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對各國監察制度研究的動機,事實上要從民國八十一年說起。當時作者還在政大服務,好友Timothy J. Christian, Q.C.(加拿大亞伯達大學法學院院長)來台講學。他當時身兼國際監察組織的財務長,即將轉赴維也納參加國際監察組織年會,問我有沒有興趣參加,並且將邀請函及有關資料給我一份。由於與會資格以監察使或監察委員優先,學者雖然也可以,但總覺得既然是世界各國監察使的年會,當然我們的監察委員優先參與,遂將資料轉給當時的監察院,可惜並沒有下文。
想不到第二年,就是八十二年,有機會榮獲總統提名並經國民大會同意進入監察院。當時外界對監察院的批評有很多種說法,最簡單的說法就是-監察制度是中國特有的老古董,是五權憲法的代表,廢五權憲法當然就要廢監察院。這種說法顯然似是而非卻頗能混淆視聽,事實上,全世界有監察制度的國家很多,已經上百,那裏是中國特有的老古董,正式運作得很好的有也四、五十個國家,我們未免太不瞭解世界的狀況。
為了澄清各界的誤解,作者開始準備出國作一次研究,當時的目標有二:一是西方監察制度發源地的北歐,故把瑞典、芬蘭、丹麥、荷蘭這些施行監察制度很有成效的國家列入參訪對象;第二是到國際監察組織總部加拿大去看看。這一次的訪問可以說很成功,分別拜訪了瑞典、芬蘭、挪威、丹麥和荷蘭這些國家的監察使,到他們的公署參觀,深入瞭解他們的作業程序,隨後並到加拿大,訪問國際監察組織所在地的艾蒙頓。
這次參訪除了有機會實際認識北歐監察制度之外,事實上也讓這些國家知道我們有監察制度。這些國家的監察使並不清楚台灣的情形如何,但對有兩千年歷史的中國監察制度則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由於這次參訪,與國際監察組織負責的執事先生和北歐監察使認識交談之後,個人頗受鼓勵,乃提出一個大膽的要求:國際監察組織既然一直在幫助世界各國成立機構、促進監察理念、宣揚人權法治,在世界各地不斷召開國際會議,造成風氣。台灣很有誠意邀請他們,何不來此舉行國際會議。Timothy J. Christian, Q.C.很有興趣,很快的連絡常務監事Harley Johnson,向國際監察組織的理、監事分別電話聯絡。當時的理事長是紐西蘭監察使John Robertson,副理事長是荷蘭監察使Marten Oosting,在獲得這兩位先生的支持,就積極著手籌備。
一九九四年,民國八十三年國際監察組織在台灣召開一次國際會議,來自十五個重要國家除瑞典、芬蘭、丹麥等北歐國家監察使之外,尚包括美、英、紐、澳等國家的代表提出二十幾篇論文,與會人士均是在該國地位崇高的特任官。也因為這次會議,我們以國家的全名加入國際監察組織,成為正式會員,在險惡的國際環境中突破成為正式會員,對國家實具有正面意義。
一九九四年在台灣舉行國際會議的論文,後來翻譯成中文編輯成論文集,雖然花費了許多時間,但卻使作者對世界各國監察制度有一個大概的輪廓,同時因為過去幾年和世界各國監察使的交往,瞭解監察制度的國際發展潮流,也很高興看到世界各地監察同僚更有成就。我覺得身為監察委員,除憲法所賦予的職責:接受人民陳情、調查官員違法失職、對事糾正、對人彈劾等這些工作外,對於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發展,更應該思考、關心。也發現我們的監察制度雖有二千年歷史,西方只有二百年歷史,可是我們的制度對西方的影響並不大,但世界潮流對我們卻有很大的衝擊,這使我覺得有進一步研究各國制度之必要。
