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的概念和我們既然有著如此密切的關聯,那麼我們是否真正認識了它呢?甚至是否嚴肅地考慮過它的涵義呢?說來慚愧,我們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就是說,儘管革命早已成了我們每一個人的口頭禪,而我們卻並不曾徹底地瞭解它;因而我們對它的認識也始終停留在模糊的階段。比較保守的人把它看作是殺人放火、犯上作亂的盜匪勾當;激進的分子則又視之為快刀斬亂麻、痛快淋漓的光榮事業。總之,大家都是在直覺的、感性認識的基礎上,憑著一己之利害來決定對它的好惡;這實在是一種極不理智、不科學的態度。瓊斯(Bryn-Jones)曾慨乎言之:「不幸得很,革命竟是一個含糊不清的名詞。有時它被隨便用以指著任何重大的習俗、習慣或思想方式的改變。更嚴密一點,它則被用以意味著任何包括了社會秩序根本改造的深遠的社會變革……。」(Toward a Democratic New Order, p.201)蘇格拉底的名言:「最簡單的概念往往是最難於下定義的,因為大多數人都不覺得有這種需要。」真是此一情形的最適當的註解。
亞氏在政治角度上所理解的革命觀念,事實上是和當時希臘社會變革的真相有著距離的。近代法國名史學家古朗士(Fustel de Coulanges)在其所著《古代城邦》(La Cité Antique)一書中,即曾在「革命」的篇名之下,將希臘、羅馬的社會變遷做了一番比較研究。根據古氏的意見,革命的觀念不僅包括了政治革命,包括了梭倫(Solon)變法,而且還包括了宗教改革、家族組織的變化,以及階級制度的演進等等。在這裡,我們碰到了革命的兩重涵義:狹義的政治革命和廣義的整個社會變革。
其實亞氏在《政治學》中另外用了「叛亂」(sedition)這個字,其涵義倒較「革命」為豐富,相當於我們所說的「社會變革」。因此他才認為叛亂的造因是由於物質與精神上的不平等狀態。「那些旨在獲得平等的人是隨時準備叛亂的,如果他們看到他們認為是同等的人卻比他們獲得更多的話。」(見 William Ellis 譯本 p.145, Everyman’s Library)。把叛亂看作是要求精神與物質上的平等,不僅把革命的涵義擴大了,而且還溝通了革命與民主兩種理念。
革命一詞實不止於政治革命的狹隘內涵,前面所引的瓊斯的那一段話已經明白地指出了這一點。同時,我們也可以在西方名作家的著作中找到豐富的例證;如約翰遜(Johnson)在 The Rambler 裡即曾有了「各種知識的革命」的句子,佛勞德(J. A. Froude)在他的《英國史》(History of England)中也用過「知識革命」的名詞。但是真正給我們澄清了革命與政治革命的概念的還是十九世紀的民主理論家:《群己權界論》的作者—約翰.穆勒(J. S. Mill)。穆氏在〈法國革命的幾點觀察〉的短文中曾經有過如下一段精闢的話:
這樣一種廣闊的革命概念最近似乎已逐漸獲得了西方學者的承認:牟塞爾(Alfred Meusel)在〈革命與反革命〉(“Revolution and Counter-Revolution”,見 Encyclopedia Social Science)一文中,認為至少在近代,社會秩序的改造是革命的一個極重要的特徵;它的意義已不祇是政治制度的改變與運用暴力達到這些目的了。然而他在該文中所反覆討論的則依然是一些關於政治革命的現象的問題。布羅甘教授(D. W. Brogan)在其新著《革命的代價》(The Price of Revolution,1951)一書中,也開宗明義地指出:「作為一個概念,作為一種實在,革命都是我們西方文明中最古老的政治制度之一。推翻一個既存的實際秩序,即用一種社會、宗教、政治的體系代替另一種,而不祇是以暴易暴,也並非什麼新鮮的事體。」(頁一)不過儘管布氏已經察見到革命是「用一種社會、宗教、政治的體系代替另一種」,但同樣令人感到遺憾的是他那本書的主要內容卻仍未能越出政治革命的範疇。此外,社會學大師素羅金(P. Sorokin)於研究了一千七百餘個較大的社會動亂之後,在其 Social and Cultural Dynamics 的第三卷中,將革命劃分為五種類型:一、政治革命;二、社會與經濟革命;三、民族革命;四、宗教革命;五、某種特殊目標而起的革命(如反對某項法律或稅賦等)。素氏的分類,除第五項不是我們所要探討的課題外,前四項卻和我們對革命的認識完全一致。所不同者素氏所研究的是個別的革命事實,而本書的目的則在於對整個的革命概念引申地加以研討。
