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首部詳述151個國家海域執法制度的巨著!本書就全世界各國的海域執法制度作一完整周詳並精要的論述,彙整各沿海國海域執法的特徵,呈現組織型態及各項特徵的分布、發現及詮釋,更進一步應用敘述性統計作兩變項間的關係測量;本書除可作為國內外大學及研究所相關科系之教材外,此時適逢我國行政院改造,海洋委員會及海巡署新制度的建立,更可作為重要參考。
章節試閱
【第1章 導言:架構、方法、特徵及議題】
全世界154 個沿海國,本書完成151國及10個地區探討,(見表1-1)國家數完成百分比高達99,地區數完成百分比為17,本書以國家探討為主,地區部分僅擇其要者。
不論是國家或地區,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之一,始為探討的對象。其一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以聯合國會員國為必要,如中華民國(台灣)。其二必須實存海域執法機制。因此,沿海國(Coast State)固然為研探的主要對象,一面靠閉鎖海─裏海的內陸國,也是探討的對象。其三為地區(regions)。此處地區,即不是區域主義(regionalism)2的定義與範圍,亦非超國家主義(supranationalism)的界定,而是具有部份主權的區域,如庫克群島(Cook Islands)、美屬薩摩亞(America Samoa)、香港(Hong Kong)等六十個地區。(見表1-2、表1-3)
各國海域執法制度的探討或研究,採用「眾多國間比較法」是最理想的型式,否則無法建構通則化的理論,此乃本書採「眾多國間比較法」的原由。其次,本書對組織的探討,採系統研究途徑(systems approach),以整體(wholeness)及次系統(subsystems)的概念及環境因素(政治、經濟、社會等)衝擊來剖析,並重視其部份與部份間的互動及互賴關係。猶如比較行政制度「生態研究途徑」(ecological approach)重視環境因素。進而言之,
海域執法組織結構分為內圍系統(internal system),以集中制為一個單位,如美國;分散制者為數個單位,如中國。同時,擇選與內圍系統關係強者設計外圍系統(external system),如外交、環保、漁政、國防、交通等體系,在各國海域執法組織圖中均有呈現。至於制度及制度主義(institutionalism)與海域執法制度的關係,容後述之。
以宏觀(macro level)的角度探討各國海域執法制度,並以特徵(characteristics)做為結語;如此,各區域(洲)、次區域(如西歐)以及國家均呈現其特徵,必可發現海域執法領域的真相。另外,海域執法即成為一個領域,必定有探討之議題(issues),除了特徵均可作議題外,議題的範圍較廣,且隨著時間變化而產生新議題。茲分述特徵及議題如下:
壹、集中制(專職)與分散制
在組織的類別(types of organization)中,集中(權)制與分散(權)制雖較古老及傳統,但仍然是最基本與重要的類別。由於各種角度的切入,產生各種組織的類別,故一個國家既是警察型,也是集中制;既是大英國協制,也是分散制,甚者,集三種類型於一個國家,如加拿大是。在海域執法制度中,集中制即是專職的,如美國、日本、台灣、新加坡等國家;至於分散制,如中國、荷蘭、德國等是。另外,海軍型及海關型不能算是集中制,因為海軍型是以國防或軍事任務為主,海域執法任務為次;海關型是以海域緝私為主,其他各類海域執法如偷渡執法、環保執法等均非海關任務,故不納入集中制的範圍。
貳、海軍型與海關型
