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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一部美國法學院通史的必要性相對比較容易論證。我們的法學院既強大又神秘。對於外國的法律家,特別是法學教授來說,美國的法學院經常是一個讓人既羨慕又妒嫉的對象。[1]實際上,美國著名的法學院在法律職業界和學術界的生活中甚至在全國都享有牢固的權力地位,而這種學術地位常常是其他工業化的國家里法律職業的學術分支所無法獲得的。從美國法學院畢業進入職業界的學生在政治、商務、勞工、甚至在社會改革方面行使的掃力要比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學生大得多。大學的法學教授過著一種養尊處優的生活,他們在職業領域中對法律、程序和製度所進行的思考具有深遠的影響。因此,美國的法學院被認為不僅是法律職業權力的中心,而且也是塑造作為一個國家的美國的重要力量。
然而,對於歷史學家或社會學家來說,法學院最富於挑戰的作用是它在法律、律師高等教育的社會變革方面所發揮的功能。法律在美國人生活中所處的中心地位是與法學教育的歷史性作用相伴隨的,這使法學院每次在有關法律職業及其作用和法律屬性的論爭中總是成為爭論的焦點。美國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是平等與卓越相互衝突的歷史。法律職業的歷史――不可避免地包括法學院的歷史――也類似地反映了精英主義和民主之間的衝突。反映美國政治與社會之間細微差別的法律概念都會影響美國的法學教育,反過來說,它也會受到法學教育的影響。單是這一現象就已經可以證明對法學院進行全面深入研究的重要性了。直到20世紀60年代末,人們對法學教育的嚴肅分析還少得可憐。除了 里德為卡內基基金會所撰寫的研究報告之外,[2]美國對法學教育史的研究相當少。事實上,法律史作為一個整體即便是在一些著名的法學院中也最多只是剛剛開展研究而已。儘管把法律與社會科學結合起來的強烈呼聲已經持續了50年的時間,但人們收集到的有關法學教育或法律職業方面的材料還非常地少。法學教授好像急於保持對法學教育史的無知。儘管說所有這些在過去15年裡已經發生的改變會使人產生誤解,但它還是取得了重要的發展。法律史經歷了一個主要的複蘇時期,對法律、法律服務和律師的理論和經驗性研究變得更加重要了,人們對職業的研究也重視了,而這正是上一代人所忽視的事情。(3)但把法律史作為一個整體,結合學術、政治和社會的趨勢來研究法學教育的成果還比較缺乏。本書正是在這一方面所進行的一次嘗試。
美國法學教育的歷史很奇怪地呈現出地方色彩。如果我們把學術的界線限定為現存的這種法學教育的範圍,那麼我們需要回到100年前,以便追溯法學院的建立過程及起到主宰作用的各種觀念。但是,不僅時間框架很短,而且起領導作用的人也比較少。或許最有意義的是,法學教育在教學方法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案例法。這種主張通過研究案例來學習法律的觀念,很快就和蘇格拉底的問答法聯繫起來,並支配了最近110年的美國法學教育。
這種主導地位並不總是沒有受到人們的質疑。可以理解的是.法學院的評論家對案例法進行了攻擊。但案例法被證明具有相當大的彈性。由於它的實用性及其教授黑體字母法則的成效,現在很少有人抱怨它對實踐的注重;幾乎所有人都注意到了案例法教授的是分析技巧而不是事實的優點。但對於所有反對這一方法的批評家來說,他們還沒有發現一種能和案例法相抗衡的方法。演講法還沒有出現,法律與社會科學的融合也不能削弱案例法的中心地位,甚至臨床法學教育也只是對案例法產生了表面的影響。案例法過去是,現在仍然是,一種非常優秀的教育手段。