革命的概念和我們既然有著如此密切的關聯,那麼我們是否真正認識了它呢?甚至是否嚴肅地考慮過它的涵義呢?說來慚愧,我們對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就是說,儘管革命早已成了我們每一個人的口頭禪,而我們卻並不曾徹底地瞭解它;因而我們對它的認識也始終停留在模糊的階段。比較保守的人把它看作是殺人放火、犯上作亂的盜匪勾當;激進的分子則又視之為快刀斬亂麻、痛快淋漓的光榮事業。總之,大家都是在直覺的、感性認識的基礎上,憑著一己之利害來決定對它的好惡;這實在是一種極不理智、不科學的態度。瓊斯(Bryn-Jones)曾慨乎言之:「不幸得很,革命竟是一個含糊不清的名詞。有時它被隨便用以指著任何重大的習俗、習慣或思想方式的改變。更嚴密一點,它則被用以意味著任何包括了社會秩序根本改造的深遠的社會變革……。」(Toward a Democratic New Order, p.201)蘇格拉底的名言:「最簡單的概念往往是最難於下定義的,因為大多數人都不覺得有這種需要。」真是此一情形的最適當的註解。
亞氏在政治角度上所理解的革命觀念,事實上是和當時希臘社會變革的真相有著距離的。近代法國名史學家古朗士(Fustel de Coulanges)在其所著《古代城邦》(La Cité Antique)一書中,即曾在「革命」的篇名之下,將希臘、羅馬的社會變遷做了一番比較研究。根據古氏的意見,革命的觀念不僅包括了政治革命,包括了梭倫(Solon)變法,而且還包括了宗教改革、家族組織的變化,以及階級制度的演進等等。在這裡,我們碰到了革命的兩重涵義:狹義的政治革命和廣義的整個社會變革。
其實亞氏在《政治學》中另外用了「叛亂」(sedition)這個字,其涵義倒較「革命」為豐富,相當於我們所說的「社會變革」。因此他才認為叛亂的造因是由於物質與精神上的不平等狀態。「那些旨在獲得平等的人是隨時準備叛亂的,如果他們看到他們認為是同等的人卻比他們獲得更多的話。」(見 William Ellis 譯本 p.145, Everyman’s Library)。把叛亂看作是要求精神與物質上的平等,不僅把革命的涵義擴大了,而且還溝通了革命與民主兩種理念。
革命一詞實不止於政治革命的狹隘內涵,前面所引的瓊斯的那一段話已經明白地指出了這一點。同時,我們也可以在西方名作家的著作中找到豐富的例證;如約翰遜(Johnson)在 The Rambler 裡即曾有了「各種知識的革命」的句子,佛勞德(J. A. Froude)在他的《英國史》(History of England)中也用過「知識革命」的名詞。但是真正給我們澄清了革命與政治革命的概念的還是十九世紀的民主理論家:《群己權界論》的作者—約翰.穆勒(J. S. Mill)。穆氏在〈法國革命的幾點觀察〉的短文中曾經有過如下一段精闢的話:
這樣一種廣闊的革命概念最近似乎已逐漸獲得了西方學者的承認:牟塞爾(Alfred Meusel)在〈革命與反革命〉(“Revolution and Counter-Revolution”,見 Encyclopedia Social Science)一文中,認為至少在近代,社會秩序的改造是革命的一個極重要的特徵;它的意義已不祇是政治制度的改變與運用暴力達到這些目的了。然而他在該文中所反覆討論的則依然是一些關於政治革命的現象的問題。布羅甘教授(D. W. Brogan)在其新著《革命的代價》(The Price of Revolution,1951)一書中,也開宗明義地指出:「作為一個概念,作為一種實在,革命都是我們西方文明中最古老的政治制度之一。推翻一個既存的實際秩序,即用一種社會、宗教、政治的體系代替另一種,而不祇是以暴易暴,也並非什麼新鮮的事體。」(頁一)不過儘管布氏已經察見到革命是「用一種社會、宗教、政治的體系代替另一種」,但同樣令人感到遺憾的是他那本書的主要內容卻仍未能越出政治革命的範疇。此外,社會學大師素羅金(P. Sorokin)於研究了一千七百餘個較大的社會動亂之後,在其 Social and Cultural Dynamics 的第三卷中,將革命劃分為五種類型:一、政治革命;二、社會與經濟革命;三、民族革命;四、宗教革命;五、某種特殊目標而起的革命(如反對某項法律或稅賦等)。素氏的分類,除第五項不是我們所要探討的課題外,前四項卻和我們對革命的認識完全一致。所不同者素氏所研究的是個別的革命事實,而本書的目的則在於對整個的革命概念引申地加以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