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麗英. 著
定價:NT$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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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商品已售完
本書第一章界定了“公安行政失職”的概念。因為“公安行政失職”這一概念是由“公安機關”和“行政失職”兩部分組合而成,所以,本章內容就是以界定這兩個概念為使命。首先界說公安機關及其行政職權。從介紹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概念、範圍、職權入手,著重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試圖提煉出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可操作性標準,明確界定公安行政行為的概念、特點、範圍。因為在實踐中很多應該國家賠償的公安行政行為藉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權為名,逃避司、法救濟和國家賠償。其次將“不作為”放在法理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語境中進行了分析和歸納,區分了合法不作為和違法不作為、區分了不履行法定職責與不履行法定義務、區分了純正不作為與不純。正不作為,演繹出“行政失職”來指代,“行政不作為”,即將“公安行政不作為”稱為“公安行政失職”,這是本書主要創新點之一。此外,在總結分析行政法學界對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特點及表現形式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個性化的公安行政失職特點及表現形式。
本書第二章是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的界定和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兩大核心內容之間的橋樑。其內容主要是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及學理探究。在福利國家時代(社會法治國時代),相對人要求政府“作為”是權利,當政府不履行作為義務侵害其權益時,有權提出賠償救濟,行政失職國家責任在這時已得到肯定。同時“主權在民”、“反射利益的否定”及“裁量收縮”等理論為“行政失職”國家賠償制度建立起到了理論先導作用。當我們眺望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的宏觀社會背景之後,我們的視線必然回到眼前中國的行政失職理論的孕育、發展、研究現狀及製度建構,發現了我國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薄弱和相關製度障礙,導出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必要性。
本書第三章是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主體要件。在區分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侵權主體與責任主體、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責任主體與賠償義務主體的基礎上,認為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的侵權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包括了公安機關和行政授權主體),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界定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主體要件時遇到的難題是:公安行政主體具體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個 人行為的界定{行政授權(包括規範授權和委託授權)問題、非公安行政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認定等問題,它們作為本章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現在本章的第二節裡。
本書第四章是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行為要件,即公安行政失職。寫作思路是沿著公安行政失職的構成要件之途展開的。筆者認為公安行政失職是公安行政主體在能夠履行的情況下,逾期不履行行政作為義務。可見,“行政作為義務”、“逾期不履行”、“過錯”是界定“行政失職”行為的三大核心。“行政作為義務”這一概念是本書將“行政作為義務與法定職責”、“行政作為義務與法定義務”兩組概念比較後得出的創新型概念,它的包容性更貼近公安執法實踐中行政失職義務來源多元化現象。在論述“行政作為義務”時著重論述了“行政作為義務”的來源及內容,體例上採取了更加直觀的類型化模式。“逾期不履行”問題的著眼點是“期限問題”,本書也採取了類型化的形式分述了法定、約定、緊急、合理、承諾等期限。“過錯”是“能夠履行而不履行”行為表現的主觀態度。在本書中,“過錯”的作用有兩個:一是對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的認定,二是作為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過錯。因此,“過錯的判斷標準”、“過錯與違法的關係”以及“過錯歸責原則”在界定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時的獨特作用就成為本章第三節核心內容。
本書第五章是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損害要件。損害是由侵權引起,所以,本章由“公安行政失職已構成侵權”和“公安行政失職侵權行為已構成損害”兩部分組成。在第一節裡首先尋找公安行政失職構成侵權的法律依據、學說支撐和製度依託。其次,在比較“作為行為侵權與行政失職侵權”、“民事不作為侵權與行政失職侵權”中凸顯公安行政失職侵權的特點和_範圍。有侵權必有損害,本章第二節重點闡述了損害的概念、特徵、種類及其計算基準等問題。這部分內容的寫作中大多採用了民事法學對損害研究的成果和機理。
本書第六章是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因果關係要件。著重論述公安行政失職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有因果關係以及認定該因果關係的標準等,提出認定公安行政失職因果關係的方法溈:採用“替代法”來認定事實因果關係;用“可預見覷則”來認定原因對損害的“相當性”;用“原因力”、“可預見規則”理論來認定介入因素能否中斷初始侵權行為(行政失職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如果被中斷,那公安機關不承擔行政失職賠償責任。如果不被中斷,那公安行政主體就承擔行政失職賠償責任。這是本書最難點也是最大的創新點。
作者簡介:
