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托馬斯‧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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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偉大的哲學家對普通法的批評之辭,《對話》理應成為任何對英國政治思想或法律思想感興趣的人的必讀書目。值得注意的是,本書也是霍布斯關於政治學的最後言論。
《對話》中關於理性、法律、普通法、衡平、司法權、王權及具體的法律問題的看法,與《利維坦》是相當明顯的連續性。而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它將批判的矛頭完全而清晰地指向了普通法法律家愛德華·柯克爵士。
整本《對話》的結論也是顯而易見的:柯克試圖強調普通法的權威來自於司法智慧,這是站不住腳的。普通法法官必須接受國王的大法官的審查,犯罪活動的界定及對懲罰的規定,必須由自然理性或製定法、而不能由司法的智慧來訂定。這本對話,以一種戲劇性的方式,將兩種看待王權與司法權的觀念,展現在人們面前。正是由於這一點,它比《利維坦》和《論公民》更清晰地揭示了霍布斯的特質,及其與普通法憲政主義傳統的對峙。
作者簡介:
柯克,生於1552年,卒於1634年。1593年,在第二次當選英國國會議員期間,他成為下院議長。次年,伊麗莎白一世任命他為總檢察長,此後他一直擔任這個職位到1603年詹姆斯一世肚繼位。3年後,詹姆斯任命他為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6年後,他被提拔為上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616年,詹姆斯對柯克試圖限制國王權力的種種努力打為惱怒,免去廠他的職位。但一年後,柯克又回到樞密院。1621年,柯克當選為國會議員,由於他在那裡的活動而被四人倫敦塔,但當年又被釋放了。1624年和1625年,他又入選過國會議員。1626年,他被查理一世遴選擔任門金漢郡長,從而離開國會。1628年,他又入選國會,弁-起蘋和指導通過《權利請願書》的活動中發揮廠領導作用。這屆國會後,他以76歲高齡退休,撰寫他的《法律總淪》。在他擔任總檢察長和首席大法官期間還出版廠11卷的《判例彙編》。霍布斯,1588年生:於英國,卒於1679,是西方哲學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作為克倫威爾同時代的人,他對於國家和法律的根本問題進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維坦》具有非凡的邏輯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學得到了一種邏輯嚴密的系統發揮,成為經世名著。
譯者簡介:
柯克,生於1552年,卒於1634年。1593年,在第二次當選英國國會議員期間,他成為下院議長。次年,伊麗莎白一世任命他為總檢察長,此後他一直擔任這個職位到1603年詹姆斯一世肚繼位。3年後,詹姆斯任命他為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6年後,他被提拔為上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616年,詹姆斯對柯克試圖限制國王權力的種種努力打為惱怒,免去廠他的職位。但一年後,柯克又回到樞密院。1621年,柯克當選為國會議員,由於他在那裡的活動而被四人倫敦塔,但當年又被釋放了。1624年和1625年,他又入選過國會議員。1626年,他被查理一世遴選擔任門金漢郡長,從而離開國會。1628年,他又入選國會,弁-起蘋和指導通過《權利請願書》的活動中發揮廠領導作用。這屆國會後,他以76歲高齡退休,撰寫他的《法律總淪》。在他擔任總檢察長和首席大法官期間還出版廠11卷的《判例彙編》。霍布斯,1588年生:於英國,卒於1679,是西方哲學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作為克倫威爾同時代的人,他對於國家和法律的根本問題進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維坦》具有非凡的邏輯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學得到了一種邏輯嚴密的系統發揮,成為經世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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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偉大的哲學家對普通法的批評之辭,《對話》理應成為任何對英國政治思想或法律思想感興趣的人的必讀書目。值得注意的是,本書也是霍布斯關於政治學的最後言論。
《對話》中關於理性、法律、普通法、衡平、司法權、王權及具體的法律問題的看法,與《利維坦》是相當明顯的連續性。而最為突出的特點是,它將批判的矛頭完全而清晰地指向了普通法法律家愛德華·柯克爵士。
整本《對話》的結論也是顯而易見的:柯克試圖強調普通法的權威來自於司法智慧,這是站不住腳的。普通法法官必須接受國王的大法官的審查,犯罪活動的界定及對懲罰的規定,必須由自然理性或製定法、而不能由司法的智慧來訂定。這本對話,以一種戲劇性的方式,將兩種看待王權與司法權的觀念,展現在人們面前。正是由於這一點,它比《利維坦》和《論公民》更清晰地揭示了霍布斯的特質,及其與普通法憲政主義傳統的對峙。
作者簡介:
柯克,生於1552年,卒於1634年。1593年,在第二次當選英國國會議員期間,他成為下院議長。次年,伊麗莎白一世任命他為總檢察長,此後他一直擔任這個職位到1603年詹姆斯一世肚繼位。3年後,詹姆斯任命他為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6年後,他被提拔為上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616年,詹姆斯對柯克試圖限制國王權力的種種努力打為惱怒,免去廠他的職位。但一年後,柯克又回到樞密院。1621年,柯克當選為國會議員,由於他在那裡的活動而被四人倫敦塔,但當年又被釋放了。1624年和1625年,他又入選過國會議員。1626年,他被查理一世遴選擔任門金漢郡長,從而離開國會。1628年,他又入選國會,弁-起蘋和指導通過《權利請願書》的活動中發揮廠領導作用。這屆國會後,他以76歲高齡退休,撰寫他的《法律總淪》。在他擔任總檢察長和首席大法官期間還出版廠11卷的《判例彙編》。霍布斯,1588年生:於英國,卒於1679,是西方哲學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作為克倫威爾同時代的人,他對於國家和法律的根本問題進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維坦》具有非凡的邏輯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學得到了一種邏輯嚴密的系統發揮,成為經世名著。
譯者簡介:
柯克,生於1552年,卒於1634年。1593年,在第二次當選英國國會議員期間,他成為下院議長。次年,伊麗莎白一世任命他為總檢察長,此後他一直擔任這個職位到1603年詹姆斯一世肚繼位。3年後,詹姆斯任命他為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6年後,他被提拔為上座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616年,詹姆斯對柯克試圖限制國王權力的種種努力打為惱怒,免去廠他的職位。但一年後,柯克又回到樞密院。1621年,柯克當選為國會議員,由於他在那裡的活動而被四人倫敦塔,但當年又被釋放了。1624年和1625年,他又入選過國會議員。1626年,他被查理一世遴選擔任門金漢郡長,從而離開國會。1628年,他又入選國會,弁-起蘋和指導通過《權利請願書》的活動中發揮廠領導作用。這屆國會後,他以76歲高齡退休,撰寫他的《法律總淪》。在他擔任總檢察長和首席大法官期間還出版廠11卷的《判例彙編》。霍布斯,1588年生:於英國,卒於1679,是西方哲學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之一。作為克倫威爾同時代的人,他對於國家和法律的根本問題進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維坦》具有非凡的邏輯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學得到了一種邏輯嚴密的系統發揮,成為經世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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