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惑偵查指國家機關偵查人員採取一定的誘導性策略,暗示或誘使偵查對象實施某種犯罪,並在犯罪實施時或結果發生後拘捕犯罪人的一種偵查取證方法。採用誘惑偵查的方法偵破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隱蔽性特徵、高度組織化程度的犯罪,在許多國家是普遍的實踐。鑑於這一特殊偵查措施可能侵犯偵查對象合法權利的潛在風險,一些國家和地區通過成文法或判例法對其進行規制。在我國,誘惑偵查的運用存在的問題集中體現為理念缺失、制度闕如、操作失範,既不利於權利保護,也不利於犯罪控制。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不應當容許這一隱含較大侵權風險的偵查措施長期處於“法外運行”的狀態。從程序法的角度研究對這一偵查手段進行法律規制,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也正是實踐中的迫切需要。本書以誘惑偵查法制化為主線,圍繞誘惑偵查合法性把握、違法誘惑偵查的處理這兩大核心問題,共分三章展開研究。
第一章為基本理論。力圖通過對相關理論問題的闡釋,更加準確、全面地把握這一偵查手段的本質。本文分析了誘惑偵查的概念,揭示了誘惑偵查具有主動性、欺騙性、誘導性三大顯著特徵;在目前主流觀點的基礎上,提出了筆者自己關於誘惑偵查的四種分類;對誘惑偵查與臥底偵查、控制下交付、“誘捕行為”、特情偵查、陷害教唆、偵查圈套等易於混淆的概念進行了比較與辨析;剖析了誘惑偵查實際運行存在較大的風險性,但對於打擊某些特殊犯罪具有實踐的必要性;從誘惑偵查包含的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在其他情形下可能視為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對尚未真正實施犯罪的人採取主動性的偵查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可能引起司法倫理困境的欺騙、誘導策略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四個角度,探討了誘惑偵查正當化的法理基礎;基於對誘惑偵查本質特徵的把握,對誘惑偵查屬於強制偵查還是任意偵查、誘惑偵查是否違反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這兩個重要理論問題進行了初步的回答。
第二章為誘惑偵查的歷史發展與比較考察。從法理、制度與實務三個層面,分析了主要法治國家和地區誘惑偵查的發展演變,介紹了國際法上對於誘惑偵查的基本態度和做法,力圖從中揭示出一些共通的理念,以為我國建構誘惑偵查法制之借鑒。關於美國的誘惑偵查,在國家權力空前擴張這一背景下,論述了早期誘惑偵查在實務中被大量採用的實際情形以及司法上的寬容態度;分析了從私法解釋理論到現代圈套法理萌芽這一重要的理論轉型,揭示了其中蘊涵的重要觀念變化;討論了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圈套問題的幾起重要判例,論述了美國圈套法理的五大新近發展趨勢:合法性審查的重點從被告主觀心理朝著因果關係轉變、合法性判斷方法傾向於綜合審查、強調警方在採取誘惑偵查之前應具有合理懷疑、認可一定程度的積極介入行為、更加註重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關於英國誘惑偵查的歷史發展,介紹了從18世紀以來的兩大發展階段,重點闡述了1980年Sang案以後在製定法與普通法規制方面取得的長足進展。以英國上議院對於2001年Looseley案判決為標本,論述了英國法上關於誘惑偵查合法性的若干要點:一是強調誘惑偵查的最後手段性;二是強調誘惑偵查行為適度,包括以普通人行為作為檢驗標準、要求誘惑行為限度區別化、積極介入適度許可;三是強調誘惑偵查的目的正當性;四是注重因果關係;五是注重審查監督。概括了英國誘惑偵查法理的三大特色:一是在合法性的終極標准上,表現為一系列抽像法律理念;二是在個案考量上求諸多種相關因素,表現出綜合審查而非孤立認識的特點;三是在判斷方法上註重利益權衡,訴諸法官自由裁量。揭示了英國司法實踐中對待誘惑偵查仍然持相當寬容的態度,典型地反映出“紙面上的法”與“行動中的法”在某種程度的背離,並分別從觀念層面、方法層面、證據可採性標準方面深入剖析了造成這種背離的原因。關於澳大利亞的誘惑偵查,根據歷史發展的脈絡,分別討論了前瑞積威案階段、瑞積威案判決與後瑞積威案階段的法理與實務,著重論述了這一過程中合法性檢驗標準以及違法誘惑偵查的處理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此外,還分別論述了加拿大、日本、德國、荷蘭、法國、瑞士、意大利、葡萄牙以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誘惑偵查法理特色與實務狀況,分析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1998年的Teixeira de Castm訴葡萄牙案判決和聯合國禁毒署於2003年公佈的《控制毒品相關犯罪模型法》,力圖從中揭示出國際法上對待誘惑偵查的傾向性態度。在歷史考察的基礎上,對各國誘惑偵查法理進行了比較分析,闡述了誘惑偵查的四個方面的發展趨勢,如對待誘惑偵查的態度普遍經歷了由放任而至規制的歷程,最終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順應人權保障大趨勢的前提下,對於犯罪控製表現出格外關注等。