事實上我國優良的監察傳統,近年來經過不斷的檢討改進,透過監察院的努力已更加現代化。雖然中西監察制度的交流活動才開始不久,但由於世界各地正持續致力於監察理念的提昇、監察制度的普及,中西的理念必將融為一體共同成為世界潮流,攜手為人權、正義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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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各國監察制度研究的動機,事實上要從民國八十一年說起。當時作者還在政大服務,好友Timothy J. Christian, Q.C.(加拿大亞伯達大學法學院院長)來台講學。他當時身兼國際監察組織的財務長,即將轉赴維也納參加國際監察組織年會,問我有沒有興趣參加,並且將邀請函及有關資料給我一份。由於與會資格以監察使或監察委員優先,學者雖然也可以,但總覺得既然是世界各國監察使的年會,當然我們的監察委員優先參與,遂將資料轉給當時的監察院,可惜並沒有下文。
想不到第二年,就是八十二年,有機會榮獲總統提名並經國民大會同意進入監察院。當時外界對監察院的批評有很多種說法,最簡單的說法就是-監察制度是中國特有的老古董,是五權憲法的代表,廢五權憲法當然就要廢監察院。這種說法顯然似是而非卻頗能混淆視聽,事實上,全世界有監察制度的國家很多,已經上百,那裏是中國特有的老古董,正式運作得很好的有也四、五十個國家,我們未免太不瞭解世界的狀況。
為了澄清各界的誤解,作者開始準備出國作一次研究,當時的目標有二:一是西方監察制度發源地的北歐,故把瑞典、芬蘭、丹麥、荷蘭這些施行監察制度很有成效的國家列入參訪對象;第二是到國際監察組織總部加拿大去看看。這一次的訪問可以說很成功,分別拜訪了瑞典、芬蘭、挪威、丹麥和荷蘭這些國家的監察使,到他們的公署參觀,深入瞭解他們的作業程序,隨後並到加拿大,訪問國際監察組織所在地的艾蒙頓。
這次參訪除了有機會實際認識北歐監察制度之外,事實上也讓這些國家知道我們有監察制度。這些國家的監察使並不清楚台灣的情形如何,但對有兩千年歷史的中國監察制度則表現出極大的興趣。由於這次參訪,與國際監察組織負責的執事先生和北歐監察使認識交談之後,個人頗受鼓勵,乃提出一個大膽的要求:國際監察組織既然一直在幫助世界各國成立機構、促進監察理念、宣揚人權法治,在世界各地不斷召開國際會議,造成風氣。台灣很有誠意邀請他們,何不來此舉行國際會議。Timothy J. Christian, Q.C.很有興趣,很快的連絡常務監事Harley Johnson,向國際監察組織的理、監事分別電話聯絡。當時的理事長是紐西蘭監察使John Robertson,副理事長是荷蘭監察使Marten Oosting,在獲得這兩位先生的支持,就積極著手籌備。
一九九四年,民國八十三年國際監察組織在台灣召開一次國際會議,來自十五個重要國家除瑞典、芬蘭、丹麥等北歐國家監察使之外,尚包括美、英、紐、澳等國家的代表提出二十幾篇論文,與會人士均是在該國地位崇高的特任官。也因為這次會議,我們以國家的全名加入國際監察組織,成為正式會員,在險惡的國際環境中突破成為正式會員,對國家實具有正面意義。
一九九四年在台灣舉行國際會議的論文,後來翻譯成中文編輯成論文集,雖然花費了許多時間,但卻使作者對世界各國監察制度有一個大概的輪廓,同時因為過去幾年和世界各國監察使的交往,瞭解監察制度的國際發展潮流,也很高興看到世界各地監察同僚更有成就。我覺得身為監察委員,除憲法所賦予的職責:接受人民陳情、調查官員違法失職、對事糾正、對人彈劾等這些工作外,對於世界各國監察制度的發展,更應該思考、關心。也發現我們的監察制度雖有二千年歷史,西方只有二百年歷史,可是我們的制度對西方的影響並不大,但世界潮流對我們卻有很大的衝擊,這使我覺得有進一步研究各國制度之必要。
事實上我國優良的監察傳統,近年來經過不斷的檢討改進,透過監察院的努力已更加現代化。雖然中西監察制度的交流活動才開始不久,但由於世界各地正持續致力於監察理念的提昇、監察制度的普及,中西的理念必將融為一體共同成為世界潮流,攜手為人權、正義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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