,不太常讓我加班又甚至願意讓我提早下班去抄黑板備課(謝謝王律師),但相較於學生時代,時間還是變得很不自由,可以好好閱讀文章、判決的時間也變的很少,即使有時間,也要讀得很趕,因為還有更多待辦事項等著我去做,沒辦法好好完整地順從我的強迫症做事情,包含看完一篇文章、思考完一個題目該怎麼解、或承辦案件的諸多細節沒辦法全部弄清楚等等,都讓我覺得非常非常非常焦慮。
其實,今年的總體感受就是「輸出」遠大於「輸入」,覺得少了很多時間充實自己,只是一直在對外輸出,包含授課、寫狀,一直不斷循環。堅持不想讓工作品質下降,但時間又不復過往能讓我盡情揮霍,實際應對方式當然也只能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瘋狂工作。2024年度的每一堂課程,台上那個娟胖子看起來絕對都非常厭世和疲倦,很常在上課過程該該叫抱怨工作、抱怨生活,真的有夠沒用又很不酷,唉實在非常抱歉,但我真的好累喔。
我覺得自己在成長之餘,好像真的失去了一點什麼,那一點不能片面解讀為活力或熱情,更精準的是「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正面期待」,一直有一種「喔未來大概就是這樣了吧」的消極感。大家懂我在呻吟什麼嗎?小時候可能還會想說,我以後要當消防員、我以後要當警察、我以後要當總統,但我不知道答案耶到底會是什麼呀好期待喔;但現在就是個有在教書、寫書的律師,我在死亡之前都會這樣活著。這種感受並沒有不好,畢竟工作和經濟來源都已經相對穩定了;但同時又沒有覺得很開心,有一種喪失了對未來想像的能力和勇氣的感覺。看起來很像在無病呻吟,身邊的友人多半也都不理解我在該什麼(我真的很常講這件事),反正希望再執業一陣子後,可以有更正面積極的想法==。寫到這裡我又覺得,只是實習結束而已,事務所、補習班的老闆又都對我很好,我到底為什麼還可以抱怨這麼多,我是不是抗壓性很低啊,廢物。
不過,在我迷茫於以上諸多個人人生困頓,陷入自我懷疑又屢屢對補教失去熱情時,網路上每一篇有提及本人產品的上榜心得文,或私訊粉專的感謝訊息,都是我繼續堅持下去的動力(我真的都有看,包含好的與壞的),非常謝謝給我鼓勵與溫暖的各位(但批評的部分我也懶得鳥你了,我太累了,現在只能聽好話),讓我還願意相信陳娟狗在這行的存在價值,知道自己的努力真的有幫助到別人,知道這一切是有意義的,這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矯情但真誠地說,我願意為此繼續堅持,在補教業繼續嘗試幫助更多的人。總之,雖然最近總是覺得快熄滅了,但我的工作熱情應該還是存在的,大家一起加油吧,我愛你們,你們最棒了。
Jango
2023年12月31日,於積穗夜市旁的娟狗小窩(狗窩)
目錄
Chapter 5 偵查程序
第一節 偵查各論:告訴
題型 5-1-1 指定代行告訴人【101律師第3題第1、2小題】
題型 5-1-2 代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99司法官第1題】
題型 5-1-3 告訴瑕疵之補正、治癒【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5-1-4 告訴乃論罪之主觀不可分【103律師第5題第1、2小題】
題型 5-1-5 告訴乃論罪之客觀不可分【96政大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5-1-6 告訴乃論罪之客觀不可分與新想像競合【106東吳第4題第1小題】
第二節 偵查各論: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之檢討
題型 5-2-1 無效之不起訴處分【104司法官第5題第2小題】
題型 5-2-2 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事證【106中原第3題1小題】
題型 5-2-3 無效之緩起訴撤銷【101律師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5-2-4 緩起訴之撤銷【111北大第2題】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5-2-5 遲延履行負擔之撤銷及其救濟【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5-2-6 緩起訴期間與自訴限制【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4題】
Chapter 6 公訴與自訴
第一節 公訴
題型 6-1-1 冒名【97台大第2題】
題型 6-1-2 頂替、冒名頂替【93律師第4題】
第二節 自訴
題型 6-2-1 被害人之定義【薛智仁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6-2-2 自訴之程式與限制【95司法官第1題】
題型 6-2-3 自訴之強制律師代理與上訴【98司法官第3題】
題型 6-2-4 自訴之限制─公訴優先原則【103律師第4題節錄】
Try again 【97律師第2題節錄】
題型 6-2-5 自訴之限制─公訴優先原則的例外【109司律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6-2-6 自訴人之證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第2小題】
