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厚愛有加,多次約稿,我卻始終獻不出佳作。其中原因,在1997年至2000年間忙於公務和學習英語,難以靜心;於2000年以後則是醉心於準物權的探索,無暇旁顧。該社不棄,依然願意編輯出版《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物權:生長與成型》和《債權:借鑒與發展》三卷本的民法文選。李文彬主任立意高遠,運籌帷幄,一錘定音;杜宇峰編輯傾其所思,盡心整理,終成此書。對此,在感動的同時,謹深表謝意!
物權制度取決於一個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著民族傳統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對較多;它是社會現實經濟生活關係的反映,我國一直在進行著改革,於是,物權在我國具有正在生成的特點,發展變化的態樣,目標模式的探索。正所謂已宣布的規則必須被當做嘗試性的東西,因為它將要適用的眾多不斷變化的事實是無法預見的。修正意味著成長。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據此,將物權卷的題目命名為《物權:生長與成型》。
債權作為取得物權或者與物權價值相當的權利、反映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點,共同性規範較多,且越來越國際化。在債法的建設方面,我國是後發的國家,又面對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環境,因而我國不可能拋棄人類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爐灶製造債法,明智的選擇是藉鑑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債法規則及其理論,結合中國的實際,翻譯出債的規則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經濟在發展,社會在進步,債權在豐富,研究在深化,由此決定,我國債權制度及其理論的創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債權:借鑒與發展》就是對這些現象與思想的反映。
就其本質而言,民法總則是抽象的;從其形成來說,民法總則來源於對具體規範的概括;就其適用而論,民法總則時常要適用於個案。我自己對民法總則的學習與研究,同樣存在著具體、抽象的問題。有鑑於此,特意把民法總則部分的研究成果統歸於《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的標題之下。
鑑於我對於民法的認識經歷了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過程,有必要就如何對待以往作品的態度做個交代,刪去若干極不成熟的習作,對於保留者也盡可能地予以評論,對研究民法的方法和前景作出初步的預期。由於每當我遇有新材料、偶有新想法時,便對電子版的既有作品予以修正,現在若回復原狀,則會耗時費力,不合效率原則,莫不如以現狀示人,還可收到較少誤導青年讀者之效。為方便讀者,將自評放置於相應的作品之後。
作者簡介:
崔建遠,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河北省灤南縣人,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中會仲裁員、人民日報(海外版)法律顧問、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生兼職指導教師、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主編的《合同法》獲快速法部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一等獎、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二等獎,與王利明合著《合同法新論·總則》獲教育部優秀教材二等獎。論文《土地上的枯利群論綱》獲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參編《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獲中國社夫科學院優秀著作一等獎,參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著作二等獎,《免責條款論》獲吉林省人文社會科學優秀論文二等獎。現兼任中國土地學會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副會長,人民日報群工版法律顧問,北京人民檢察院諮詢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咒,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石家莊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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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作者:崔建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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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厚愛有加,多次約稿,我卻始終獻不出佳作。其中原因,在1997年至2000年間忙於公務和學習英語,難以靜心;於2000年以後則是醉心於準物權的探索,無暇旁顧。該社不棄,依然願意編輯出版《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物權:生長與成型》和《債權:借鑒與發展》三卷本的民法文選。李文彬主任立意高遠,運籌帷幄,一錘定音;杜宇峰編輯傾其所思,盡心整理,終成此書。對此,在感動的同時,謹深表謝意!
物權制度取決於一個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乃至基本政治制度的要求,反映著民族傳統和文化,因而其特色相對較多;它是社會現實經濟生活關係的反映,我國一直在進行著改革,於是,物權在我國具有正在生成的特點,發展變化的態樣,目標模式的探索。正所謂已宣布的規則必須被當做嘗試性的東西,因為它將要適用的眾多不斷變化的事實是無法預見的。修正意味著成長。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據此,將物權卷的題目命名為《物權:生長與成型》。
債權作為取得物權或者與物權價值相當的權利、反映財產流轉關係的法律形式,具有普遍化的特點,共同性規範較多,且越來越國際化。在債法的建設方面,我國是後發的國家,又面對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環境,因而我國不可能拋棄人類既有的文明成果,另起爐灶製造債法,明智的選擇是藉鑑被實踐證明是成功的債法規則及其理論,結合中國的實際,翻譯出債的規則乃至制度。另一方面,經濟在發展,社會在進步,債權在豐富,研究在深化,由此決定,我國債權制度及其理論的創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債權:借鑒與發展》就是對這些現象與思想的反映。
就其本質而言,民法總則是抽象的;從其形成來說,民法總則來源於對具體規範的概括;就其適用而論,民法總則時常要適用於個案。我自己對民法總則的學習與研究,同樣存在著具體、抽象的問題。有鑑於此,特意把民法總則部分的研究成果統歸於《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的標題之下。
鑑於我對於民法的認識經歷了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過程,有必要就如何對待以往作品的態度做個交代,刪去若干極不成熟的習作,對於保留者也盡可能地予以評論,對研究民法的方法和前景作出初步的預期。由於每當我遇有新材料、偶有新想法時,便對電子版的既有作品予以修正,現在若回復原狀,則會耗時費力,不合效率原則,莫不如以現狀示人,還可收到較少誤導青年讀者之效。為方便讀者,將自評放置於相應的作品之後。
作者簡介:
崔建遠,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河北省灤南縣人,法學碩士,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中會仲裁員、人民日報(海外版)法律顧問、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生兼職指導教師、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主編的《合同法》獲快速法部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一等獎、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優秀教材二等獎,與王利明合著《合同法新論·總則》獲教育部優秀教材二等獎。論文《土地上的枯利群論綱》獲教育部中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參編《民法債權》(王家福主編)獲中國社夫科學院優秀著作一等獎,參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著作二等獎,《免責條款論》獲吉林省人文社會科學優秀論文二等獎。現兼任中國土地學會法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副會長,人民日報群工版法律顧問,北京人民檢察院諮詢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咒,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石家莊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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