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屬論認為,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製造了不被容許的風險,該風險在具體的結果中實現了,並且該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時,由此行為引起的結果才可以客觀地歸屬于行為人。與傳統因果關係的思維方法相比,客觀歸屬論對於解決理論和實踐中存在困惑的各種因果關係類型,具有獨特的邏輯途徑。借鑒客觀歸屬論將使我國刑法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更加精緻細化,並且為司法實踐劃定明確具體的衡量標準,更加促進實踐工作的準確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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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簡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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