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案件各地皆有,如何妥適合法地進行警察機關之行政檢肅及法院之司法檢肅乃今日不容置緩的議題。
流氓行為與一般犯罪行為之區別,在於其行為須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亦即其行為必須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對社會秩序足以破壞者而言。防止流氓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權益,以兼顧治安與人權,為當務之急。本書就「檢肅流氓條例」之法律性質以及各國立法例作深入探討,再就實體及程序兩大部分綜合論述,特別是對於現實且重要問題之闡述,詳盡中肯,多所啟發,足供學術界及實務界之重要參考。
作者簡介:
翁玉榮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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