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
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作者簡介: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作者序
雖然長年罹患的拖拉病及多頭馬車亂衝病完全沒有改善,但本書總算在筆者良心的苛責及編輯的威逼下進行了第14版的改正。
本版次增加了迄2016年1月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及相關學說論述與實務見解,並且刪除了一些稍嫌老舊的議題,調整了部分筆者不甚滿意的論述方式,增加了新進的議題,此外也進行了(與筆者個性不合的)嚴密的校正,請各位明察。
延續著上個版次的序所言,現今考試的科目、學說理論及參考資料之繁多,比起筆者參加考試的年代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以準備考試的立場來說,每科所能分配到的時間將相對壓縮,所以筆者完全可以體諒很多同學們僅閱讀概要性的講義或解題書就上考場,且現今考試的錄取率也較早年高出很多,以較功利的觀點來看確實也不需要將每一科都念到多深入也是可以順利上榜;但筆者畢竟是老式的馬步派,而且這十幾年來也明顯感受到新錄取的同學們程度普遍性的下降,所以在編寫這兩本小書時,還是希望保持初衷,在深植理論與準備便利間找到平衡,除了使有緣使用的考生能迅速建立體系脈絡外,在各位順利上榜踏入職場後所面對的實務工作也有幫助。
2016年除了筆者在工作上有些職務的調整外,對我們國家更是一個新的展開,套句網路上一篇我很喜歡文章的說法,我們選擇了讓那些象徵著「是的,我們能做到」的人贏,我們選擇了自己的勵志故事。既然如此,我們何不再繼續跟著這個新時代的風,不管是考試還是人生,為自己再好好的拼一次吧。
喬律師2016.1.於讀享與有榮焉的新辦公室
雖然長年罹患的拖拉病及多頭馬車亂衝病完全沒有改善,但本書總算在筆者良心的苛責及編輯的威逼下進行了第14版的改正。
本版次增加了迄2016年1月止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及相關學說論述與實務見解,並且刪除了一些稍嫌老舊的議題,調整了部分筆者不甚滿意的論述方式,增加了新進的議題,此外也進行了(與筆者個性不合的)嚴密的校正,請各位明察。
延續著上個版次的序所言,現今考試的科目、學說理論及參考資料之繁多,比起筆者參加考試的年代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以準備考試的立場來說,每科所能分配到的時間將相對壓縮,所以筆者完全...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8
㈣直接審理主義 1-29
㈤言詞審理主義 1-30
㈥適時提出主義 1-31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3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4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㈠意義 2-14
㈡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6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㈠職務管轄 2-17
㈡土地管轄 2-17
㈢專屬管轄 2-20
㈣任意管轄 2-22
㈤合意管轄 2-24
㈥應訴管轄 2-26
㈦指定管轄 2-27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29
㈠管轄恆定原則 2-29
㈡訴訟之移送 2-29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 2-31
肆、迴避
一、意義 2-33
二、自行迴避 2-33
㈠前審裁判 2-33
㈡仲裁 2-35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5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6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6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8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9
㈠辯論權:賦予當事人之「辯論權」,通常係指當事人於程序中受有以下保護 3-10
㈡當事人公開:「當事人公開」者,係為使當事人能取得在程序中曾出現之全部訴訟資料,以使辯論權獲得實質之保障。又包含「在場見證權」及「筆錄卷宗閱覽權」 3-10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2
二、性質 3-1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2
三、確定標準 3-12
㈠表示說 3-13
㈡意思說 3-13
㈢行動說 3-13
㈣併用說 3-13
㈤適格說 3-13
㈥規範分類說 3-13
四、具體認定 3-15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5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5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6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6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6
二、性質 3-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7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7
三、範圍 3-17
㈠有權利能力人 3-17
㈡胎兒 3-17
㈢非法人團體 3-18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2
二、性質 3-2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3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3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3
三、判斷標準 3-24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