第三章論述了我國誘惑偵查法制化。這是本論文的最終落腳點。這一部分對我國誘惑偵查的立法與實務現狀進行了實證分析,指出當前誘惑偵查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適用案件範圍掌握比較隨意,缺乏合理限制;二是對誘惑偵查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不利於被告人權利保護;三是如何把握誘惑偵查合法性界限,做法不盡一致;四是對明顯不當的誘惑偵查,缺乏權利救濟措施。提出我國對於誘惑偵查應當秉持的基本態度:一是承認誘惑偵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二是積極推進誘惑偵查法制化。關於誘惑偵查合法性判斷,對主觀標準、客觀標準、綜合標準以及流行的“兩分法”進行了全面反思,提出我國應當採取以因果關係為核心的綜合審查方法,具體論述了我國誘惑偵查的必要性原則、合理懷疑原則、目的正當性原則、主體特定原則、行為適度原則、因果關係原則、風險控制原則、審查監督原則八項原則。在闡述一般原則的基礎上,注意把握實踐脈動,討論了我國實務中存在的連環式誘惑偵查、連續性誘惑偵查、反向誘惑偵查、網上誘惑偵查幾種特殊形態誘惑偵查的合理性把握。關於誘惑偵查合法性的證明,論述了證明責任分配、證明標准設定,指出我國應當加強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主要是妥善處理秘密偵查員以及特情、線人作證與公共利益保護的關係,賦予技術偵查取得的視聽資料以證據能力。關於違法誘惑偵查的處理,認為我國應當根據其程序性違法程度,適用不同的製裁措施,對於誘使無辜人員犯罪,即構成因果關係的誘惑偵查,應當終止相關訴訟,並宣告被告人無罪;對犯意強化型的誘惑偵查,應當適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輕微犯罪可以免除處罰。
作者簡介:
楊志剛,男,四川省北川縣人,1970年2月出生,現任四川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副總隊長,兼任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1年畢業於四川師範學院中文系,獲文學學士學位。1994年畢業於四川大學中文系中國現代當代文學專業,獲文學碩士學位。2007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現代法學》、《社會科學研究》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多篇。參加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兩項,主持部級科研項目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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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惑偵查指國家機關偵查人員採取一定的誘導性策略,暗示或誘使偵查對象實施某種犯罪,並在犯罪實施時或結果發生後拘捕犯罪人的一種偵查取證方法。採用誘惑偵查的方法偵破毒品犯罪等具有高度隱蔽性特徵、高度組織化程度的犯罪,在許多國家是普遍的實踐。鑑於這一特殊偵查措施可能侵犯偵查對象合法權利的潛在風險,一些國家和地區通過成文法或判例法對其進行規制。在我國,誘惑偵查的運用存在的問題集中體現為理念缺失、制度闕如、操作失範,既不利於權利保護,也不利於犯罪控制。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不應當容許這一隱含較大侵權風險的偵查措施長期處於“法外運行”的狀態。從程序法的角度研究對這一偵查手段進行法律規制,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也正是實踐中的迫切需要。本書以誘惑偵查法制化為主線,圍繞誘惑偵查合法性把握、違法誘惑偵查的處理這兩大核心問題,共分三章展開研究。
第一章為基本理論。力圖通過對相關理論問題的闡釋,更加準確、全面地把握這一偵查手段的本質。本文分析了誘惑偵查的概念,揭示了誘惑偵查具有主動性、欺騙性、誘導性三大顯著特徵;在目前主流觀點的基礎上,提出了筆者自己關於誘惑偵查的四種分類;對誘惑偵查與臥底偵查、控制下交付、“誘捕行為”、特情偵查、陷害教唆、偵查圈套等易於混淆的概念進行了比較與辨析;剖析了誘惑偵查實際運行存在較大的風險性,但對於打擊某些特殊犯罪具有實踐的必要性;從誘惑偵查包含的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在其他情形下可能視為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對尚未真正實施犯罪的人採取主動性的偵查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可能引起司法倫理困境的欺騙、誘導策略具有一定的許容性四個角度,探討了誘惑偵查正當化的法理基礎;基於對誘惑偵查本質特徵的把握,對誘惑偵查屬於強制偵查還是任意偵查、誘惑偵查是否違反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這兩個重要理論問題進行了初步的回答。
