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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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獻給讀者的這部著作是中英專家、學者近年來合作研究的成果。早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華東政法學院與英中文化交流協會、英國駐上海文化交流處、盧頓大學等就開始對青少年犯罪的狀況與特點、中英少年司法制度等問題進行學術交流與探討。以後通過學術互訪考察與合作,雙方在司法公正、少年權益保護、有關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論與實踐等方面進行了開創性的探索。2001年底,我們在雙方多次學術交流考察的基礎上,集中研究了英國保釋制度,並探討我國能否借鑒、引入該制度,以提升、促進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我們為什麼重點選擇了保釋問題?
第一,眾所周知,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創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從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個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少年法庭)開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不斷宣傳和支持推廣下,1988年全國建立1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發展到862個,1992年6月已達2763個,1994年全國基層法院已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有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還建立起了少年刑事審判庭、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據1994年年底統計,全國少年法庭已達到3369個。這一時期中國少年司法制度誕生并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組織機構框架和基本製度,表現在:一、不僅是全國法院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全國檢察機關也成立了專門的少年檢察組、科、處,公安、司法等部門也有相應的組織機構;二、頒布了有關青少年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製定的規定、決定、通知等,還有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三、形成不同於成人的少年司法的指導思想與特殊程序,如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審判進程中的調查程序、教育程序、家長或監護人出庭等等。
儘管發展中仍不斷出現困難、問題,甚至搖擺、倒退、責難,但少年司法存有的科學性、必要性、必然性及其實際效果、影響,已經為大家公認並接受。理論界與實際部門中已形成一批相當數量的極具熱心、愛心、事業心的專家學者,不斷在研究、探索、推進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中國少年司法的總體框架體系已經形成,少年司法的存在並發展的趨勢不可逆轉。
九十年代中期開始,隨著我國法制改革的推進、發展和完善,理論界與實際部門中一批專家學者關注學習、借鑒國外的研究動態與先進經驗,結合中國現實的情況與實踐,在少年司法的實體、程序、制度、操作規範等方面不斷研究思考,作出許多開拓、創新、研究和試驗,如少年強 索案件定性處置、詐騙案件定性處置、少年案件指定管轄、少年法院、非刑罰非監禁措施、社區服務令、社區矯正令、監管令、前科消滅制度、合適成年人參與製度等。這些實踐與研究總體上反映出一個趨勢,就是少年司法制度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小能停滯在現存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置、預防和控制上,還有小少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而且法制的進步愈來愈重視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司法公正、具體制度與保障。研究英國的保釋制度、合適成年人制度實際上就是在尋找、探索新一輪推進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前進發展的關鍵性突破點。
第二,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在國家政治生活與司法領域內,人權、司法公正愈來愈受到人們的尊重與關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確認並在憲法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充分體現我國法律強調保護人權這一趨勢與動向。少年權益是人權保護中具有標誌性的方面,受到公眾和各國司法的高度重視與關注。我們近年來研討司法公正、保釋、合適成年人參與製度,實際上就把注意力聚定在人權保護這個關節點上。自由是一個人的最重要的權利,一旦人被奪自由,許多其他權利也就無從享有了。未成年人由於年齡決定了其在生理、心理、知識、能力等方面是處於不成熟、比較欠缺的一個弱勢群體,是一個還沒有足夠能力能充分保護自己的群體,因此,在未成年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時,首先要採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被剝奪自由。
但是在我國,一方面由於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法律法規要求慎用,但司法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取保候審與拘捕之間在權益保護上的重大差別,實際上重捕輕保;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樣,取保候審實際適用率很低。在近年來權益觀念明顯提高的情況下,據不完全統計,在上海公安部門取保候審適用率高的只有30%,檢察院約10%,法院約4--5%。再一方面,在認識上,司法便利、打擊犯罪比人權觀念佔據更首要或優先考慮的地位。只要進入刑事司法領域,除不認為犯罪的,通常都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實踐中拘留、逮捕往往是第一選擇,以捕代偵、以捕代審、以捕代罰、以捕代保。而同樣屬於強制措施的取保候審只是在依法明顯只需判罰金、拘役或緩刑等情況下才適用,有時甚至於認為反正不抓、為了保險而對不一定需要適用刑罰的人採用取保候審也沒有關係。
