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岩兜村為個案,運用歷史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和“深度敘述”的敘述架構,詳細地考察了岩兜村自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來村民利益調整和社會秩序變遷的歷程,並對鄉村秩序的未來進行了展望,農村基層社會控制是研究的核心。
岩兜村地處閩西南交界處,是閩南地區的一個客家村落。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來,岩兜村形成了別具一格的居住風格、信仰習俗、方言(閩南話和客家話)和文化儀式,極具客家文化與閩南文化交匯融合的特質。受外向型海洋經濟的影響較小,岩兜村村落經濟遠遠滯後於同轄區內交通便利的農村,具有典型的山區經濟特徵,屬於經濟不發達的村落。
1949年之前,岩兜村經濟發展相當緩慢,商品經濟發展緩慢,村民生活艱苦,許多村民被迫到東南亞一帶謀生。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土地改革、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化運動等一系列政治運動,生產資料完全歸國家所有,農民沒有自主經營權,生活仍然處於絕對貧困狀態。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施行,岩兜村農民獲得了生產自主權,家庭農副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農民生活與消費水平均有所提高。2000年以來,由於農業成本太高,農民的實際農業收入下降,受“六合彩”的衝擊,許多農民放棄農業進城務工,岩兜村的農業經濟處於停滯階段,岩兜村出現了嚴重的空殼化現象。
岩兜村四百多年來所發生的六種糾紛類型——家庭糾紛(分家、贍養、離婚和其他)、經濟往來糾紛、地權糾紛(宅基地、果園、地界、林權和其他)、公共權力糾紛、公共物品糾紛以及交通糾紛,具有典型的時代特徵。現階段農村社會糾紛呈現出糾紛類型多樣化、糾紛主體多元化、糾紛成因複雜化以及糾紛表現群體化和激烈化等特徵,社會糾紛解決體現了濃厚的人情社會特點,這就使得許多問題礙於情面採取了特定的矛盾消化方法,但是不符合現代社會法制精神,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糾紛。
四百多年來,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村民利益本位價值觀及村落糾紛調處秩序的變化軌跡為:明清時期村落形成至新中國建立之前,家族主義利益本位的社會關係調整是岩兜村的主要社會特徵,維繫岩兜村社會秩序的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宗族,宗族是鄉村社會利益調整的唯一機制。新中國成立以後,在強國家權力的控制下,農村經過了“規劃的社會變遷”,國家權力滲透到農村的每個角落,在這種情況下,以階級鬥爭為主要特徵的政治糾紛充斥農村社會的每個角落,集體主義利益本位的社會關係成為農村社會的主要特徵,國家權力替代宗族成為鄉村民眾利益調整的主導力量。1983年,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國家權力向上回縮,農村社會一度出現制度真空,宗族勢力等民間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復興,村民委員會取代大隊成為“半官方”性質的自治組織,對鄉村民眾的利益調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一般常態下,村民糾紛調處程式按照“村民之間——宗族——村民委員會——司法辦公室或派出所——巡迴法庭——基層法院”的管道解決,這幾種機制對村民利益調整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進入21世紀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村被動地捲入城市化進程,村民的價值觀變了,個人利益本位的觀念,加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手段,鄉村民眾的利益糾紛出現了多元化的特徵,相比之下,鄉村社會的調處機制卻出現了越來越軟弱的一面。宗族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消失,它對社會糾紛調處的能力越來越弱,只能在一些突發性事件中起著煽風點火的作用;基層村級幹部成為村民利益的壟斷者,他們越來越多地站在村民的對立面,靠他們穩定社會秩序是不可能的。1998年以來,岩兜村呈現秩序失控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公共行政系統癱瘓,村級行政組織處境艱難;第二,宗族存在的基礎越來越弱,宗族影響的正面效益越來越低;第三,經濟滯後,嚴重空殼化。
