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審察、運用證據指南》的寫作有兩個目的——律師如何審查證據及如何運用證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看起來好像是從法官如何審查判斷證據以正確定案及如何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角度製定的,實際上涉及參與刑事訴訟的各方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及辯護律師、被告人等。而且,從一定意義上講,其對刑辯律師提出的要求更為迫切,律師的訴訟角色更為重要。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對證據的審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並且是一種為辯護做準備的手段,審查證據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在刑事訴訟中正確、有效地運用證據為辯護服務。所謂運用證據對乾辯護律師來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控方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證據進行質證,即根據對證據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從證據的資格、證明力以及證明標準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見;二是將自己收集、調取的證據在經過認真審查,確認沒有問題或至少沒有為控方或法官能夠發現的明顯問題後向法庭舉證,以支持自己的辯護觀點。
作者簡介:
顧永忠,哲學學士、刑法學碩士、訴訟法學博士。長期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並從事專職律師十年。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擔任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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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對證據的審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並且是一種為辯護做準備的手段,審查證據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在刑事訴訟中正確、有效地運用證據為辯護服務。所謂運用證據對乾辯護律師來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針對控方以及其他有關方面的證據進行質證,即根據對證據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從證據的資格、證明力以及證明標準等方面提出置疑性的,甚至否定性的意見;二是將自己收集、調取的證據在經過認真審查,確認沒有問題或至少沒有為控方或法官能夠發現的明顯問題後向法庭舉證,以支持自己的辯護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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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永忠,哲學學士、刑法學碩士、訴訟法學博士。長期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並從事專職律師十年。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擔任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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