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是西方政治傳統的精髓,是西方政治理論的主流。作者把憲政定義為通過政治權力的多元分配從而控制國家的強制力量的政治制度,探討了憲政思想和實踐的主要歷史階段:古代雅典、共和時期的羅馬、中世紀的對抗理論、文藝復興的威尼斯、荷蘭共和國、17世紀英格蘭、18世紀的美國以及當代爭論的焦點問題。其中對傳統範式中較為忽視的威尼斯制度史研究和政治學分析與豐富多彩的歷史事件和活躍生動的智識氛圍水乳交融地結合在一起,使得此書更具可讀性。
章節試閱
因此,根據戴西的觀點,法律和慣例作為英國憲法的要素的地位並不同;這是作為法律學說的主權觀 念的核心。但是我再一次發現戴西只關心憲法法律。他明確聲言,“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教條就是議會的法律主權從屬於國家的政治主權”,而後者存在於人民或者至少是選民之中。戴西似乎沒有意識到在這兩種主權之間會有任何概念性的衝突。
從戴西的《英憲精義》於1885年問世以來,它一直是法律和政治文獻中的累篇連牘地討論的對象。其中許多只是過分的讚揚,但在具體問題上,特別是它對英國的法治和法國的行政法
的比較方面,則有某些批評。幾乎直到離戴西的著作首次出版50年後,才出現對他的憲法研究的一種有力的全面的批評,這就是威廉·艾沃·詹寧斯爵士的《法與憲法》(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1933)。詳盡地評論對戴西的這些批評是令人厭煩的,也是沒有什麼幫助的,特別是因為從根本上說,就議會作為國家的立法者的最高權力而言,他的主權學說是與白哲特一樣的。少量簡要的評論就足以結束這裡的討論了。
在結束對從布丹開始的主權學說的回顧之際,一個令人驚奇的事實是它在4個世紀中幾乎沒有得到什麼修改。這個學說的現代追隨者似乎仍然像布丹一樣相信政治分析和政治組織的比較研究的核心問題就是發現主權權威的位置所在。在現代民主政體中,這個位置也許不像在16世紀那麼明顯,但主權所在的位置必定是存在的。白哲特承認美國的政治制度並沒有這樣一個位置,但他就因此把它當作是一個根本的缺陷,並認為長遠來看這種制度是不可行的。也許有人會說,戴西對主權理論的最重要的貢獻就在於他對白哲特的遵循是不徹底的;他承認在聯邦制的政治體制中並沒有主權所在的一個單一的位置,但他並沒有根據那種解釋認為這種制度是不可行的——因此,他事實上摒棄了布丹的主要原則。從白哲特的《英國憲制》首版到戴西的《英憲精義》最後一個修訂版的48年中,聯邦制國家的數量有了可觀的增長。把加拿大確立為一個聯邦國家的《英屬北美法案》(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1867)正好是在白哲特的著作問世的那一年得到通過的,這就表明他對聯邦主義的否定性評價並沒有得到他的同代人的普遍贊同。然而,一旦主權不可分割的布丹式的主張被拋棄,用來確定政治權力的分散的限度的政治理論中的任何東西都不能夠被堅持了;沒有了不可分割性,整個主權學說就被致命地削弱了。
根據戴西的觀點,美國憲法的重要意義不在於它包含了一個《權利法案》,而在於它確立了政府的聯邦形式,把立法權力在聯邦的權威和州的權威之間進行了切分。如果像戴西明確地
認為的那樣,一部憲法在一種政治制度中有如此舉足輕重的地位,人們就會期望聯邦制國家的政治和社會秩序會與單一制國家截然不同地得到發展。但情形顯然不是這樣。作為政治共同體的美國和英國的顯著特徵就是它們在有效地控制國家權力上的相似之處,而不是它們的製度差異。而且,作為具有以英國為藍本的議會制度的聯邦制國家,加拿大與墨西哥相比與美國更近似,而後者的政治制度是以美國為藍本的。英國和美國在政府系統上是不同的,但是,正如戴西本人指出的,“在其他每個方面,大西洋兩岸的英語國家的製度都是以關於法律、正義和個人的權利與政府或國家的權利的關係的同樣觀念為基礎的。”