Chapter 7 通常審判程序
第一節 準備程序
題型 7-1-1 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之例外【102司法官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7-1-2 證據能力之調查與決定【99司法官第2題節錄】
題型 7-1-3 準備程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99律師第3題第1小題】
第二節 審判程序
題型 7-2-1 審判期日被告應否到庭【92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7-2-2 命被告退庭之被告缺席審判【108司律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7-2-3 審理程序改行準備程序【96司法官第3題】
第三節 簡捷程序
題型 7-3-1 誤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救濟1【95司法官第3題】
題型 7-3-2 誤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救濟2【98司法官第4題】
題型 7-3-3 協商程序【98律師第4題】
題型 7-3-4 簡易程序、簡式審判與通常審判程序之轉換【111司律第2題第1小題】
第四節 裁判
題型 7-4-1 裁判之更正【103北大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7-4-2 判決實體確定力物的範圍、新想像競合犯【103律師第4題節錄】
題型 7-4-3 判決實體確定力時的範圍【97政大第3題第2小題】
Chapter 8 通常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則
題型 8-1-1 辯護人之上訴權性質【何賴傑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8-1-1 監護處分與無罪判決之上訴利益【108中原第2題第2小題】
第二節 上訴第二審
題型 8-2-1 上訴具體理由【97司法官第4題】
題型 8-2-2 強制辯護案件律師代撰上訴理由義務【107政大第2題節錄】
Try again 【110司律第2 題第2 小題】
題型 8-2-3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前提與例外條款之限縮解釋【102律師第4題】
題型 8-2-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禁止加重與強制減輕【薛智仁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8-2-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量刑規定與例外條款【96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8-2-6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眼花撩亂的實務見解【103北大第3題節錄】
題型 8-2-7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條款與利得沒收【107台大第2題第3小題節錄】
Try again 【112司律第2題第3小題】
第三節 上訴第三審
題型 8-3-1 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9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8-3-2 上訴第三審─誤合法為不合法、被告死亡【100律師第4題】
題型 8-3-3 釋字第752號解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與單一案件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事實改編】
Try again 【109司特三等書記官第3題】
第四節 抗告
題型 8-4-1 辯護人之抗告權【111高考三級第2題第2小題】
Chapter 9 非常救濟程序
第一節 再審
題型 9-1-1 新事證之解釋【92台大第3題第1、2小題】
題型 9-1-2 新事證之解釋:新鑑定人【103東吳第4題】
題型 9-1-3 再審之管轄法院、為被告不利益提起再審【99司法官第3題】
題型 9-1-4 再審程序之證據調查【109中正第1題第3小題】
題型 9-1-5 再審聲請程序之意見陳述【109中原第2題第2小題】
第二節 非常上訴
題型 9-2-1 判決違背法令【93司法官第4題】
題型 9-2-2 非常上訴之必要性解釋【98東吳第4題】
Chapter 10 沒收特別程序
題型 10-1 保全沒收之扣押與第三人參與程序【106政大第2題】
題型 10-2 第三人參與審判的方式【109北大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10-3 得參與沒收特別程序之第三人【107成大第4題】