一般而言,各國先有海軍或先有警察均而有之,然後視需要再決定是否要成立海域執法機制。因此,某些沿海國家多由海軍兼掌海域執法工作,較合成本效益。進而言之,決定成立集中而專職的海域執法機制,其因素有二:其一,海域治安狀況惡劣。馬來西亞因麻六甲海峽海盜猖獗,故而成立馬來西亞海域執法署(Malaysian Maritime Enforcement Agency);再看新加坡,由於其海域治安單純,其不但只有巡防艇沒有廵防艦,其組織隸屬僅於警政署下的四級制而已。其二,海域軍事國防狀況若何?有無敵國外患?如有,為了避免擦槍走火,需要成立集中且專職的非軍事屬性的海域執法機制,如我國海巡署是。
至於海關型,早期大英國協會員國大多沿襲英國設置完善的海關制度,其它國家效法者亦眾。且海關型以緝私為主要任務之一,無法像集中而專職的海域執法機制一般周全,故海關型不能歸類為集中制。
參、海域防衛型與大英國協型
海域防衛型(Coast Guard Model)即是集中而專職的海域執法機制之一,又重視國家防衛的職責,美國乃是此類型的首要代表,也是許多國家模仿的典範。至於大英國協型,以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為主,這些國家雖以“Coast Guard”為名,實際上卻以海難搜救及海污處理為主要工作,與美國的海域防衛型大相逕庭。
肆、委外制與部份委外制
大洋洲各國及地區,除了澳洲與紐西蘭外,多數島國及群島國均是二戰後獨立的小國家,因此除內政外,國防及外交均委託鄰近大國或過去宗主國處理,甚者有連同內政亦有委外者,主權形同虛設的委外制。至於部份委外制,即是部份主權委外之意。
伍、岸海合一制與岸海分立制
不論從海域執法的角度,還是國防軍事的立場或是國土資源的劃分,大體上分為陸、岸、海、空四個層次。其中海岸的管理目前已成為新興並受到重視的課題。此處岸海合一制乃是我國獨創的制度,依我國「海岸巡防法」的規定,除界定海岸的範圍外,需制定「海岸管制區」做為岸際執法的範圍。至於岸海分立者,凡沿海國海域執法機制非岸海合一者,即屬岸海分立。換言之,即岸依陸而治,多數國家皆屬於此類。另外,以國境概念(border or frontier concept)設計的陸、海、空邊境(界)機制,不同於岸海合一制,容後再詳細說明。
陸、陸海空合一制
前段述及,陸海空合一乃是國境概念設計的邊境(界)執法機制,已有相當歷史,也有其理論基礎,且自然成長至今。德國及俄羅斯兩國率先實施,東歐及共產國家沿用較多。
進而言之,此處所謂「陸」(land),乃是以陸為界,如俄羅斯與中國及哈薩克。德國除北邊濱海外,三面與他國陸地為界。故舉凡任何國家,陸界的安全維護必須設置適當的機制。
至於海界(border sea),將海視為國界,如德國北邊的北海與波羅的海,乃是以海界的概念去設計,雖然,海域的劃分與規範日新月異,無礙此類組織設計。至於空域,以空域為界作治安措施的設計,如國際機場、港口的入出境。其他空域之防衛既是國防系統需負責的任務。
柒、專職的教育與訓練機制
由於海域執法制度專業化程度甚深,故設置專職的教育或訓練機制,常為人們關心的重點。許多先進國家均有專職養成教育或訓練中心,例如美國、加拿大、日本、南韓等。
捌、內陸河湖為海域執法範圍
一般而言,沿海國內陸河湖如為跨州(邦、省)的河及湖,大都為海域執法的範圍。如美國的密西西比河及比鄰加拿大的五大湖,均為美國海域防衛司令部的執法範圍。其餘如亞洲中南半島跨越數國的河流以及阿拉伯半島的兩河流域,均為“coast guard”負責的執法範圍。
玖、解析編裝評估政策
編裝包括各類艦艇、航空器以及各式武器。檢視功能性的船艦如緝私、救難、污染及其他種類的船艦,可以得知國家對於各項工作重視與否的程度。如瑞典三分之一的船艦為污染處理的專業船舶,吾人可以下結論認為瑞典是重視海域污染處理的國家,以此類推,海難搜救亦如是。另外,航空器負責救難的有多少架?有關偵測的有多少?即可知道各國對於救難或污染處理的重視程度。最後,有關實習艇的有無,即可說明對航海技藝重視的程度如何。上述種種,均列舉為特徵。
拾、其他
一、層級數的高低
由二級制部會級到四級制。其中三級制─即部會以下的層級居多。如此,不但知悉151個沿海國有多少是二級?三級?或四級?而且可深入探究為何二級制少?三級制多?