而且,當戴西把“議會”作為法律上的主權,白哲特不加這種限定地把議會作為主權時,他們似乎都把下院作為一個統一的機構。兩人都沒有考察“忠誠的反對黨”(LoyalOpposition)的作用,儘管這的確是立憲政府的一個根本特徵。不從總體上承認對多數派的提案或行政官的反對並非叛逆而是良好統治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這個觀念,就難以想像作為商議性機關的現代立法機構能夠恰當地發揮作用。執政黨也不能只藉口已經在前次選舉中得到統的“委任”而抑制反對黨。但是,這難道不是意味著多數黨缺少道德上有效的主權權威,而且甚至在選舉中贏得的多數也並沒有真正的主權的政治權威嗎?最使人放心的多數也不等於全體一致。除非人們打算接受盧梭的“公意”學說——在它的統治下,持不同意見的人就僅僅是“強迫自由”;——一種立憲秩序必須為政治上的少數派影響公共政策形成留出空間。在把法律定義為法院執行的命令的過程中,戴西認識到解釋法律的權威賦予了司法權力事實上是立法性的地位。他解釋遵,“相當一部分英國法律實際上是由法官制定的”,而司法部
門的這種權衡又與法官把以前的案例中作出的判決當作應當遵循的先例的案例法制度混合在一起。戴西寫道,“在法院,中,訴諸先例只不過是一種有用的虛構,通過這種虛構,司法決定隱瞞,了它已經轉化成司法立法的真相。”然而,根據他的看法,這種“司法立法”並未觸犯議會最高權原則,因為它僅僅是“從屬性的立法”,是在取得議會的同意和在議會的監督之下實行的。這一過程事實上把自科克以來的法學家們當作憲法的貯藏所的英國的普通法降低到“從屬性立法”的地位。無可否認的事實是,法律必須被解釋,而不管誰有解釋它們的權力,誰就具有隻有因果推理才能否認它是立法性的那種權力。確實,有一位評論者格雷(Hamish R,Gray)就走得如此之遠,他認為司法是真正的主權:“就確定和適用法律的是法院而言,議會的(原文如此)主權在於法院。 ”
更為重要的是“法院”是由法官和陪審團組成的。在作為個體的公民嚴肅地與法律打交道時,大多數情形下,他們得面對由非職業人員(laymen)組成的陪審團和精通法律的法官。法律;論認為法官和陪審員具有不同的職責:法官確定法律問題,陪審員確定事實問題。這種法律的虛構沒有認識到並沒有哪一條法令要求陪審員只注意作為“事實”的有罪或清白的確定。實際上,儘管主持法官可以訓斥陪審員以便讓他們注意到自己在司法過程中的有限作用,但陪審員還是常常會不顧法律理論對他們的權威施加的限制。當陪審員們退席考慮他們的裁決(在法官不在場的情況下'時,他們心目中最主要的問題不是被告最有罪的還是清白的,而是他或她是否應得懲罰,以及那種懲罰的可能的後果。無數案例表明陪審團已經作出公然無視顯而易見的事實的裁決,這並不是由於他們信奉所有事實都是意見的認識論教義。他們不願相信如果這樣做就會嚴重地破壞他們自產對什麼是正義或有利的理解。例如,歷史學家們已經指出'在l9世紀早期,當時在英國的法令全書上已經明確記錄了應處死刑的各種罪行及其理由(包括扒竊罪和偽造罪),陪審團還是在許多場合宣告其罪行鐵證如山的被告無罪。那麼聲稱議會是法律匕的主權——因為議會制定法律而法院執行法律——又意味著什麼呢?
而且,在議會和法院之間還有國家的司法官(檢察官)。他們並不受法官所具有的當場駁回的保護,但是要是認為他們是像一個自動玩具那樣活動,在逮捕誰、把誰送交法院、選擇哪種
罪行進行指控這些問題上不行使任何自行裁量就是荒唐可笑的。事實上,只是由於這樣那樣的理由,包括司法官認為有些法律是不明智的或不公正的,就有法令全書上的許多法令沒有得
到執行。隨著社會風俗的變遷,無需任何立法行為,聽任有些法律被廢棄就是廢棄法律的一種方法。在這種情形中不就是司法官在立法嗎?
