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東尼.路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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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民主政府合法性的泉源。
也是約束政府惡行最有效的機制!
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兩屆普立茲獎得主,
從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詮釋與應用,
探索言論自由的保障從何而來?言論自由的範圍以何處為界?
★除非導致「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任何言論不應受限制。
★除非存心「蓄意撒謊或輕率疏忽」,任何對政府的批評不該被懲處。
「人民有言論、出版與新聞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這樣的概念,在今天世界的民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想當然耳、不容挑戰的傳統。而美國國會於1791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當代言論自由的思想與實踐發揮了巨大的啟迪效果,且讓美國超越了西歐等其他民主國家,成為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堅定、最寬廣的國家。譬如,任何尋常百姓的一句話、作家的一則評論、新聞媒體的一篇報導,除非能引發「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都不該受到任何事前審查或事後懲處。政府或公眾人物除非能證明被告蓄意撒謊、或是輕率疏忽,否則無法以誹謗陷人於罪。這是1919年的霍姆斯大法官與1964年的蘇利文案留下的兩項重大典範。
然而,如果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當代言論自由的保障其實經過漫長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之初並未受到重視。1798年,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簽署通過《反煽動叛亂法》,禁止詆毀政府、侮辱元首的批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威爾遜總統通過的《間諜法》限制任何反戰或「對國家不忠」的言論。之後,美國政府仍然常以事涉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等理由,對新聞報導、採訪與評論進行打壓……
▓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
▓面對仇恨、歧視、猥褻、侵犯隱私的評論與報導,在捍衛言論與保障其他價值之間,我們該如何抉擇?
《異見的自由》作者安東尼‧路易斯是聲譽斐然的資深司法記者。在本書中,他首先帶領讀者走進「增修條文第一條」誕生的歷史現場,闡揚美國憲法起草人麥迪遜等建國先賢極力爭取、捍衛言論自由的理由,進而從過去兩百多年來的司法爭議、雙方辯辭,以及一樁又一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決當中,探索「增修條文第一條」之立法宗旨,並如何在無數的作家、記者、出版商、異議分子的努力抗爭下,擴大其對人民「思其所欲、言其所思」之權利的保障。
然而,享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安東尼‧路易斯亦強調,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而必須與民主社會中的其他重要價值與利益相互調和。譬如,當新聞採訪報導的權利與個人保障其隱私不被侵犯的利益相衝突時,孰輕孰重?法院為了公正的審判,難道沒有權利要求媒體記者公布其消息來源嗎?此外,為了保護弱勢族群而限制仇恨、歧視言論的規範,不該獲得比言論自由更多的尊重嗎?在諸多重大爭議上,路易斯亦表達了他個人不苟同大法官判決的立場。
透過對思想脈絡的分析與法庭攻防的爬梳,《異見的自由》不僅是對美國憲法精神與言論自由之真諦極為精彩的發揚,幫助我們瞭解到為何「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亦是對當代社會諸多重大多元、矛盾價值的深刻探討。任何一位關心民主社會能如何透過理性的法律來解決社會衝突、保障基本人權與多元價值的現代公民,皆應詳讀本書。
★★本書中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之重要立法與判決★★
◎1735年,曾格案:首起保障新聞自由的案件,逐步確立媒體有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1791年,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禁止國會立法剝奪言論與出版自由。
◎1798年,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維吉尼亞決議案》中指出:「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案:霍姆斯大法官指出,言論若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之虞,才應受懲處的判決準則。
◎1929,合眾國訴施維默案: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見書中寫道:「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