二、設置「海洋政策」機制
部份先進國家,設有整體海洋政策的組織,如美國的國家海洋及大氣署(National Oceania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 NOAA)、加拿大的漁業及海洋部(The Department of Marine and Fisheries),以及中國的國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stration)。換言之,明顯的區隔海洋政策的制定與海域執法機制是完全不同的區塊,讓兩者如何相輔相成,精緻海洋的管理及整體海洋政策規劃始為重點。
三、重視海洋科學的研究
海洋科學關係到國家總體經濟的成敗以及國計民生的貧富,海域執法機制協助海洋科學的研究,乃是義不容辭的義務。
四、隸屬部會的不同
前已談到大部分沿海國為三級制,即是部會之下的單位,多數集中制的國家隸屬內政部(西班牙)、交通部(日本)、國防部(印度、越南等)。各類部會之隸屬,各有其利弊得失,各國可視實際情況做評估分析。
五、軍事化、準軍事化、文職化
美國海域防衛機制是軍事化的代表,甚至它是美國第五軍種,美國海域防衛司令部享譽全球。至於準軍事化,一般是警察教育及訓練採用的方式,也有海巡機制採用此種方式,如台灣的海巡署。至於文職化,加拿大海巡學院(The Canadian Coast Guard College)採用之,至今聲譽甚佳。將此三者做為特徵,可作深度評估分析資料。
六、歷史悠久與否
歷史的悠久與否,對於一個職業或事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也可以由各沿海國找出最早成立海域執法機制的國家,哪個世紀成立的最多?目前情況如何?亦可預測未來。
七、海難搜救能量藏於民間
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國家均是將海難搜救能量藏於民間,此乃先進國家自然成長的制度或模式,也具特徵屬性。
八、保護漁業資源為主
若干國家的漁業資源為其經濟的命脈,故保護漁業為其海域執法的首要工作,如歐洲的冰島、西班牙,北美洲的加拿大,亞洲的日本、南韓、台灣以及大洋洲諸小國均是。
九、軍警文併用制
少數國家雖設置集中而專業的海域執法機制,然其組織成員卻由軍人、警察、文職組成,如台灣海巡署即是。
至於議題部分,除特徵可作議題外,其他諸如以海域執法觀點剖析海盜問題、海域犯罪問題以及海域環境保護等問題;又如,以比較方法分析各國制度、各次區域以及各區域等有關海域執法制度之比較;再如,以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及應用統計學探討單變量及雙變量敘述性統計分析。
本書架構將各沿海國及地區的探討分為五大部份 其一是國情概況(Country
Overview),其二為歷史沿革(History),其三是組織、職掌及編裝(Organization, Duties and Equipment),其四為權限與管轄(Authority and Jurisdiction)以及最後的結語(Conclusion)
─特徵(Characteristics)。
國情概況除了一般基本資料外,引用了自由之家(Freedomhouse)的民主自由度、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全球清廉指數、聯合國的人類發展指數(Human Development Index)的高低,以及各國國內生產總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與每人國民生產總值(Gross National Prodrct, GNP)數據等,除了強化國情概況的深度,亦可作環境所包括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與海域執法制度間關係的探討,以下簡單介紹各類指標:
一、自由之家(Freedomhouse)─政治因素
自由之家為一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創建於1941 年,總部位於美國首都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66%的預算來自於美國政府。他們致力於民主、政治自由及人權的研究與支持,其中最著名的是對各國民主自由程度的年度評估。其評比範圍包含政治權力(Political Rights)與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以1分至7分為範圍,分數越接近1越自由,越接近7則越不自由。分為三階段:自由(Free)、部分自由(Partly Free)及不自由
(Not Free)。此種分類方式單純且含意清楚,不如政治學中國體、政體之分類,形成縱向歷史水平世界交錯的複雜,難以歸類。
二、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政治因素
國際透明組織成立於1993 年,總部位於德國(Germany)柏林(Berlin),自創立以來已經在87 個國家成立分會(National Chapters)。是國際上唯一專門致力於抑制貪污腐敗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帶動各國民間社會的反貪腐能量。測量貪腐情況的嚴重程度及瞭解其在不同時空環境下的變化情形。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清廉指數得分表明企業界與國情分析