題型 10-4 沒收之裁判諭知方式【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
題型 10-5 沒收之一部上訴【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6 漏未沒收、沒收一部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10司律第2題第3小題】
題型 10-7 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三人沒收判決【吳燦法官文章改編】
題型 10-8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楊雲驊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9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參與【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
Try again 【111台大第1題第3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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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讓Jango以白話、風趣的解讀法,帶你快速掌握備考方向。
作者簡介
Jango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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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版序
本書六版的呈現方式,還是維持五版的慘況:上、下冊。我果然沒有勇氣幫書減肥,反而不知恥地把它養胖了,雖然沒有像上次胖那麼多,但還是很抱歉,大家辛苦了,尤其是今年本人又出了體系書,我想可能會有一些勇者選擇服用本人的全餐,你們即將面臨看不完的難題,肯定很痛苦,但克服之後你應該會變蠻強的。
其實,本來以為自己在五版的任性決定,會得到市場的強烈反噬,甚至都已經做好信心被擊墜的心理準備,當年可以說是抱著「這可能就是最後一版了」的決心改版,沒想到,過了一年居然還可以「勉強」苟延殘喘,真的非常意外,超級感激各位朋友的打賞,真心希望你們只跟我當朋友一年就好,看完這版後就不要再跟考試有瓜葛了(但未來在法院或地檢署或任何地方看到我還是要跟我打招呼哦,期待每一場萍水相逢的聊天!)。
但仔細回想,這本書從一開始就是個意外,包含撰寫機會與它的後續發展,在台大地閱沒日沒夜的撰寫初版時,真的完全沒想到它會有今天。它從初版就很厚,而且出版社、身邊友人都不看好會有人想買這麼厚的解題書,甚至我自己「有時候」都不覺得有人會願意花錢買它,但我真的也很犯賤,硬要這樣亂搞,又始終偷偷抱持一點點「這樣搞不好會有好結果」的期待,而且每年都變本加厲地加厚,陳娟狗真的是個很難相處的人。講這麼多廢話是想跟大家說,相信自己在做的事,然後繼續做下去,其他的都「盡量」不要考慮,就有機會可以達到目標,至少這本書是因此而走進你們的備考世界啦。會讀到這段文字的,應該都是在努力備考的人,專心唸書然後相信自己會考上,這樣就夠了,結果怎樣就等明年考完再說吧。
當然啊,多數人很常懷疑自己,例如:「乾我真的做得到嗎?」、「我會不會又浪費一年?」、「別人都怎樣怎樣了我怎麼還在考試」、「我是不是也該去賺錢,不能再給家裡負擔了」等等。跟你們說我真的懂,我理解,這是考生的宿命,是必然要經歷的掙扎,絕對會反覆發生。希望各位在備考期間發病時,「適度」感受最多10秒鐘壓力後,就可以停止用過往不好的經歷反覆恐嚇和折磨自己了,超過10秒的過多恐慌,這些時間都不如去多記個爭點,或看JungKook直播睡覺的回放。害怕的時候你可以翻到這頁,我跟你說:「沒事,你可以的。」
每年改版,都會有人問我「看舊版的可不可以」、「要不要買新版」,最近比較多人問的是「買解題班要不要買解題書」、「買體系書要不要買解題書」,諸如此類「怎樣怎樣的話我要或不要怎樣怎樣」的問題。我再次回應,如果看舊版即可,那我幹嘛要出新版咧?如果你覺得不需要我的提點,就可以了解今年修法、實務見解的內容,那當然就可以不用看新版啊,補習班的東西,本來就只是幫助考生整理爭點而已,如果可以自行處理,那真的就不用浪費錢。至於體系書、解題班,那都跟解題書是不一樣的東西,絕對無法完整取代彼此啦。總之,一切都是身為考生的你「自己」要權衡的事情,我不能幫你做決定!我當然自認每年的改版都很有誠意啦,但如果你想查證的話,可以在購買前去書局先翻翻幾個你相對熟悉的爭點,感受一下我寫的適不適合你,我想這種做法,絕對比來私訊我然後被我罵一頓或酸一波有用哈哈哈哈哈。本人今年同樣貼心地整理了以下幾個重點變動,給在猶豫要不要買新版的朋友們參考:
1.收錄新題目
本次改版新增了一些近年熱門爭點的題目,包含有附整個題型分析與擬答的,也包含在一些題目的Try Again中,補了一些可以練習和思考的類題與其解題指引。提醒大家,真的不要直接「跳過」Try Again,至少看完題目後在腦內思考一下,體會一下該爭點的醍醐味,因為每年帶解題班時,在改完題目後都覺得很多人爭點意識不足,當題目換個包裝方式或問法就完全分辨不出來了,所以這次改版同樣加了一些TryAgain,大家還是要看哦!
