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汙權及其交易制度是西方國家在探索環境問題市場化解決機制的過程中確立一項法律制度。該項制度設計的核心思想表現為允許排汙*具有有限的流通性,以實現環境要素供給與環境排放需求之間的動態平衡。由於我國目前的環境要素主要以行政法律關係為基礎進行配置,在大陸法系現有的行政法律框架下,私法主體間的行政*交易又被嚴格禁止,這使得在美國、歐洲等地盛行已久的這項環保利器在我國無法施行。為彌補法律體系中的這一缺陷,本書提出應適時轉換排汙權制度的國內法依據邏輯思維,通過半環境要素物權化的制度設計與傳統民法的移轉規則相連接,實現環境要素的法化配置,以置換原有行政法在資源配置問題上的僵化規範,消除採行排汙權交易的法律障礙。 本書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環境法基地重點招標專案《中國自然資源特權創新研究》(2007JJD820166)和清華大學法學院科研創新基金專案《環境使用法律問題研究》的研究成果,適合高等院校法學專業與環境科學專業師生、科研人員、管理人員、環境執法人員以及熱心環境公益事業的人士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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