第二章為誘惑偵查的歷史發展與比較考察。從法理、制度與實務三個層面,分析了主要法治國家和地區誘惑偵查的發展演變,介紹了國際法上對於誘惑偵查的基本態度和做法,力圖從中揭示出一些共通的理念,以為我國建構誘惑偵查法制之借鑒。關於美國的誘惑偵查,在國家權力空前擴張這一背景下,論述了早期誘惑偵查在實務中被大量採用的實際情形以及司法上的寬容態度;分析了從私法解釋理論到現代圈套法理萌芽這一重要的理論轉型,揭示了其中蘊涵的重要觀念變化;討論了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圈套問題的幾起重要判例,論述了美國圈套法理的五大新近發展趨勢:合法性審查的重點從被告主觀心理朝著因果關係轉變、合法性判斷方法傾向於綜合審查、強調警方在採取誘惑偵查之前應具有合理懷疑、認可一定程度的積極介入行為、更加註重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關於英國誘惑偵查的歷史發展,介紹了從18世紀以來的兩大發展階段,重點闡述了1980年Sang案以後在製定法與普通法規制方面取得的長足進展。以英國上議院對於2001年Looseley案判決為標本,論述了英國法上關於誘惑偵查合法性的若干要點:一是強調誘惑偵查的最後手段性;二是強調誘惑偵查行為適度,包括以普通人行為作為檢驗標準、要求誘惑行為限度區別化、積極介入適度許可;三是強調誘惑偵查的目的正當性;四是注重因果關係;五是注重審查監督。概括了英國誘惑偵查法理的三大特色:一是在合法性的終極標准上,表現為一系列抽像法律理念;二是在個案考量上求諸多種相關因素,表現出綜合審查而非孤立認識的特點;三是在判斷方法上註重利益權衡,訴諸法官自由裁量。揭示了英國司法實踐中對待誘惑偵查仍然持相當寬容的態度,典型地反映出“紙面上的法”與“行動中的法”在某種程度的背離,並分別從觀念層面、方法層面、證據可採性標準方面深入剖析了造成這種背離的原因。關於澳大利亞的誘惑偵查,根據歷史發展的脈絡,分別討論了前瑞積威案階段、瑞積威案判決與後瑞積威案階段的法理與實務,著重論述了這一過程中合法性檢驗標準以及違法誘惑偵查的處理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此外,還分別論述了加拿大、日本、德國、荷蘭、法國、瑞士、意大利、葡萄牙以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誘惑偵查法理特色與實務狀況,分析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1998年的Teixeira de Castm訴葡萄牙案判決和聯合國禁毒署於2003年公佈的《控制毒品相關犯罪模型法》,力圖從中揭示出國際法上對待誘惑偵查的傾向性態度。在歷史考察的基礎上,對各國誘惑偵查法理進行了比較分析,闡述了誘惑偵查的四個方面的發展趨勢,如對待誘惑偵查的態度普遍經歷了由放任而至規制的歷程,最終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在順應人權保障大趨勢的前提下,對於犯罪控製表現出格外關注等。
第三章論述了我國誘惑偵查法制化。這是本論文的最終落腳點。這一部分對我國誘惑偵查的立法與實務現狀進行了實證分析,指出當前誘惑偵查存在四個方面的突出問題:一是適用案件範圍掌握比較隨意,缺乏合理限制;二是對誘惑偵查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不利於被告人權利保護;三是如何把握誘惑偵查合法性界限,做法不盡一致;四是對明顯不當的誘惑偵查,缺乏權利救濟措施。提出我國對於誘惑偵查應當秉持的基本態度:一是承認誘惑偵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二是積極推進誘惑偵查法制化。關於誘惑偵查合法性判斷,對主觀標準、客觀標準、綜合標準以及流行的“兩分法”進行了全面反思,提出我國應當採取以因果關係為核心的綜合審查方法,具體論述了我國誘惑偵查的必要性原則、合理懷疑原則、目的正當性原則、主體特定原則、行為適度原則、因果關係原則、風險控制原則、審查監督原則八項原則。在闡述一般原則的基礎上,注意把握實踐脈動,討論了我國實務中存在的連環式誘惑偵查、連續性誘惑偵查、反向誘惑偵查、網上誘惑偵查幾種特殊形態誘惑偵查的合理性把握。關於誘惑偵查合法性的證明,論述了證明責任分配、證明標准設定,指出我國應當加強相關配套制度建設,主要是妥善處理秘密偵查員以及特情、線人作證與公共利益保護的關係,賦予技術偵查取得的視聽資料以證據能力。關於違法誘惑偵查的處理,認為我國應當根據其程序性違法程度,適用不同的製裁措施,對於誘使無辜人員犯罪,即構成因果關係的誘惑偵查,應當終止相關訴訟,並宣告被告人無罪;對犯意強化型的誘惑偵查,應當適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對於輕微犯罪可以免除處罰。
作者簡介:
楊志剛,男,四川省北川縣人,1970年2月出生,現任四川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四川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副總隊長,兼任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1991年畢業於四川師範學院中文系,獲文學學士學位。1994年畢業於四川大學中文系中國現代當代文學專業,獲文學碩士學位。2007年畢業於四川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現代法學》、《社會科學研究》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多篇。參加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兩項,主持部級科研項目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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