事人適格 3-24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6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28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29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3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6
㈠意義 3-36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6
㈢類型 3-37
㈣效力 3-38
五、法定訴訟擔當 3-39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e) 3-40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1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2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3
六、任意訴訟擔當 3-47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47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4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57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59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2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68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2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76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87
二、性質 3-88
㈠訴訟要件之一 3-88
㈡職權調查事項 3-88
三、立法意旨 3-88
四、判斷標準 3-88
㈠有訴訟能力者 3-88
㈡無訴訟能力者 3-89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89
㈣外國人 3-89
五、欠缺之救濟 3-90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0
二、立法意旨 3-90
三、判斷標準 3-90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0
㈠意義 3-110
㈡功能 3-110
㈢發生原因 3-112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14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17
㈠意義 3-117
㈡性質 3-117
㈢程序設計 3-118
㈣程序效果 3-119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0
㈠意義 3-120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1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25
㈣程序設計 3-128
㈤程序效果 3-132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34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50
㈠意義 3-150
㈡性質 3-150
㈢立法目的 3-151
㈣要件 3-151
㈤審理 3-15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54
㈠意義 3-154
㈡制度目的 3-154
㈢類型 3-155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55
㈠意義 3-155
㈡要件 3-156
㈢程序 3-157
㈣地位 3-158
㈤權限 3-159
㈥效力 3-160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62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63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64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68
㈠類型 3-168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68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70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三、訴訟代理人 4-12
㈠意義 4-12
㈡資格 4-12
㈢委任行為 4-13
㈣權限 4-14
㈤效力 4-16
㈥消滅 4-19
四、輔佐人 4-21
㈠意義 4-21
㈡必要性 4-21
㈢要件 4-21
㈣效力 4-22
㈤輔佐人、訴訟代理人及參加人之比較 4-22
貳、訴訟費用
一、概說 4-23
㈠意義 4-23
㈡目的 4-23
㈢本法關於訴訟費用之修正 4-23
二、訴訟費用之範圍 4-24
㈠意義 4-24
㈡具體內涵 4-25
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4-26
㈠意義 4-26
㈡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4-26
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4-27
四、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4-28
㈠意義 4-28
㈡徵收標準 4-29
㈢溢收費用之退還 4-30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 4-30
㈠意義 4-30
㈡標準 4-30
㈢訴訟費用之確定及裁判 4-32
㈣未納訴訟費用之效果 4-33
六、訴訟費用之擔保 4-34
㈠意義 4-34
㈡立法意旨 4-34
㈢命供擔保之要件 4-34
㈣命供擔保之裁定 4-34
㈤供擔保之方法與效力 4-34
㈥擔保物之退還 4-35
㈦擔保物之變換 4-36
㈧訴訟費用供擔保規定之準用 4-36
七、訴訟救助 4-37
㈠意義 4-37
㈡立法意旨 4-38
㈢要件 4-38
