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遵循“地方財政”這一條研究主線,以“以支定收”為主導思想,從“房地產稅是地方主體稅種、用於滿足地方財政支出需要”的本質職能出發展開研究,即房地產稅不僅能夠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而且決定地方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的數量和品質,由此可能形成良性或惡性循環:“房地產稅稅收收入—公共產品和服務水準—納稅遵從度—下一輪房地產稅稅收收入”。在這一功能定位下本書系統地研究房地產稅的課征機制,具體包括法律機制、征管機制和稅收機制。其中在法律機制方面,重點提出清除徵收房地產稅的法律障礙、厘清房地產稅與其他稅種關係、法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支範圍、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稅收立法權等觀點。在征管機制方面,著重解決房地產稅基評估機制、跨省房地產登記機制、農村土地和房屋規範化管理機制、納稅服務和爭議解決機制等方面的難題。在稅收機制方面,全面設計我國房地產稅稅收制度,包括房地產稅的納稅人、徵稅範圍、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從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和不同納稅人兩個方面尋求納稅公平。旨在全方位、多角度增強我國房地產稅的科學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進房地產稅收制度有效落地和全面實施,健全地方稅體系,確保地方財政收支的良性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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