專家對該國公共領域的清廉程度的觀感,其排序10 分為高度清廉,0 分為極度腐敗。
三、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Human Development Index)─社會經濟因素
人類發展指數是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從1990 年開始發布用以衡量各國社會經濟發展程度的標準。其統計列表涵蓋192個聯合國成員中的182 個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巴勒斯坦管轄領土。這些國家或地區按照人類發展指數進行分類,分為極高(2009 年發布的新增分類),高,中,低。從2009 年發布的報告開始,第一組「極高」被稱為發達國家,剩下的三組都被稱為發展中國家,極高國家中的第一名為挪威(Norway)。
四、經濟及財政重要指標─經濟因素
反映整體經濟所得的兩個主要統計數字是國內生產總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及國民生產總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 GNP),前者計算一段特定時期本地進行的生產,而後者則計算本地居民的總體收入。進而言之,GDP 即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一段特定時間(一般為一年)裡生產的所有最終商品和服務的市價,其計算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內生產的產品價值。18GNP 即一國之國民一年內所生產的最終產品(包括勞務)的市場價
值的總和,是國民收入核算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法國總統認為GDP 並不足以評估國家經濟成長,並建議將國民福祉、教育、健康、假期長短等統計後,算出「快樂指數」,與GDP 一同做為評估國家經濟成長的依據。
五、「已開發國家」(Developed Country)與「開發中國家」 (Developing country)─經濟因素
「已開發國家」指高度工業化、經濟發展及生活水平較高、技術較為先進的國家,又稱工業化國家或高經濟開發國家。這些國家由於財富及科技,使得國民能享受高標準的生活。根據各種資料(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美國中央情報局發布的「世界概況」),已開發國家大多具有較高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聯合國的運作中,目前並沒有建立出一套傳統來指出哪些國家或地區是屬於已開發或開發中。「開發中國家」在聯合國與世界銀行是依據每人平均國民所得方式作為判斷之標準。目前國際上,較不會有「未開發國家」這個名詞出現的,這種稱呼帶有貶抑意義。所以先進國家稱為已開發國家之外,其他都是開發中國家。
其下是歷史沿革,此處所指的並非是國家的歷史沿革,而是指海域執法制度的歷史沿革。儘管,歷史學在社會科學各學科當中,其科學性較低,但是作為一種制度的研討,歷史沿革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料。接續為組織、職掌與編裝。組織、職掌採系統研究途徑,前已提及,茲不贅述。編裝部份其主要資料來源是詹氏戰艦大全(Jane’s Fighting Ship),此為1898 年由佛瑞德.詹
(Fred T. Jane)創立,最初針對軍艦愛好者為客戶群出版書籍。後來逐步發展為百科辭典式的詹氏戰艦大全,之後逐步往其他軍事領域擴展,其出版品逐漸在軍事和運輸領域成為一家之言,常受人引用。其次,詹氏戰艦大全也提供海域執法制度相關資料。第四為權限與管轄。根據國際法(海洋法為主)及各國國內法的規定,敘述其權限與管轄權。最後,每一沿海國或地區,宏觀而謹慎地導出其制度特徵,俾便掌握要旨並作統計分析。
另外,維基百科(Wikipedia)資料之引用,成為本書參考文獻的重要部分。資料的取得及搜尋,網際網路顛覆了資料書籍,已成未來的趨勢。雖然在學術研究上,以維基百科為例,其呈現的資料由不經意到懷疑,如今已欣然接受。Earl Babbie 所著《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一書中,第十七章讀寫研究中指到「善用網際網路」(using the internet)。2011 年元月15日,維基歡度十歲,全球網友舉行慶祝活動,目前是全球第五大網站。更重要的是正確性。《自然雜誌》2005 年一篇研究認定維基自然科學條目的正確性與大英百科相去不遠。儘管如此,相信社會科學的正確性亦在追求中。故本書引用維基百科資料不在少數的理由所在。
【第1章 導言:架構、方法、特徵及議題】
全世界154 個沿海國,本書完成151國及10個地區探討,(見表1-1)國家數完成百分比高達99,地區數完成百分比為17,本書以國家探討為主,地區部分僅擇其要者。
不論是國家或地區,必須具備下列三條件之一,始為探討的對象。其一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不以聯合國會員國為必要,如中華民國(台灣)。其二必須實存海域執法機制。因此,沿海國(Coast State)固然為研探的主要對象,一面靠閉鎖海─裏海的內陸國,也是探討的對象。其三為地區(regions)。此處地區,即不是區域主義(regionalism...
