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關注具體行政領域的問題出發,以行政法律關係理論作為方法論,分析了高校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從實體權力(利)義務和程式的權利保障兩個方面探討了高校與教師間、高校與學生間縱向的權力(利)義務關係,並結合我國現實制度的缺陷提出具體制度構想,即在行政過程中引入正當程式,在救濟程式中對教師、學生申訴制度加以重構,在訴訟程式中以重要性理論為標準確立對高校權力性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以保障教師、學生權益。
本書通過“切斷”對高校與其他外部主體的聯繫,專心於分析高校與教師、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縱向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希望厘清兩種縱向法律關係中的權力(利)、義務內容,並就如何規範高校權力行使、保護教師、學生權益的程式進行了制度上的設計。
需要說明幾個本書中所使用的概念。首先是有關大學與高等院校的概念。出於行文方便和語言習慣,本書在用詞上有時使用大學,有時使用高校,所指都是同一物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機構,學制一般在四年或四年以上,提供學士和學士以上教育,向畢業生授予學士或學士以上程度的學位與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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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 本書從關注具體行政領域的問題出發,以行政法律關係理論作為方法論,分析了高校行政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從實體權力(利)義務和程式的權利保障兩個方面探討了高校與教師間、高校與學生間縱向的權力(利)義務關係,並結合我國現實制度的缺陷提出具體制度構想,即在行政過程中引入正當程式,在救濟程式中對教師、學生申訴制度加以重構,在訴訟程式中以重要性理論為標準確立對高校權力性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以保障教師、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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