在戴西寫作《英憲精義》的時代,英國的“行政法律”機關規模不大;在今天,它已經成為最為重要的機構,立法權威通過這種機構對個別公民和商業企業行使權力。
……
因此,根據戴西的觀點,法律和慣例作為英國憲法的要素的地位並不同;這是作為法律學說的主權觀 念的核心。但是我再一次發現戴西只關心憲法法律。他明確聲言,“現代立憲主義的基本教條就是議會的法律主權從屬於國家的政治主權”,而後者存在於人民或者至少是選民之中。戴西似乎沒有意識到在這兩種主權之間會有任何概念性的衝突。
從戴西的《英憲精義》於1885年問世以來,它一直是法律和政治文獻中的累篇連牘地討論的對象。其中許多只是過分的讚揚,但在具體問題上,特別是它對英國的法治和法國的行政法
的比較方面,則有某些批評。幾乎直...
目錄
導論
第一章主權學說
經典主權學說
人民主權
議會主權
主權的批評家
第二章雅典民主制
政制的發展
雅典政治制度
雅典政制理論
混合政體學說
斯巴達的極極主義政體
第三章羅馬共和國
羅馬共和國的發展及其衰亡
共和國的政治體系
共和國體系的理論闡釋
第四章中世紀法律的對抗理論,天主教教會學,以及胡格諾派政治理論
寺院法和羅馬法
天主教教會學和宗教會議改革運動
胡格諾派政治理論家
第五章威尼斯共和國
威尼斯與歐洲
威尼斯政府體系
威尼斯立憲主義
教會與國家
威尼斯神話
威尼斯,混合政體和讓·布丹
第六章荷蘭共和國
荷蘭共和國的黃金時代
共和國的政治史,1566—1814
共和國的政治制度
荷蘭政治理論
第七章立憲政府的發展和17世紀英格蘭的對抗理論
宗教寬容和公民自由
議會的作用
混合政體和對抗模式
早期斯圖亞特時代
從內戰到1688年革命
英格蘭對抗性理論的起源
18世紀和孟德斯鳩
第八章美國立憲主義
美國革命的政治理論
州憲法
聯邦憲法
《權利法案》與法院制度
關於起源的評註
第九章現代英國
古代遺風:君主政體和上院
下院和內閣
官僚機構
司法系統
非官方政治機構:壓力集團
後記
註釋
參考文獻
譯者附記
導論
第一章主權學說
經典主權學說
人民主權
議會主權
主權的批評家
第二章雅典民主制
政制的發展
雅典政治制度
雅典政制理論
混合政體學說
斯巴達的極極主義政體
第三章羅馬共和國
羅馬共和國的發展及其衰亡
共和國的政治體系
共和國體系的理論闡釋
第四章中世紀法律的對抗理論,天主教教會學,以及胡格諾派政治理論
寺院法和羅馬法
天主教教會學和宗教會議改革運動
胡格諾派政治理論家
第五章威尼斯共和國
威尼斯與歐洲
威尼斯政府體系
威尼斯立憲主義
教會與國家
威尼斯神話
威尼斯,混合政體和讓·布丹
第六章荷蘭共和國
荷蘭共和國的...
商品資料
出版社:江蘇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5-05-01ISBN/ISSN:9787214029980 語言:簡體中文For input string: ""
裝訂方式:平裝頁數:464頁
購物須知
退換貨說明:
會員均享有10天的商品猶豫期(含例假日)。若您欲辦理退換貨,請於取得該商品10日內寄回。
辦理退換貨時,請保持商品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本身、贈品、贈票、附件、內外包裝、保證書、隨貨文件等)一併寄回。若退回商品無法回復原狀者,可能影響退換貨權利之行使或須負擔部分費用。
訂購本商品前請務必詳閱退換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