一種存在的教學模式――至少在表面上是這樣――具有一定的寓意。毫無疑問,它來自哈佛法學院――案例法的創立者――卻支配了法學教育長達一個世紀的發展。事實上,即使在今天,哈佛化常常是學術質量和學術危機焦點的試金石。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啟示是。這一教學技巧的主導地位帶來的所謂教育革新具有周期性的特徵。幾乎所有有關案例法的教育變革都會出現搖擺不定的現象。總而言之,由於學術背景和案例法的局限性,法學教育極易出現反復不定的現象。
哈佛法學院在美 國法學教育中所處的支配地位也確保法學院逐漸接受了把案例法作為提供法學教育的唯一方法,而這將會潛藏著社會與學術的衝突。哈佛大學是19世紀人文大學中註重學術、追求卓越、主張機會平等的一個範例。但最後並沒有同樣的平等,而且越來越多的移民組織也不關心表現卓越和學術問題。因此,大部分的法學教育並不在著名的法學院,而是在私立法學院或州立大學法學院中進行的。法律可以像其它行業那樣被學習,儘管在美國法學教育史中有這樣的說法,認為這和法律職業化的理想相背離。著名的學術機構和職業界領導人的目標就是通過法學院的教學來提高美國法律職業的質量和“格調”。因此.美國的多元主義逐漸讓位於對統一和標準化的強調。但法學院迎合學生渴望成為律師的需要所做的努力則是今天法學教育的結構和風格形成的關鍵。我們從中可以了解到學徒制的衰落、法律職業的多樣化、對技巧的追求和政策含義的複雜性以及對臨床研究的呼籲等等。
在製度化和新舊更替的過程中,不僅各法學院看起來更相像了,而且假設職業界本身也是同質的這一設想也成為新職業主義的一個準則。然而,美國律師界的領導面對眾多證據表明,美國的律師承擔了多重角色,而且在過去一個多世紀裡已經有了很大變化的事實面前卻無動於衷。這一神話的成功對現實又造成了什麼是學術、什麼是實踐的認識混亂。而且,它也妨礙了人們就職業、學術和專業之間可能存在之界線而進行的學術討論。歷史和政治的目標已經成為許多經歷過法學教育洗禮的人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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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一部美國法學院通史的必要性相對比較容易論證。我們的法學院既強大又神秘。對於外國的法律家,特別是法學教授來說,美國的法學院經常是一個讓人既羨慕又妒嫉的對象。[1]實際上,美國著名的法學院在法律職業界和學術界的生活中甚至在全國都享有牢固的權力地位,而這種學術地位常常是其他工業化的國家里法律職業的學術分支所無法獲得的。從美國法學院畢業進入職業界的學生在政治、商務、勞工、甚至在社會改革方面行使的掃力要比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學生大得多。大學的法學教授過著一種養尊處優的生活,他們在職業領域中對法律、程序和製度所進行的思考具有深遠的影響。因此,美國的法學院被認為不僅是法律職業權力的中心,而且也是塑造作為一個國家的美國的重要力量。
然而,對於歷史學家或社會學家來說,法學院最富於挑戰的作用是它在法律、律師高等教育的社會變革方面所發揮的功能。法律在美國人生活中所處的中心地位是與法學教育的歷史性作用相伴隨的,這使法學院每次在有關法律職業及其作用和法律屬性的論爭中總是成為爭論的焦點。美國的歷史在某種意義上是平等與卓越相互衝突的歷史。法律職業的歷史――不可避免地包括法學院的歷史――也類似地反映了精英主義和民主之間的衝突。反映美國政治與社會之間細微差別的法律概念都會影響美國的法學教育,反過來說,它也會受到法學教育的影響。單是這一現象就已經可以證明對法學院進行全面深入研究的重要性了。直到20世紀60年代末,人們對法學教育的嚴肅分析還少得可憐。除了 里德為卡內基基金會所撰寫的研究報告之外,[2]美國對法學教育史的研究相當少。事實上,法律史作為一個整體即便是在一些著名的法學院中也最多只是剛剛開展研究而已。儘管把法律與社會科學結合起來的強烈呼聲已經持續了50年的時間,但人們收集到的有關法學教育或法律職業方面的材料還非常地少。法學教授好像急於保持對法學教育史的無知。儘管說所有這些在過去15年裡已經發生的改變會使人產生誤解,但它還是取得了重要的發展。法律史經歷了一個主要的複蘇時期,對法律、法律服務和律師的理論和經驗性研究變得更加重要了,人們對職業的研究也重視了,而這正是上一代人所忽視的事情。(3)但把法律史作為一個整體,結合學術、政治和社會的趨勢來研究法學教育的成果還比較缺乏。本書正是在這一方面所進行的一次嘗試。