㈣程序 4-39
㈤效力 4-39
㈥撤銷 4-41
㈦訴訟費用之徵收及歸還 4-41
㈧救濟 4-41
參、當事人書狀
一、概說 4-41
二、書狀之程式 4-42
三、書狀欠缺之效果及補正 4-42
㈠欠缺之效果 4-42
㈡欠缺之補正 4-42
四、代書狀之筆錄 4-43
五、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4-43
肆、送達
一、意義 4-43
二、送達機關或送達人 4-44
㈠法院書記官及執達員 4-44
㈡郵務機構 4-45
㈢囑託送達人 4-45
三、應受送達人 4-45
㈠原則 4-45
㈡例外 4-45
四、應送達之文書 4-49
㈠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4-49
㈡通知書 4-49
㈢判決或裁定正本 4-49
五、送達之處所 4-49
㈠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4-49
㈡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4-49
六、送達之時間(民訴§140) 4-50
㈠原則 4-50
㈡例外:允許於例假日及夜間送達者 4-50
七、送達之方法 4-50
㈠交付送達 4-50
㈡寄存送達 4-51
㈢留置送達 4-52
㈣公示送達 4-52
㈤以科技設備傳送送達 4-53
八、送達之效力 4-54
伍、期日及期間
一、期日 4-55
㈠意義 4-55
㈡種類 4-55
㈢指定 4-55
㈣開始與終了 4-56
㈤變更與延展 4-56
二、期間 4-56
㈠意義 4-56
㈡種類 4-57
㈢起算與計算 4-60
㈣伸長或縮短 4-62
㈤聲請回復原狀 4-62
陸、訴訟程序之停止
一、概說 4-64
㈠意義 4-64
㈡立法目的 4-64
二、當然停止 4-65
㈠意義 4-65
㈡承受訴訟 4-69
三、裁定停止 4-71
㈠意義 4-71
㈡原因 4-72
㈢撤銷 4-75
四、合意停止 4-75
㈠意義 4-75
㈡原因 4-75
五、訴訟停止之效力 4-77
㈠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之效力 4-77
㈡合意停止之效力 4-78
專題研究 民事事件與行政事件審判權衝突之處理 4-78
Chapter5 訴訟客體論㈠:訴訟上請求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訴之基本觀念
一、總論 5-4
㈠訴之意義 5-4
㈡訴之基本內涵 5-4
二、訴之種類 5-5
㈠給付之訴 5-5
㈡確認之訴 5-6
㈢形成之訴 5-8
㈣混合之訴訟類型 5-11
貳、審判之對象
一、訴權與訴權理論 5-13
㈠具體訴權說(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5-13
㈡本案判決請求權說 5-15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理論 5-18
㈠訴訟標的之認定 5-19
㈡訴訟標的對訴訟程序之重要影響 5-21
㈢舊訴訟標的理論(傳統訴訟標的理論) 5-22
㈣新訴訟標的理論 5-23
專題研究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之內涵及差異 5-25
㈤訴訟標的相對論 5-31
㈥其他訴訟標的理論 5-32
Section2 複數訴訟上請求(訴之客觀合併)
壹、通論
一、意義 5-39
二、功能 5-39
㈠保障當事人之實體及程序利益 5-39
㈡達成訴訟經濟 5-40
㈢防止裁判之牴觸 5-40
三、發生原因 5-40
四、要件 5-40
㈠須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 5-40
㈡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 5-41
㈢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 5-41
㈣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5-41
五、調查與處理 5-41
㈠移送 5-41
㈡命分別辯論或改用程序 5-42
㈢命補正或為駁回裁定 5-42
貳、訴之客觀合併之態樣
一、單純合併 5-42
㈠意義 5-42
㈡型態 5-42
㈢審判方式 5-43
二、預備合併 5-44
㈠意義 5-44
㈡制度目的 5-44
㈢要件 5-45
㈣審判方式 5-46
專題研究-預備合併之上訴 5-49
專題研究-代償請求之起訴方式 5-54
三、競合合併(傳統上所稱「重疊合併」) 5-56
㈠意義 5-56
㈡要件 5-56
㈢審判方式 5-56
四、選擇合併 5-57
㈠意義 5-57
㈡要件 5-57
㈢審判方式 5-57
五、特殊之合併態樣㈠:訴之客觀合併類型之擴大 5-60
㈠預備合併適用範圍之擴大 5-61
㈡重疊合併意義之變更 5-63
㈢其他合併類型之承認 5-64
六、特殊之合併態樣㈡:訴之主觀預備合併 5-66
㈠類型 5-66
㈡審理 5-68
㈢承認與否 5-68
Chapter6 訴訟程序㈡:起訴階段
壹、起訴之程式
一、訴之提起 6-5
二、起訴狀之記載 6-5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6-5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6-5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6-9
㈣宜記載事項 6-12
貳、起訴之效力:訴訟繫屬
一、意義 6-13
二、效果 6-13
㈠審判權恆定原則 6-13
㈡管轄恆定原則 6-13
㈢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6-13
㈣當事人恆定原則 6-14
㈤實體法上之效力 6-27
參、起訴之審查
一、程序要件之審查 6-28
㈠審查內涵 6-28
㈡審查程序 6-30
二、訴有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審查 6-31
三、濫行起訴之罰鍰 6-31
肆、起訴之限制:特定訴之利益之具體化標準
一、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限制 6-32
㈠立法意旨 6-33
㈡限制要件:有預為請求之必要 6-33
㈢具體類型 6-34
㈣判決方式 6-36
二、提起確認訴訟之限制 6-36
㈠確認客體須具請求對象適格(權利保護之資格) 6-36
㈡確認訴訟須具確認利益(權利保護之利益) 6-38
三、更行起訴之限制 6-40
㈠立法意旨 6-40
㈡要件:前後二訴屬同一事件 6-41
㈢違反效果 6-43
四、提起一部訴求之限制 6-46
㈠種類 6-47
㈡承認與否 6-48
㈢相關說明 6-51
Chapter7 訴訟程序㈢:言詞辯論階段
一、意義 7-5
㈠名詞意義 7-5
㈡動詞意義 7-5
二、種類 7-7
㈠必要之言詞辯論與任意之言詞辯論 7-7