◎1930年,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保障新聞媒體有權利對政府作為、失職和犯行進行批評。在此案之後,確立了新聞報導有免於事前限制的自由。
◎1931年,史通伯格訴加州案:除了言語之外,象徵性言論也受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
◎1941年,布里奇斯訴加州案:大法官布萊克倡議,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立意在於賦予美國人民比英國在言論自由上更為堅實的保障。
◎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終止誹謗政府會受罰的歷史。
◎1967年,時代雜誌訴希爾案:高舉「知的權利」的地位凌駕隱私權之上。在文明社會中生活的人,必定得有向大眾揭露隱私的必要。
◎1969年,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最高法院對鼓吹暴力或犯罪的行為提出新的檢驗標準。除非言論有煽動他人立即犯罪,且有可能促成立即犯罪,否則不得懲罰。
◎1990年,合眾國訴艾希曼案:最高法院裁定《國旗保護法》違憲,因為表達政治立場之自由正是美國憲法意欲保障的自由。
◎2002年,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法官候選人得以公開表達對敏感議題的個人意見。法院政治化即使日趨嚴重,也是我們維護言論自由的體制必須付出的代價。
專家推薦
審訂與推薦──林子儀(前大法官、中研院法律所兼任研究員)
推薦序──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杭之(政論家、《美麗島雜誌》主編)
捍衛自由、聯合推薦──朱家安(哲學作家)、沈伯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何榮幸(《報導者》創辦人暨執行長)、林榮基(銅鑼灣書店創辦人)、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楊翠(東華大學華文系副教授)
學者專家好評
★尤美女(律師、前立法委員):「何謂『言論自由』,在本書《異見的自由》有許多深刻和具脈絡的討論。書中回溯了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至今對於言論自由的定義、言論自由的界線、和其他權利與罪行之間的關係……面對民主自由可能被用來破壞民主自由的顧慮,美國兩百年來對言論自由的反覆論辯,也許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
★朱家安(哲學作家):「十八世紀末,美國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然而隨後每五十年,美國言論自由的實際保障範圍都不同。這些差異並不是政府武斷為之,而是大法官以增修條文為基礎,符應當下思想去思考和辯論的結果。《異見的自由》記錄美國言論自由兩百年來的辯論和變遷,理解美國的過去,我們能更明智決定台灣的未來。」
★何榮幸(《報導者》創辦人暨執行長):「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雖然早在1791年就已通過,但直到超過一個世紀之後的1964年,美國法院才確立了人民不會因為批評政府而入罪的原則。本書深刻描繪了美國歷代法官的精彩思辨,多元見解的碰撞與激盪令人仰慕折服。本書更告訴我們,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所以成為全球言論自由標竿,不在於憲法條文寫了什麼,而在於媒體、公民、法官在具體實踐上做了什麼。唯有秉持公眾利益持續爭取,在關鍵時刻發揮勇氣堅守核心價值,言論自由才會在生活中真正落實。」
★杭之(政論家、《美麗島雜誌》主編):「曾獲得兩屆普立茲獎的美國資深司法記者與公共知識分子安東尼.路易斯所著的《異見的自由》一書,是一本值得向關心這個議題的讀者推薦的書……他讓我們看到美國一代一代的記者、作家、公民勇於挑戰主流權威,讓我們看到勇於任事而又有著創見的法官如何詮釋、運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造就今日美國這個自由非凡的國家,而且這種對美國立國基本大法不斷的詮釋,還一直沒有停止。」
★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對於台灣人民而言,言論自由曾經如同天邊彩霞,遙不可及,無從享有。如今,言論自由已是眼前花紅,伸手可及,無所驚豔。但,花簇可凋,嫣紅可萎,眼前美景仍有可能淪為天邊幻影,人間並無唾手可得的天堂。『在歷史的長河中,個人都在不斷抵抗壓迫、力求表達自我。』《異見的自由》這本書讓我們重新省思言論自由並非理所當然,亦非天經地義。若無勇氣捍衛,自由終將淪喪;若無創意磨礪,自由終將遠去。」
《紐約時報書評》:「這本書道出了20世紀無畏的大法官打造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英勇事蹟。」
《經濟學人》:「路易斯深入淺出地介紹了言論自由的歷史與保障範圍──這本書簡明扼要且字字珠璣。」
《洛杉磯時報》:「大法官的意見具有法律效力,路易斯於是著眼於文字之下,仔細地審視了許許多多的大法官的經驗與價值觀。他最終寫出了一本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簡史,深富啟發且振奮人心。」
《基督科學箴言報》:「路易斯以深受他的讀者推崇的迷人寫作風格,結合他對增修條文第一條的法理與歷史的豐富知識。在這個針鋒相對的年代,當不同的意見與開放的辯論成了爭議,路易斯敦促我們記住言論自由在我們的民主政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普羅維登斯日報》:「很難想像一本關於法律史的書竟如此令人愛不釋手,但這本書確實如此。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判決形塑了我們的國家,而在這過程中,他們堅守原則,但也變得自相矛盾。目前尚未解決的許多問題在這本書中呼之欲出,而這提醒了我們,即使在我們閱讀的當下,對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解釋與應用仍持續在變化。」
