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有企業近30年的改革經歷了放權讓利、承包制、構建法人治理結構等等制度變革極大地提高了經營者的積極性和企業的績效。但是,國有企業經營者的選擇權仍然由政府控制。政府選擇國有企業的經營者易導致經營者官員化、經營者選擇行政化等等弊端。國內學術界曾就國有企業經營者選擇問題展開了較為廣泛的討論,對於政府選擇國有企業經營者普遍持反對的觀點,並認為國有企業經營者應該由董事會從經理市場選擇。然而,董事會一定能夠選擇到高能力的經營者嗎?什麼因素影響了經營者選擇的有效性?政府為什麼不能選擇到優秀的經營者?其制度根源是什麼?最優經營者選擇方式的決定因素是什麼?什麼因素決定了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變更?公司業績、治理結構和公司控制權市場是否顯著地影響了國有企業經營者的變更和經營者的來源?總之,本文所要解決的問題是中國國有企業如何才能及時更換低能力的經營者並代之以高能力的經營者。首先,以代理理論和公司控制權市場理論的相關文獻為基礎,本文分析了董事會選擇經營者的有效性。
本書的主要結論是經營者選擇並不是一個“由誰來選擇”或“採取何種選擇程式”的簡單問題,企業是否能夠選擇到優秀的經營者,關鍵取決於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市場約束機制是否健全,即公司的股權結構、董事會的獨立性,以及外部經理市場和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完善,等等。因此,改革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選擇機制,必須從完善治理結構和健全市場機制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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