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醫方類聚》(校點本)曾在日本刊行,當時因該國的需要,編寫了《醫方類聚。索引》,為單獨一冊,但國內尚未付梓。為了便於讀者檢索,進一步提高《醫方類聚》編校質量,特對原《醫方類聚。索引》作了重編。茲將編寫本書方劑、病證和書名索引的體例和方法說明如下:
一、方劑索引
1.本索引所列方劑範圍,僅限於本書中所輯之標有方劑名稱者。至於只有主治等無方名以及僅標明“又方”、“驗方”等難以考證方名或命名者,均不列入。
2.本索引所列方名均與本書正文中之方名一致。
3.本索引按方名首字筆劃多少為次序排列,每一方名之後註明本書收載本方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等。同一筆劃按筆順(一丨丿丶乛)排列;首字筆劃相同按第二宇筆劃多少為序;第一、第二字筆劃相同按第三字筆劃多少為序;第三字筆劃相同以及第三字以上相同者,以此類推。
4.同一方劑,僅首見者列有方名,餘均按本書所見先後順序列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
5.同一方名,見於同一分冊、同一卷次、不同頁碼者,每一頁碼後加逗號分隔;同一方名,見於同一分冊,不同卷次者,頁碼後加分號分隔;同一方名,見於不同分冊者,均按分冊順序,另起一行排列。
6.凡書中只列方名,並無組成、劑量等,而原註有“方見××門”者,仍按前例註明本書卷次、分冊序碼、分冊頁碼。
7.同一方而名稱不同者,或一方多名者,或主治、組成、劑量雖同,但因出處不同而方名不同者,或因藥名寫法不一而致方名有異者(如黃芪湯與黃耆湯,蓽撥散與蓽茇散等)均作為單獨方列入,以利於檢索。
附體例:
人參湯1/10/279,280;11/291,293 3/58/370,372
註釋:“1、3”為分冊序碼;“10、11、58”為卷次;“279 、280、291、293、370、372”為分冊頁碼。
二、病證索引
1.本索引所列病證範圍,僅限於本書中所輯之見於目錄以及正文中列為標題者。至於文中出現之病證名稱凡不屬於前項者均不列入。
2.為了便於檢索,本索引每病證後註明本書收載本病證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等。同一病證見於不同之處者,按所見文獻先後順序連貫排列,中間以分號表示。
3.本索引病證按首字筆劃多少以及筆順排列(與方劑索引同)。
4.同一病證而名稱不同者,或一病多名者,均作為單獨病證名列入,以利檢索。
5.同一病證,僅首見者列有病證名,餘均按本書所見先後順序列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排列方式與方劑索引同)。
6.原書標題往往病名和證治相連在一起,如“咳嗽證治”、“留飲諸方”等,對此只取“咳嗽”、“留飲”等病證名稱而其餘文字則不予收錄。
附體例:
牙痛4/71/213,215;72/262
註釋:所示與方劑索引同。
三、書名索引
1.本索引所列文獻範圍,僅限於本書中所輯文獻內容之見於目錄者。至於散見正文及方劑中之文獻名稱均不列入。
2.本索引按文獻名稱首字筆劃多少為次序排列。
3.同一文獻,僅首見者列有文獻名。餘均按本書所見先後順序列分冊數碼、卷次、分冊頁碼(排列方式與方劑索引同)。
附體例:
三因方1/25/702,708,713,724;26/742,749
註釋:所示與方劑索引同。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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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醫方類聚》(校點本)曾在日本刊行,當時因該國的需要,編寫了《醫方類聚。索引》,為單獨一冊,但國內尚未付梓。為了便於讀者檢索,進一步提高《醫方類聚》編校質量,特對原《醫方類聚。索引》作了重編。茲將編寫本書方劑、病證和書名索引的體例和方法說明如下:
一、方劑索引
1.本索引所列方劑範圍,僅限於本書中所輯之標有方劑名稱者。至於只有主治等無方名以及僅標明“又方”、“驗方”等難以考證方名或命名者,均不列入。
2.本索引所列方名均與本書正文中之方名一致。
3.本索引按方名首字筆劃多少為次序排列,每一方名之後註明本書收載本方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等。同一筆劃按筆順(一丨丿丶乛)排列;首字筆劃相同按第二宇筆劃多少為序;第一、第二字筆劃相同按第三字筆劃多少為序;第三字筆劃相同以及第三字以上相同者,以此類推。
4.同一方劑,僅首見者列有方名,餘均按本書所見先後順序列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
5.同一方名,見於同一分冊、同一卷次、不同頁碼者,每一頁碼後加逗號分隔;同一方名,見於同一分冊,不同卷次者,頁碼後加分號分隔;同一方名,見於不同分冊者,均按分冊順序,另起一行排列。
6.凡書中只列方名,並無組成、劑量等,而原註有“方見××門”者,仍按前例註明本書卷次、分冊序碼、分冊頁碼。
7.同一方而名稱不同者,或一方多名者,或主治、組成、劑量雖同,但因出處不同而方名不同者,或因藥名寫法不一而致方名有異者(如黃芪湯與黃耆湯,蓽撥散與蓽茇散等)均作為單獨方列入,以利於檢索。
附體例:
人參湯1/10/279,280;11/291,293 3/58/370,372
註釋:“1、3”為分冊序碼;“10、11、58”為卷次;“279 、280、291、293、370、372”為分冊頁碼。
二、病證索引
1.本索引所列病證範圍,僅限於本書中所輯之見於目錄以及正文中列為標題者。至於文中出現之病證名稱凡不屬於前項者均不列入。
2.為了便於檢索,本索引每病證後註明本書收載本病證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等。同一病證見於不同之處者,按所見文獻先後順序連貫排列,中間以分號表示。
3.本索引病證按首字筆劃多少以及筆順排列(與方劑索引同)。
4.同一病證而名稱不同者,或一病多名者,均作為單獨病證名列入,以利檢索。
5.同一病證,僅首見者列有病證名,餘均按本書所見先後順序列分冊序碼、卷次、分冊頁碼(排列方式與方劑索引同)。
6.原書標題往往病名和證治相連在一起,如“咳嗽證治”、“留飲諸方”等,對此只取“咳嗽”、“留飲”等病證名稱而其餘文字則不予收錄。
附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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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所示與方劑索引同。
三、書名索引
1.本索引所列文獻範圍,僅限於本書中所輯文獻內容之見於目錄者。至於散見正文及方劑中之文獻名稱均不列入。
2.本索引按文獻名稱首字筆劃多少為次序排列。
3.同一文獻,僅首見者列有文獻名。餘均按本書所見先後順序列分冊數碼、卷次、分冊頁碼(排列方式與方劑索引同)。
附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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