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應不應當有一部市場交易領域內的基本法,回答是肯定的,我們認為應當有一部這方面的基本法。但是,為什麼至今還沒有呢?甚至連要制定這方面的基本法的動向也不明顯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長期以來我們沒有進行市場經濟的建設,現在雖然採取了市場經濟的體制,但剛剛起步,還很不成熟,因此,缺少市場交易法賴以脫穎而出的市場經濟的市場交易實踐。二是缺乏與市場交易法相適應的科學、先進的理論支撐。其表現之一是研究的方法跟不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步伐,長期以來習慣於用陳舊的、簡單的商品經濟的思維,來對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市場交易的法律;重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等各個分支領域的所謂“實務”研究,往往陷於對法條的注釋性的解說,而缺乏系統的、從市場交易客觀規律的高度抽象出市場交易實踐中的一般理論。表現之二是研究觀念的落後,集中表現為缺乏主體意識,習慣以特別法的觀念研究“特別法”的主張居於主導地位,這就無法擺脫特別法的思維定式,只能在近代商法的框架內遊移、徘徊,難於迎頭跨入現代商法的新時代
商品資料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08-01ISBN/ISSN:9787300111018 語言:簡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4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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