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是經營者或大股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由於股東的資訊不對稱和經營者(大股東)的自由處置權造成的,那麼降低資訊不對稱、協調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約束經營者的自由處置權即可以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所有保護投資者的方法都是從這三個方面進行的。
雖然在公司層面對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有經營者和大股東。不過在委託代理關係的不同階段,這些損害行為表現不同,相應的保護投資者措施也不同。公司通過首次公開發行,從一個由少數人所有的企業轉變為公眾持股公司,是形成經營者和股東及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委託代理關係的起點。在這個轉變過程中的資訊不對稱是最嚴重的。為了緩解資訊不對稱的嚴重性,各國設置了一套股票發行程式和發行規則,即發行制度,來促使發行公司真實、全面披露其實質資訊,形成公平合理的股票發行價格。股票發行之後,股份公司的最終所有者為公司全體股東,但是企業的經營不可能由目標、能力、知識千差萬別的全體股東來進行,因此股票公開發行之後,公司必須建立一套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授權、監督和制衡的制度,即公司治理結構。在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投資者保護在企業內部通過對經營者實施適當的激勵和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監督這兩個方面限制經營者偏離股東共同利益,在企業外部則通過收購兼併、投機者監督等市場機制和監管機構的管理來實現。在控股股東和非控股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中,股東之間的制衡能夠減輕小股東所受到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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