岩兜村基層社會控制的重建必然涉及整個鄉村制度的重新安排,國家推進行政體制、政治體制的改革時要考慮如下五個因素:一是壓縮國家行政機構,減輕國家的行政負擔;二是取消市管縣行政體制;三是裁撤鄉政權;四是裁撤村官;五是在縣以下按照大區域的原則進行合併,組織公安、工商、稅務機關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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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岩兜村為個案,運用歷史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和“深度敘述”的敘述架構,詳細地考察了岩兜村自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來村民利益調整和社會秩序變遷的歷程,並對鄉村秩序的未來進行了展望,農村基層社會控制是研究的核心。
岩兜村地處閩西南交界處,是閩南地區的一個客家村落。村落形成至今四百多年來,岩兜村形成了別具一格的居住風格、信仰習俗、方言(閩南話和客家話)和文化儀式,極具客家文化與閩南文化交匯融合的特質。受外向型海洋經濟的影響較小,岩兜村村落經濟遠遠滯後於同轄區內交通便利的農村,具有典型的山區經濟特徵,屬於經濟不發達的村落。
1949年之前,岩兜村經濟發展相當緩慢,商品經濟發展緩慢,村民生活艱苦,許多村民被迫到東南亞一帶謀生。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土地改革、合作化運動、人民公社化運動等一系列政治運動,生產資料完全歸國家所有,農民沒有自主經營權,生活仍然處於絕對貧困狀態。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施行,岩兜村農民獲得了生產自主權,家庭農副業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農民生活與消費水平均有所提高。2000年以來,由於農業成本太高,農民的實際農業收入下降,受“六合彩”的衝擊,許多農民放棄農業進城務工,岩兜村的農業經濟處於停滯階段,岩兜村出現了嚴重的空殼化現象。
岩兜村四百多年來所發生的六種糾紛類型——家庭糾紛(分家、贍養、離婚和其他)、經濟往來糾紛、地權糾紛(宅基地、果園、地界、林權和其他)、公共權力糾紛、公共物品糾紛以及交通糾紛,具有典型的時代特徵。現階段農村社會糾紛呈現出糾紛類型多樣化、糾紛主體多元化、糾紛成因複雜化以及糾紛表現群體化和激烈化等特徵,社會糾紛解決體現了濃厚的人情社會特點,這就使得許多問題礙於情面採取了特定的矛盾消化方法,但是不符合現代社會法制精神,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糾紛。
四百多年來,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村民利益本位價值觀及村落糾紛調處秩序的變化軌跡為:明清時期村落形成至新中國建立之前,家族主義利益本位的社會關係調整是岩兜村的主要社會特徵,維繫岩兜村社會秩序的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宗族,宗族是鄉村社會利益調整的唯一機制。新中國成立以後,在強國家權力的控制下,農村經過了“規劃的社會變遷”,國家權力滲透到農村的每個角落,在這種情況下,以階級鬥爭為主要特徵的政治糾紛充斥農村社會的每個角落,集體主義利益本位的社會關係成為農村社會的主要特徵,國家權力替代宗族成為鄉村民眾利益調整的主導力量。1983年,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國家權力向上回縮,農村社會一度出現制度真空,宗族勢力等民間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復興,村民委員會取代大隊成為“半官方”性質的自治組織,對鄉村民眾的利益調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一般常態下,村民糾紛調處程式按照“村民之間——宗族——村民委員會——司法辦公室或派出所——巡迴法庭——基層法院”的管道解決,這幾種機制對村民利益調整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進入21世紀以後,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村被動地捲入城市化進程,村民的價值觀變了,個人利益本位的觀念,加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手段,鄉村民眾的利益糾紛出現了多元化的特徵,相比之下,鄉村社會的調處機制卻出現了越來越軟弱的一面。宗族存在的社會基礎已經消失,它對社會糾紛調處的能力越來越弱,只能在一些突發性事件中起著煽風點火的作用;基層村級幹部成為村民利益的壟斷者,他們越來越多地站在村民的對立面,靠他們穩定社會秩序是不可能的。1998年以來,岩兜村呈現秩序失控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第一,公共行政系統癱瘓,村級行政組織處境艱難;第二,宗族存在的基礎越來越弱,宗族影響的正面效益越來越低;第三,經濟滯後,嚴重空殼化。
岩兜村基層社會控制的重建必然涉及整個鄉村制度的重新安排,國家推進行政體制、政治體制的改革時要考慮如下五個因素:一是壓縮國家行政機構,減輕國家的行政負擔;二是取消市管縣行政體制;三是裁撤鄉政權;四是裁撤村官;五是在縣以下按照大區域的原則進行合併,組織公安、工商、稅務機關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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