作者簡介:
安東尼‧路易斯(Anthony Lewis, 1927-2013)
美國資深司法記者,「法律新聞學」的開拓者,分別於1955年與1963年獲得普立茲獎。曾擔任《紐約時報》華盛頓分局主任,專責司法部與最高法院的報導,並長期為之撰寫專欄。1970年代中期開始之後二十多年,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最高法院」。也曾任教於哈佛法學院。
當他於2013年8月以86歲之高齡去世時,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院長萊曼 (Nicholas Lemann)頌讚他為「在美國歷史上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時刻,他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由之聲」。《紐約客》雜誌在為他而寫的追悼中將他譽為美國的「第十位大法官」。
1964年時他出版的《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記錄了改變美國司法體制的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另著有《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譯者簡介:
林凱雄
台北三腳渡人,英、法文譯者,自由撰稿人。譯有《改變世界的100本書》、《文學大數據》、《下流世代》、《為什麼傷心的人要聽慢歌》等書。譯稿賜教與工作聯絡信箱:linsulaire.f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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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有言論、出版與新聞的自由,政府不得任意限制或剝奪。」這樣的概念,在今天世界的民主國家,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想當然耳、不容挑戰的傳統。而美國國會於1791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對當代言論自由的思想與實踐發揮了巨大的啟迪效果,且讓美國超越了西歐等其他民主國家,成為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最堅定、最寬廣的國家。譬如,任何尋常百姓的一句話、作家的一則評論、新聞媒體的一篇報導,除非能引發「明顯且立即的危險」,都不該受到任何事前審查或事後懲處。政府或公眾人物除非能證明被告蓄意撒謊、或是輕率疏忽,否則無法以誹謗陷人於罪。這是1919年的霍姆斯大法官與1964年的蘇利文案留下的兩項重大典範。
然而,如果我們回顧歷史,就會發現當代言論自由的保障其實經過漫長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之初並未受到重視。1798年,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簽署通過《反煽動叛亂法》,禁止詆毀政府、侮辱元首的批評。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威爾遜總統通過的《間諜法》限制任何反戰或「對國家不忠」的言論。之後,美國政府仍然常以事涉國家機密、威脅國家安全等理由,對新聞報導、採訪與評論進行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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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見的自由》作者安東尼‧路易斯是聲譽斐然的資深司法記者。在本書中,他首先帶領讀者走進「增修條文第一條」誕生的歷史現場,闡揚美國憲法起草人麥迪遜等建國先賢極力爭取、捍衛言論自由的理由,進而從過去兩百多年來的司法爭議、雙方辯辭,以及一樁又一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決當中,探索「增修條文第一條」之立法宗旨,並如何在無數的作家、記者、出版商、異議分子的努力抗爭下,擴大其對人民「思其所欲、言其所思」之權利的保障。
然而,享有「美國第十位大法官」之美譽的安東尼‧路易斯亦強調,言論自由不該無限上綱,而必須與民主社會中的其他重要價值與利益相互調和。譬如,當新聞採訪報導的權利與個人保障其隱私不被侵犯的利益相衝突時,孰輕孰重?法院為了公正的審判,難道沒有權利要求媒體記者公布其消息來源嗎?此外,為了保護弱勢族群而限制仇恨、歧視言論的規範,不該獲得比言論自由更多的尊重嗎?在諸多重大爭議上,路易斯亦表達了他個人不苟同大法官判決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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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中關於「增修條文第一條」之重要立法與判決★★
◎1735年,曾格案:首起保障新聞自由的案件,逐步確立媒體有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自由。
◎1791年,增修條文第一條通過,禁止國會立法剝奪言論與出版自由。
