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自任職於“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後,有緣在司法官訓練所、台大、政大、東吳、輔仁、中國文化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資格,參與民法總則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訓練所聘為民法物權講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對此三門法學,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惟兩岸法制不同,文字表達方式,亦有出入。讀者如能備有台灣版之六法全書(各種法律條文)及法學辭典,則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蹟,曾經同班同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教授謝懷拭先生於一九九九年以壽辰賀辭方式簡介(附後),請讀者參閱,不贅。
作者簡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廣西蒙山縣人,著名法學家,台灣地區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畢業於中央政治學校(台灣政治大學的前身)法律系,師從梅仲協先生。先後任台灣地區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灣地區“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歷時9年,於1985年退職。曾在司法官訓練所、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任教。姚先生擔任法官38年,從事法學研究已逾72年。至今,雖已年過九旬,仍繼續在東吳大學教授民事訴訟法,授課之外仍潛心於民法總則和民法物權的研究,筆耕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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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作者:姚瑞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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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自任職於“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後,有緣在司法官訓練所、台大、政大、東吳、輔仁、中國文化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資格,參與民法總則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訓練所聘為民法物權講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對此三門法學,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惟兩岸法制不同,文字表達方式,亦有出入。讀者如能備有台灣版之六法全書(各種法律條文)及法學辭典,則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蹟,曾經同班同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教授謝懷拭先生於一九九九年以壽辰賀辭方式簡介(附後),請讀者參閱,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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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廣西蒙山縣人,著名法學家,台灣地區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畢業於中央政治學校(台灣政治大學的前身)法律系,師從梅仲協先生。先後任台灣地區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灣地區“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歷時9年,於1985年退職。曾在司法官訓練所、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任教。姚先生擔任法官38年,從事法學研究已逾72年。至今,雖已年過九旬,仍繼續在東吳大學教授民事訴訟法,授課之外仍潛心於民法總則和民法物權的研究,筆耕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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