目錄
推薦序 iii
自序 v
導 論
第 1 章 導言──架構、方法、特徵及議題 3
第 2 章 海域執法的源起、定義、性質、內涵、特性及制度詮釋 15
亞洲篇
亞洲海域執法制度 29
第 3 章 日本海域執法制度 36
第 4 章 中華民國(台灣)海域執法制度 51
第 5 章 南韓海域執法制度 66
第 6 章 北韓海域執法制度 83
第 7 章 中國海域執法制度 92
第 8 章 香港海域執法制度 108
第 9 章 澳門海域執法制度 117
第 10 章 泰國海域執法制度 127
第 11 章 柬埔寨海域執法制度 137
第 12 章 汶萊海域執法制度 144
第 13 章 緬甸海域執法制度 151
第 14 章 越南海域執法制度 159
第 15 章 馬來西亞海域執法制度 168
第 16 章 新加坡海域執法制度 178
第 17 章 印尼海域執法制度 188
第 18 章 菲律賓海域執法制度 196
第 19 章 東帝汶海域執法制度 209
第 20 章 俄羅斯海域執法制度 214
第 21 章 哈薩克海域執法制度 224
第 22 章 土庫曼海域執法制度 231
第 23 章 印度海域執法制度 237
第 24 章 孟加拉海域執法制度 248
第 25 章 巴基斯坦海域執法制度 257
第 26 章 馬爾地夫海域執法制度 265
第 27 章 斯里蘭卡海域執法制度 271
第 28 章 伊朗海域執法制度 279
第 29 章 伊拉克海域執法制度 286
第 30 章 科威特海域執法制度 292
第 31 章 卡達海域執法制度 298
第 32 章 巴林海域執法制度 304
第 33 章 阿聯酋海域執法制度 309
第 34 章 沙烏地阿拉伯海域執法制度 314
第 35 章 葉門海域執法制 323
第 36 章 阿曼海域執法制 329
第 37 章 敘利亞海域執法制度 336
第 38 章 黎巴嫩海域執法制度 341
第 39 章 約旦海域執法制度 349
第 40 章 以色列海域執法制度 354
第 41 章 塞浦勒斯海域執法制度 364
第 42 章 土耳其海域執法制度 370
第 43 章 喬治亞海域執法制度 379
第 44 章 亞塞拜然海域執法制度 387
亞洲篇結論:分布、發現與詮釋 394
歐洲篇
歐洲各國海域執法制度 407
第 45 章 丹麥海域執法制度 414
第 46 章 瑞典海域執法制度 425
第 47 章 芬蘭海域執法制度 437
第 48 章 冰島海域執法制度 445
第 49 章 挪威海域執法制度 453
第 50 章 拉托維亞海域執法制度 462
第 51 章 斯洛維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471
第 52 章 愛沙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476
第 53 章 荷蘭海域執法制度 483
第 54 章 愛爾蘭海域執法制度 497
第 55 章 波蘭海域執法制度 505
第 56 章 烏克蘭海域執法制度 511
第 57 章 比利時海域執法制度 519
第 58 章 英國海域執法制度 526
第 59 章 法國海域執法制度 541
第 60 章 克羅埃西亞海域執法制度 552
第 61 章 希臘海域執法制度 560
第 62 章 羅馬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570
第 63 章 德國海域執法制度 577
第 64 章 西班牙海域執法制度 591
第 65 章 義大利海域執法制度 604
第 66 章 葡萄牙海域執法制度 615
第 67 章 保加利亞海域執法制度 626
第 68 章 蒙特內哥羅海域執法制度 632
第 69 章 阿爾巴尼亞海域執法制度 636
第 70 章 馬爾他海域執法制度 642
第 71 章 立陶宛海域執法制度 648
第 72 章 格陵蘭海域執法制度 655
歐洲結論:分布、發現與詮釋 659
推薦序 iii
自序 v
導 論
第 1 章 導言──架構、方法、特徵及議題 3
第 2 章 海域執法的源起、定義、性質、內涵、特性及制度詮釋 15
亞洲篇
亞洲海域執法制度 29
第 3 章 日本海域執法制度 36
第 4 章 中華民國(台灣)海域執法制度 51
第 5 章 南韓海域執法制度 66
第 6 章 北韓海域執法制度 83
第 7 章 中國海域執法制度 92
第 8 章 香港海域執法制度 108
第 9 章 澳門海域執法制度 117
第 10 章 泰國海域執法制度 127
第 11 章 柬埔寨海域執法制度 137
第 12 章 汶萊海域執法制度 144
第 13 章 緬甸海域執法制度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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