◎1798年,美國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在《維吉尼亞決議案》中指出:「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是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1919年,申克訴合眾國案:霍姆斯大法官指出,言論若有造成明顯且立即的危險之虞,才應受懲處的判決準則。
◎1929,合眾國訴施維默案:霍姆斯大法官在意見書中寫道:「我們憎惡的思想也應享有自由。」
◎1930年,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保障新聞媒體有權利對政府作為、失職和犯行進行批評。在此案之後,確立了新聞報導有免於事前限制的自由。
◎1931年,史通伯格訴加州案:除了言語之外,象徵性言論也受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
◎1941年,布里奇斯訴加州案:大法官布萊克倡議,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立意在於賦予美國人民比英國在言論自由上更為堅實的保障。
◎1964年,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終止誹謗政府會受罰的歷史。
◎1967年,時代雜誌訴希爾案:高舉「知的權利」的地位凌駕隱私權之上。在文明社會中生活的人,必定得有向大眾揭露隱私的必要。
◎1969年,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最高法院對鼓吹暴力或犯罪的行為提出新的檢驗標準。除非言論有煽動他人立即犯罪,且有可能促成立即犯罪,否則不得懲罰。
◎1990年,合眾國訴艾希曼案:最高法院裁定《國旗保護法》違憲,因為表達政治立場之自由正是美國憲法意欲保障的自由。
◎2002年,明尼蘇達州共和黨訴懷特案:法官候選人得以公開表達對敏感議題的個人意見。法院政治化即使日趨嚴重,也是我們維護言論自由的體制必須付出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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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自由、聯合推薦──朱家安(哲學作家)、沈伯洋(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何榮幸(《報導者》創辦人暨執行長)、林榮基(銅鑼灣書店創辦人)、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楊翠(東華大學華文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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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元輝(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對於台灣人民而言,言論自由曾經如同天邊彩霞,遙不可及,無從享有。如今,言論自由已是眼前花紅,伸手可及,無所驚豔。但,花簇可凋,嫣紅可萎,眼前美景仍有可能淪為天邊幻影,人間並無唾手可得的天堂。『在歷史的長河中,個人都在不斷抵抗壓迫、力求表達自我。』《異見的自由》這本書讓我們重新省思言論自由並非理所當然,亦非天經地義。若無勇氣捍衛,自由終將淪喪;若無創意磨礪,自由終將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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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科學箴言報》:「路易斯以深受他的讀者推崇的迷人寫作風格,結合他對增修條文第一條的法理與歷史的豐富知識。在這個針鋒相對的年代,當不同的意見與開放的辯論成了爭議,路易斯敦促我們記住言論自由在我們的民主政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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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東尼‧路易斯(Anthony Lewis, 1927-2013)
美國資深司法記者,「法律新聞學」的開拓者,分別於1955年與1963年獲得普立茲獎。曾擔任《紐約時報》華盛頓分局主任,專責司法部與最高法院的報導,並長期為之撰寫專欄。1970年代中期開始之後二十多年,他在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教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最高法院」。也曾任教於哈佛法學院。
當他於2013年8月以86歲之高齡去世時,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院院長萊曼 (Nicholas Lemann)頌讚他為「在美國歷史上民權運動風起雲湧的時刻,他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由之聲」。《紐約客》雜誌在為他而寫的追悼中將他譽為美國的「第十位大法官」。
1964年時他出版的《基甸的號角》(Gideon's Trumpet)記錄了改變美國司法體制的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另著有《十年人物:第二次美國革命》(Portrait of a Decade: The Second American Revolution)、《不得立法侵犯:蘇利文案與言論自由》(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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