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注者說明
第3版前言
德國民法典與中國對它的繼受——陳衛佐的德國民法典新譯本導言
德國民法典
第一編總則(第1條至第240條)
第一章人(第1條至第89條)
第一節 自然人、消費者、經營者(第1條至第20條)
第二節法人(第21條至第89條)
第一目 社團(第21條至第79條)
第一分目 一般規定(第21條至第54條)
第二分目 已登記社團(第55條至第79條)
第二目 財團(第80條至第88條)
第三目 公法上的法人(第89條)
第二章物和動物(第90條至第103條)
第三章法律行為(第104條至第185條)
第一節行為能力(第104條至第115條)
第二節意思表示(第116條至第144條)
第三節合同(第145條至第157條)
第四節條件和期限(第158條至第163條)
第五節代理和意定代理權(第164條至第181條)
第六節允許和追認(第182條至第185條)
第四章期間、期日(第186條至第193條)
第五章消滅時效(第194條至第225條)
第一節消滅時效的對象和持續時間(第194條至第202條)
第二節消滅時效的停止、暫不完成和重新開始進行(第203條至第213條)
第三節消滅時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條至第225條)
第六章權利的行使、自衛、自助(第226條至第231條)
第七章擔保的提供(第232條至第240條)
第二編債務關係法(第241條至第853條)
第一章債務關係的內容(第241條至第304條)
第一節給付義務(第241條至第292條)
第二節債權人的遲延(第293條至第304條)
第二章通過一般交易條款來形成法律行為上的債務關係(第305條至第310條)
第三章因合同而發生的債務關係(第311條至第361條)
第一節 成立、內容和終止(第311條至第319條)
第一目 成立(第311條至第311c條)
第二目 特殊的交易形態(第312條至第3129條)
第三目 合同的改訂和終止(第313條、第314條)
第四目 單方面的給付確定權(第315條至第319條)
……
第三編 物權法(第854條至第1296條)
第四編 親屬法(第1297條至1921條)
第五編 繼承法(第1896條至第1908條)
附:陳衛佐譯注之《德國民法典》第3版對第2版的條文修改(修正、增加和廢止)情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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