王麗英,內蒙古通遼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刑警學院法學學科帶頭人,首席教授,法律部黨支部委員,行政訴訟法方向碩士生導師,三級警監,公安部精品課《法理學》課程負責人。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中國行政法學會理事,遼寧省瀋陽市婚姻法學會副秘書長,遼寧省治安學會副秘書長,內蒙古民族大學客座教授。近幾年來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人民警察留置盤問權芻議》、《再議交通事故認定行為的法律性質》、《行政行為效力形態》等學術論文近30篇。出版專著《公安行政處罰研究》、《治安處罰證據制度研究》,主編《案例法理學》等。專業領域為公安行政法學。主持教學科研立項近十項,包括《公安信訪機制研究》(公安部項目)、《遼寧信訪製度研究》(省社科基金項目)、《公務員退出機制研究》(省人事廳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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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第一章界定了“公安行政失職”的概念。因為“公安行政失職”這一概念是由“公安機關”和“行政失職”兩部分組合而成,所以,本章內容就是以界定這兩個概念為使命。首先界說公安機關及其行政職權。從介紹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概念、範圍、職權入手,著重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試圖提煉出區分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可操作性標準,明確界定公安行政行為的概念、特點、範圍。因為在實踐中很多應該國家賠償的公安行政行為藉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權為名,逃避司、法救濟和國家賠償。其次將“不作為”放在法理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語境中進行了分析和歸納,區分了合法不作為和違法不作為、區分了不履行法定職責與不履行法定義務、區分了純正不作為與不純。正不作為,演繹出“行政失職”來指代,“行政不作為”,即將“公安行政不作為”稱為“公安行政失職”,這是本書主要創新點之一。此外,在總結分析行政法學界對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特點及表現形式方面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個性化的公安行政失職特點及表現形式。
本書第二章是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的界定和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兩大核心內容之間的橋樑。其內容主要是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制度的歷史發展及學理探究。在福利國家時代(社會法治國時代),相對人要求政府“作為”是權利,當政府不履行作為義務侵害其權益時,有權提出賠償救濟,行政失職國家責任在這時已得到肯定。同時“主權在民”、“反射利益的否定”及“裁量收縮”等理論為“行政失職”國家賠償制度建立起到了理論先導作用。當我們眺望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責任制度的宏觀社會背景之後,我們的視線必然回到眼前中國的行政失職理論的孕育、發展、研究現狀及製度建構,發現了我國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薄弱和相關製度障礙,導出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必要性。
本書第三章是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主體要件。在區分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侵權主體與責任主體、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責任主體與賠償義務主體的基礎上,認為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的侵權主體是公安行政主體(包括了公安機關和行政授權主體),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界定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主體要件時遇到的難題是:公安行政主體具體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與個 人行為的界定{行政授權(包括規範授權和委託授權)問題、非公安行政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認定等問題,它們作為本章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現在本章的第二節裡。
本書第四章是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行為要件,即公安行政失職。寫作思路是沿著公安行政失職的構成要件之途展開的。筆者認為公安行政失職是公安行政主體在能夠履行的情況下,逾期不履行行政作為義務。可見,“行政作為義務”、“逾期不履行”、“過錯”是界定“行政失職”行為的三大核心。“行政作為義務”這一概念是本書將“行政作為義務與法定職責”、“行政作為義務與法定義務”兩組概念比較後得出的創新型概念,它的包容性更貼近公安執法實踐中行政失職義務來源多元化現象。在論述“行政作為義務”時著重論述了“行政作為義務”的來源及內容,體例上採取了更加直觀的類型化模式。“逾期不履行”問題的著眼點是“期限問題”,本書也採取了類型化的形式分述了法定、約定、緊急、合理、承諾等期限。“過錯”是“能夠履行而不履行”行為表現的主觀態度。在本書中,“過錯”的作用有兩個:一是對公安行政失職行為的認定,二是作為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過錯。因此,“過錯的判斷標準”、“過錯與違法的關係”以及“過錯歸責原則”在界定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時的獨特作用就成為本章第三節核心內容。
本書第五章是研究公安行政失職國家賠償構成要件的損害要件。損害是由侵權引起,所以,本章由“公安行政失職已構成侵權”和“公安行政失職侵權行為已構成損害”兩部分組成。在第一節裡首先尋找公安行政失職構成侵權的法律依據、學說支撐和製度依託。其次,在比較“作為行為侵權與行政失職侵權”、“民事不作為侵權與行政失職侵權”中凸顯公安行政失職侵權的特點和_範圍。有侵權必有損害,本章第二節重點闡述了損害的概念、特徵、種類及其計算基準等問題。這部分內容的寫作中大多採用了民事法學對損害研究的成果和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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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王麗英,內蒙古通遼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中國刑警學院法學學科帶頭人,首席教授,法律部黨支部委員,行政訴訟法方向碩士生導師,三級警監,公安部精品課《法理學》課程負責人。中國比較法學會理事,中國行政法學會理事,遼寧省瀋陽市婚姻法學會副秘書長,遼寧省治安學會副秘書長,內蒙古民族大學客座教授。近幾年來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人民警察留置盤問權芻議》、《再議交通事故認定行為的法律性質》、《行政行為效力形態》等學術論文近30篇。出版專著《公安行政處罰研究》、《治安處罰證據制度研究》,主編《案例法理學》等。專業領域為公安行政法學。主持教學科研立項近十項,包括《公安信訪機制研究》(公安部項目)、《遼寧信訪製度研究》(省社科基金項目)、《公務員退出機制研究》(省人事廳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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