第三,從尊重與保障人權和進一步推進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考慮,英國的保釋制度及其指導思想是值得研究與借鑒的。保釋在英國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成為英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製度,對世界各國都有很大影響,被確認為刑事訴訟過程中保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權的一項重要原則。1994年我曾去英國對英國少年犯罪適用非刑罰非監禁方法作專題考察。時隔6年,2001年9月,應英中文化交流協會邀請,我帶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學術交流考察團一行五人,再度赴英國就少年司法多方面的問題作為期10天的進一步交流考察。二次直接、多方面的接觸、考察,感受到英國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發展與改革的力度是很大的,許多好的經驗是值得我們認真研究或借鑒的。保釋就有比較成熟、系統的理論和經驗,是值得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研究、借鑒的課題,其他如社區矯治、緩刑考察、合適成年人參與製度、少年犯罪小絹(YOT)、民辦少年監獄等都很有啟迪作用,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都有一定的意義,尤其是對其操作的科學論證、規範性留下了特別深刻的印象。
在英國任何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都有權申請保釋,保釋只能由法院作出,而且95%以上都可以獲得保釋,他們有完整的製度既保障公民訴訟活動中的人權,又保證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大量節省了司法成本,在經濟上也是有益於社會的。從法理到具體操作值得結合我國的情況認真研究、借鑒。
為此中英雙方經過研究取得共識,就此專題已組織了三次研討會:
第一次雙方互相介紹有關製度進行比較,主要是英方介紹英國的保釋制度的歷史沿革、指導思想、程序與作法等,中方介紹中國的取保候審的不同於英國保釋的特殊性質、規定與實施操作的程序,比較各自的特點。
第二次結合中國的實際,從實際操作層面上探討中國是否有必要藉鑑英國保釋制度的理論與經驗,著重研討在我國少年司法中能否擴大取保候審適用率,減少羈押、逮捕等監禁性手段,討論在中國擴大適用的利弊、條件、風險等。
第三次是在充分肯定英國保釋制度可藉鑑的基礎上,如何在實踐中試驗、總結,提高取保候審適用率的具體建議、方案,以及如何評估與減少風險,如何取得社會支持保證社會安全與司法活動不受干擾等。
我個人認為,本書是在三次研討會的基礎上形成的,由此具有三個特點:
一、中英合作,融合了雙方專家學者的經驗與研究成果,反映的觀點材料比較新、比較準確;
二、理論與實際結合,重在實踐,怎樣把英國的保釋理念、作法結合我國的情況,能在我國結出推進司法改革、人權保護、完善法制的實果;
三、重點從少年司法尋找學習、借鑒的可行之路,通過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中體現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有所開拓、創新,既有突破、推進.又有可操作性。
我們認為藉鑑保釋經驗提高我國取保候審的適用率與推行合適成年人參與製度,是中國少年司法發展怎樣取得新的進展與突破的關鍵性的試驗、探索,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實際意義。
三次研討會均得到英中文化交流協會、歐盟瑞慈人權中心等機構的經費支持,英中文化交流協會原主席馬蘭娜女士為學術研討和考察付出艱苦勞動並作出眾多貢獻,盧頓大學約翰·畢茨教授、北安普敦青少年部主任、社會工作專家塞迪·普拉乃爾等英國專家學者的事業心與治學精神與工作方法給我們許多啟發,值得我們學習。三次研討會還得到上海市人大副主漆世貴、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柴俊勇、上海市人大內司委委員原監獄管理局局長朱濟民以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監獄管理局、共青團上海市委、上海市婦聯的領導與會指導、支持,我們表示衷心感謝。
研討會邀請了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代表,以及英國救助兒童基金會代表蒞會指導,北京、天津、浙江、福建、江蘇、雲南等省市的代表以及上海市實際部門、大學、社會科學院的專家學者參加,保證了會議獲得比較好的效果,與會者反映很有啟發、深表滿意,我們摯誠地向參加與支持研討會的代表、朋友表示感謝與敬。
會議的中方是華東政法學院與上海市警察學會聯合籌辦的,華東政法學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與國際交流中心具體承辦,華東政法學院黨委書記杜志淳研究員、院長何勤華教授、副院長童西榮、莫負春、王立民與上海市警察學會常務副會長楊軍、仲永根、副會長沈偉基、張竹出席會議並講話,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全體研究人員和部分青少年犯罪研究方同、以及犯罪學、偵察學、訴訟法學研究方向研究生參加了研討和工作。每一次研討會能夠開得順利成功是與領導的支持和各有關部門的合作、努力分不開的,藉此一併致謝。
三次會議收到論文、資料一百餘份,由於全書篇幅有限,有一小部分忍痛割愛,特此說明,請見諒。已收入的論文、文章,出於對作者的尊重,除部分文字外,在觀點、論述、體例、風格等方面未作修改,其中難免有值得討論、斟酌之處,請讀者推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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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作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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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麼重點選擇了保釋問題?