美國法學教育的歷史很奇怪地呈現出地方色彩。如果我們把學術的界線限定為現存的這種法學教育的範圍,那麼我們需要回到100年前,以便追溯法學院的建立過程及起到主宰作用的各種觀念。但是,不僅時間框架很短,而且起領導作用的人也比較少。或許最有意義的是,法學教育在教學方法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案例法。這種主張通過研究案例來學習法律的觀念,很快就和蘇格拉底的問答法聯繫起來,並支配了最近110年的美國法學教育。
這種主導地位並不總是沒有受到人們的質疑。可以理解的是.法學院的評論家對案例法進行了攻擊。但案例法被證明具有相當大的彈性。由於它的實用性及其教授黑體字母法則的成效,現在很少有人抱怨它對實踐的注重;幾乎所有人都注意到了案例法教授的是分析技巧而不是事實的優點。但對於所有反對這一方法的批評家來說,他們還沒有發現一種能和案例法相抗衡的方法。演講法還沒有出現,法律與社會科學的融合也不能削弱案例法的中心地位,甚至臨床法學教育也只是對案例法產生了表面的影響。案例法過去是,現在仍然是,一種非常優秀的教育手段。
一種存在的教學模式――至少在表面上是這樣――具有一定的寓意。毫無疑問,它來自哈佛法學院――案例法的創立者――卻支配了法學教育長達一個世紀的發展。事實上,即使在今天,哈佛化常常是學術質量和學術危機焦點的試金石。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啟示是。這一教學技巧的主導地位帶來的所謂教育革新具有周期性的特徵。幾乎所有有關案例法的教育變革都會出現搖擺不定的現象。總而言之,由於學術背景和案例法的局限性,法學教育極易出現反復不定的現象。
哈佛法學院在美 國法學教育中所處的支配地位也確保法學院逐漸接受了把案例法作為提供法學教育的唯一方法,而這將會潛藏著社會與學術的衝突。哈佛大學是19世紀人文大學中註重學術、追求卓越、主張機會平等的一個範例。但最後並沒有同樣的平等,而且越來越多的移民組織也不關心表現卓越和學術問題。因此,大部分的法學教育並不在著名的法學院,而是在私立法學院或州立大學法學院中進行的。法律可以像其它行業那樣被學習,儘管在美國法學教育史中有這樣的說法,認為這和法律職業化的理想相背離。著名的學術機構和職業界領導人的目標就是通過法學院的教學來提高美國法律職業的質量和“格調”。因此.美國的多元主義逐漸讓位於對統一和標準化的強調。但法學院迎合學生渴望成為律師的需要所做的努力則是今天法學教育的結構和風格形成的關鍵。我們從中可以了解到學徒制的衰落、法律職業的多樣化、對技巧的追求和政策含義的複雜性以及對臨床研究的呼籲等等。
在製度化和新舊更替的過程中,不僅各法學院看起來更相像了,而且假設職業界本身也是同質的這一設想也成為新職業主義的一個準則。然而,美國律師界的領導面對眾多證據表明,美國的律師承擔了多重角色,而且在過去一個多世紀裡已經有了很大變化的事實面前卻無動於衷。這一神話的成功對現實又造成了什麼是學術、什麼是實踐的認識混亂。而且,它也妨礙了人們就職業、學術和專業之間可能存在之界線而進行的學術討論。歷史和政治的目標已經成為許多經歷過法學教育洗禮的人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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