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醫療事故的概念]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管理規範與職業道德]
[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第六條[培訓和教育]
第七條[醫療服務監督]
第八條[病曆書寫]
第九條[病歷的真實與完整]
[病歷塗改、病歷修改]
[病歷保管責任的認定]
第十條[病歷管理]
[醫囑]
[入院記錄]
[體溫單]
[化驗單(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手術同意書]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資料]
[護理記錄]
第十一條[如實告知義務]
[患者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醫療風險]
[醫院在手術前未向病人告知手術存在風險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處理醫療事故預案]
第十三條[內部報告製度]
第十四條[向衛生行政部門的報告]
第十五條[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病歷資料的封存和啟封]
[醫療糾紛材料封存制度]
[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病程記錄]
[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會診意見]
第十七條[現場實物的封存和檢驗]
[實物被銷毀時的檢驗]
[不合格血液輸入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屍檢]
第十九條[屍體存放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
第二十條[鑑定程序的啟動]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的啟動方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適用]
第二十一條[鑑定主體及職責分工]
第二十二條[申請再次鑑定程序]
第二十三條[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專家鑑定組的產生方式]
[醫療機構無故不參加專家組抽取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專家鑑定組合議制及成員構成]
第二十六條[迴避]
[迴避]
[醫療事故迴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七條[鑑定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通知程序和提交材 料]
第二十九條[鑑定的期限和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條[審查與調查]
第三十一條[鑑定的工作原則及鑑定書的製作]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的製定]
第三十三條[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意外]
[無過錯輸血感染]
[不可抗力]
第三十四條[鑑定費用]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重大醫療過失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受理申請的權限劃分]
第三十九條[申請的審查和受理]
第四十條[行政處理與訴訟]
第四十一條[鑑定結論的審核]
第四十二條[鑑定結論的處理]
[重新鑑定與再次鑑定的區別]
第四十三條[自行協商解決情況報告]
第四十四條[調解或判決]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能否適用先予執行? ]
第四十五條[各級醫療事故情況報告]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爭議解決途徑]
[醫療爭議解決途徑]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第四十七條[協商途徑協議書]
[醫患雙方達成協議後是否還可以起訴請求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第四十八條[行政調解]
第四十九條[確定賠償數額的原則]
[對“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解]
第五十條[賠償項目和標準]
[醫療事故、醫療過錯賠償案件的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
第五十一條[患者親屬損失賠償]
第五十二條[賠償費用結算]
第六章罰則
第七章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
實用附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醫療事故的概念]
[醫療事故構成要件]
第三條[基本原則]
第四條[醫療事故分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管理規範與職業道德]
[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第六條[培訓和教育]
第七條[醫療服務監督]
第八條[病曆書寫]
第九條[病歷的真實與完整]
[病歷塗改、病歷修改]
[病歷保管責任的認定]
第十條[病歷管理]
[醫囑]
[入院記錄]
[體溫單]
[化驗單(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
[手術同意書]
[特殊檢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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