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我國刑法理論中的錯誤論和共犯論為理論基礎,以共犯人的分工為標準對不同類型的共犯認識錯誤分別進行研究,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處理各種共犯認識錯誤中的具體應用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分別論證了具體相一致、犯罪構成形式要件相一致以及罪質相一致三種判斷標準的合理之處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並以此為基礎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形式要件相一致作為適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處理共犯認識錯誤的判斷標準。
作者簡介:
袁雪,河南安陽人,1979年12月生,201 0年7月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刑法學博士學位。現任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法律系講師,兼任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在《法學評論》、《公民與法》、《河北金融》等法學雜誌上發表論文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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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我國刑法理論中的錯誤論和共犯論為理論基礎,以共犯人的分工為標準對不同類型的共犯認識錯誤分別進行研究,對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在處理各種共犯認識錯誤中的具體應用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分別論證了具體相一致、犯罪構成形式要件相一致以及罪質相一致三種判斷標準的合理之處和適用中存在的問題,並以此為基礎主張應當以犯罪構成形式要件相一致作為適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處理共犯認識錯誤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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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雪,河南安陽人,1979年12月生,201 0年7月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獲刑法學博士學位。現任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法律系講師,兼任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在《法學評論》、《公民與法》、《河北金融》等法學雜誌上發表論文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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