第一,眾所周知,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創建於上世紀八十年代,從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了第一個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少年法庭)開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不斷宣傳和支持推廣下,1988年全國建立100多個少年法庭,1990年發展到862個,1992年6月已達2763個,1994年全國基層法院已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有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還建立起了少年刑事審判庭、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據1994年年底統計,全國少年法庭已達到3369個。這一時期中國少年司法制度誕生并快速發展,已經形成了組織機構框架和基本製度,表現在:一、不僅是全國法院普遍建立了少年法庭,全國檢察機關也成立了專門的少年檢察組、科、處,公安、司法等部門也有相應的組織機構;二、頒布了有關青少年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 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製定的規定、決定、通知等,還有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規;三、形成不同於成人的少年司法的指導思想與特殊程序,如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審判進程中的調查程序、教育程序、家長或監護人出庭等等。
儘管發展中仍不斷出現困難、問題,甚至搖擺、倒退、責難,但少年司法存有的科學性、必要性、必然性及其實際效果、影響,已經為大家公認並接受。理論界與實際部門中已形成一批相當數量的極具熱心、愛心、事業心的專家學者,不斷在研究、探索、推進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中國少年司法的總體框架體系已經形成,少年司法的存在並發展的趨勢不可逆轉。
九十年代中期開始,隨著我國法制改革的推進、發展和完善,理論界與實際部門中一批專家學者關注學習、借鑒國外的研究動態與先進經驗,結合中國現實的情況與實踐,在少年司法的實體、程序、制度、操作規範等方面不斷研究思考,作出許多開拓、創新、研究和試驗,如少年強 索案件定性處置、詐騙案件定性處置、少年案件指定管轄、少年法院、非刑罰非監禁措施、社區服務令、社區矯正令、監管令、前科消滅制度、合適成年人參與製度等。這些實踐與研究總體上反映出一個趨勢,就是少年司法制度還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小能停滯在現存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置、預防和控制上,還有小少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而且法制的進步愈來愈重視關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司法公正、具體制度與保障。研究英國的保釋制度、合適成年人制度實際上就是在尋找、探索新一輪推進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前進發展的關鍵性突破點。
第二,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在國家政治生活與司法領域內,人權、司法公正愈來愈受到人們的尊重與關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確認並在憲法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充分體現我國法律強調保護人權這一趨勢與動向。少年權益是人權保護中具有標誌性的方面,受到公眾和各國司法的高度重視與關注。我們近年來研討司法公正、保釋、合適成年人參與製度,實際上就把注意力聚定在人權保護這個關節點上。自由是一個人的最重要的權利,一旦人被奪自由,許多其他權利也就無從享有了。未成年人由於年齡決定了其在生理、心理、知識、能力等方面是處於不成熟、比較欠缺的一個弱勢群體,是一個還沒有足夠能力能充分保護自己的群體,因此,在未成年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時,首先要採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被剝奪自由。
但是在我國,一方面由於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法律法規要求慎用,但司法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取保候審與拘捕之間在權益保護上的重大差別,實際上重捕輕保;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一樣,取保候審實際適用率很低。在近年來權益觀念明顯提高的情況下,據不完全統計,在上海公安部門取保候審適用率高的只有30%,檢察院約10%,法院約4--5%。再一方面,在認識上,司法便利、打擊犯罪比人權觀念佔據更首要或優先考慮的地位。只要進入刑事司法領域,除不認為犯罪的,通常都採取強制措施以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實踐中拘留、逮捕往往是第一選擇,以捕代偵、以捕代審、以捕代罰、以捕代保。而同樣屬於強制措施的取保候審只是在依法明顯只需判罰金、拘役或緩刑等情況下才適用,有時甚至於認為反正不抓、為了保險而對不一定需要適用刑罰的人採用取保候審也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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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任何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都有權申請保釋,保釋只能由法院作出,而且95%以上都可以獲得保釋,他們有完整的製度既保障公民訴訟活動中的人權,又保證司法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大量節省了司法成本,在經濟上也是有益於社會的。從法理到具體操作值得結合我國的情況認真研究、借鑒。
為此中英雙方經過研究取得共識,就此專題已組織了三次研討會:
第一次雙方互相介紹有關製度進行比較,主要是英方介紹英國的保釋制度的歷史沿革、指導思想、程序與作法等,中方介紹中國的取保候審的不同於英國保釋的特殊性質、規定與實施操作的程序,比較各自的特點。
第二次結合中國的實際,從實際操作層面上探討中國是否有必要藉鑑英國保釋制度的理論與經驗,著重研討在我國少年司法中能否擴大取保候審適用率,減少羈押、逮捕等監禁性手段,討論在中國擴大適用的利弊、條件、風險等。
第三次是在充分肯定英國保釋制度可藉鑑的基礎上,如何在實踐中試驗、總結,提高取保候審適用率的具體建議、方案,以及如何評估與減少風險,如何取得社會支持保證社會安全與司法活動不受干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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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論與實際結合,重在實踐,怎樣把英國的保釋理念、作法結合我國的情況,能在我國結出推進司法改革、人權保護、完善法制的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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