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被國際社會譽為化解社會矛盾的“東方經驗”。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許多根據地就建立了人民調解組織。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4年3月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1982年人民調解制度作為人民群眾自治的重要內容被載入《憲法》;1989年國務院頒布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然而,20世紀90年代,伴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提高,盲目推崇訴訟的作用和法院的權威,人民調解工作曾一度被弱化,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日益萎縮,調處糾紛的數量逐年下降,一些民間糾紛因處置不當而激化,產生了大量的民轉刑案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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