完整收錄者包含:題型3-2-5搜索律師事務所案、題型3-6-4設備端通訊監察、題型3-6-5調取使用者資料與M化車、題型4-5-1數位證據之複製品與驗真。新增類題者包含:題型1-3-6交通權限制、題型3-3-1拘捕前置原則、題型3-6-6無聲簡訊、題型8-2-7一部上訴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2.修正擬答之論述方式
考量到新實務見解、新法修正等變動,與學者今年新刊文章之意見,還有單純覺得有些擬答可以寫更好,今年也修正了舊題型的一些擬答撰寫方式,主要有大變動者,包含但不限於:題型1-1-4,以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4號判決「法官迴避案」之意見重新撰寫擬答;題型3-6-5,以更詳盡之「基本權干預審查體系」重新撰寫擬答,修改前幾個版次擬答有點太簡陋的問題,並與題型3-6-4、3-6-6採取得互相對照之體系撰寫方式;題型4-2-4、題型4-2-5之TRYAGAIN、題型4-2-9、題型4-2-10,以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12號判決「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之意見補充擬答與解題注意事項;題型4-3-8,補充說明「無效反詰問」薛智仁老師較新之文章意見於擬答;題型4-3-10、題型4-3-11、題型4-3-13依2023年末鑑定修法之新規定補充擬答;題型7-4-1,依2023年中裁判更正之新規定修正擬答;題型10-1,依部分朋友來訊的意見,有修正擬答中有關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撰寫順序;題型10-6,補充說明「法律效果一部上訴」林鈺雄老師較新之文章意見於擬答。
3.因應新法與補充新的學說、實務意見
除了前面提到因為新見解而新增的題目、修正的擬答外,這版的引註、擬答、答題參考,也同樣都有用新法或近期比較新的見解補充,希望可以幫大家學到更多東西,包含但不限於:題型2-1-8,有於擬答補充關於上訴不可分修法,謝煜偉老師提出之制度質疑;題型3-3-4,有於註解補充關於暫行安置新法,連孟琦老師提出之制度質疑;題型3-5-3關於另案監聽大法庭裁定的討論,有補充該案委請之專家學者楊雲驊老師之評釋;題型3-1-2,有補充「附帶搜索交通工具」範圍界定之最高法院近期裁判見解;題型10-3關於被害人得否聲請參加訴訟之爭議,有補充最高法院近期裁判見解。然後,當然還有其他大大中中小小的補充,我相信你們應該都「相信我沒在唬爛」,我就言盡於此啦。
4.教科書版次引註、頁數更新
雖然今年本人的忙碌程度巨量增長,已經完全失去了研究生時的清閒,但如前四次改版,這次還是把刑訴教科書的引註,都換成「最新的」版次和頁數,包含王兆鵬等三位老師、林俊益大法官、林鈺雄老師在2023年改版的教科書(林鈺雄老師的部分還有實例書)。要引用最新文獻是恩師對我的指令,我也責無旁貸的承擔了好多年,但真的好累哦QQ。這種作法,當然是希望能夠方便想直接審理教科書、文章的朋友們,得以快速查找原文內容,但到底有沒有因此吸引任何「一個人」去看原文,我做了超過五年後已經只剩下悲觀了,我覺得大概是沒有^^。不知道我還能撐多久,大概不久了吧,我大概是要往惰性地獄墜落了。不過,也得再次感謝新學林爸爸,今年又贊助了我很多新版教科書,佛心公司╰(☉д☉)╮佛心公司╭(☉д☉)╯)
5.修正與調整過去的錯誤和解法
開了粉專後,我雖然真的都過超久才回大家的問題,但因為還是會看、會回(吧?)(終究都還是有回到吧?),仍因此獲得與各位網友透過文字接觸的機會,當然也被指正了不少該改卻沒有改到、不該這樣寫卻給我寫出來的情形。例如,題型1-1-3上一版的小前提我完全放成解題班的擬答,完全對不上題目的情境,編輯也跟著我一起鬼遮眼沒有發現哈哈哈,而這次改版當然有改正此錯誤,這絕對也受益於大概50則左右的熱心網友提醒。當然,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還有很多寫錯法條項次、修法後法條號碼沒改到、打錯字、重複貼上等等的愚蠢錯誤,如果沒有大家的提醒,這些瑕疵可能會再繼續躺在那邊5個版次吧(真的可以出那麼多版嗎?這樣合法嗎?),真的很謝謝大家這麼努力監督本人,幫我一起改版,讓刑訴題破可以變得更好!也很感動你們這麼認真仔細地唸刑訴啦,而且是透過我的書來唸耶,就覺得,挖我真的有在幫大家考試,我也是有用的人,了吧?