㈡本案之言詞辯論與非本案之言詞辯論 7-7
三、言詞辯論之準備:爭點整理之進行 7-7
㈠目的 7-8
㈡程序設計 7-9
專題研究-訴訟中重要的事實群內涵及其存在目的 7-12
四、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為之行為 7-14
㈠聲明應受裁判事項 7-14
㈡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7-14
㈢聲明證據 7-14
㈣當事人就事實及證據上之陳述 7-14
㈤不公開審判 7-20
㈥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7-20
㈦得對訴訟程序之違背提出異議 7-22
㈧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7-23
五、法院之訴訟指揮與闡明權 7-23
㈠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7-23
㈡闡明權(闡明義務)之踐行 7-23
專題研究 闡明制度之內涵及發展 7-25
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之處置 7-39
㈣就參與辯論人提出之異議而裁定 7-39
㈤因便利訴訟之進行或防止裁判之牴觸而為相關辯論裁定 7-39
㈥其餘規定 7-41
Chapter8 訴訟客體論㈡: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壹、訴之變更追加
一、意義 8-5
㈠訴之變更 8-5
㈡訴之追加 8-5
二、立法設計 8-6
㈠要件 8-6
㈡制度考量因素 8-7
三、訴之變更追加之允許 8-8
㈠被告同意(民訴§255Ⅰ①、Ⅱ) 8-8
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民訴§255Ⅰ②) 8-8
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255Ⅰ③) 8-13
㈣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民訴§255Ⅰ④) 8-14
㈤必要共同訴訟追加其原非被告之人為被告(民訴§255Ⅰ⑤) 8-15
㈥追加中間確認之訴(民訴§255Ⅰ⑥) 8-15
㈦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訴§255Ⅰ⑦) 8-17
㈧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之變更、追加(民訴§247Ⅲ) 8-17
㈨家事訴訟程序之統合審理 8-18
㈩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8-18
四、程序 8-20
㈠程式 8-20
㈡要件 8-20
㈢裁判及救濟 8-20
五、效果 8-21
㈠訴之變更:舊訴視為當然撤回 8-21
㈡訴之追加:構成訴之合併 8-21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變更追加 8-22
貳、反訴
一、概說 8-25
㈠意義 8-25
㈡性質 8-26
㈢立法意旨 8-26
二、程序 8-27
㈠要件(民訴§§259、260) 8-27
㈡起訴與撤回 8-29
㈢審理 8-29
三、特殊反訴型態 8-30
㈠預備反訴 8-30
㈡離婚之本反訴 8-31
㈢強制反訴 8-33
Chapter9 訴訟程序㈣:證據調查階段
壹、通則
一、概說 9-7
㈠證據之作用 9-7
㈡證據之相關概念 9-7
二、證據之種類 9-10
㈠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9-10
㈡本證與反證 9-11
三、證明之種類 9-12
㈠心證度與證明度 9-12
㈡證明與釋明 9-15
㈢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9-16
㈣民事訴訟上之確信與刑事訴訟上之確信 9-17
四、要證事項與免證事項 9-18
㈠要證事項(證明之對象、證據客體) 9-18
㈡免證事項(不要證事實) 9-21
五、自由心證主義之運用 9-30
㈠內容 9-30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中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 9-31
㈡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過程 9-37
㈢損害數額之酌定 9-39
六、舉證責任 9-41
㈠概說 9-41
㈡舉證責任之分配 9-45
專題研究-當事人之訴訟上陳述與舉證責任分配 9-50
專題研究-實務上採取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票據債權與不當
得利之舉證責任為例 9-57
㈢舉證責任之減輕 9-66
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法上之推定概念與舉證責任 9-79
貳、證據調查程序
一、概說 9-86
㈠證據聲明 9-86
㈡證據取捨 9-86
㈢依職權調查證據 9-87
㈣調查機關 9-88
㈤調查證據前應先曉諭爭點 9-88
㈥集中調查證據 9-88
二、人證 9-88
㈠意義 9-88
㈡證人之義務 9-88
㈢證人之訊問 9-90
三、鑑定 9-90
㈠意義 9-90
㈡鑑定人之義務 9-90
㈢鑑定之程序 9-90
㈣概念區分 9-91
㈤仲裁鑑定契約 9-92
四、書證 9-94
㈠意義 9-94
㈡文書之種類 9-94
㈢文書之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9-95
㈣文書之證據調查程序 9-98
㈤當事人之文書提出義務 9-98
五、勘驗 9-102
㈠意義 9-102
㈡程序 9-102
㈢新種類證據之調查程序 9-102
六、當事人訊問 9-103
㈠意義 9-103
㈡立法理由 9-103
㈢當事人聽取制度與當事人訊問制度之區別 9-103
㈣程序 9-105
專題研究-秘密保護程序 9-107
專題研究-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過程之綜合整理 9-109
參、證據保全階段
一、證據保全 9-110
㈠意義 9-110
㈡功能 9-110
㈢類型 9-111
㈣程序 9-112
二、證據保全協議 9-114
㈠意義 9-114
㈡性質 9-114
㈢內涵 9-114
㈣法理基礎 9-115
專題研究-本法架構中之促進訴訟義務 9-117
專題研究 索引 Ⅰ 201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8
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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