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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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研究注重於集財產權的形成、演進及演化過程。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1)國家與農村集體的關係:國家安排鄉村社會的財產製度;國家不僅是農村社會財產契約的始作俑者,還是鄉村集體產權的一個利益共享者,作為一個利益主體直接參與鄉村集體的財產收益及分配。意在於此,國家政權的建設及集體產權的構建將是研究過程中的兩大主線條。(2)國家與農民在關於財產權利上的關係:通過系列化的土地改革、集體化及國有化運動,國家逐步獲得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產權。不過,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在實際意義上重新確立了農民個體及其家庭對土地的財產權利。隨著鄉村的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的擴張,鄉材社會的集體資產出現了一個“再集體化”的過程。本項研究將著重關注這一“再集體化”的過程,並探討其對鄉村社會資源分配、權力與權威格局、村民權利實現等影響。(3)集體產權前提下的集體與農民個體參與集資產的收益和分配。不過,在國家設定的集體產權路徑上,鄉村社會的“再集體化”的過程拓展了集體的自主性,在鄉材社會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角度——全能性的集體權力。這將使集體與個體在對集體財產的關係上更加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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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研究注重於集財產權的形成、演進及演化過程。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1)國家與農村集體的關係:國家安排鄉村社會的財產製度;國家不僅是農村社會財產契約的始作俑者,還是鄉村集體產權的一個利益共享者,作為一個利益主體直接參與鄉村集體的財產收益及分配。意在於此,國家政權的建設及集體產權的構建將是研究過程中的兩大主線條。(2)國家與農民在關於財產權利上的關係:通過系列化的土地改革、集體化及國有化運動,國家逐步獲得了農民的財產權利,建立起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產權。不過,家庭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在實際意義上重新確立了農民個體及其家庭對土地的財產權利。隨著鄉村的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的擴張,鄉材社會的集體資產出現了一個“再集體化”的過程。本項研究將著重關注這一“再集體化”的過程,並探討其對鄉村社會資源分配、權力與權威格局、村民權利實現等影響。(3)集體產權前提下的集體與農民個體參與集資產的收益和分配。不過,在國家設定的集體產權路徑上,鄉村社會的“再集體化”的過程拓展了集體的自主性,在鄉材社會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角度——全能性的集體權力。這將使集體與個體在對集體財產的關係上更加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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