本人在2023年下旬真的拚盡老命認真工作每一天,回首這段歲月⋯⋯算了完全不想回想。如果計入假日的話,今天也是我實習的最後一天耶,下禮拜我就是受雇律師了我的老天,五個月的時間好像學到了什麼,又覺得好像什麼都沒學好。開始當小律師後,雖然老闆已經給我難以想像的空間和彈性了,不太常讓我加班又甚至願意讓我提早下班去抄黑板備課(謝謝王律師),但相較於學生時代,時間還是變得很不自由,可以好好閱讀文章、判決的時間也變的很少,即使有時間,也要讀得很趕,因為還有更多待辦事項等著我去做,沒辦法好好完整地順從我的強迫症做事情,包含看完一篇文章、思考完一個題目該怎麼解、或承辦案件的諸多細節沒辦法全部弄清楚等等,都讓我覺得非常非常非常焦慮。
其實,今年的總體感受就是「輸出」遠大於「輸入」,覺得少了很多時間充實自己,只是一直在對外輸出,包含授課、寫狀,一直不斷循環。堅持不想讓工作品質下降,但時間又不復過往能讓我盡情揮霍,實際應對方式當然也只能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瘋狂工作。2024年度的每一堂課程,台上那個娟胖子看起來絕對都非常厭世和疲倦,很常在上課過程該該叫抱怨工作、抱怨生活,真的有夠沒用又很不酷,唉實在非常抱歉,但我真的好累喔。
我覺得自己在成長之餘,好像真的失去了一點什麼,那一點不能片面解讀為活力或熱情,更精準的是「對未來不確定性的正面期待」,一直有一種「喔未來大概就是這樣了吧」的消極感。大家懂我在呻吟什麼嗎?小時候可能還會想說,我以後要當消防員、我以後要當警察、我以後要當總統,但我不知道答案耶到底會是什麼呀好期待喔;但現在就是個有在教書、寫書的律師,我在死亡之前都會這樣活著。這種感受並沒有不好,畢竟工作和經濟來源都已經相對穩定了;但同時又沒有覺得很開心,有一種喪失了對未來想像的能力和勇氣的感覺。看起來很像在無病呻吟,身邊的友人多半也都不理解我在該什麼(我真的很常講這件事),反正希望再執業一陣子後,可以有更正面積極的想法==。寫到這裡我又覺得,只是實習結束而已,事務所、補習班的老闆又都對我很好,我到底為什麼還可以抱怨這麼多,我是不是抗壓性很低啊,廢物。
不過,在我迷茫於以上諸多個人人生困頓,陷入自我懷疑又屢屢對補教失去熱情時,網路上每一篇有提及本人產品的上榜心得文,或私訊粉專的感謝訊息,都是我繼續堅持下去的動力(我真的都有看,包含好的與壞的),非常謝謝給我鼓勵與溫暖的各位(但批評的部分我也懶得鳥你了,我太累了,現在只能聽好話),讓我還願意相信陳娟狗在這行的存在價值,知道自己的努力真的有幫助到別人,知道這一切是有意義的,這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矯情但真誠地說,我願意為此繼續堅持,在補教業繼續嘗試幫助更多的人。總之,雖然最近總是覺得快熄滅了,但我的工作熱情應該還是存在的,大家一起加油吧,我愛你們,你們最棒了。
Jango
2023年12月31日,於積穗夜市旁的娟狗小窩(狗窩)
目錄
Chapter 5 偵查程序
第一節 偵查各論:告訴
題型 5-1-1 指定代行告訴人【101律師第3題第1、2小題】
題型 5-1-2 代行告訴人、告訴代理人【99司法官第1題】
題型 5-1-3 告訴瑕疵之補正、治癒【106律師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5-1-4 告訴乃論罪之主觀不可分【103律師第5題第1、2小題】
題型 5-1-5 告訴乃論罪之客觀不可分【96政大第4題第1小題】
題型 5-1-6 告訴乃論罪之客觀不可分與新想像競合【106東吳第4題第1小題】
第二節 偵查各論:不起訴、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處分之檢討
題型 5-2-1 無效之不起訴處分【104司法官第5題第2小題】
題型 5-2-2 緩起訴期間內發現新事證【106中原第3題1小題】
題型 5-2-3 無效之緩起訴撤銷【101律師第5題第4小題】
題型 5-2-4 緩起訴之撤銷【111北大第2題】
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5-2-5 遲延履行負擔之撤銷及其救濟【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5-2-6 緩起訴期間與自訴限制【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Try again 【110高考三級法律廉政第4題】
Chapter 6 公訴與自訴
第一節 公訴
題型 6-1-1 冒名【97台大第2題】
題型 6-1-2 頂替、冒名頂替【93律師第4題】
第二節 自訴
題型 6-2-1 被害人之定義【薛智仁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6-2-2 自訴之程式與限制【95司法官第1題】
題型 6-2-3 自訴之強制律師代理與上訴【98司法官第3題】
題型 6-2-4 自訴之限制─公訴優先原則【103律師第4題節錄】
Try again 【97律師第2題節錄】
題型 6-2-5 自訴之限制─公訴優先原則的例外【109司律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6-2-6 自訴人之證人適格【109司律第2題第2小題】
Chapter 7 通常審判程序
第一節 準備程序
題型 7-1-1 準備程序訊問證人之例外【102司法官第5題第3小題】
題型 7-1-2 證據能力之調查與決定【99司法官第2題節錄】
題型 7-1-3 準備程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99律師第3題第1小題】
