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 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案例1] B縣公安局購物不付款案
第二條訴權
[案例2]行政機關受行政處罰一案
第三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四條審理依據
第五條合法性審查
[案例3]行政訴訟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第六條審理制度
第七條當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九條辯論原則
第十條檢察監督原則
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十一條受案範圍
[案例4]對吊銷營業執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5]針對行政強制措施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6]公安局怠於保護甲 某招致賠償責任案
第十二條不受案範圍
[案例7]市政府強制要求捐款行為的性質
[案例8]行政終決案件
[案例9]丙某訴公安機關濫用職權案
[案例10]行政調解行為不具有強制性
[案例11]行政調解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案例12]行政指導行為
[案例13]重複處理行為
[案例14]準備性行為
第三章管轄
第十三條基層法院的管轄
[案例15]專門法院無行政案件審判權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案例16]甲某訴縣人民政府一案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轄
第十七條一般地域管轄
[案例17]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認定
第十八條特殊地域管轄
[案例18]原告所在地的確定
第十九條不動產的特殊地域管轄
第二十條選擇管轄
第二十一條移送管轄
第二十二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管轄權的轉移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原告
[案例19]公平競爭權遭市政府侵害案
[案例20]甲某訴鄉人民政府撤銷建房許可證案
[案例21]有權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的主體
[案例22]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
第二十五條被告
[案例23]行政復議改變原決定後的行政訴訟被告
[案例24]行政機關被撤銷後的行政訴訟被告
[案例25]田永案
第二十六條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第三人
[案例26]第三人的類型
[案例27]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條委託代理
第三十條律師、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章證據
第三十一條證據的種類
[案例28]定案證據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舉證責任
[案例29 ]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被告取證限制
[案例30]行政機關在行政中的取證權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證據的收集
第三十五條鑑定
第三十六條證據保全
第六章一起訴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與訴訟
[案例31] “奔馬圖形”不構成馳名商標,法拉利告商評委敗訴
第三十八條复議及對複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第三十九條直接起訴期間
[案例32]行政機關未告知相對人訴權及起訴期限時的起訴期間
第四十條訴訟期間的延長
第四十一條起訴條件
[案例33]甲某等人訴縣政府法制辦一案
[案例34 ] C道路建築公司訴公路局要求經濟補償一案
第四十二條起訴審查
[案例35]行政訴訟起訴審查的期限
[案例36]對不予受理裁定的不服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四十三條審判準備
第四十四條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條件
[案例37]甲公司訴A市防疫站案
第四十五條公開審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條審判組織
第四十七條迴避
第四十八條視為撤訴及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對妨礙行政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申請撤訴
[案例38]撤訴申請的處理
第五十二條審案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規章的適用
第五十四條判決
[案例39]被訴行政行為被撤,原告卻不撤訴
……
第八章執行
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
第十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