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有滿腹的苦水,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也有一身的委屈。勞動基準法則是在這種考量之下,提供了勞資雙方一個協調的基礎。本書收錄105年最新修正之相關法規,逐條釋義,為有勞資困惑的讀者提供了最佳的認識平台。
本書特色
將勞動基準法此一法規,以簡易白話的方式,逐條說明其意義,並輔以實例說明,以利讀者盡快了解相關法條內容。
作者簡介:
陳旻沂
現任:自81年7月執業律師迄今
高雄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國家賠償事件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
高雄大學兼任講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碩士
經歷:高雄縣(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高雄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著作:《青少年法律問題》
《勞動基準法》
《車禍糾紛DIY》
校訂:《刑事案件之巧辯》
各界推薦
名人推薦:
「勞動基準法」的制定,就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立場而言,無疑是一個新的里程碑。它規定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使以往一直處於弱勢的勞工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換個角度來說,如果從整個國家發展利益來看,則它又有加強「勞雇關係」、健全社會經濟發展;創造勞、資、社會三贏的積極功能,重要性自不待言。
陳律師旻沂兄,出身名校,是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本人有幸,曾與其共事近一年時間,其間對陳律師高深的法學素養、嚴謹的治事精神,以及誠懇的待人態度,印象十分深刻。近年來,陳律師利用執業之餘執筆為文,近著《勞動基準法》亦即將要付梓,囑余為序,雖自揣不逮,仍欣然應諾,為免卻之不恭也。
本書針對「勞動基準法」八十六個條文,以逐條闡釋方式成書,對於每個條文,作者均能以其多年執業經驗,配合舉陳日常生活中,勞資雙方經常發生的案例佐以說明,並參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大法官會議之釋示,提出個人看法。讀者可從其分析法條深入淺出,剖析事理有條不紊的內容撰寫中見其功力之深;而作者個人看法部分則經常會有精闢獨到的見解出現,是本書一大特色,也是國內從事法學研究者、司法工作者、勞工行政者、企業家與勞工朋友們人人必讀的好書,特此為序,鄭重推薦。
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湯金全 謹識
名人推薦:「勞動基準法」的制定,就保障勞工權益、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立場而言,無疑是一個新的里程碑。它規定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使以往一直處於弱勢的勞工權益獲得應有的保障;換個角度來說,如果從整個國家發展利益來看,則它又有加強「勞雇關係」、健全社會經濟發展;創造勞、資、社會三贏的積極功能,重要性自不待言。
陳律師旻沂兄,出身名校,是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本人有幸,曾與其共事近一年時間,其間對陳律師高深的法學素養、嚴謹的治事精神,以及誠懇的待人態度,印象十分深刻。近年來,陳律師利用執業之餘執...
章節試閱
第30條(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
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解說
工作時間的長短,攸關雇主的經營型態(各行各業對於工作時間的需求不同)和成本、勞工的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因此如何尋求平衡點,一直是爭論不休之難題,此可由立法沿革而得知:本條文一開始是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但為因應社會之變遷及各行業之需要,先於85年12月27日增訂公布第30條之1及第84條之1等條文,嗣於87年5月13日又修正公布第30條之1條文,再於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規定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4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直到104年6月3日才又修正公布第30條條文,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而成為全面週休二日之工作型態。
又關於出勤紀錄,因攸關加班費之請求,故於104年6月3日修正為應保存5年(原規定1年,為配合請求權時效期間,故修正為5年),且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此原係施行細則第21條之規定,今提昇法律層次之效力而至本法中規定)。再者,為使勞工明確計算並作為請求之依據,故新增規定勞工得申請發給出勤紀錄之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又關於工作時間之彈性,不僅雇主有需要,就連勞工為了照顧家庭,亦有其需要,故104年6月3日修正時增訂第八項之規定,得在每日一小時之範圍內彈性調整上下班時間。
本書後附之行政解釋,因對於工作時間之理解,仍有助益,故雖本條文已有修正,但仍保留之,惟請注意與現行條文不符之部分,自不能援用。
(一)施行細則
1. 工作時間計算法(1)
本法第30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本法施§17)。
2. 工作時間計算法(2)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本法施§18)。
3. 工作時間計算法(3)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本法施§19)。
4. 公告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或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本法施§20)。
5. 延長工作時間之定義
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本法施§20之1)。