第二節 審判程序
題型 7-2-1 審判期日被告應否到庭【92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7-2-2 命被告退庭之被告缺席審判【108司律第2題第2小題】
題型 7-2-3 審理程序改行準備程序【96司法官第3題】
第三節 簡捷程序
題型 7-3-1 誤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救濟1【95司法官第3題】
題型 7-3-2 誤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救濟2【98司法官第4題】
題型 7-3-3 協商程序【98律師第4題】
題型 7-3-4 簡易程序、簡式審判與通常審判程序之轉換【111司律第2題第1小題】
第四節 裁判
題型 7-4-1 裁判之更正【103北大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7-4-2 判決實體確定力物的範圍、新想像競合犯【103律師第4題節錄】
題型 7-4-3 判決實體確定力時的範圍【97政大第3題第2小題】
Chapter 8 通常救濟程序
第一節 上訴通則
題型 8-1-1 辯護人之上訴權性質【何賴傑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8-1-1 監護處分與無罪判決之上訴利益【108中原第2題第2小題】
第二節 上訴第二審
題型 8-2-1 上訴具體理由【97司法官第4題】
題型 8-2-2 強制辯護案件律師代撰上訴理由義務【107政大第2題節錄】
Try again 【110司律第2 題第2 小題】
題型 8-2-3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前提與例外條款之限縮解釋【102律師第4題】
題型 8-2-4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禁止加重與強制減輕【薛智仁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8-2-5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量刑規定與例外條款【96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題型 8-2-6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眼花撩亂的實務見解【103北大第3題節錄】
題型 8-2-7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條款與利得沒收【107台大第2題第3小題節錄】
Try again 【112司律第2題第3小題】
第三節 上訴第三審
題型 8-3-1 上訴第三審之理由限制【94司法官第3題第1小題】
題型 8-3-2 上訴第三審─誤合法為不合法、被告死亡【100律師第4題】
題型 8-3-3 釋字第752號解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與單一案件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事實改編】
Try again 【109司特三等書記官第3題】
第四節 抗告
題型 8-4-1 辯護人之抗告權【111高考三級第2題第2小題】
Chapter 9 非常救濟程序
第一節 再審
題型 9-1-1 新事證之解釋【92台大第3題第1、2小題】
題型 9-1-2 新事證之解釋:新鑑定人【103東吳第4題】
題型 9-1-3 再審之管轄法院、為被告不利益提起再審【99司法官第3題】
題型 9-1-4 再審程序之證據調查【109中正第1題第3小題】
題型 9-1-5 再審聲請程序之意見陳述【109中原第2題第2小題】
第二節 非常上訴
題型 9-2-1 判決違背法令【93司法官第4題】
題型 9-2-2 非常上訴之必要性解釋【98東吳第4題】
Chapter 10 沒收特別程序
題型 10-1 保全沒收之扣押與第三人參與程序【106政大第2題】
題型 10-2 第三人參與審判的方式【109北大第2題第1小題】
題型 10-3 得參與沒收特別程序之第三人【107成大第4題】
題型 10-4 沒收之裁判諭知方式【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
題型 10-5 沒收之一部上訴【林鈺雄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6 漏未沒收、沒收一部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110司律第2題第3小題】
題型 10-7 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三人沒收判決【吳燦法官文章改編】
題型 10-8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楊雲驊老師文章案例改編】
題型 10-9 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之第三人參與【108司律第2題第3小題】
Try again 【111台大第1題第3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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