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刑論是指以刑罰目的正當性為刑罰這種“惡”尋求合理存在根據的一種理論體系。功利主義、意志自由論以及意志決定論可以為目的刑論這種刑罰正當化根據的學說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撐。目的刑論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般預防論與特殊預防論兩個方面。作為目的刑論構成要素的一般預防論、特殊預防論。應當與與報應刑論相融合,共同為刑罰提供正當化的根據。目的刑論在運用時可以同刑法機能、犯罪本質特徵、犯罪論相關問題以及刑事政策相互融會貫通。
作者簡介:
劉曉山,男,天津市人,1970年4月生,法學博士,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一級檢察官,兼任貴州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1991年大學畢業後,在檢察機關從事過公訴、偵查、調研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1999年獲武漢市檢察機關首屆反貪業務大比武“第一名”;2005年被評為“武漢市優秀公訴人”;2006年主訴的相關案件被評為“湖北省檢察機關優秀公訴庭”; 2009年被評為“武漢市檢察理論研究人才”。2010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2003年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獲碩士學位。2006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脫產完成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2009年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在《法學評論》、《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刊物發表論文20餘篇,相關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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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刑論是指以刑罰目的正當性為刑罰這種“惡”尋求合理存在根據的一種理論體系。功利主義、意志自由論以及意志決定論可以為目的刑論這種刑罰正當化根據的學說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撐。目的刑論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般預防論與特殊預防論兩個方面。作為目的刑論構成要素的一般預防論、特殊預防論。應當與與報應刑論相融合,共同為刑罰提供正當化的根據。目的刑論在運用時可以同刑法機能、犯罪本質特徵、犯罪論相關問題以及刑事政策相互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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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山,男,天津市人,1970年4月生,法學博士,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一級檢察官,兼任貴州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導師。1991年大學畢業後,在檢察機關從事過公訴、偵查、調研工作,積累了豐富的司法實務經驗。1999年獲武漢市檢察機關首屆反貪業務大比武“第一名”;2005年被評為“武漢市優秀公訴人”;2006年主訴的相關案件被評為“湖北省檢察機關優秀公訴庭”; 2009年被評為“武漢市檢察理論研究人才”。2010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才”。2003年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獲碩士學位。2006年考入武漢大學法學院,脫產完成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的學習。2009年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在《法學評論》、《中國刑事法雜誌》等刊物發表論文20餘篇,相關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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