6. 出勤紀錄之型態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調查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本法施§21)。
(二)罰則
若違反本條文第一、二、三、六、七等項之規定,則依本法第79條1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而若係違反本條文第五項之規定,則依本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之罰鍰。又依本法第80-1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勞工教育時間屬於工作時間
內政部73年10月15日(73)台內字第263207號函認為事業單位每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起至八時止,對於全體從業人員實施精神教育,其目的若為培養從業人員之敬業精神、專業知識⋯⋯提高工作效能、裨益事業發展,可視同與生產事業有關之教育訓練,依勞工教育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勞工教育配合在職訓練實施者,在工作時間內為之」,宜在工作時間內為之。
(四)待命時間屬於工作時間
內政部74年5月4日(7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8月8日台(7)勞動二字第17150號函認為職業汽車駕駛人之工作時間,是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且其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而客運公司駕駛員於班次間之休息時間,若仍處於待命狀態,則應計入工作時間。
(五)開早會屬於工作時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5日台(76)勞動字第5658號函認為事業單位開早會,如果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六)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
如果雇主依本條文第2項之規定將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則該日應屬勞資雙方協定之有給休息日,工資應予照給,且事業單位如果另需勞工於該日工作,仍應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依規定以延時工作計算,發給工資,又該日之工作時數仍受本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之限制。再者,如果該日又適逢本法第37條、第38條所稱之休假日,則是否應予補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於團體協約中約定或由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明訂處理方式。內政部75年7月10日台(75)內勞字第405235號函曾釋示以上之見解。
第30條(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
作者序
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有滿腹的苦水,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也有一身的委屈;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一直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勞動基準法提供了一個協調的基礎、一個基本的遊戲規則,而本書則嘗試用最原始的方式──逐條文一一介紹,並盡量蒐集相關的法令及行政、司法機關的見解,以提供一個瞭解這個遊戲規則的管道。由於作者學經歷之不足,錯誤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尤其本書初稿完成之後,又逢部分條文之修正增訂,本書雖已就該部分條文予以納入介紹,但與其他條文之介紹間若有不甚連貫之處,尚祈各位讀者諒察並惠賜指教。
此外,衷心感謝書泉出版社提供的出版機會及編輯人員的辛勞,並感謝學弟黃維琛之協助、摯友張寧、張澤平及侯永福等律師之大力指正,以及湯金全律師於為民喉舌、監督問政之百忙中猶能多加指導並惠賜序文。
最後,亦要特別感謝愛妻倩玲於吾為文期間之容忍支持,以及愛犬「小不點」之膝下承歡,才能使本書得以順利完成。而本書若有些許得肯定之處,則更要再度歸功於上述幕後人員的諸多協助。
陳旻沂
雇主為了企業的經營,有滿腹的苦水,而勞工身為經濟上的弱者,也有一身的委屈;如何協調兩者的關係,一直是大家努力的方向。
勞動基準法提供了一個協調的基礎、一個基本的遊戲規則,而本書則嘗試用最原始的方式──逐條文一一介紹,並盡量蒐集相關的法令及行政、司法機關的見解,以提供一個瞭解這個遊戲規則的管道。由於作者學經歷之不足,錯誤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尤其本書初稿完成之後,又逢部分條文之修正增訂,本書雖已就該部分條文予以納入介紹,但與其他條文之介紹間若有不甚連貫之處,尚祈各位讀者諒察並惠賜指教。
此外,衷心感...
目錄
導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 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 休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八章 技術生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附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導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三章 工 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六章 退 休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八章 技術生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章 罰 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附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商品資料
出版社:書泉出版日期:2016-09-25ISBN/ISSN:9789864510627 語言:繁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288頁開數:25K 長:21cm 寬:14.8cm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