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洲”一詞源於西班牙文,原意為“南方大陸”。該洲位於太平洋西南部和南部的赤道南北廣大海域中,介於亞洲和南極洲之間,西鄰印度洋,東臨太平洋,並與南北美洲遙遙相對。其狹義的範圍是指東部的波利尼西亞、中部的密克羅尼西亞和西部的美拉尼西亞三大島群。廣義的範圍不僅包括上述三大島群,還包括澳大利亞、新西蘭和新幾內亞島(伊里安島)等。其總面積897萬平方千米,是世界上最小的一個洲,總人口2900萬,是世界上人口最少的一個洲。大洋洲是亞非之間與南、北美洲之間船舶、飛機往來的淡水、燃料和食物供應站,又是海底電纜的交會處,在交通和戰略上具有重要地位。
這些刑法典一般在將普通法上的犯罪納入規定之後,明文規定普通法和習慣法上的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但是在認定刑事責任的辯護事由,或者對法律術語進行解釋時,仍然承認普通法原則和概念的效力。例如,《庫克群島刑法典》第八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對觸犯普通法的犯罪,不得起訴”;“……關於抗辯事由的所有普通法規則和原則,不論根據本法還是其他制定法的規定,在此仍然有效並且適用於對犯罪行為的指控;但是,該普通法規則和原則,一經本法或其他制定法修改、或者與本法或其他制定法衝突的,就不再適用”。
除了 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則之外,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相結合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本書收錄的十國刑法典在此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這體現在各國刑法典都詳細規定了辯護事由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一些具體犯罪的起訴程序、法院徵繳罰金和扣押財物的執行程序,等等。例如,《瓦努阿圖共和國刑法典》第十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五款分別規定,
“犯罪之被告入主張具有辯護事由之時,如果某些事實得以證明,則其辯護事由即可成立而使其無罪的,那麼,只要該被告人以優勢證據證明了上述事實,即可成立辯護事由”;“未經檢察官書面批准,不得以共謀犯起訴任何人”。這種立法模式,體現了普通法在實現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過程中,非常重視程序作用的一貫傳統。
作者簡介:
於志剛,男,1973年5月生,河南洛陽人。1991年至2001年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後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法學碩士學位(1998)、法學博士學位(2001);2002年至2004年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理論經濟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理論經濟學博士後研究;2004年至2005年在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作訪問學者。2001年7月進入中國政法大學,先後為講師(2001)、副教授(2002)、教授(2005)。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出版《論犯罪的價值》、《刑罰消滅制度研究》等個人專著10餘部,翻譯《芬蘭刑法典》等外國刑法典10餘部,合著多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參與或者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0餘項,科研成果多次獲得省部級獎勵。2007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李洪磊,男,1985年3月生,山東莒南人。2006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進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攻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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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刑法典一般在將普通法上的犯罪納入規定之後,明文規定普通法和習慣法上的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而只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但是在認定刑事責任的辯護事由,或者對法律術語進行解釋時,仍然承認普通法原則和概念的效力。例如,《庫克群島刑法典》第八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對觸犯普通法的犯罪,不得起訴”;“……關於抗辯事由的所有普通法規則和原則,不論根據本法還是其他制定法的規定,在此仍然有效並且適用於對犯罪行為的指控;但是,該普通法規則和原則,一經本法或其他制定法修改、或者與本法或其他制定法衝突的,就不再適用”。
除了 判例法的“遵循先例”原則之外,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相結合也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本書收錄的十國刑法典在此方面表現得尤為明顯。這體現在各國刑法典都詳細規定了辯護事由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一些具體犯罪的起訴程序、法院徵繳罰金和扣押財物的執行程序,等等。例如,《瓦努阿圖共和國刑法典》第十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五款分別規定,
“犯罪之被告入主張具有辯護事由之時,如果某些事實得以證明,則其辯護事由即可成立而使其無罪的,那麼,只要該被告人以優勢證據證明了上述事實,即可成立辯護事由”;“未經檢察官書面批准,不得以共謀犯起訴任何人”。這種立法模式,體現了普通法在實現當事人權利和義務過程中,非常重視程序作用的一貫傳統。
作者簡介:
於志剛,男,1973年5月生,河南洛陽人。1991年至2001年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後獲法學學士學位(1995)、法學碩士學位(1998)、法學博士學位(2001);2002年至2004年在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理論經濟學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理論經濟學博士後研究;2004年至2005年在英國牛津大學法學院作訪問學者。2001年7月進入中國政法大學,先後為講師(2001)、副教授(2002)、教授(2005)。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出版《論犯罪的價值》、《刑罰消滅制度研究》等個人專著10餘部,翻譯《芬蘭刑法典》等外國刑法典10餘部,合著多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00餘篇,參與或者主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0餘項,科研成果多次獲得省部級獎勵。2007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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