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獄案只是千千萬萬冤獄之ㄧ樁耳。台灣司法是上首次出現一樁懲處導致冤獄的失職軍事情報官及其首長。但那三位枉法裁判的軍事法庭法官呢?他們可以不用負責嗎?原來法官受懲門檻非常高,其結果很難對失職法官做出懲處。然則連提懲戒案都省了嗎?這讓社會如何能接受?
每位司法人員都對「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罪疑惟輕」,以及「不刑求取供」等高調,琅琅上口。但一旦付諸實踐就荒腔走板。思想上的高調與實際上的無能,便是千餘年來的司法現實情況,也構成了鐵板一塊的法律文化。這個文化是冤獄叢生的源頭。
司法改革,砍人沒用,換人沒用,只有終結千年老怪這個法律文化,才有用。但台灣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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